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众安备-保证【2014】主24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合法开展网络服务或/和销售,且与网络平台签订了《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消保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卖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和服务的、享受消保协议保障的买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x保险的保险人是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对投保人有约束力的消保协议,且投保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率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 x保险将投保人同意并签署的且载明于本保险合同内的消保协议作为判定投保人是否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 地震、海啸;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ft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 投保人及其雇员采取欺诈的方式,或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的;
(三) 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五) 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六) 买家确认收货后未在消费者保障维权期限内提出索赔的;
(七) 载明于本保险合同内的消保协议规定的消费者保障服务标准之外的赔偿责任。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侵权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精神损失费; (二)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 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对每个投保人违约所承担的总赔偿金额(即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单无追溯期。
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提供的投保材料,投保人可以委托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代为整理和提供。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递交相关资料、信息: (一) 被保险人在网络平台上提出的维权申请并载明原因及索赔金额;
(二)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所涉交易纠纷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三) 有权机关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 其它证明投保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法定和/或约定标准的文件、资料;
(五) 投保人明确拒绝承认产品、服务存在问题或拒绝履行退款等义务的资料、信息; (六) 其它投保人可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信息;
(七)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明确保险事故、厘定损失承担相关的资料、信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信息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和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和服务。如由于投保人违反本条款,造成赔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风险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赔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保险人向买家或收货方垫付赔偿款的,被保险人应当将同等数额的赔偿金补偿给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有关第三方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并采取诉讼或仲裁及财产保全措施。因采取措施不及时致使损失扩大,对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退货发生的运费损失在本保单下求偿的,如被保险人可以在其它保单下获得赔偿的,则本保险为其它任何有效保单的超赔保单。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谎称、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
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资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 退保申请书; (二) 保险单;
(三) 保险人所需其他材料。
符合退保条件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