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AAA 级评级。该评级并不构成购买、出售或持有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且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安排人/推广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声 明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风险,敬请仔细阅读《计划说明书》全文以及《风险揭示书》。
重要提示
《兴光燃气天然气合同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简称“《计划说明书》”或“本计划说明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计划管理人保证《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兴光燃气天然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兴光燃气 01、兴光燃气 02、兴光燃气 03、兴光燃气 04、兴光燃气 05、兴光燃气 06、兴光燃气 07、兴光燃气 08、兴光燃气 09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分别为 16,000 万元、16,000 万元、18,000 万元、20,000万元、22,000 万元、24,000 万元、26,000 万元、28,000 万元、30,000 万元和 10,000万元。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来源于计划管理人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农银汇理资产”)运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资金购买的基础资产,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兴光燃气根据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用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
为增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及时兑付的安全性,专项计划约定:每个兑付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本金和收益兑付完毕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参与分配,在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分配后,专项计划账户内剩余部分将全额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若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应以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补足备用金支付;若原始权益人补足备用金全额支付后,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仍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本金和收益,原始权益人应以自有资金进行差额补足。
参与专项计划的认购人保证其为合格投资者,并已阅读《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专项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专项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对专项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参考,不构成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计划管理人将在专项计划设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但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对专项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对专项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专项计划没有风险。
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AAA 级评级。该评级并不构成购买、出售或持有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且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凡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均应了解本专项计划的投资风险。计划管理人提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仔细阅读《计划说明书》全文,包括正文的“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部分。
目录
第🖂章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 46
第八章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106
第九章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110
第十章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111
第十一章 专项计划的销售、设立与终止 111
第十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 127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安排 129
第十四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133
第十🖂章 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138
第十六章 要求披露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146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51
第十八章 附录和备查文件 153
释 义
“原始权益人”或“宁波城投”或“差额支付承诺人”:系指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兴光燃气”:系指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计划管理人”或“农银汇理资产”:系指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认购人”:系指签署“《认购协议》”并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向“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人。
“资产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设立时系指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根据“《服务协议》”规定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被终止时,为“计划管理人”委任的符合“《服务协议》”规定条件的其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项目安排人”:系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推广机构”:系指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托管人”:系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监管银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缴费账户监管银行”:系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
“登记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有权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系指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系指“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标准条款》”或“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定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标准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计划说明书》”:系指《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 “兴光燃气”与“计划管理人”签署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补足备用金与差额补足承诺函》”: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计划管理人”出具并由“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接受并同意的
《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补足备用金与差额补足承诺函》,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服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托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认购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缴费账户监管协议(工行)》” 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兴光燃气”、“工商银行”、签署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缴费账户监管协议(工行)》,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缴费账户监管协议(交行)》”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兴光燃气”、“交通银行”签署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缴费账户监管协议(交行)》,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缴费账户监管协议》” 系指“《缴费账户监管协议(工行)》”、“《缴费账户监管协议(交行)》”的任一。
“《监管协议》” 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签署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账户监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专项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 “《资产买卖协议》”、“《差额补足承诺函》”、 “《服务协议》” 、“《托管协议》”、各“《缴费账户监管协议》”以及 “《监管协议》”。
“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
设立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供气合同》”或“特定供气合同”:系指“兴光燃气”在其天然气供应业务中,因向“特定用户”销售天然气并提供相关供气服务而与“特定用户”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协议或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用户标准: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实际缴纳天然气费用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包括公建用户、工业用户、转供用户和车用气用户),剔除其中:(1)非居民用户中,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有逾期缴费记录的用户;(2)非居民用户中,天然气用气量不稳定且有较大集中度风险的单一用户。经筛选,共有 391,911 名用户与兴光燃气签订的天然气供气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对
应 2014 年天然气收入 1,617,590,268.22 元。本专项计划项下的特定供气合同包括部分居民用户和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天然气供气合同中抽取的 310,584 名特定用户所签订的供气合同,对应 2014 年度天然
气供气收入 575,766,802.12 元。经抽取剩余的 81,327 符合上述条件的
用户所签订的供气合同,对应2014 年天然气供气收入1,041,823,466.10元,其债权不属于基础资产。如果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因为安装供气计量表或其他事宜,兴光燃气与特定用户重新签署了新的供气合同,则该等新签署的供气合同也属于特定供气合同。
“特定用户”: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供气合同》”向“兴光燃气”承担支付气费义务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供气合同债权资产”:系指自初始日至截止日的特定期间,“兴光燃气”根据特定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但对于“兴光燃气”与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署的特定供气合同,仅包含特定期间中每年的特定期限(6 月 1 日-9月 30 日,含 6 月 1 日和 9 月 30 日)),包括未支付的气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依据《供气合同》应由“特定用户”xxx燃气支付的款项及基于前述债权的全部附属权益等从权利(如有)。
“基础资产”:系指“《资产买卖协议》”项下“计划管理人”以“认购人”交付的 “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的“供气合同债权资产”,且基础资产由“兴光燃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于“基准日”转让给“原始权益人”、“兴光燃气”同意由“原始权益人”按原样将基础资产再转让给“计划管理人”。 基础资产涉及“兴光燃气”的 310,584 名“特定用户”(包括 310,080 居民用户、467 名公建用户、30 名工业用户、5 名车用气用户、
2 名转供用户)所签订的“《供气合同》” 。其中,居民用户为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已在初始卖方开立天然气账户的 310,080 名用户(在初始卖方 IT 管理系统中单列一数据区域,并由买方从该单列数据区域抽样核实),其他用户的相关明细以“兴光燃气”向“计划管理人”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准。该资产清单应列出“兴光燃气”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相关“特定用户”及其所签订的“《供气合同》”的下述识别性信息:用户名称、用户编号及上一年度天然气费缴纳纪录。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
“不良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
“基础资产”:
(1)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供气合同》”中规定的缴费日后,超过 30 个自然日仍未足额还本或付息;或
(2)“基础资产”的“特定用户”或“相关责任人”在相应的“《贷款合同》”项下发生其它任何重大违约情形。
“基础资产不良率”:就“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的任何一时点而言,该时点的基础资产不良率系指 A∶B 所得的百分比,其中,A 为本“专项计划”在该时点的所有“不良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B 为本“专项计划”在该时点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
“未偿本金余额”:就“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基础资产”而言,系指 A-B:其中,A 指“计划管理人”根据本标准条款第 5.1 条购买该“基础资产”时其对应的供气合同债权本金余额;B 指自“计划管理人”根据本标准条款第 5.1 条购买该“基础资产”时起至该时点之前,有关该笔 “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就“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资产支持证券”而言,系指 A-B:其中,A 指本“专项计划”设立时收取的“认购资金”总额;B 指自本“专项计划”设立时起至该时点之前,已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偿还的本金。
“专项计划资产”:指本标准条款第 5.2 条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系指本标准条款第5.3 条规定的“计划管理人”依据“专项计划”交易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全部收益。
“专项计划利益”:“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并加上“差额支付承诺人”根据“《差额补足承诺函》”而支付的差额补足资金(如适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的利益。
“专项计划费用”:系指除“原始权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诺另行支付外,“计划管理人”合理收取和/或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差额支付承诺人”的流
动性支持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行”的监管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登记机构”的初始登记费和兑付兑息费、“评级机构”对“专项计划”进行评级及跟踪信用评级的评级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或对资产服务报告进行复核的审计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务费、“专项计划”的清算费用等。
“执行费用”:系指与“基础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x和执行费。
“资产支持证券”:系指“计划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优先于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劣后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托管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
“基础资产回收款”:系指“计划管理人”持有及处置“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入,使用“托管资金”进行“合格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因“基础资产”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收益。
“回购价格”:
系指“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 2.5 条的约定赎回剩余基础资产的价格,即在“专项计划项”下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或“发生违约事件”, “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
以自有资金向“计划管理人”回购剩余“基础资产”,并于“提前到期日”(在 “专项计划”项下,“提前到期日”为“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后第一百八十个工作日)将基础资产“回购价款”全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的价格。“回购价款”为以下四项之和与“加速清偿事件”或“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余额的差额:(i) “专项计划”资产处置及清算费用、“专项计划”应支付的税、“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初费、上市月费、登记注册费、兑付兑息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由“计划管理人”垫付的相关费用; (ii)“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 (iii)自上一个“权益登记日”(含该日,无上一个“权益登记日”的,为“计划设立日”)至“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之日(即当期资金确认日,不含该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按照预期年收益率计算的利息;以及(iv)自“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之日起(含该日)至“原始权益人”全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不含该日),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托管人”活期存款利率按日计付的利息。
“推广期间”或“发行期”:系指本“专项计划”发行前,“计划管理人”在推广公告中确定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推广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提前达到“《认购协议》”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的,推广期间提前终止。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系指在本“专项计划”项下,“计划管理人”通过推广“资产支持证券”而募集的目标“认购资金”总和(不包括“认购资金”在“推广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即人民币贰拾壹亿元整(RMB2,100,000,000)。
“认购资金”:系指在“专项计划”的“推广期间”,“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人”
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计划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
“缴费账户”:系指“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缴费账户监管协议(工行)》及
《缴费账户监管协议(交行)》用于接收并向“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转付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同时,缴费账户亦是“兴光燃气”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用于收取燃气费用、入户费和日常营运资金往来的账户。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兴光燃气”在工商银行的该基本户还将基于与原始权益
人、计划管理人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用于接收因转让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而收到的“原始权益人”分期支付的对价款。
“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系指由“原始权益人”为“专项计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开立的用于接收缴费账户划入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的账户。
“募集专用账户”:系指“专项计划”发行期内,“计划管理人”开立的用于接收与划转“资产支持证券”之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专项计划账户”:系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募集专用账户”接收“认购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接收“监管账户”的付款、进行高流动性的“合格投资”,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专项计划验资日”:系指会计师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日。
“缴款截止日”:系指“专项计划设立日”的前一日。“认购人”应于“缴款截止日”中午 12:00 之前将全部认购款划付至“募集专用账户”。
“专项计划设立日”:系指“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 认购协议》”
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经“计划管理人”公告当期专项计划设立之日。
“初始日”:系指 2015 年【7】月【1】日。
“截止日”:系指 2020 年【6】月【30】日。
“监管账户收款日” (R-13 工作日):系指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缴费账户监管银行根据《缴费账户监管协议》将特定特定用户缴纳的天然气费划付至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之日。
“专项计划收款日”(R-12 工作日):系指“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将“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内归属于专项计划的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
“初始核算日”(R-10 工作日):系指“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初始核算报告之日,应为“权
益登记日”前的第 10 个“工作日”。
“补足备用金支付通知日”(R-9 工作日):系指根据“托管人”在“初始核算日”发出的报告,“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余额按《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计划管理人”向 “原始权益人”和“监管银行”发送“《补足备用金支付通知书》”,通知原始权益人承担约定的补足备用金支付义务之日。
“差额补足通知日”(R-9 工作日):系指根据“托管人”在“初始核算日”发出的报告,“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余额按《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且需差额支付部分超过 “监管账户”补足备用金的余额,“计划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和“监管银行”发送“《差额支付通知书》”,通知“原始权益人”承担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之日。
“补足备用金支付日”(R-8 工作日):系指“监管银行”不迟于该日中午 12:00前将补足备用金差额支付部分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无须由原始权益人出具任何划款指令。
“差额补足支付日”(R-6 工作日):系指“原始权益人”不迟于该日中午 12:00前履行其差额补足义务,直至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余额按《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之日 。
“资金确认日”(R-5 工作日):系指“托管人”验证该次资金确认日之前专项计划账户中累计划入的资金总额,如果该资金确认日前一日(R-6 日)专项计划账户中资金余额按《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款,则托管人于该日中午 12:00 前向计划管理人发出专项计划账户中资金余额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的确认函之日。
“公告日”(R-4 工作日):系指“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规定的分配顺序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公告《收益分配报告》,同时传真给托管银行之日。
“分配日”R-1 工作日):系指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分配“专项计划”收益之
日,即由“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分配指令与《标准条款》规定的分配顺序核对一致后,于该日 16:00 前划出相应款项分别支付专项计划各项税费后,将当期应分配给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所有收益和本金从专项计划划拨至 “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之日。
“权益登记日”(R 日):系指于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可获得该次收益分配的相应款项。
“R-n 日”:系指 R 日之前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R 日)。
“R+n 日”:系指 R 日之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R 日)。
“兑付日”(R+1 工作日):就“专项计划”项下每次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言,系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划付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资金账户之日。
“预期到期日”:系指“优先级资产证券”最后一期权益登记日。
“预期收益核算期间”:系指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应付收益予以核算的期间,第一个“预期收益核算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至第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预期收益核算期间”为自一个“兑付日”(含该日)至下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兑付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兑付期间不计息。
“提前到期日”:系指“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之日或发生违约事件之日后第一百八十个工作日。
“月”:系指从某公历月份内某日起至下一公历月份相应日期之日为止的期间,但如该期间终止的月份内无相应日期之日,则该期间应于该月最后一日终止。
“年”:本专项计划项下一年按 365 个自然日计算。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专项计划终止日”:系指为计划管理人完成清算工作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之日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加速清偿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1)“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2)“兴光燃气”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3)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且在 90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资产服务机构;
(4)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要更换“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且在 90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或后备机构;
B. 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5)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连续5 个自然日“基础资产不良率”超过
10%;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始权益人”、 “兴光燃气”、“资产服务机构”或“差额支付承诺人”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并且“计划管理人”合理地认为该等行为无法补救或在“计划管理人”发出要求其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30 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补救;
(7)“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提供的任何xx、保证(“资产保证”除外)在提供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
(8)“兴光燃气”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提供的任何xx、保证(“资产保证”除外)在提供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
(9)发生对“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 “兴光燃气”、“计划管理人”或者“基础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0)“专项计划文件”全部或部分被终止,成为或将成为无效、违法
或不可根据其条款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生以上(1)项至(4)项所列的任何一起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加速清偿事件应视为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5)项至(10)项所列的任何一起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通知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宣布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计划管理人”应向“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登记机构”和“评级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宣布加速清偿事件已经发生,宣布之日应视为该等加速清偿事件的发生之日。
需要明确的是,发生加速清偿时间并不必然进入加速清偿程序,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专项计划是否进入加速清偿程序。
“违约事件”:系指“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某一期的“资金确认日”,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余额按《标准条款》的分配顺序不足以支付该次分配所对应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的情况
“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原始权益人”、 “兴光燃气”、“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监管行”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1)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相关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
120 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3)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解散;
(4)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5)相关监管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6)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
(7)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重大不利变化”:系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资产或业务前景的不利变化,这些变化对其履行“专项计划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重大不利影响”:系指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合理判断,可能对以下各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情况、监管行为、制裁或罚款:(a)“基础资产”的可回收性;(b)“原始权益人”、 “兴光燃气”或“资产服务机构”的(财务或其他)状况、业务或财产;(c)“原始权益人”、 “兴光燃气”、“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监管行”或“登记机构”履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下各自义务的能力;(d)“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或(e)“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系指按照“《标准条款》”的规定召集并召开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会议。
“划款指令”:系指“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要求其划付资金的指令。
“合格投资”:系指“计划管理人”将“托管资金”以专项计划允许的方式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或支付到期应付之“专项计划费用”所需的部分应于“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现金流分配或相关费用支付之前到期,且不必就提前提取支付任何罚款。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标准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监管机构”:系指“专项计划”的监管及备案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管理规定》”:系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及配套《证
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对该等规定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法律”:系指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元”:系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1、有权按资产支持证券比例、类别取得相应专项计划利益。
2、有权依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知悉有关专项计划技资运作的信息,包括专项计划资产的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有权了解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计划管理人作出说明。
3、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专项计划资产有关的会计账目以及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其他文件。
4、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违反专项计划目的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事务不当致使专项计划资产受到损失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行使)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恢复专项计划资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按照《标准条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召集或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等权利。
6、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后,其享有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权利由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受让人享有。
7、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专项计划每期分配后的剩余收益。
8、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义务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根据《认购协议》第2条及《标准条款》第3.3款的规定,按期交付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承担专项计划资产投资损失。
3、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遵循《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表决方式。
4、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法
处置其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后,其应履行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义务由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受让人承担。
6、在专项计划终止以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的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且在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计划管理人的权利
1、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标准条款》及《认购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专项计划资产收益。
2、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标准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专项计划的运作。
3、计划管理人有权为专项计划以自己名义签订与专项计划相关合同,并为专项计划享有合同的各项权益及财产权益;
4、计划管理人有权委托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资金,并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
《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代为履行其对资产池的管理服务。
6、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运用或投资;
7、当专项计划资产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害时,计划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
8、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计划管理人的义务
1、计划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的规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提供服务。
2、计划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专项计划的
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3、计划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以及《标准条款》的规定,将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4、计划管理人在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根据《管理规定》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金拨付的监督。
5、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专项计划利益。
6、计划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与收益等信息。
7、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及《标准条款》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8、在专项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
《标准条款》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专项计划清算事宜。
9、在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托管人报告。
10、计划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计划管理人应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向托管人追偿。
12、计划管理人应监督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履行各自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或义务,如前述机构发生违约情形,则计划管理人应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根据有关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3、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关于专项计划的决议。
14、计划管理人不仅要履行对外所签署的各项合同义务,同时不得放弃所享有的各项合同权利,应视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为自己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15、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及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监督专项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者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计划管理人改正。
2、因计划管理人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时,托管人有权向计划管理人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应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二)托管人的义务
1、托管人应在专项计划的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妥善保管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确保专项计划账户中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托管人应依据《管理规定》、《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
3、托管人应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管理专项计划账户,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相关资金往来。
4、托管人应按《托管协议》的约定制作并按时向计划管理人提供有关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项下义务的《托管报告》。
5、在专项计划到期终止或《托管协议》终止时,托管人应协助计划管理人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复核计划管理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以及办理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6、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而错误执行指令进而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
7、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关于专项计划的决议。
8、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20年。
9、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专项计划所涉及的其他参与机构,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项目安排人、推广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监管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评级机构、登记机构等的权利义务由计划管理人与上述各机构分别签订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一、 专项计划名称
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二、专项计划设立目的
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以该等基础资产及其管理形成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支付。
三、专项计划合法性质
1、专项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而设立。
2、专项计划各当事人承诺《计划说明书》所约定的条款或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都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履行《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约定的
义务。
四、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种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 9 个品种,分别为:兴光燃气 01、兴光燃气 02、兴光燃气 03、兴光燃气 04、兴光燃气 05、兴光燃气 06、兴光燃气 07、兴光燃气 08、兴光燃气 09。
五、专项计划存续期限
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六、原始权益人/差额补足义务人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城投”)。
七、资产服务机构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光燃气”)。
八、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农银汇理资产”)。
九、项目安排人/推广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简称“农行宁波市分行”)。
十、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十一、监管银行
(一)缴费账户监管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简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简称“交通银行”); 或根据《缴费账户监管协议》任命的继任机构。
(二)监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或根据《监管协议》任命的继任机构。 十二、监管账户
(一)缴费账户
兴光燃气在缴费账户监管银行(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的用于收取特定天然气合同项下气费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二)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
计划管理人在监管银行(农行宁波市分行)以原始权益人名义开立的用于接收兴光燃气缴费账户已经归集的归属于专项计划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十三、募集专用账户
由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开立的用于资产支持证券之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十四、专项计划账户
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募集专用账户接收认购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接收监管账户的转付款、存放专项计划资产中的现金部分、支付专项计划收益及专项计划费用、接受原始权益人根据《补足备用金与差额补足承诺函》支付的补足款、进行高流动性的合格投资,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十五、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原始权益人(资产转售方)转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兴光燃气根据特定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而截至专项计划设立日前,兴光燃气已根据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将基础资产出售给原始权益人,且兴光燃气同意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售给专项计划。纳入基础资产的特定天然气合同债权数量如下表:
表 2-1 基础资产明细
原始权益人 | 合同类型 | 特定期间 | 特定用户数 量(个) |
宁波城建投资 | 居民用户供气合同 | 自初始日 | 310,080 |
原始权益人 | 合同类型 | 特定期间 | 特定用户数 量(个) | |
控股有限公司 | 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 | 公建用户 | 至截止日 | 467 |
工业用户 | 30 | |||
转供用户 | 2 | |||
车用气 | 5 | |||
合计 | 310,584 |
十六、专项计划资产投资范围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代表认购人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分配之前进行合格投资,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无论投资于任何产品,计划管理人应确保变现时间不影响每一期的分配,且投资收益归属于专项计划。
十七、资产支持证券的创设
认购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取得专项计划的资产份额。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按照每份人民币 100 元分为均等份额,该等份额由资产支持证券表征,每份资
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根据其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数量取得相应的专项计划资产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 21,000,000 份,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
20,000,000 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 1,000,000 份。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权利、承担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十八、 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和独立性
专项计划设立时,认购人根据其签署的《认购协议》所支付的认购资金取得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其他投资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方式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受让该资产支持证券时,一并承继其受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所对应的《认购协议》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独立于《认购协议》。认购人或投资者(包括合法继受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有权无须征得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同意,即可依《计划说明书》和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受让方不必与转让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签署转让协议。
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人或投资者于资产支持证券交割过户之时起,不再享有且不得行使《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人的权利,继受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于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拥有并有权行使《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人以及专项计划文件项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并应履行《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人以及专项计划文件项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义务(但认购参与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除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于其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得到全部兑付之日起,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十九、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
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100,000,000 元,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包括兴光燃气 01、兴光燃气 02、兴光燃气 03、兴光燃气 04、兴光燃气 05、兴光燃气 06、兴光燃气 07、兴光燃气 08、兴光燃气 09 九个品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规模如下表:
表 2-2
分级 | 品种 | 目标募集规模(元) |
优先级 | 兴光燃气 01 | 160,000,000 |
兴光燃气 02 | 160,000,000 | |
兴光燃气 03 | 180,000,000 | |
兴光燃气 04 | 200,000,000 |
分级 | 品种 | 目标募集规模(元) |
兴光燃气 05 | 220,000,000 | |
兴光燃气 06 | 240,000,000 | |
兴光燃气 07 | 260,000,000 | |
兴光燃气 08 | 280,000,000 | |
兴光燃气 09 | 300,000,000 | |
次级 | 兴光燃气次级 | 100,000,000 |
合计 | 2,100,000,000 |
二十、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评级机构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兴光燃气 01、兴光燃气 02、兴光燃气 03、兴光燃气 04、兴光燃气 05、兴光燃气 06、兴光燃气 07、兴光燃气 08、兴光燃气 09的评级均为 AAA 级。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进行评级。
二十一、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一)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表 2-3
品种 | 预计到期时间 | 预期收益率 |
兴光燃气 01 | 2016 年 8 月 10 日 | 5.0% |
兴光燃气 02 | 2017 年 2 月 10 日 | 5.1% |
兴光燃气 03 | 2017 年 8 月 10 日 | 5.2% |
兴光燃气 04 | 2018 年 2 月 10 日 | 5.3% |
兴光燃气 05 | 2018 年 8 月 10 日 | 5.4% |
兴光燃气 06 | 2019 年 2 月 10 日 | 5.5% |
兴光燃气 07 | 2019 年 8 月 10 日 | 5.6% |
兴光燃气 08 | 2020 年 2 月 10 日 | 5.7% |
兴光燃气 09 | 2020 年 8 月 10 日 | 5.8% |
(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二十二、资产支持证券要素
(一)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1、兴光燃气 01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1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6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1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0 日,期限为 1 年,预期收益率为 5.0%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2、兴光燃气 02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2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6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2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期限为 1.5 年,预期收益率为 5.1%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3、兴光燃气 03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3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8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3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期限为 2 年,预期收益率为 5.2%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
4、兴光燃气 04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4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4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0 日,期限为 2.5 年,预期收益率为 5.3%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
5、兴光燃气 05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5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2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5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0 日,期限为 3 年,预期收益率为 5.4%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
6、兴光燃气 06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6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4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6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0 日,期限为 3.5 年,预期收益率为 5.5%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2 月 8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
7、兴光燃气 07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7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6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7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0 日,期限为 4 年,预期收益率为 5.6%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2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9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
2019 年 8 月 12 日
8、兴光燃气 08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8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28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8 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期限为 4.5 年,预期收益率为 5.7%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2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9 日、2020 年 2 月 10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
2019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
9、兴光燃气 09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 09
(2)规模: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300,000,000 元
(3)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 09 的预期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0 日,期限为 5 年,预期收益率为 5.8%
(4)偿付方式:按半年支付预期收益,到期一次还本
(5)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2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9 日、2020 年 2 月 10 日、2020 年 8 月 10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
2019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2020 年 8 月 11 日
(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原始权益人宁波城投全额认购。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计划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宁波城投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不得转让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1、兴光燃气次级
2、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兴光燃气次级
3、规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
4、产品预期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兴光燃气次级的预期到期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0 日,期限为 5 年,不设预期收益率
5、偿付方式:在每一兑付日,在支付完毕专项计划应纳税费、当期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和其他专项计划费用以及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后,将剩余资金全部支付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在最后一个兑付日,支付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的专项计划剩余资金全部支付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6、重要时间:
缴款截止日:2015 年 8 月 7 日
专项计划设立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权益登记日:2016 年 2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2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2019 年 2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9 日、2020 年 2 月 10 日、2020 年 8 月 10 日
兑付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2 月 12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
2019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2020 年 8 月 11 日
(三)时间顺延
权益登记日或兑付日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 1 个工作日。
二十三、专项计划销售对象
专项计划销售对象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本专项计划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 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六)款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六)其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单位;
(七)符合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十四、销售机构和销售方式
专项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直销、代理推广和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广。
二十五、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及交易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和托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宁波城投认购。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计划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宁波城投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章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
一、专项计划参与方基本信息
(一)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名称: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东部新城和济街 68 号城投大厦 25-26 层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7191260
(二)资产服务机构
名称: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醒群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 166-168 号联系人:汤将胜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27707118
(三)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联系人:xx、x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1095556
(四)项目安排人/推广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宁波市中山东路 518 号
联系人:xx、xxx、xxx、xxx、xx电话:0000-00000000、3763
传真:0574-87973237
(五)监管银行
1、监管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宁波市中山东路 518 号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3763传真:0574-87973237
2、缴费账户监管银行一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负责人:xxx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 69 号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3895708
3、缴费账户监管银行二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
负责人:xxx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 50 号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7362507
(六)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x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15 层联系人:xx、金星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846677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七)信用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西藏南路 760 号安基大厦 21 楼联系人:xx、xx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1019030
(八)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xxx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333 号万豪大厦 10 层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2-23718888
浙江分所
负责人:xxx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 317 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 6 楼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27650711
(九)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十)交易撮合机构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xxx.xxx.xxx.xx二、交易结构
(一)交易结构概述
1、认购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根据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兴光燃气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兴光燃气(作为初始卖方)同意向原始权益人出售,并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且计划管理人(作为买方)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相应的基础资产,并向原始权益人直接支付转购买基础资产的全部价款。原始权益人将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xxx燃气分期(于每一个权益登记日前15个工作日(R-15日))支付初始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基础资产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的特定期间,兴光燃气根据特定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但对于兴光燃气与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署的特定供气合同,仅包含
特定期间中每年的特定期限(6月1日-9月30日,含6月1日和9月30日)))。
3、兴光燃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对基础资产中的特定用户仍然负有持续提供供气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计划管理人委托兴光燃气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供气费的收取和催收等事宜。
4、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用户根据特定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将当月/当周(视相应购销合同规定而定)应付的全部天然气费用支付给兴光燃气。兴光燃气应根据实际售气量计算基础资产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当月/当周(视相应购销合同规定而定)实际售气量×销售价格),并授权缴费账户监管银行于专项计划设立后的每个监管账户收款日(R-13日)将上一个监管账户收款日(若无监管账户收款日,则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至今基础资产产生的相应现金流从缴费账户归集入原始权益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同时由兴光燃气负责向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发送该六个月的天然气销售数量、基础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以及收入统计表,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将根据兴光燃气向上游购气的结算单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真实性进行复核。若特定客户未按时支付燃气费导致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体现为应收账款或其他任何非现金形式的,则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兴光燃气仍应将与该等非现金形式的收益等额的现金归集入监管账户。
5、为保证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及时足额由缴费账户归集入监管账户,特定原始权益人承诺向监管账户汇入补足备用金,以确保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后起至专项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但根据《监管协议》从监管账户向专项计划账户划转付补足备用金后的头7个工作日内(含划转日)的期间除外),监管账户中留存补足备用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整。
5、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若兴光燃气将其他非基础资产收益款项误划入监管账户,由兴光燃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经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书面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误划款项划回兴光燃气指定账户。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的特定期间内,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获得原始权益人不可撤销的授权,于每个监管账户收款日(R-13日)将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归集的缴费账户的全部天然气现金款项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
6、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7、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的每一个初始核算日(R-10日),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向管理人出具核算报告。若专项计划账户未能按《计划说明书》、《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收到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的现金流,且监管银行将根据计划管理人的付款指令将补足备用金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用户补足。若补足备用金全额用于差额支付后,专项计划账户收到的全部资金仍不足以兑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则由计划管理人于差额支付通知日(R-9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和托管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原始权益人应在差额补足支付日(R-6日)前将差额款项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中,以使专项计划账户能按期足额收到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的现金流,并由托管人在差额补足支付日(R-6日)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通知计划管理人。
8、差额支付承诺人承担补足备用金支付义务或差额支付义务后,兴光燃气收到特定客户前期应付未付的天然气现金款项不属于需向监管账户归集的资金,可由兴光燃气与原始权益人自行商定支配。
9、在分配指令发出日,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在分配资金划拨日划出相应款项分别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与应还本金、当期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享有的剩余收益。
(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图
图 3-1 交易结构图
(三)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按照本专项计划相关交易文件规定的流程出资认购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本专项计划相关交易结构, 对专项计划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撰写相关报告,负责设立、管理和推介本专项计划。
项目安排人、推广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安排和协调,负责推介本专项计划。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从兴光燃气受让并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
并承担补足备用金支付和差额补足义务。
资产服务机构: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转让基础资产,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供气用户继续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为本专项计划资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保管专项计划托管资产。
缴费账户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负责xxx燃气收取天然气供气费,并负责接收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xxx燃气分期支付初始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负责监管账户归属于本专项计划的天然气供应费资金以及用xxx燃气日常营运的情况,负责xxx燃气于监管账户收款日(R-13 日)前向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划转归属于本专项计划的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项下的气费资金。
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负责监管归属于本专项计划的天然气供应费资金,代原始权益人接收从缴费账户归集的特定合同的天然气供气费。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对本专项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职业判断,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属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估和跟踪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专项计划有关的财务问题作出职业判断,对专项计划账户中的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申请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服务。
交易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计划说明书第一章。
第四章 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
一、信用增级方式的种类
专项计划安排了优先级/次级产品结构化分层、超额现金流覆盖、原始权益人补足备用金支付、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原始权益人承担基础资产回购义务等信用增级措施:
(一)优先/次级产品结构化分层
x期专项计划结构设计中设定了优先/次级的分层结构,优先/ /次级比例分别为 95.24%和 4.76%。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益均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分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为优先档级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
(二)超额现金流覆盖
x期专项计划超额利差的形成原因主要是资产池本金的加权平均收益率远大于合计的相关服务费率以及预期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超额利差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信用支持。根据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在正常情景下,基础资产每期产生的现金流入均大于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本益额,现金流本息覆盖倍数均可保持在 1.20 倍及以上。
(三)原始权益人补足备用金支付
为保证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及时归集入监管账户,原始权益人承诺向监管账户汇入补足备用金,以确保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满之日止
(但根据《监管协议》从监管账户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补足备用金后的头 7 个工作日内(含划转日)的期间除外,该期间用于原始权益人补充补足备用金),监管账户中留存补足备用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整。。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可代表原始权益人对监管账户内的补充备用金进行合格投资,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无论投资于任何产品,计划管理人应确保变现时间不影响对每一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的保障。
(四)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
为确保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本金的权利能够实现,原始权益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向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诺并出具《补足备用金与差额补足承诺函》。若使用补足备用金仍无法使专项计划账户按期收到足够支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和的现金流,原始权益人应在收到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差额支付通知书》后,向专项计划账户划入差额款项,以确保专项计划账户按期收到足够支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和的现金流。
(五)原始权益人承担基础资产回购义务
加速清偿或发生违约事件,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应以自有资金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回购剩余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应于资产支持证券提前到期日(在本专项计划项下,提前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之日或发生违约事件之日后第一百八十个工作日)将基础资产回购价款全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回购价款为以下四项之和与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余额的差额:
1、专项计划资产处置及清算费用、专项计划应支付的税、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初费、上市月费、登记注册费、兑付兑息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由计划管理人垫付的相关费用;
2、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
3、自上一个权益登记日(含该日,无上一个权益登记日的,为计划设立日)至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之日(即当期资金确认日,不含该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按照预期年收益率计算的利息;
4、自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之日起(含该日)至原始权益人全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不含该日),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托管人活期存款利率按日计付的利息。
二、各级增信方式的触发机制
(一)优先级/次级分层机制的触发机制
托管人将在初始核算日(R-10 日)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向管理人提交核算报告。无论当期专项计划账户中资金总额为多少,均按照既定的顺序也即:专项计划税负、专项计划期间费用、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分配,如有剩余才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二)原始权益人补足备用金支付的触发机制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的每一个初始核算日(R 日),若专项计划账户未能按《计划说明书》、《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收到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的现金流,则由计划管理人于补足备用金支付通知日(R-9 日)向原始权益人和监管银行发出《补足备用金支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将补足备用金差额支付部分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中。补足备用金支付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由原始权益人向监管账户补充补足备用金至初始额,即 2 亿元人民币。
(三)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的触发机制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的每一个初始核算日(R-10 日),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向管理人出具核算报告。若专项计划账户未能按《计划说明书》、《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收到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的现金流,且监管账户补足备用金全额用于差额支付后,专项计划账户收到的全部资金仍不足以兑付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则由计划管理人于差额支付通知日(R-9 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和托管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原始权益人应在差额补足支付日(R-6 日)前将差额款项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中,以使专项计划账户能按期足额收到足以支付当期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益的现金流,并由托管人在差额补足支付日(R-6 日)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通知计划管理人。
(四)原始权益人承担基础资产回购义务的触发机制
在发生加速清偿或违约事件时,若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原始权益人应以自有资金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回购剩余资产,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提前到期日(在本专项计划项下,提前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进入加速清偿程序之日或发生违约事件之日后后第一百八十个工作日)将基础资产回购价款全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
三、各级信用增级方式的触发先后顺序本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触发先后顺序如下: 1、优先级/次级产品结构化分层;
2、超额现金流覆盖;
3、原始权益人补足备用金支付;
4、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
5、原始权益人承担基础资产回购义务。
第五章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
一、原始权益人: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表 5-1 原始权益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解放南路208号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伍亿零捌佰万元 |
工商注册日期 | 1999 年 12 月 16 日 |
办公地址 | 宁波市江东区东部新城和济街68号城投大厦25-26 层 |
工商登记号 | 330200000022311 |
公司网址 | |
经营范围 |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业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 租赁;政府授权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开发等。 |
2、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16 日,系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256 号《关于同意设立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授权原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宁波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1999 年 11 月 30 日的部分净资产、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后改名为宁波兴
光燃气集团公司)1999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等,以国有资产划拨形式投入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800 万元。
2005 年 9 月 6 日,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5]87 号《关于公布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宁波市政府授权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3、股权结构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4、法人代表情况
xxx,男,1970 年 5 月出生,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历任鄞州区(鄞县)共青团县委副书记、体改委副主任、外贸局副局长、副书记,xx镇镇长,东吴镇党委书记,宁波市规划局鄞州分局局长、宁波市规划局副局长。现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原始权益人退出政府融资平台情况
根据国发(2010)19 号及财预(2010)412 号文件的精神,宁波城投属于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根据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 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 号)精神,融资平台公司符合“全覆盖”、“定性一致”和“三方签字”原则的,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宁波城投会同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等相关贷款行,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进行了集体约谈,约谈各方一致认为宁波城投自身现金流能够全额覆盖所有银行贷款本息,已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同意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经清理、核实和规范,宁波银监局于 2011 年 7 月认定宁波城
投“现金流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可调整为公司类贷款”。因此,宁波城投于 2010
年已退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管理,而作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6、组织架构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宁波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形式股东会职权。公司设董事会,宁波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2 名。公司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由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和派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了 5 个职能部门:综合办公部、计划财务部、战略投资部、审计考核部、项目督查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在业务开展中既保持相互独立性又保持顺畅的协作。
图 5-1 原始权益人组织架构图
7、治理结构
公司高管人员设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1)出资人
根据《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宁波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审核、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审核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批准增减注册资本金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审核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根据《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 1 名,职工董事 2 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
有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公司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或备案;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除应向出资人报告和备案的重大事项外的投融资、担保等事项;决定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以及外派产权代表的人选;审议年度员工工资方案、年度用工计划;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受总经理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根据《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监事 2 名。公司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由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和派出,1 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4)总经理
根据《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总经理 1 名,总经理人选由市政府或出资人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1、原始权益人所在地区的经营环境
宁波市地处东南沿海,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中段,是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和中国华东地区的工商业城市,也是浙江省经济中心之一。宁波市人文积淀丰厚,历史文化悠久,属于典型的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是中国大运河南端出海口、 “海上丝绸之路”东方始发港,其中最具宁波代表性的宁波港被国际港航界权威杂志——英国《集装箱国际》评为“世界五佳港口”。
宁波市共有 6 个区、2 个县、3 个县级市,陆域总面积 9816 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 2461 平方公里。全市海域总面积为 8232.9 平方公里,岸线总长为
1594.4 公里,约占全省海岸线的 24%。截至 2014 年底,宁波市拥有户籍人口 583.8
万人,其中市区 229.6 万人。按户籍分,农业人口 366.0 万人,占 62.7%,非农
业人口 217.7 万人,占 37.3%;按性别分,男性 290.5 万人,占 49.8%,女性 293.3
万人,占 50.2%。
宁波开埠以来,工商业一直是宁波的一大名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潜力,成为国内经济最活跃的区域之一。 2014 年宁波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02.51 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6%。
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 275.18 亿元,增长 1.9%;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 3,935.57亿元,增长 7.9%;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 3,391.76 亿元,增长 7.6%。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 98,972 元(按年平均汇率折合 16112 美元)。
第一产业。2014 年,宁波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 431.6 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 1.6%。其中,完成农业产值 209.1 亿元,增长 4.1%;林业产值 12.6 亿元,增长 3.8%;牧业产值 53.2 亿元,减少 8.4%;渔业产值 150.2 亿元,增长 1.7%;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6.5 亿元,增长 6.3%。全年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7 家,累计 286 家,其中产值(销售额)上亿元的达 95 家。
第二产业。2014 年,宁波实现工业增加值 3490.1 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 7.6%。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 2540.2 亿元,增长 7.4%。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销售产值 13387.4 亿元,增长 6.6%,实现利润 648.1 亿元,下降 2.9%,实现利税总额 1280.6 亿元,增长 1.2%。2014 年全市完成建筑业产值 3714.1 亿元,比上年增长 18.5%。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27367.2 万平方米,
增长 9.3%。全年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115.2 万人,比上年增加 14.3 万人。
第三产业。2014 年,宁波商品销售总额 1.44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 18.1%。全年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992.0 亿元,增长 13.5%。分城乡看,城镇消费品市场实现零售额 2469.0 亿元,增长 13.1%,农村消费品市场实现零售额 523.0 亿元,增长 15.7%。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 1068.1 亿元,比上年增长 12.0%。接待国内游客 6874.6 万人次,增长 10.4%;实现国内旅游收入 1020.3 亿元,增长 12.8%。接待入境游客 139.7 万人次,增长 9.7%。
2014 年宁波口岸进出口总额 2186.1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3.1%。外贸自营进出口总额 1047.0 亿美元,增长 4.4%,其中出口 731.1 亿美元,增长 11.3%;进口 315.9 亿美元,下降 8.7%。
整体来看,宁波市工业化水平较高,经济总体运行平稳,综合实力逐年增强。宁波市第二、第三产业占比较大且比较稳定,这为宁波地区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同时也保障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总的来说,宁波市经济增长与城区人口规模稳定,因此可以预计宁波市工业和民用用气量在本项目存续期内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2、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
原始权益人经营领域主要涉及燃气、垃圾焚烧发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商业、区域性开发等。
(1)燃气行业
燃气行业是我国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城市基础设施行业,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在国家加快发展城市燃气和节能政策的指导下,城市燃气的市场需求广阔。我国燃气普及率迅速提升,主要得益于在城市化过程中,国家对配套的供气管道建设的部分强制性规定,2014 年底城市供气管道总长度达到 35.5 万公里,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 94%。
由于投资规模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比较大,因而行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但是由于公用事业的特殊性,需求、供应、价格相对比较稳定,行业盈利能力虽然不高,但盈利水平保持着比较平稳的态势。但是城市燃气企业来对管道供气(包括煤气和天然气)的成本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导致其成本无法控制,而在供气价格方面,又受到政府的管制。因此,上述因素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燃气企业的利润率。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是城市燃气的三种来源,比较而言,天然气以其无毒、洁净、安全度高、储量丰富等诸多优点成为越来越多城市的选择,在城市中占比快速上升,液化石油气的需求保持稳定增长,而人工煤气的比重则下降较快,天然气正逐步取代人工煤气成为城市燃气的主要来源。未来一段时间,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发展城市优质能源越来越重视,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使城市能源向清洁、高效方向发展。宁波市政府也正在大力推广天然气的利用,以此来优化当地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供应,改善和保护宁波生态环境。
从我国天然气行业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①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天然气产量稳定增长。2014 年在天然气勘探方面,我国天然气新增探明地质储量超过 5000 亿立方米。随着国产天然气
的大力开发,国内天然气产量稳步增长。初步统计 2014 年国产常规气量为 1250亿立方米,较 2013 年增长 78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6.1%。2014 年我国天然气生产仍以长庆气区、川渝气区、塔里木气区及海洋气区四大气区为主。
②天然气进口量放缓,对外依存度仍有提升。2014 年全年天然气进口量达到 595 亿立方米,较 2013 年增加 59 亿立方米,增长 11.0%,增速相比去年下降
10 个百分点以上。2014 年对外依存度为 32.4%,相比去年增加 1.2 个百分点。2014年我国进口管道气为 330 亿立方米,占天然气进口总量的 55.5%,以土库曼xx天然气资源为主,少量的从乌兹别克xx、哈萨克xx、缅甸等国家进口;进口 LNG 为 1893 万吨(合 265 亿立方米),占进口天然气总量的 44.5%,主要来自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卡塔尔四国。
③天然气管道建设势头依旧强劲。从 2004 年以来,天然气管网建设一直处于高峰建设阶段,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西气东输、海气登陆、就近供应”供气格局。天然气管道、地下储气库以及 LNG 建设全面提速,特别是地下储气库进入了建设和投产的高峰阶段。2014 年建成投产管道长度达到 8.3 万公里,新增管道长度 5013 公里,主要投产的管道包括西三线西段、中贵联络线陇南支线、中缅天然
气管道支线等;截止到 2014 年底,地下储气库达到 20 座,设计工作气量总计达
151 亿立方米,有效工作气量 42 亿立方米,调峰气量为 28 亿立方米;投产的
LNG11 座,总接收能力 3740 万吨/年,2014 年投产了青岛和海南 LNG 接收站。
④天然气消费量增速放缓,供需形势有所好转。2014 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天然气第二轮价改的推出,国际原油价格和煤炭价格持续下跌,我国天然气需求增速放缓。2014 年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 1816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仅 118 亿立方
x,远低于预期;绝对消费量 1761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121 亿立方米,增长率
为 7.4%,增幅显著下降。2014 年天然气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 6.0%,较上一年增加 0.2 个百分点。而天然气供应量为 1878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157 亿立方米,供需形势好转,供需基本xx。
⑤国家推出新的价格调整方案,大多数省份落实价格调整方案。2013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按照 2015 年实现与增
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2014 年 8 月 12 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 号)。这次非居民用存量气价格调整是分步理顺存量天然气价格的第二步。根据国家《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的要求,除个别省份外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陆续调整了天然气门站价格。
(2)垃圾焚烧发电行业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物质消费的日趋现代化,城市生活垃圾越来越多。我国 660 多个大中城市,目前年产生活垃圾数量已超过 2 亿吨,且还在以年增长率 8%以上的速度增长。如何对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进行环保、经济、有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我国目前十分重视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的发展,许多城市都已建设和正在兴建焚烧发电厂和卫生填埋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2011 年 4 月,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六个部委联合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到 2015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 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 50%。到 2030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
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预计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未来的增长空间十分广阔,盈利能力也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①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的基本概况
我国政府已将实施“城镇化战略”作为 21 世纪中国迈向现代化第三步骤战略目标的重大措施之一,十六大工作报告也把“将城镇人口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列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中。未来的 10-20 年间,我国城市人口将处于加速增长时期,对城市建设的需求非常xx。而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城市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各项功能的不断演变和不断强化以及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作为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载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深对城市基础设施特点和作用的认识,建设并管理好城市基础设施,对促进城市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对城市功能、质量的提高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②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的发展现状
宁波简称“甬”,是我国计划单列市之一,位于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区域,地处我国大陆海岸线中段,是我国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之一,也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全国xx城市。根据《2014 年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 年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 7602 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 7.6%,宁波市近年来的 GDP 见下表所示:
表 5-2
年份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GDP(亿元) | 3,946 | 4,329 | 5,163 | 6,010 | 6,582 | 7,128 | 7,602 |
近几年来,宁波的城市化进程有了新突破。东部新城区开发全面启动,北仑、镇海、鄞州新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重点区域建设逐步加快,副中心城市、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旧城改造步伐日益加快。
宁波市财政实力不断增强,2014 年财政收支快速增长。全市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1790.9 亿元,比上年增长 8.6%,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 860.6 亿元,增长 8.6%。全市财政用于民生支出 662.8 亿元,增长 8.3%。宁波市财政实力的强大有力的支撑了宁波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4)房地产行业状况与发展前景
“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 20%左右”。2014 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2014 年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今年新开工 700 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 470 万套以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此外,还要提高大城市保障房比例,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创新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
2014 年以来,我国国房景气指数逐月下滑,房地产投资增速显著放缓,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同比大幅下滑,70 个大中城市中房价下跌城市不断增加。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整的不断加深,各地地方政府从 6 月开始取消限购,不断放松调控,央行也最终放松首套房认定政策,释放改善性需求。2015 年,房地产新常态下的投资增速预期会进一步下降,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整,房价会继续进行合理回归,开发商应继续以量换价,加快去库存化。
3、原始权益人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
(1)区域经营垄断优势
公司在宁波市燃气领域具有垄断经营优势,获得了宁波市“六区一市”(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与奉化市)唯一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基本建成了宁波市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网络,并逐步向宁波下属县市区拓展业务。随着燃气和垃圾处理发电等公用事业业务结构的调整和定价机制市场化的推进,公司盈利能力将稳步提升。
(2)政策支持
公司作为宁波市市级最主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担负着地方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资产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雄厚
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在近几年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与宁波市地方政府形成了良好关系。在市政府发展基础设施和区域开发的长期计划中,公司将优先受益。一方面公司在财税、资源等方面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宁波市政府赋予公司土地储备职能,为公司通过土地运作xx区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打下了政策基础。
4、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情况
(1)主营业务构成
宁波城投成立以来,通过市场化运作,统筹经营宁波城市资源,在宁波城市建设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经营领域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燃气、垃圾焚烧发电、商业、区域性开发等多种业态,2012-2014 年度具体板块收入明细如下:
表 5-3 原始权益人 2012-2014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2年度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燃气销售 | 189,010.06 | 16.98 | 215,658.46 | 21.92 | 251,805.60 | 25.45 |
其中:天然气销售 | 115,972.72 | 10.42 | 163,438.64 | 16.61 | 202,714.27 | 20.49 |
液化气销售 | 73,037.34 | 6.56 | 52,219.82 | 5.31 | 49,091.33 | 4.96 |
商品销售 | 65,849.07 | 5.92 | 68,033.09 | 6.91 | 71,720.56 | 7.25 |
房产销售 | 322,414.01 | 28.97 | 181,053.79 | 18.40 | 309,374.32 | 31.28 |
安置房收入 | - | - | 130,500.00 | 13.26 | - | - |
租赁 | 42,266.86 | 3.80 | 42,892.33 | 4.36 | 45,957.88 | 4.65 |
停车费收入 | 1,092.36 | 0.10 | 966.46 | 0.10 | 1,365.16 | 0.14 |
电力销售 | 3,627.53 | 0.33 | 3,574.66 | 0.36 | 3,788.82 | 0.38 |
物业 | 4,463.94 | 0.40 | 6,776.21 | 0.69 | 7,862.46 | 0.79 |
垃圾处理 | 8,317.53 | 0.75 | 8,718.75 | 0.89 | 8,711.39 | 0.88 |
建造合同 | 330,823.18 | 29.73 | 172,969.49 | 17.58 | 117,414.61 | 11.87 |
水泥销售 | 113,389.54 | 10.19 | 129,864.32 | 13.20 | 130,887.59 | 13.23 |
旅店业 | 13,486.70 | 1.21 | 10,730.35 | 1.09 | 11,441.02 | 1.16 |
投资性房地产处 置收入 | - | - | - | - | 13,289.00 | 1.34 |
其他 | 18,202.87 | 1.64 | 12,236.30 | 1.24 | 15,562.88 | 1.57 |
合计 | 1,112,943.65 | 100.00 | 983,974.21 | 100.00 | 989,181.29 | 100.00 |
(2)公用事业
公司公用事业板块主要包括城市燃气和垃圾处理发电两大业务。其中,燃气业务占该板块收入绝大部分,主要由下属子公司兴光燃气经营。宁波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按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气两类实行分类价格。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中等教育学校,以及高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气。非居民生活用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气外的其他用气。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城市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价格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目前执行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为 2.8 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价格为 4.45
元每立方米。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公司在宁波中心城区已开通用户共有约 64
万用户,其中液化石油气管道用户约 11.88 万户,天然气管道用户约 52.12 万户,在城区覆盖率达 85%。作为宁波市唯一的天然气经营公司,兴光燃气在宁波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宁波市天然气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2014 年天然气业务实现销售收入 20.27 亿元,较 2013 年增长了 24.03%。
公司投资的枫林垃圾处理中心项目是宁波市重要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4.53 亿元,一期项目于 1999 年立项,2000 x 0 xxxxxxxx,
0000 x 02 月完成调试投入运行,是国内(大陆)第一个千吨规模、运行良好、
主流技术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包括库容 1,016 万立方米的大岙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和日处理 840 吨规模的污水处理站。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枫林垃圾处理中心现已基本形成了能力足、手段多、成本低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的格局,目前公司日处理生活垃圾量已超过了 1,900 吨/天,其建设模式和处理能力在全国都处于领先水平。2012-2014 年分别实现垃圾处理收入 8,317.53 万元、 8,718.75 万元和 8,711.39 万元,收入稳定。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作为宁波市城建类国有投资公司,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主体,承担着宁波市主要市政交通建设项目。政府制定了诸多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主要表现为:政府划归宁波城投的土地出售后的收益部分作为资本公积返还给公司;项目所需资本金政府按照不低于总投资 20%的比例出资,2009 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 号)下发前
执行的资本金比例为不低于30%;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均与政府签订BT 回购协议,政府按照协议规定在项目回购期内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项目总投资减去已拨付资本金。
(4)区域性开发
公司经营的城市区域性开发,主要是受政府委托,承担对城市旧城、低洼、非成套住宅区、城中村等区域进行大面积改造、开发等任务,2002 年起公司还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有千年历史的慈城古县城进行整体保护与开发。公司区域性开发的主要任务包括区域内的道路、广场、绿地、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城市片区山体、水系环境整治建设,土地整理与开发,拆迁安置等工作。公司主要从事区域中土地的一级开发,待土地收储、整理完毕,具备出让条件后,由政府通过“招拍挂”程序进行出让,之后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进行二级开发。公司投资建成的代表性区域开发项目有和义路滨江休闲区、月湖盛园等,总投资达到 37.3 亿元。目前,公司投资的在开发项目有鄞奉片区改造、月湖西区改造、慈城综合开发、湾头区块旧城改造、xx北岸一期开发等。
(5)房地产开发
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住宅开发和商业物业租赁。经过 2009 年业务整合后,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都已经作为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宁波富达,原有的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已经出售。目前住宅开发主要由宁波富达下属的城投置业和宁房公司负责经营,而物业租赁业务主要由广场公司负责经营。
(6)建材业务
建材业务是公司积极拓展上游产业链开展的互补业务,由子公司宁波富达控股的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主要从事高标水泥的生产、销售。公司拥有包括生料粉磨、熟料烧成、水泥粉磨、矿粉制备及纯低温余热发电等工序的日产 2500 吨水泥熟料生产线 2 条,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圆形、长形原(燃)料均化堆场、生料均化库、熟料库、水泥库,分别位于浙江省余姚市和云南省蒙自市。拥有年生产 P.I52.5 硅酸盐水泥、P.O42.5 普通硅酸盐水泥、P.C32.5 复合硅酸
盐水泥、高性能海工水泥、PHC 免压蒸管桩水泥等普通水泥和特种水泥共 350
万吨的产能。
(7)商品销售
公司商品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子公司宁波富达下属的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自营商品零售,主要经营位于天一广场的国际购物中心和 GUGO酷购商城,定位分别为高端精品百货店和时尚潮流品牌商城,其中位于国际购物中心四楼的童梦楼则是以青少年儿童为主题的百货商场。门店总建筑 24 万平方米。商品销售收入近年来增长较快,2012-2014 年宁波城投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65,849.07 万元、68,033.09 万元和 71,720.56 万元。
5、原始权益人财务状况
(1)财务报表
截至 2014 年末,公司资产总计 1,084.49 亿元,负债总计 780.04 亿元,净资
产 304.46 亿元。2014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8.92 亿元,净利润 6.51 亿元。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公司资产总计 1,086.97 亿元,负债总计 782.46 亿元,净资产 304.51
亿元。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88 亿元,净利润 0.90 亿元。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
表 5-4 原始权益人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308,009.76 | 1,028,449.91 | 828,383.94 | 1,063,325.04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8,163.80 | 410,750.84 | 14,940.75 | 14,940.75 |
应收票据 | 28,784.90 | 36,763.86 | 38,735.71 | 17,025.50 |
应收账款 | 14,140.76 | 7,037.62 | 7,567.75 | 18,288.20 |
预付账款 | 145,594.16 | 412,497.29 | 12,917.58 | 23,635.89 |
应收利息 | 197.63 | 260.00 | 13,153.14 | 2,708.27 |
应收股利 | 2,295.31 | 2,295.31 | 504.00 | - |
其他应收款 | 310,048.14 | 310,564.31 | 280,345.94 | 315,936.47 |
存货 | 4,345,667.09 | 5,415,031.58 | 5,756,239.38 | 5,893,764.13 |
其他流动资产 | 292.60 | 172.54 | 801,320.33 | 390,001.54 |
流动资产合计 | 6,163,194.14 | 7,623,823.27 | 7,754,108.51 | 7,739,625.80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55.58 | 120.93 | 32,973.46 | 32,973.46 |
长期应收款 | 1,740,931.36 | 1,822,268.80 | 1,922,776.07 | 1,976,970.47 |
长期股权投资 | 42,689.21 | 62,282.03 | 107,065.91 | 106,969.86 |
投资性房地产 | 414,642.51 | 415,606.46 | 411,835.12 | 408,350.70 |
固定资产 | 275,729.08 | 307,286.55 | 303,127.22 | 298,363.31 |
在建工程 | 149,676.66 | 145,650.12 | 87,378.95 | 92,859.30 |
工程物资 | 552.57 | 444.12 | 666.71 | 648.22 |
无形资产 | 265,230.16 | 245,632.59 | 190,143.57 | 181,898.00 |
商誉 | 4,971.17 | 4,971.17 | 4,971.17 | 4,971.17 |
长期待摊费用 | 4,180.36 | 4,822.24 | 3,856.19 | 2,553.9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4,486.96 | 17,183.32 | 21,018.49 | 19,358.9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719,701.34 | 4,035.19 | 5,011.13 | 5,011.1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642,946.95 | 3,030,303.50 | 3,090,823.98 | 3,130,028.46 |
资产总计 | 9,806,141.08 | 10,654,126.77 | 10,844,932.50 | 10,869,654.26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105,349.00 | 534,400.00 | 546,865.00 | 625,365.00 |
应付票据 | 2,000.00 | 1,650.00 | 371.64 | 1,013.28 |
应付账款 | 140,991.13 | 105,769.39 | 139,494.83 | 94,591.56 |
预收账款 | 308,938.54 | 412,424.57 | 164,125.61 | 167,661.33 |
应付职工薪酬 | 5,009.62 | 4,420.00 | 3,614.28 | 1,890.32 |
应交税费 | 89,311.68 | 42,820.51 | 87,460.43 | 71,111.55 |
应付利息 | 29,318.26 | 30,426.65 | 35,714.74 | 38,334.88 |
应付股利 | 119.97 | 119.97 | 139.97 | 139.97 |
其他应付款 | 298,437.29 | 777,696.10 | 260,993.02 | 283,430.27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616,339.23 | 1,120,492.99 | 1,308,693.71 | 1,184,878.71 |
其他流动负债 | 60.77 | 99,796.77 | 99,920.66 | 99,914.66 |
流动负债合计 | 2,595,875.49 | 3,130,016.96 | 2,647,393.89 | 2,568,331.52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3,841,941.47 | 3,838,794.63 | 4,214,758.38 | 4,405,359.49 |
应付债券 | 474,454.96 | 624,275.91 | 808,508.03 | 783,508.03 |
长期应付款 | 49,888.30 | 68,496.97 | 68,420.90 | 2,828.87 |
专项应付款 | 6,108.85 | 2,483.94 | 2,489.40 | 1,829.67 |
递延收益 | 59,191.02 | - | 51,222.98 | 55,183.2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963.43 | 6,087.45 | 7,580.69 | 7,579.73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28,115.49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432,548.02 | 4,568,254.38 | 5,152,980.38 | 5,256,289.01 |
负债合计 | 7,028,423.51 | 7,698,271.34 | 7,800,374.28 | 7,824,620.54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50,800.00 | 50,800.00 | 50,800.00 | 50,800.00 |
资本公积 | 2,086,779.02 | 2,213,584.42 | 2,250,396.63 | 2,247,782.55 |
盈余公积 | 14,598.12 | 15,661.53 | 19,167.65 | 19,167.65 |
未分配利润 | 213,226.67 | 252,915.17 | 293,337.81 | 301,519.19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合计 | 2,365,403.82 | 2,532,961.13 | 2,613,702.09 | 2,619,269.39 |
少数股东权益 | 412,313.75 | 422,894.30 | 430,856.14 | 425,764.3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777,717.57 | 2,955,855.43 | 3,044,558.22 | 3,045,033.7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806,141.08 | 10,654,126.77 | 10,844,932.50 | 10,869,654.26 |
②合并利润表
表 5-5 原始权益人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季度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2年度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2015年1-3月 |
一、营业收入 | 1,112,943.65 | 983,974.21 | 989,181.29 | 138,826.73 |
减:营业成本 | 828,677.35 | 793,395.39 | 702,322.82 | 108,386.15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72,163.12 | 40,830.22 | 63,718.84 | 2,800.12 |
销售费用 | 27,611.29 | 29,593.38 | 32,002.47 | 6,649.06 |
管理费用 | 53,007.41 | 53,144.46 | 51,872.88 | 13,784.01 |
财务费用 | 20,734.95 | 11,197.16 | 36,624.85 | 8,557.60 |
资产减值损失 | 37,694.66 | 1,911.15 | 52,736.88 | 98.69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571.78 | -412.95 | 7,162.46 | - |
投资收益 | 1,074.61 | 2,130.21 | 25,455.90 | 5,443.64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的投资收益 | 662.32 | 537.07 | 334.83 | - |
二、营业利润 | 74,701.26 | 55,619.71 | 82,520.91 | 3,994.74 |
加:营业外收入 | 58,828.47 | 36,799.36 | 37,621.73 | 9,384.97 |
减:营业外支出 | 1,406.49 | 1,543.43 | 1,997.48 | 776.18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141.84 | 945.23 | 1,093.15 | 0.60 |
三、利润总额 | 132,123.25 | 90,875.64 | 118,145.17 | 12,603.53 |
减:所得税费用 | 41,760.75 | 27,345.86 | 53,008.47 | 3,620.95 |
四、净利润 | 90,362.49 | 63,529.78 | 65,136.70 | 8,982.57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8,223.72 | 43,320.55 | 45,914.60 | 8,181.38 |
少数股东损益 | 32,138.78 | 20,209.24 | 19,222.09 | 801.19 |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
表 5-6 原始权益人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季度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786,047.77 | 825,352.42 | 652,206.89 | 159,823.50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7,619.40 | 7,827.37 | 7,743.47 | 2,190.91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金 | 38,073.13 | 84,446.77 | 98,868.98 | 22,706.5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831,740.30 | 917,626.56 | 758,819.34 | 184,720.97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631,783.51 | 661,834.26 | 616,629.27 | 149,142.93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现金 | 36,165.38 | 39,476.63 | 42,016.60 | 10,209.1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88,920.76 | 129,063.12 | 111,901.05 | 27,175.91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金 | 54,667.80 | 29,808.56 | 46,553.63 | 17,456.9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11,537.45 | 860,182.57 | 817,100.54 | 203,984.9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202.85 | 57,443.99 | -58,281.20 | -19,263.94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842.98 | 6,260.31 | 728,197.65 | 403,588.64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1,935.14 | 1,111.76 | 22,082.30 | 17,002.84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 418.54 | 1,491.51 | 13,733.45 | 25.15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到的现金净额 | - | 1,826.43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 341,577.49 | 1,044,649.74 | 603,434.47 | 45,388.17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55,774.15 | 1,055,339.74 | 1,367,447.87 | 466,004.79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876,561.98 | 688,550.10 | 667,864.02 | 162,303.63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95,705.00 | 427,800.00 | 889,960.18 | 50,000.00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 15,136.36 | 11,961.89 | 69,790.16 | 1,286.34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87,403.34 | 1,128,311.99 | 1,627,614.35 | 213,589.9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31,629.18 | -72,972.25 | -260,166.48 | 252,414.82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1,800.00 | - | 1,274.00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收到的现金 | - | - | - | 1,274.00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2,633,195.00 | 2,320,297.00 | 2,443,065.00 | 753,700.00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152,425.28 | 44,661.98 | 4,304.07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 315,760.00 | 268,070.00 | 404,950.00 | 8,050.69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101,380.28 | 2,634,828.98 | 2,852,319.07 | 763,024.69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399,200.33 | 2,462,847.88 | 2,091,827.45 | 633,945.11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 387,515.09 | 426,629.47 | 456,092.44 | 110,317.92 |
其中: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 | 8,974.30 | 9,371.27 | 11,260.26 | 4,329.60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 24,220.90 | 9,283.21 | 10,461.19 | 73,337.78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810,936.33 | 2,898,760.56 | 2,558,381.08 | 817,600.8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90,443.95 | -263,931.58 | 293,937.99 | -54,576.12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的影响 | 10.54 | 0.45 | -3.08 | 0.44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79,028.16 | -279,459.39 | -24,512.78 | 178,575.20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级物 余额 | 627,071.78 | 1,306,099.95 | 1,026,640.55 | 1,002,127.78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06,099.95 | 1,026,640.55 | 1,002,127.78 | 1,180,702.97 |
(2)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财务指标 |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2月31日 | 2015年3月31日 |
流动比率 | 2.37 | 2.44 | 2.93 | 3.01 |
速动比率 | 0.70 | 0.71 | 0.75 | 0.72 |
资产负债率(%) | 71.67 | 72.26 | 71.93 | 71.99 |
EBIT 利息保障 倍数 | 7.37 | 9.12 | 14.09 | - |
①偿债能力分析表 5-7
短期偿债指标方面,近三年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2.37、2.44 和 2.93;速动比率分别为 0.70、0.71 和 0.75。总体来看,公司流动比率相对较高,而速动比率受存货较多影响,相对较低,2014 年两项指标数据均上升,显示短期偿债能力有所加强。
长期偿债指标方面,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1.67%、72.26%和 71.93%,总体维持在较高水平。主要是由于公司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开发业务的推进,投资压力较大,使得公司负债规模大幅增加。
支付利息能力方面,近三年公司 EBIT 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7.37、9.12 和
14.09,支付利息能力较强。
财务指标 | 2012年度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2015年1-3月 |
②盈利能力分析表 5-8
财务指标 | 2012年度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2015年1-3月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1,112,943.65 | 983,974.21 | 989,181.29 | 138,826.73 |
净利润(万元) | 90,362.49 | 63,529.78 | 65,136.70 | 8,982.57 |
营业利润率(%) | 6.71 | 5.65 | 8.34 | 2.88 |
总资产利润率(%) | 1.54 | 0.89 | 1.10 | - |
净资产收益率(%) | 2.99 | 1.77 | 1.78 | - |
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1.29 亿元、98.40 亿元和 98.92 亿元,净利润
分别为 9.04 亿元、6.35 亿元和 6.51 亿元。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开发及房地产开发等。2012 年由于房地产形势较好,所以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较高。2013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降温,区域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两块收入均受到较大影响,公司整体收入和利润水平也随之影响。
③营运能力分析
表 5-9 单位:次/年
财务指标 |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xx率 | 99.70 | 92.92 | 135.45 |
存货xx率 | 0.21 | 0.16 | 0.13 |
流动资产xx率 | 0.21 | 0.14 | 0.13 |
总资产xx率 | 0.13 | 0.10 | 0.09 |
从财务指标上看,公司的资产运营能力一般。公司应收账款较小,应收账款xx率相对较高。公司主营业务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开发等业务为主,具有投资周期较长的特点,因此存货余额较高,存货xx率较低。由于公司存货在流动资产和总资产中占比较高,导致流动资产xx率和总资产xx率也较低。但公司业务性质有别于一般的生产业务,且具有一定的区域主导性,客观上保证了资金的回笼。
④现金流分析
表 5-10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202.85 | 57,443.99 | -58,281.20 | -19,263.9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31,629.18 | -72,972.25 | -260,166.48 | 252,414.8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90,443.95 | -263,931.58 | 293,937.99 | -54,576.1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79,018.16 | -279,459.39 | -24,512.78 | 178,575.20 |
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 20,202.85 万元、57,443.99 万元和-58,281.20 万元。2014 年下降主要是因为受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影响,房产销售回款较慢。
近三年公司投资活动净现金流分别为-63.16 亿元、-7.30 亿元和-26.02 亿元,公司近年来总体投资规模较大,因此,投资活动净现金流呈净流出状态,但公司总体投资规模呈下降趋势,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在减少。公司目前仍在推进各重点区域的片区开发,未来还将保持较高的投资支出。
受工程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影响,公司筹资活动总体呈现净流入状态。2012年公司利用信贷相对宽松环境和较为通畅的融资渠道筹集资金较大。2013 年公司偿还债务力度较大,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出 26.39 亿元。2014 年继续呈净流入状态。
整体来看,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相对稳定,投资活动现金流仍处于流出状态,但额度在下降;公司融资能力较强,融资活动现金流可以较好地支撑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支出。总体现金流情况较好。
(3)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
①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达”)是原始权益人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末,原始权益人对宁波富达的股权占比达76.95%。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股票代码“600724”。主要经营家用电力器具、电机等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家电维修;计算机产品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②原始权益人历史信用表现
原始权益人资信情况良好,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情况发生。
6、主要债务情况
截至本计划说明书签署日,原始权益人已发行尚未兑付债券余额 130.15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表 5-11 原始权益人尚未兑付债券情况表
债券品种 | 债券简称 | 发行金额 (亿元) | 期限 | 起息日期 | 偿还情况 |
债券品种 | 债券简称 | 发行金额 (亿元) | 期限 | 起息日期 | 偿还情况 |
企业债 | 07甬城投债 | 6 | 10年 | 2007-8-27 | 尚未到期 |
09甬城投债 | 10 | 5+2年 | 2009-6-9 | 2.35亿元已回 售,7.65亿元尚未到期 | |
12甬城投债 | 10 | 6年 | 2012-3-1 | 2.5亿元已偿还,7.5亿元尚 未到期 | |
资产支持票据 | 12甬城ABN001C | 6 | 3年 | 2012-8-8 | 尚未到期 |
中期票据 | 12甬城投MTN1 | 10 | 5年 | 2012-11-1 | 尚未到期 |
14甬城投MTN001 | 10 | 5年 | 2014-8-13 | 尚未到期 | |
短期融资券 | 15甬城投CP001 | 20 | 1年 | 2015-5-8 | 尚未到期 |
私募债 (PPN) | 13甬城投PPN001 | 5 | 3年 | 2013-10-17 | 尚未到期 |
13甬城投PPN002 | 12 | 3年 | 2013-11-14 | 尚未到期 | |
14甬城投PPN001 | 10 | 5年 | 2014-9-16 | 尚未到期 | |
14甬城投PPN002 | 11 | 5年 | 2014-10-30 | 尚未到期 | |
15甬城投PPN002 | 25 | 5年 | 2015-4-13 | 尚未到期 | |
合计 | 135 |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原始权益人各银行贷款 616.63 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表 5-12 单位:万元、%
融资类型 | 短期融资 | 长期融资 | 合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信用借款 | 153,500.00 | 24.55 | 864,594.90 | 15.60 | 1,018,094.90 | 16.51 |
保证借款 | 243,565.00 | 38.95 | 2,598,703.44 | 46.90 | 2,842,268.44 | 46.09 |
质押借款 | - | - | 1,131,673 | 20.42 | 1,131,673 | 18.35 |
抵押借款 | 228,300.00 | 36.51 | 445,949 | 8.05 | 674,249 | 10.93 |
其他途径借款 | - | - | 500,000 | 9.02 | 500,000 | 8.11 |
合计 | 625,365.00 | 100.00 | 5,540,920.34 | 100.00 | 6,166,285.34 | 100.00 |
7、授信使用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原始权益人获得各银行授信总额人民币 831.47 亿元,
已使用银行授信额度 616.63 亿元,未使用额度 214.84 亿元。
8、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原始权益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121.01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表 5-13 原始权益人 2015 年 3 月末对外担保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担保企业 | 担保期间 | 实际担保金额 |
1 | 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13.04.18-2016.04.18 | 18,300 |
2 | 宁波半边山投资有限公司 | 2011.06.30-2019.05.31 | 33,740 |
3 |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09.05.21-2014.05.21 | 350,000 |
4 | 宁波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2010.12.15-2019.04.25 | 116,940.82 |
5 | 宁波和丰创意广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2010.07.23-2022.07.22 | 20,498.98 |
6 | 宁波市海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13.02.28-2016.02.26 | 250,000 |
7 | 宁波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 | 2011.01.20-2019.05.30 | 84,000 |
8 | 宁波市江北四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2007.03.15-2015.12.31 | 30,000 |
9 | 宁波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14.11.25-2016.11.24 | 33,333.33 |
10 | 宁波通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14.11.25-2016.11.24 | 33,333.33 |
11 | 江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 2012.06.27-2015.03.31 | 15,000 |
12 | 宁波城北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14.09.25-2017.09.24 | 25,000 |
13 | 宁波新湾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2013.11.28-2016.11.28 | 200,000 |
合计 | 1,210,146.46 |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
1、基础资产情况
(1)基础资产基本情况
基础资产是指宁波城投受让的兴光燃气根据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费用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本专项计划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包括 310,584 名特定用户所签订的供气合同,对应 2014 年度天然
气供气收入 575,766,802.12 元。
(2)兴光燃气基本情况
兴光燃气是宁波城投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1981 年 12 月,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主要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批发、零售;危险货物运输;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灶具、五金、交电、钢瓶、日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本公司房屋租赁;用户服务。
2002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市建委出具《关于同意建立宁波城光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批复》(甬政发[2002]149号),同意宁波城光天然气有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要从事宁波市中心城区(六
区范围)的天然气工程的建设和市场开发利用;(二)负责中心城区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和天然气的统一经营;(三)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xx;(四)负责与上游供气公司的衔接、洽谈,尽快确定供气方式、价格、供气量等;(五)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天然气工程的有关政策。2005年4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抄告单(甬政办抄第53号),同意将原宁波城光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的中心城区天然气工程建设、开发、经营职责(甬政发[2002]149号)转由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承担。宁波城光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中心城区天然气工程建设、开发、经营职责。
公司现有 10 个部室,5 个基层单位,截止 2015 年 3 月末共有员工 337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 46 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19 人。大学及以上学历占总人数 36%。10 个部室包括物资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环境监察部、信息技术部、生产运行部、客户关系部、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5 个基层单位包括管网分公司、镇海分公司、北仑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燃气具销售中心。各职能部门之间在业务开展中既保持相互独立性又顺畅的协作。
图 5-2 兴光燃气组织架构图
(3)兴光燃气经营情况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负责宁波市中心城区
(“六区一市”,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
市)天然气工程建设、开发、经营职责,专业经营液化气供应和特许经营宁波市的管道燃气业务。经营业务涉及城市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经营、汽运、船运、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计算机信息软件开发、燃气表具制造等多种业务。2006 年,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通过天然气转换、老小区天然气接入工程,开始开展天然气销售业务。
在采购方面,兴光燃气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由省天然气公司负责按协议所列条款和条件出售天然气,并输送至交接点。供应气量由省天然气公司根据兴光燃气用气计划,并在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气量指导下协商供应。具体供气门站价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准文件执行,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宁波市门站价格,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按照 2.42
元/立方米;2013 年 7 月起至今调整为居民用户按照 2.42 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
按照 3.23 元/立方米;2014 年 12 月非居民用户又加价 0.14 元/立方米,目前非居
民门站价为 3.37 元/立方米。
上游气款按周结算,每周周一 18 点前,省天然气公司将xxx燃气开出上一结算期账单,兴光燃气确认后下一工作日由省天然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及下一结算期应付预付款收据,同时,兴光燃气以电汇等方式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
宁波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按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气两类实行分类价格。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中等教育学校,以及高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气。非居民生活用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气外的其他用气。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城市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价格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目前执行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为 2.8 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
气最高价格为 4.45 元每立方米。目前各类用户执行的价格如下表:
表 5-14
用户类别 | 含税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 备 注 | |
终端用 户 | 居民用户 | 2.8 | |
公建用户 | 4.45 | 其中对学校、医院客户按照 2.8 元/立方 x的优惠价格执行 | |
工业用户 | 4.45 | 执行阶梯气价,价格从 4.45-4.15 元不等 |
用户类别 | 含税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 备 注 | ||
车用气 | 公交车用户 | 4.3 | ||
出租车用户 | 4.3 | 销售给汽车燃气公司为 3.53 元/方 (宁波财政对汽车燃气公司另有补贴政策) | ||
转供用户 | 电厂 | 3.28 | 核定为 3.22 元/方+0.06 元/方 | |
其他转供用户 | 门站价+管输 x | 核定管输费为 0.09 元/方 |
目前公司已建成投用镇海、北仑、滨海三座天然气门站、城市高压天然气环网管道 142 公里、城市中低压天然气管道 2653 公里、建成高中压调压站 11 座,
户内立管 601526 户,年供气规模已达到 6 亿方。公司另外还设有 3000 吨级液化
石油气专用装卸船码头一座,储配灌装站七座,罐区贮存能力超过 1.5 万立方米。基本建成了宁波市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网络,并逐步向宁波下属县市区拓展业务。目前在宁波市区拥有 46 万户用户,在宁波市区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表 5-15 兴光燃气 2012 年-2015 年 3 月天然气业务经营情况
项目 | 2012 年度 |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5 年 1-3 月 |
销售收入(亿元) | 11.60 | 16.34 | 20.27 | 5.39 |
销售成本(亿元) | 10.16 | 14.18 | 18.05 | 4.82 |
销售利润(亿元) | 1.44 | 2.16 | 2.22 | 0.58 |
购气量(亿立方米) | 4.27 | 5.41 | 6.20 | 1.70 |
售气量(亿立方米) | 4.19 | 5.34 | 6.09 | 1.61 |
工业/公建用户数(户) | 1,689 | 1,701 | 2,362 | 2,456 |
居民用户数(万户) | 37.65 | 37.96 | 46.21 | 46.88 |
工业/公建用气价格(元/立方米) | 3.85 | 4.45 | 4.45 | 4.45 |
民用气价格(元/立方米) | 2.8 | 2.8 | 2.8 | 2.8 |
天然气采购价格(元/立方米) | 2.42 | 2.64 | 3.15 | 3.16 |
(4)兴光燃气财务状况
截至 2014 年末,兴光燃气资产总计 39.22 亿元,负债总计 19.26 亿元,净资
产 19.96 亿元。2014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6.79 亿元,净利润 1.54 亿元。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兴光燃气资产总计 40.48 亿元,负债总计 20.10 亿元,净资产 20.38
亿元。2015 年 1-3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6.43 亿元,净利润 0.36 亿元。
①财务报表
(a)合并资产负债表
表 5-16 兴光燃气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 年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70,236.52 | 40,301.17 | 34,318.14 | 43,774.71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3,000.00 | - | - |
应收票据 | 150.00 | 172.77 | 6,284.78 | 4,602.68 |
应收账款 | 1,301.80 | 1,126.08 | 1,624.97 | 1,895.67 |
预付账款 | 4,478.68 | 4,132.33 | 8,453.35 | 4,113.70 |
应收股利 | - | - | 504.00 | - |
其他应收款 | 72,278.08 | 92,422.73 | 103,257.74 | 107,260.26 |
存货 | 4,989.88 | 6,928.27 | 7,702.71 | 11,085.51 |
其他流动资产 | 21.84 | 25.57 | 533.05 | 33.63 |
流动资产合计 | 153,456.78 | 148,108.91 | 162,678.74 | 172,766.16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55.58 | 120.93 | 234.71 | 214.16 |
长期股权投资 | 4,497.00 | 5,089.82 | 3,215.29 | 4,465.78 |
固定资产 | 114,988.00 | 150,227.01 | 168,474.57 | 166,387.31 |
在建工程 | 38,961.04 | 45,655.63 | 42,695.20 | 46,380.21 |
工程物资 | 552.57 | 444.12 | 666.71 | 648.22 |
无形资产 | 2,742.55 | 15,092.66 | 13,201.77 | 12,931.94 |
长期待摊费用 | 268.41 | 436.91 | 462.12 | 421.8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2.27 | 5.94 | 9.53 | 5.94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595.76 | 594.51 | 594.51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62,197.41 | 217,668.79 | 229,554.40 | 232,049.93 |
资产总计 | 315,654.19 | 365,777.70 | 392,233.14 | 404,816.09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09,650.00 | 90,000.00 | 96,000.00 | 100,500.00 |
应付票据 | - | - | 371.64 | 1,013.28 |
应付账款 | 4,512.13 | 4,157.56 | 5,027.97 | 3,553.58 |
预收账款 | 7,625.63 | 7,903.93 | 9,619.21 | 10,157.54 |
应付职工薪酬 | 421.03 | 883.56 | 560.98 | 691.31 |
应交税费 | 1,626.64 | 2,004.07 | 4,126.02 | 3,431.88 |
应付利息 | 286.62 | 213.97 | 181.59 | - |
应付股利 | 5,000.00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17,515.08 | 23,613.55 | 17,624.59 | 18,007.5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 10,000.00 | - | - | - |
项目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 年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35,712.15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92,349.29 | 128,776.64 | 133,511.99 | 137,355.12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21,000.00 | 16,000.00 | - | - |
长期应付款 | 1,745.41 | 1,689.36 | 1,643.19 | 1,634.11 |
专项应付款 | 5,082.33 | 2,483.94 | 1,145.40 | 1,829.6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99.26 | 5,326.52 | 5,029.15 | 5,028.19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28,115.49 | 51,222.98 | 55,183.21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7,927.00 | 53,615.32 | 59,040.72 | 63,675.19 |
负债合计 | 220,276.30 | 182,391.96 | 192,552.71 | 201,030.31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38,782.00 | 160,000.00 | 160,000.00 | 160,000.00 |
资本公积 | 33,215.23 | 1,491.22 | 1,561.13 | 1,584.44 |
盈余公积 | 2,145.29 | 1,222.27 | 3,940.19 | 3,839.34 |
未分配利润 | 20,164.34 | 19,421.08 | 31,790.68 | 35,900.64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有者权益合计 | 94,306.87 | 182,134.56 | 197,292.01 | 201,324.42 |
少数股东权益 | 1,071.03 | 1,251.18 | 2,388.42 | 2,461.3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5,377.89 | 183,385.74 | 199,680.43 | 203,785.78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总计 | 315,654.19 | 365,777.70 | 392,233.14 | 404,816.09 |
(b)合并利润表
表 5-17 兴光燃气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季度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2年度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2015年1-3月 |
一、营业收入 | 200,538.66 | 226,496.27 | 267,891.07 | 64,337.27 |
减:营业成本 | 177,452.98 | 195,775.99 | 233,291.53 | 56,782.46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559.51 | 854.60 | 887.94 | 187.32 |
销售费用 | 3,043.43 | 3,711.43 | 4,146.44 | 1,039.19 |
管理费用 | 4,541.60 | 6,875.96 | 5,723.87 | 1,533.06 |
财务费用 | 131.22 | -356.88 | -164.88 | -32.63 |
资产减值损失 | -73.32 | 6.56 | 10.44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 - | - | - |
投资收益 | 671.96 | 547.03 | -248.53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 - | - |
二、营业利润 | 15,555.19 | 20,175.65 | 23,747.21 | 4,827.87 |
加:营业外收入 | 3,055.68 | 284.02 | 1,273.84 | 73.57 |
减:营业外支出 | 320.43 | 181.27 | 1,250.64 | 82.32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失 | 0.00 | 127.61 | 1,002.50 | - |
三、利润总额 | 18,290.44 | 20,278.41 | 23,770.41 | 4,819.12 |
减:所得税费用 | 3,812.68 | 5,122.16 | 8,345.64 | 1,204.37 |
四、净利润 | 14,477.76 | 15,156.24 | 15,424.77 | 3,614.75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 14,386.91 | 14,976.09 | 15,087.53 | 3,543.22 |
少数股东损益 | 90.85 | 180.15 | 337.24 | 71.53 |
(c)合并现金流量表
表 5-18 兴光燃气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一季度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44,483.71 | 276,306.46 | 313,736.17 | 78,814.65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07.94 | 190.16 | 39.01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33.51 | 4,053.59 | 1,664.76 | 31,224.5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47,425.15 | 280,550.21 | 315,439.94 | 110,039.18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93,062.87 | 211,960.77 | 256,107.42 | 62,334.53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7,301.81 | 8,544.53 | 10,264.98 | 1,893.64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6,535.12 | 7,749.48 | 13,866.37 | 1,837.67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177.88 | 2,510.08 | 2,071.46 | 33,014.62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09,077.68 | 230,764.86 | 282,310.23 | 99,080.4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347.47 | 49,785.35 | 33,129.71 | 10,958.71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450.00 | - | 3,697.65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483.48 | 724.96 | 403.80 | 504.00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 158.06 | 1,422.76 | 1,418.60 | 0.26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 现金净额 | - | -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672.97 | 9,456.64 | 8,353.00 | 23.78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764.52 | 11,604.36 | 13,873.04 | 528.05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支付的现金 | 23,525.76 | 24,353.19 | 21,858.09 | 4,225.13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3,000.00 | - | 1,336.88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9,650.00 | 15,350.00 | 16,000.00 | 968.56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3,175.76 | 42,703.19 | 37,858.09 | 6,530.57 |
项目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5,411.25 | -31,098.83 | -23,985.05 | -6,002.53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800.00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 的现金 | - | -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19,650.00 | 90,000.00 | 96,000.00 | 70,500.00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 | -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19,650.00 | 90,000.00 | 96,800.00 | 70,5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8,950.00 | 124,650.00 | 106,000.00 | 66,00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 金 | 5,570.10 | 13,975.08 | 6,048.76 | - |
其中: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 | - | - | -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3.31 | 56.48 | 46.17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4,663.41 | 138,681.56 | 112,094.93 | 66,000.0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4,986.59 | -48,681.56 | -15,294.93 | 4,500.00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 -0.01 | -0.31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7,922.81 | -29,995.35 | -6,150.27 | 9,456.18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级物余额 | 22,313.71 | 70,236.52 | 40,241.17 | 34,090.90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0,236.52 | 40,241.17 | 34,090.90 | 43,547.08 |
②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财务指标 |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2月31日 | 2015年3月31日 |
流动比率(%) | 79.79 | 115.01 | 121.85 | 125.78 |
速动比率(%) | 77.19 | 109.63 | 116.08 | 117.71 |
资产负债率(%) | 69.78 | 49.86 | 49.09 | 49.66 |
(a)偿债能力分析表 5-19
公司长短期偿债能力都较强。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9.78%、49.86%和 49.09%,已经降到 50%。近三年流动比率分别为 0.80、1.15 和 1.22, 速动比率为 0.77、1.10 和 1.16, 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很接近,主要是公司存货较少。
财务指标 | 2012 年度 |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5 年 1-3 月 |
(b)盈利能力分析表 5-20
营业总收入(万元) | 200,538.66 | 226,496.27 | 267,891.07 | 64,337.27 |
净利润(万元) | 14,477.76 | 15,156.24 | 15,424.77 | 3,614.75 |
营业利润率(%) | 7.76 | 8.91 | 8.86 | 7.50 |
总资产利润率(%) | 7.38 | 5.95 | 6.27 | - |
净资产收益率(%) | 15.18 | 8.26 | 7.72 | - |
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0.05 亿元、22.65 亿元和 26.79 亿元,呈现稳步上升趋势,保持 10%以上的稳步增长。盈利水平也保持比较稳定,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 1.45 亿元、1.52 亿元和 1.54 亿元,营业利润率分别为 7.76%、8.91%和 8.86%。
(c)营运能力分析
表 5-21 单位:次/年
财务指标 |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xx率 | 167.14 | 186.58 | 194.76 |
存货xx次数率 | 38.49 | 32.85 | 31.89 |
流动资产xx率 | 2.14 | 1.50 | 1.72 |
总资产xx率 | 0.81 | 0.66 | 0.71 |
兴光燃气资产运营效率较高。由于基本上采用抄表模式,应收账款较少,使得应收账款xx率很高。同样公司存货较少,存货xx率很高。
财务指标 | 2012年 12月31日 | 2013年 12月31日 | 2014年 12月31日 | 2015年 3月31日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 38,347.47 | 49,785.35 | 33,129.71 | 10,958.7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 -85,411.25 | -31,098.83 | -23,985.05 | -6,002.5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 94,986.59 | -48,681.56 | -15,294.93 | 4,500.0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万元) | 47,922.81 | -29,995.35 | -6,150.27 | 9,456.18 |
(d)现金流分析表 5-22
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比较稳定,呈现净流入状态。由于公司仍在投入管网建设,近三年投资活动现金流呈现净流出状态,但金额在逐渐减小。2012年公司融入资金较多,2013 年以来偿还贷款较多,呈现净流出状态。
(5)兴光燃气资信情况
兴光燃气资信情况良好,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情况发生。截至 2015 年 3 月末,
兴光燃气各银行授信额度 11 亿元,已使用授信 10 额度亿元,均为短期借款,担保方式均为保证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表 5-23 兴光燃气截至 2015 年 3 月末银行授用信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授信银行 | 授信额度 | 已使用额度 | 可用额度 |
1 | 光大银行 | 30,000 | 30,000 | - |
2 | 招商银行 | 20,000 | 20,000 | - |
3 | 浦发银行 | 30,000 | 20,000 | 10,000 |
4 | 农业银行 | 20,000 | 20,000 | - |
5 | 恒丰银行 | 10,000 | 10,000 | - |
合计 | 110,000 | 100,000 | 10,000 |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兴光燃气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45.8 亿元,均是对母公司宁波城投(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表 5-24 兴光燃气 2015 年 3 月末对外担保情况表
单位:万元
被担保企业 | 担保期间 | 合同担保金额 | 实际担保金额 |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0.01.06-2016.01.06 | 50,000 | 5,000 |
2009.05.05-2017.05.04 | 50,000 | 16,800 | |
2015.03.27-2018.03.26 | 100,000 | 100,000 | |
2013.04.02-2015.04.01 | 100,000 | 100,000 | |
2015.01.15-2016.01.15 | 10,000 | 10,000 | |
2012.11.20-2021.09.08 | 121,000 | 102,735.44 | |
2012.09.17-2022.06.28 | 27,000 | 25,750 | |
合计 | 458,000 | 360,285.44 |
2、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兴光燃气内部规章制度编制完善,涉及生产、工程建设、财务、人力资源、党务工作、纪检工作等多方面,并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参照相关制度执行,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按照规章制度分类具体有:经营战略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党务工作管理制度、工会工作管理制度、纪检工作管理制度、行政事务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
度、经营收费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以上各制度分类下设更为细节的实际工作操作细则。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制度主要有生产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和经营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燃气行业特性,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管理遵循“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广泛深入开展用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认真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演练。
二、计划管理人: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计划管理人经营情况和资信水平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注册成立,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出资 2000 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法定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农银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目的在于拓展以非标准化资产为主的非传统资产管理业务。2014 年度,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13,401,425.5 元人民币,净利润 2,644,072.4 元人民币,总资产 28,042,181,53 元人民币,净资产 23,350,130,63元人民币。
(二)计划管理人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业务开展情况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3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就此向公司颁发了编号为 A06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 2013 年下半年起步,本着“让价值回报成为一种习惯”业务理念,通过以证券投资为主的证券类专户产品和以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为主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两大业务链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资产管理服务。截至 2015 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已达 493 亿元人民币。
(三)计划管理人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计划管理人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始终秉承稳健、规范的经营方针,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对于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公司一直将监管部门制定的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的业务指导,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在业务流程方面,计划管理人依据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颁布机关对其做出的修订,结合公司特点对于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并将业务流程按照项目立项、项目预审、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退出六个阶段进行全程管理,同时针对各个流程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则。
在风险控制方面,公司制定了总体的风控制度,并对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危机处理等相应规则进行细化,建立了多层次多维度的风控体系。公司将风险控制工作分为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报告、风险控制评价六个环节,并将风控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二层次为公司风险管理部;第三层次是资产及财富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公司通过这种多层次多维度的风险控制体系,实现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四)计划管理人最近一年是否因重大违反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计划管理人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反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 、资产服务机构-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服务机构即为原始权益人全资子公司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详见本章“一、原始权益人”之“(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
四、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全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一)基本情况表 5-25
营业地址 |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518 号 | ||
行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资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办 理黄金买卖业务、代客外汇理财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
执照注册号 | 330200000039177 | ||
成立日期 | 1987 年 9 月 8 日 | 负责人 | xxx |
(二)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208.58 亿元,
同比增加 582.33 亿元,增长 12.59%;利润总额 2,322.57 亿元,同比增加 180.83
亿元,增长 8.44%;净利润 1,795.10 亿元,同比增加 132.99 亿元,增长 8.44%。
截至 2014 年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159,741.52 亿元,发放
贷款和垫款 80,980.67 亿元,吸收存款 125,333.97 亿元,资本充足率 12.82%,全
年实现净利润 1,795.10 亿元。
托管人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致力于建设面向“三 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国际一流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最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 2014 年末,托管人总
资产 159,741.52 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 80,980.67 亿元,吸收存款 125,333.97 亿元,资本充足率 12.82%,全年实现净利润 1,795.10 亿元。
截至 2014 年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共计 23,612 个,包括总行本部、总行营业部、3 个总行专营机构、37 个一级(直属)分行、353个二级分行(含省区分行营业部)、3,515 个一级支行(含直辖市、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营业部)、19,647 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 55 个其他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 8 家境外分行和 2 家境外代表处。托管人拥有 14 家主要控股子公司,
其中境内 9 家,境外 5 家。
托管人在国际、国内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声誉。2014 年,托管人首次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 5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47 位;在
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排名计,位列第 9 位。
(三)资信水平
托管人标准xx发行人信用评级为 A/A-1,穆迪银行存款评级为 A1/P-1,惠誉长/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为 A/F1;以上评级前景展望均为稳定。
(四)托管业务资质
1998 年 6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成为国内首批获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之一。
(五)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
托管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开展托管业务。
在业务流程方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总、分行管理层级结构,托管人根据总行相关授权和《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对于无需代理销售的基金专户产品,按照“谁主办、谁发起”的原则,由总分行有关部门按照授权发起审批流程,会签相关部门,报行内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基金专户业务,总行托管业务部或经授权的托管业务分部须与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托管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总行托管业务部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基金专户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准入及等级分类管理,根据有关授权审核并签署托管的基金专户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指导本条线基金专户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基金专户托管营运。各级行按照监管部门和总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专户资产委托人的开户资料和代理销售业务的有关资料。同时,做好基金专户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发生风险事件,相关分支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积极应对,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做好客户资料及有关交易情况的保密工作,加强业务人员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控基金专户业务的各项风险。
第六章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一、基础资产情况
(一)基础资产构成情况
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是指自初始日至截止日,兴光燃气根据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费用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根据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兴光燃气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兴光燃气 (作为初始卖方)同意向原始权益人出售,并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且计划管理人(作为买方)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相应的基础资产。专项计划管理人以募集的专项计划投资者资金(即专项计划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该项基础资产,并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期支付投资收益,并支付专项计划费用。
1、基础资产的合法性
x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是指自初始日至截止日,兴光燃气依据特定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特定供气合同是指兴光燃气与特定用气客户签署的、以一定标准筛选后保留的天然气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供气合同》)。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兴光燃气依据《供气合同》的约定,拥有对用气客户按期收取供气费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该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
2、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
根据本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基础资产所涉及的 310,584 名特定用
户所签订的天然气供气合同,相关特定合同项下 2014 年天然气供气收入
575,766,802.12 元。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兴光
燃气有限公司 2015-2019 年度天然气供气合同(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现金流预测报告》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15)A-××××号审核报告,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本专项基础资产未来 5 年将产生稳定、可预
测的现金流入约 337,394.30 万元。
3、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说明
x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兴光燃气依据特定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按期收取天然气供气费的合同债权及从权利。原始权益人通过与兴光燃气签订
《资产买卖协议》,获得上述特定用户供气合同债权及从权利。该基础资产符合
《证券公司及资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负面清单的范畴。
(二)基础资产的权利负担的说明
1、ABN 资金归集账户项下资金质押情况
宁波城投以兴光燃气销售收入作为基础资产,于2012年8月发行了10亿元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共三期,目前已兑付两期,本金共计4亿元,最后一期6亿元ABN将于2015年8月到期。根据《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为保障投资人债权的实现,中信证券作为质权代理人与发行人和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2012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之资金归集账户项下资金质押协议》,约定发行人根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在资金监管银行开立资金归集账户,该账户归集的资金作为质押标的。发行人同意将其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资金归集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全体投资人,设立质押,作为投资人在《定向发行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优先兑付本期资产支持票据本息,质押资金的数额以兑付本期定向工具当年本息的数额为限,超过当年应付部分的资金不作为质押标的。”
截至本计划说明书签署日,上述ABN资金归集账户项下所归集的资金余额已覆盖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将于2015年8月兑付的本息和。
2、供气设备抵押情况
截至本计划说明书签署日,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供气基础设施不存在被抵押、售后回租、设立其他权利限制或负担的情形,也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司法查冻扣执行程序。
(三)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对于《宁波天然气购销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审查,环球认为,《供气合同》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不存在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况。
根据对于《资产买卖协议》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审阅,环球认为,《资产买卖协议》的协议主体适格,合同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基础资产转让的约定合法、有效。专项计划之《资产买卖协议》经兴光燃气、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合法有效地签署后,兴光燃气及原始权益人对拟证券化的《供气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转让即于交割完成之日在兴光燃气、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兴光燃气、原始权益人或计划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以全面通知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相关用气客户后,该债权的转让即对用气客户发生法律效力。
(四)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兴光燃气作为基础资产的初始卖方,应继续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特定《供气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保证供气服务不因兴光燃气的原因被解除、终止或导致《资产买卖协议》项下基础资产不再存在或受到任何重大损害。因此,兴光燃气在本专项计划存续期限内,将继续向本专项计划特定《供气合同》对应用户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保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相关债权的实现。
(五)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
(1)设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从缴费账户划付的由基础资产形成的现金流。本专项计划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设立监管账户,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兴光燃气应根据每六个月的实际销气量计算该六个月的销售收入,并于每一个监管账户收款日(R-13日)之前将相应的现金流归集入原始权益人在
监管银行处开立的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归集本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归集频次为每六个月一次,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资金形成了账户隔离,可切实防范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现金流混同风险。
同时,若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的,则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和《缴费账户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约定,兴光燃气/原始权益人须开立新的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并在新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将与原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内基础资产形成的现金流相等的金额划入新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内,同时将新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开立前应收未收的累计现金流直接划入新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内。自新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设立时起,兴光燃气应将基础资产形成的现金流向新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归集。上述安排将保证基础资产不受缴费账户或监管账户被查封、冻结等的影响。
(2)设立专项计划资金托管专户。本专项计划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设立托管专户,专门用于保管本专项计划相关资产。专项计划监管银行将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一个监管账户收款日(R-13日)前将归集的天然气现金款项从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划转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
除专项计划资产托管、验资、收益分配外,该托管专户不用于其他用途,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资金形成隔离,可切实防范基础资产现金流混同风险。
(六)基础资产循环购买
x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不涉及循环购买。
(七)资金归集监管情况
1、缴费账户资金监管
按照《缴费账户监管协议》的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支行负责监管账户归属于本专项计划的天然气缴费资金以及用xxx燃气日常营运的情况,负责接收并监管原始权益
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xxx燃气分期支付初始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归属于本专项计划特定合同用户所缴纳的天然气费资金将按照《缴费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每六个月归集至原始权益人的监管账户。
2、监管账户资金归集监管
根据《监管协议》的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负责从缴费账户划付的由特定合同项下缴纳的天然气形成的资金的监管,并监管上述资金转付至原始权益人监管账户,归属于本专项计划的天然气供气费资金按照《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由监管账户每六个月(每一个监管账户收款日,R-13日)前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本专项计划资金归集监管情况详见本计划说明书第七章。
(八)基础资产池信息
1、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
特定用户的筛选条件是: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实际缴纳天然气费用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包括公建用户、工业用户、转供用户和车用气用户),剔除其中:(1)非居民用户中,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有逾期缴费记录的用户;(2)非居民用户中,天然气用气量不稳定且有较大集中度风险的单一用户。经筛选,共有 391,911 名用户与兴光燃气签订的天然气
供气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对应 2014 年天然气收入 1,617,590,268.22 元。本专项计划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包括部分居民用户和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天然气供气合同中抽取的 310,584 名特定用户所签订的供气合同,对应 2014 年度天然气供
气收入 575,766,802.12 元。经抽取剩余的 81,327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所签订的供
气合同,对应 2014 年天然气供气收入 1,041,823,466.10 元,其债权不属于基础资产。如果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因为安装供气计量表或其他事宜,兴光燃气与特定用户重新签署了新的供气合同,则该等新签署的供气合同也属于特定供气合同。
根据 2013 年 7 月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3]65 号),2013 年 8 月 1 日起销售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
用气 2.8 元/立方米,转供客户用气价格 2.51 元/立方米-3.32 元/立方米,车用天
然气(包括公交车、出租车)价格 4.3 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户用气最高价执
行 4.45 元/立方米。其中,非居民用气根据用户当年天然气实际用气量分段累进递减确定,分段累进递减的价格分别为 4.15 元/立方米-4.45 元/立方米。
2、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和分布情况
根据基础资产筛选规则,与基础资产相关的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对应用户均为宁波市“六区一市”(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市)天然气用气居民及单位,包括部分居民用户和 2014 年度正常缴费的部分非居民用户,其中非居民用户中,剔除了天然气用气量不稳定且有较大集中度风险的单一用户。特定合同对应用户 2014 年度天然气收费情况如下:
表 6-1
用户类型 | 符合筛选条件的合同数量 | 基础资产合同数量 | 2014 年天然气收费 (万元) | |
居民 | 389,994 | 310,080 | 13,808 | |
非居民 | 公建用户 | 1,698 | 467 | 7,004 |
工业用户 | 210 | 30 | 14,026 | |
转供用户 | 4 | 2 | 16,117 | |
车用气 | 5 | 5 | 6,622 | |
总计 | 391,911 | 310,584 | 57,577 |
在基础资产中,除兴光燃气与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署的供气合同仅包含未来五年特定期限(6 月 1 日-9 月 30 日,含 6 月 1 日和 9 月 30 日)的现金流外,其余特定合同包含了未来五年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现金流。
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兴光燃气的转供用户,主要负责鄞州区部分区域的管道天然气的供应服务。目前已建中压管线 481 公里,低压 300 公里。服务区内
居民用户约 12 万户,学校福利院等公服用户 76 家,工商用户 405 户,2014 年
兴光燃气提供的天然气供应量达 7,762.55 万立方米。在本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仅
选取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未来五年特定期限(6 月 1 日-9 月 30 日,含 6 月 1
日和 9 月 30 日)的天然气收费收入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
二、盈利模式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一)盈利模式
x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系指自初始日至截止日,兴光燃气根据特定供气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天然气费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兴光燃气向特定用户提供天然气供气服务,形成合同债权,并转让与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以该等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本专项计划获得资产转让价款。计划管理人以该等债权形成的现金流作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根据固定收益收取投资收益及本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获得剩余利益分配。
(二)基础资产未来特定期间现金流预测情况
根据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共选择了 310,584 份特定供气合同对应的债权作
为基础资产,对应实际 2014 年度收取的天然气费用为 575,766,802.12 元。
根据中联立信出具的对《宁波兴光燃气有限公司 2015-2019 年度天然气供气
合同(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现金流预测报告》的审核报告,对兴光燃气历史三年一期用户天然气用气量按用户类型进行分类来预测基础资产下各类用户未来五年产生的现金流如下表:
表 6-2 单位:万元
用户类别 | 2015 年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合计 | |||||
T+0.5 | T+1 | T+1.5 | T+2 | T+2.5 | T+3 | T+3.5 | T+4 | T+4.5 | T+5 | ||
居民 | 6,904 | 6,904 | 6,904 | 6,904 | 6,904 | 6,904 | 6,904 | 6,904 | 6,904 | 6,904 | 69,040 |
公建用户 | 3,362 | 3,362 | 3,362 | 3,362 | 3,362 | 3,362 | 3,362 | 3,362 | 3,362 | 3,362 | 33,617 |
工业用户 | 7,406 | 7,406 | 7,961 | 7,961 | 8,359 | 8,359 | 8,777 | 8,777 | 9,216 | 9,216 | 83,440 |
车用气 | 3,560 | 3,560 | 3,916 | 3,916 | 4,229 | 4,229 | 4,568 | 4,568 | 4,933 | 4,933 | 42,412 |
转供用户 | 8,896 | 8,896 | 9,964 | 9,964 | 10,960 | 10,960 | 11,837 | 11,837 | 12,784 | 12,784 | 108,884 |
小计 | 30,128 | 30,128 | 32,107 | 32,107 | 33,815 | 33,815 | 35,448 | 35,448 | 37,199 | 37,199 | 337,394 |
合计 | 60,256 | 64,214 | 67,630 | 70,896 | 74,398 | 337,394 |
(三)基础资产预计现金流覆盖倍数
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对 2015-2019 年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了正常景况和压力景况测算。
1、正常景况下现金流分析
假设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兴光燃气 01、兴光燃气 02、兴光燃气 03、兴光燃气 04、兴光燃气 05、兴光燃气 06、兴光燃气 07、兴光燃气 08、兴光燃气 09 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 5.4%、5.5%、5.6%、5.7%、5.8%、5.9%、6.0%、6.1%和 6.2%,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依据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的预测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本息的分配安排,各期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对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覆盖倍数均可保持在 1.20 倍以上,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保障情况良好。若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利率与其预期收益率不一致,则覆盖倍数也会相应变化。
表 6-3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各兑付日现金流覆盖倍数预测
兑付日 | 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券覆盖倍数 |
2016 年 2 月 11 日 | 5.14 |
2016 年 8 月 11 日 | 1.38 |
2017 年 2 月 13 日 | 1.50 |
2017 年 8 月 11 日 | 1.40 |
2018 年 2 月 12 日 | 1.38 |
2018 年 8 月 13 日 | 1.31 |
2019 年 2 月 11 日 | 1.30 |
2019 年 8 月 12 日 | 1.24 |
2020 年 2 月 11 日 | 1.25 |
2020 年 8 月 11 日 | 1.20 |
2、压力景况下现金流分析
压力场景中,考虑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预期收益率上调,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平行上移 50 个 BP 的方法,将兴光燃气 01、兴光燃气 02、兴光燃气 03、兴光燃气 04、兴光燃气 05、兴光燃气 06、兴光燃气 07、兴光燃气 08、兴光燃气 09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上调为 5.9%、6.0%、6.1%、6.2%、6.3%、6.4%、6.5%、 6.6%和 6.7%,测试基础资产预测现金流对各期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本息的覆盖情况。基于上述因素(压力景况 1)的调整,基础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对专项计划各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覆盖倍数仍然均可保持在 1.20 倍以上。在压力景
况 1 中,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保障情况仍较好。
表 6-4 压力景况 1 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覆盖倍数
兑付日 | 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券覆盖倍数 |
2016 年 2 月 11 日 | 4.74 |
2016 年 8 月 11 日 | 1.35 |
2017 年 2 月 13 日 | 1.47 |
2017 年 8 月 11 日 | 1.37 |
2018 年 2 月 12 日 | 1.36 |
2018 年 8 月 13 日 | 1.29 |
2019 年 2 月 11 日 | 1.29 |
2019 年 8 月 12 日 | 1.23 |
2020 年 2 月 11 日 | 1.24 |
2020 年 8 月 11 日 | 1.20 |
在考虑兴光燃气的未来现金流时,将公建用户年用气量增长率调整为-2%,同时将其他非居民用户年增长率较《现金流预测报告》中的各期预测值平行下调 5%;在此基础上,将居民及非居民用户回款率均由 100%下调至 98%,即基础资产整体天然气费回款率下调至 98%。通过上述因素的调整(压力景况 2)现金流覆盖倍数较表 6-3 所示略低,但基础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对专项计划各期优先级资
产支持证券本息的覆盖倍数除兴光燃气 09 外仍然均可保持在 1.03 倍以上。虽然
兴光燃气 09 的覆盖倍数为 0.99 倍,但考虑到此次专项计划设置有兴光燃气兴光燃气补足备用金支付机制及原始权益人宁波城投的差额补足承诺,中诚信证评认为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偿付仍具有较好的保障。
表 6-5 压力景况 2 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覆盖倍数
兑付日 | 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券覆盖倍数 |
2016 年 2 月 11 日 | 4.88 |
2016 年 8 月 11 日 | 1.31 |
2017 年 2 月 13 日 | 1.37 |
2017 年 8 月 11 日 | 1.28 |
2018 年 2 月 12 日 | 1.22 |
2018 年 8 月 13 日 | 1.16 |
2019 年 2 月 11 日 | 1.11 |
2019 年 8 月 12 日 | 1.06 |
2020 年 2 月 11 日 | 1.03 |
2020 年 8 月 11 日 | 0.99 |
(四)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结果主要取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天然气销售量。
1、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预测。
兴光燃气目前执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为 2013 年 8 月起执行的价格。2013 年
7 月,宁波市物价局发文,2013 年 8 月 1 日起销售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气
2.8 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包括公交车、出租车)4.3 元/立方米,电厂用户为
3.28 元/立方米(门站价格单列按 3.22 元/立方米加上高压管输费 0.06 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气最高价执行 4.45 元/立方米。转供给四家下游城燃用户的价格为居民用户 2.51 元/立方米(门站价格 2.42 元/立方米加上高压管输费 0.09 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为 3.32 元/立方米(门站价格 3.23 元/立方米加上高压管输费
0.09 元/立方米)。
一般而言,天然气价格变动趋势较为稳定。但是,根据宁波市物价局 2015度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调研意见,2015 年天然气价格居民用户保持不变,其他用户将会有所下调。根据中联立信出具的对《宁波兴光燃气有限公司 2015-2019 年
度天然气供气合同(兴光燃气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现金流预测报告》的审核报告,原始权益人在预测非居民用户未来五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已经考虑了该次调价可能带来的影响,预测均价与 2014 年平均价格相比下调 4%,确定预测平均价格如下:
表 6-6
序号 | 用户类别 | 2014 年均价(元/立方米) | 预测均价(元/立方米) |
1 | 居民用户 | 2.80 | 2.80 |
2 | 公建用户 | 4.39 | 4.22 |
3 | 工业用户 | 4.40 | 4.22 |
4 | 车用户 | 3.54 | 3.40 |
5 | 转供用户 | 3.12 | 3.00 |
2、天然气销售量的预测
按照不同用户类型客户分类,根据各类用户的历史用气量增长变动情况,并结合用户特征和增长前景,来预测未来特定合同项下用户天然气销售气量与上年同期增长比率如下:
表 6-7
用户类别 | 2014 年 用气量 | 2015 年 增长率 | 2016 年 增长率 | 2017 年 增长率 | 2018 年 增长率 | 2019 年 增长率 |
居民 | 4,931.2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公建用户 | 1,593.8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工业用户 | 3,189.07 | 10.00% | 7.50% | 5.00% | 5.00% | 5.00% |
车用气 | 1,871.29 | 12.00% | 10.00% | 8.00% | 8.00% | 8.00% |
转供用户 | 5,193.37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8.00% |
合计 | 16,778.75 |
第七章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一、账户设置安排
(一)募集专用帐户
系指由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专门用于资产支持证券之认购金额的接收与划转。
(二)缴费账户
兴光燃气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用于收取天然气和液化气费用、入户费和日常营运资金往来的账户。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兴光燃气在工商银行的基本户还将基于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用于接收因转让特定天然气供气合同而收到的原始权益人分期支付的对价款。
(三)监管账户
根据《监管协议》设置的资金监管账户,由原始权益人在监管银行农行宁波市分行处开立的用于接收兴光燃气缴费账户划拨的特定合同项下产生的现金流。
(四)专项计划账户
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计划管理人在托管人农行宁波市分行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接收专项计划的托管资金。
二、基础资产归集安排
(一)天然气费收款流程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兴光燃气负责天然气费用的收取工作。兴光燃气建立了严格的天然气收费制度,定期进行电子或人工抄表,对当期应收天然气费发出缴款通知书,用户可以选择多种形式缴纳气费。兴光燃气根据供气用户的类型不同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公建用户、工业用户、转供用户、车用气用户),收款流程有一定区别,具体资金划转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