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暴雨:指降水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在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在 50mm(含)以上的降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商业性水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条款由水果种植成本损失保险、水果种植收益补偿保险与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水果种植成本损失保险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种植或负责管理水果类作物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
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投保人经营范围内的水果类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果”)。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暴风、台风、龙卷风;
(三)暴雨、涝灾、冰雹、雪灾;
(四)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五)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外界物体倒塌;
(六)低温冻害、冻雨、倒春寒;
(七)旱灾、高温;
(八)连阴雨;
(九)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种子的质量问题;
(二)药害、肥害造成损失的;
(三)动物侵食践踏;
(四)因自然灾害延期生长但不影响产量的;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 单位保险金额根据单位投入成本确定,保险数量根据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总种植数量确定,单位保险金额与保险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品种 | 保险金额(元) |
水果藤苗:草莓、西瓜、菠萝、香蕉、芭蕉、葡萄、猕猴桃、火龙果 | 6000/亩 |
水果树一档:柑橘、桃、梨、李、枇杷、石榴、蓝莓、刺梨、x | 4000/亩 |
水果树二档:樱桃 | 30000/亩 |
注:如果保险期间内分多季种植的,需要分别约定每季单位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分别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标的植株本身死亡的
赔偿金额=当季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面积×赔付比例(附表一)×(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数量。以下涉及同一概念的,适用本定义。
(二)保险标的植株本身未死亡的
保险事故未造成保险标的植株本身死亡,仅造成产量减少,按下列公式进行农资投入补偿:
赔偿金额=当季单位保险金额×50%×产量损失率×损失面积×赔付比例(详见附表二)×(1-绝对免赔率)
产量损失率=1-单位面积平均实际产量/单位面积保险产量。以下涉及同一概念的,适用本定义。
单位面积保险产量参照保险标的过去三年的同期的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x发生保险事故时多个不同品种的保险标的受损,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计算赔偿。
第二部分 水果种植收益补偿保险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已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第一部分第四条保险责任列明的原因发生绝产或减产,导致被保险人当年实际收益减少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在苗(幼)期,及时补苗补种且不影响收益的;
(二)种植品种本体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二条 保险水果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水果种植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品类 | 保险金额(元) |
水果藤苗:草莓、西瓜、菠萝、香蕉、芭蕉、葡萄、猕猴桃、火龙果 | ≦1800/亩 |
水果树一档:柑橘、桃、梨、李、枇杷、石榴、蓝莓、刺梨、x | ≦1200/亩 |
水果树二档:樱桃 | ≦30000/亩 |
注:如果保险期间内分多季种植的,需要分别约定每季单位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分别载明。
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已在保险单列明的种植类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金额=当季单位保险金额×损失面积×产量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任何性质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毁种抛荒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第十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精神损害和各种间接损失,收益补偿不在此限;
(二)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或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七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
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含)为保险标的的病害观察期,保险标的在病害观察期xx病害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标的,可免除病害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自负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农业部门有关保险标的栽培管理的规定,搞好栽培管理,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xx;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 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成本损失保险和收益补偿保险的赔偿不得超过各自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第三十四条 水果类作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后,赔偿金额适用下列规定:
(一)单位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单位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以单位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数量是指符合规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数量。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四十四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 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暴风:指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风力在 8 级(含)以上的自然风。
(六)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7 米/秒(含)以上的热带气旋。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
-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含)以上。
(八)暴雨:指降水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在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在 50mm(含)以上的降水。
(九)涝灾:指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出,农田积水超过保险标的耐淹能力,造成保险标的减产的灾害。
(十) 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含),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一)雪灾:指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
(十二)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的泥砂、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崩塌: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外界物体倒塌: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七)低温冻害:指保险标的连续 7 日内出现三日日最低气温等于或低于-2℃的。
(十八)冻雨:指遇温度低于 0℃(不含)的物体而立即冻结的降水。
(十九)倒春寒:指入春以后到 5 月上旬,出现 3 个候的候平均气温低于同期常年值
1 摄氏度(含)以上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十)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保险标的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保险标的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二十一)高温:指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在 39℃及以上。
(二十二)连阴雨:指连续 7 日及以上日降水 0.1mm(含)以上且过程总降水量超过 30mm(含)以上的阴雨过程。
(二十三)病虫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病虫害。
(二十四)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五)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六)海啸: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七)自然灾害:指由于自然力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物理化学现象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涝灾、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雪灾、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低温冻害、冻雨、倒春寒、旱灾、高温、连阴雨等。
(二十八)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九)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三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三十一)绝产:指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产量受损可视为全部损失的。凡损失率达到
80%(含)的为全部损失,在 80%(不含)以下的为部分损失。附表一:一季一茬赔付比例表
生长周期 | 赔付比例 |
生长初期 | 30% |
成长期 | 50% |
成熟期 | 80% |
收获期 | 100% |
注:生长初期为生物幼苗阶段;成长期为生物生长发育初期的阶段;成熟期为生物发育至可以收的阶段;收获期指生物生长成熟到可以作为商品销售的阶段。
附表二:农资投入赔付比例
农资投入周期 | 赔付比例 |
生长初期 | 50% |
成长期 | 70% |
成熟期 | 90% |
收获期 | 100% |
注:生长初期为生物幼苗阶段;成长期为生物生长发育初期的阶段;成熟期为生物发育至可以收获的阶段;收获期指生物生长成熟到可以作为商品销售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