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應檢具「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查詢網站(網址:https://findbiz. nat. 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 392 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
(基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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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
投 標 須 知目 錄
一、一般說明 1
1.1 聲明事項 1
1.2 名詞定義 2
二、本案招標土地資料 5
三、土地用途及使用限制 8
四、契約期間、權利金及土地租金 11
4.1 契約期間 11
4.2 權利金 11
4.3 土地租金 12
五、投標作業規定 13
5.1 投標人資格及證明文件 13
5.2 價格標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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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其他投標文件 15
5.4 投標須知洽購 16
5.5 招標文件疑義釋疑及處理 16
5.6 投標人應繳投標保證金及繳付方式 17
5.7 投標文件封裝方式及受理時間 18
六、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及決標作業 19
6.1 資格審查 19
6.2 開啟價格標 21
6.3 決標 22
6.4 得標人之遞補 22
6.5 投標保證金之領回 23
6.6 投標保證金之沒收 23
七、履約保證金及契約簽訂 24
7.1 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付方式 24
7.2 設定地上權契約之簽訂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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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26
附件
附件一、本基地地籍清冊及地籍示意圖 · · ·投標須知附件-1
附件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 · ·投標須知附件-3
附件三、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
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投標須知附件-4附件三之一、變更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
、21-1、22、22-1 地號『辦公服務區(一)』及同小段 35、35-1 地號『工商服務展售區』為『影視
音產業區』細部計畫案·································· 投標須知附件-85附件三之二、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
地號等土地影視音產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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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 投標須知附件-116附件三之三、影視音產業類類別····· ················· 投標須知附件-133附件四、投標文件檢核表 投標須知附件-135
附件五、投標廠商切結書 ······················ ······· ·投標須知附件-136
附件六、合作聯盟協議書 ······················· ····· ··投標須知附件-140附件七、中文翻譯切結書 ······················· ······· 投標須知附件-142附件八、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 ··· 投標須知附件-143附件八之一、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覆函 ·· ·····投標須知附件-144附件九、價格標單··································· ··· 投標須知附件-145附件十、授權書 ····································· ···· 投標須知附件-146附件十一、投標文件套封檢核表 ················ ···· 投標須知附件-147附件十二、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投標須知附件-148附件十三、價格標單套封 ······················· ····· ·投標須知附件-149附件十四、投標文件套封············· ················· ·投標須知附件-150
附錄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投標須知
一、一般說明
1.1 聲明事項
1.1.1 大內科區域電視媒體、影視後製、數位影音產業聚集,仍有影 視音產業發展之群聚優勢。為提昇國內影視音產業的創新能力,導引企業投入具有趨勢前瞻性的領域、持續開發產業的創新能 量,並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促進產業經濟 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5 條及「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 地上權實施要點」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將臺北市內湖 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以 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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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投標人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者,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
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任何得標或未得標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0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 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 日下午5 時止。
1.1.11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2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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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名詞定義
1.2.1 政府
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
1.2.2 本府
指臺北市政府。
1.2.3 招標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1.2.4 本案
指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1.2.5 本基地
指提供得標人設定地上權並興建營運之基地,即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
1.2.6 建物
指得標人於本基地範圍內興建之地上及地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1.2.7 合作聯盟
指由2 家以上 5 家以下符合本須知規定之公司,為參與本案投 標所組成之合作團體,其成員包含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
1.2.8 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
指經合作聯盟全體成員授權為投標本案之全權代表公司,代表投標本案之合作聯盟處理各階段包括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比價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1.2.9 合作聯盟之一般成員
指合作聯盟內除授權代表公司以外之各成員。
1.2.10 投標人
指依本須知規定,投標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
1.2.11 資格合格投標人
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可繼續參與開啟價格標之投標人。
1.2.12 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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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並經公開之開啟價格標程序,經確定為提出最高投標權利金者;或次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遞補為得標人者。
1.2.13 次得標人
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並經公開之開啟價格標程序,經確定為提出次高投標權利金者。
1.2.14 本契約
指「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
1.2.15 專案公司
指以本案得標人為發起人,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並與本府簽訂本契約者。
1.2.16 金融機構
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存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2.17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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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二、本案招標土地資料
2.1 本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筆市有土地,總面積計 6,407.79 平方公尺(約 1,938 x),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文化局。有關本基地之土地標示、面積、公告地價、公告現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等參考資料詳附件一,並以簽訂本契約時之土地登記簿、地籍圖所載及都市計畫書圖為準。
2.2 本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影視音產業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詳附件二,並請自行參考以下表列相關規定詳附件三至三之二。
公告實施日期及文號 | 案 名 | 附件 |
97.08.05 府都規字第 09733252100 號 |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 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 附件三 |
102.09.09 府都規字第 10236368200 號 | 變更xxxxxxxxxxxx 00、00-0、 00 、00-0 xx「辦公服務區(一)」及同小段 35、35-1 地號「工商服務展售區」為「影視音 產業區」細部計畫案 | 附件三之一 |
105.8.25 府都規字 第 10500915800 號 |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 地號等土地 影視音產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 | 附件三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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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本基地使用組別表詳附件三之二(附表 1,投標須知附件-130 至
131),重點摘錄允許使用或附條件允許使用組別如下:
組 別 編號 | 使用分區名稱 組別名稱 | 影視音 產業區 |
12 |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項目) | |
(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 臺、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 ○ | |
13 | 公務機關 | ○ |
15 | 社教設施 | ○ |
16 | 文康設施之其他項目 | ○ |
17 | 日常用品零售業(其他項目) | |
(飲食成品、糧食、水果(營業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 | △ | |
19 | 一般零售業甲組 | ○ |
20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 |
21 | 飲食業 | ○ |
22 | 餐飲業 | ○ |
26 | 日常服務業 | ○ |
27 | 一般服務業(其他項) | ○ |
組 別 編號 | 使用分區名稱 組別名稱 | 影視音 產業區 |
28 | 一般事務所 | ○ |
29 | 自由職業事務所(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30 | 金融保險業 | ○ |
32 | 娛樂服務業(其他項) | |
戲院、劇院、劇場、樂隊業、電影院、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 聽歌唱業、舞場、舞蹈表演場、電腦網路遊戲 | ○ | |
33 | 健身服務業(不含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 # |
43 | 攝影棚 | ○ |
53 | 公害輕微之工業(其他項) | |
(樂器製造業) | ○ | |
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 | □ |
註:
1.○:允許使用。
2.△: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工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
3.#:允許比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使用,相關回饋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4.□:比照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附條件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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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本計畫範圍未來申請建築時,需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
2.2.2.1 相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除取消基地一指定留設無遮簷人行通道外(詳附件三之二之投標須知附件-126 修訂說明欄),依附件三中『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規定(投標須知附件-75 至79)辦理,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一、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系統;二、人行空間系統;三、建築物設計;四、建築物附設之廣告招牌物;六、其他。
2.2.2.2 相關交通及停車規定,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為鼓勵本地區各建築基地使用能充分利用或提供大眾運輸工具,除一般住宅區外,各基地於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時應擬具大眾運輸使用計畫及停車空間提供公共使用計畫,併同審議後據以實施(詳附件三)。
2.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原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留設法定汽、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外,其原法定機車停車位屬三分之一應以規劃設置地面層自行車停車
位替代。另建築基地面積達到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具公共性活動需求者,應配合留設計程車排班空間(詳附件三)。
3. 本地區不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原稱「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共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詳附件三)。
4. 為內部化交通需求,本計畫區未來開發者需提供至xx捷運站之接駁公車,並配合於基地內留設接駁公車停車位(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91 次委員會議決議,詳附件三之二)。
2.2.3 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歷次相關都市計畫(詳附件三至三之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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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土地用途及使用限制
3.1 得標人於本基地及建物之興建與使用應符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臺北松山機場飛航管制區禁止、限制建築」規定、本基地所屬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
3.2 本案所有建物之起造人應為依本須知第 7.2 條規定與本府簽訂本契約之人,不得變更。但依本契約第 4.4.3 條約定辦理信託者,不在此限。
3.3 得標人應於地上權設定登記完成之日起 5 年內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得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本府後延長,延長次數不以 1 次為限,惟延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2 年。除本契約第 7.4.2 條另有約定外,得標人不得據此延長地上權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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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得標人就本基地地上權及建物之處分及使用方式,悉依本契約第 4.4條及第 4.5 條約定辦理,且不得分割、移轉本基地地上權及建物所有權。除依本契約第 2.5.13、4.5.3 條約定外,不得以有償、無償等任何方式移轉本基地建物之使用權。
3.5 本案不得於本基地開發經營住宅。
3.6 得標人不得以本基地申請容積移出。
3.7 得標人不得以本基地申請容積移入。
3.8 本基地採現狀點交。點交完成後,倘本基地地面上下仍有未遷離或他人無權占用之建築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改良物、廢棄 物、設施、設備、地下箱涵或管線等,應由得標人自行依法進行拆除、遷移或騰空作業,並自行負擔費用。
3.9 得標人進行本基地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如有發現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疑似遺址時,應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本府處理。就其影響期間,本府同意得標人得申請延長取得使用執照期間,其延長期限及次數不受本須知第3.3 條之限制。除本契約第 7.4.2 條另有約定外,得標人不得據此延長地上權存續期間。如於本基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結構物、物品或其他有價埋藏物,應即通知本府,得標人不得占為己有。
3.10 本基地內於公告招標時無既有樹木。契約期間內本基地內之樹木如有達「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之受保護樹木,得標人應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11 配合本府光纖到府政策,得標人於本基地所興建之建物,應將光纖列為建物必備線路。
3.12 得標人於契約期間享有本基地內各建物之命名權,惟命名名稱須經本府事前同意。
3.13 綠建築及智慧建築
3.13.1 得標人於本基地所興建之建物,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銀級(含)以上標章。
3.13.2 得標人於本基地所興建之建物,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智慧建築合格級(含)以上標章。
3.14 公共藝術
得標人於本基地興建之建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12 個月內完成設置。
3.15 得標人應依興建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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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人負責本案之設計及興建,應符合本須知及本契約所示之功能與設計規範要求,及依各項法令規定興建各項設施。
3.16 內湖影視音產業園區啟用後迄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日止,得標人應承諾影視音相關類別之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佔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百分比應達 70% (含)以上。
3.16.1 影視音相關產業類別依據 2010 年文化部制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涵蓋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另文化部每年度出版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八次修訂)定義影視音產業之行業代碼與名稱,詳附件三之三,倘有分類標準異動,隨同調整,惟仍須符合影視音產業區允許使用項目。
3.17 得標人承諾營運後提供建物室內容積樓地板面積合計至少 600 坪,予設立 5 年內影視音相關行業類別公司或行號進駐使用,每月每坪租金不超過 900 元,出租率需達 9 成以上。得標人營運第 9 年,本府或得標人得提出租金調整方案,需依實際xx行情及市場需要,具備相關價格調整之佐證資料,報本府核定後實施,每 5 年得檢討一次,應於調整前一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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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得標人承諾得標後設立之專案公司員工,應優先雇用至少 2%符合任用資格且設籍內湖區之居民。
四、契約期間、權利金及土地租金
4.1 契約期間及地上權存續期間
4.1.1 契約期間
x契約期間自本契約簽訂日起算,至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之日止。
4.1.2 地上權存續期間
本案地上權存續期間為 50 年,起迄日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
4.2 權利金
4.2.1 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 元整,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經公開競標後以最高投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依下列規定分為七期繳付
1.第 1 期
得標人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 10 日內繳付權利金 10%。 2.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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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人應於本標的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 30 日內繳付權利金
15%(如未取得建造執照,至遲仍應於00 年00 月00 日前繳付)。備註:訂為簽約日後 2 年
3.第 3 期
得標人應於本標的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 30 日內繳付權利金
15%(如未取得使用執照,至遲仍應於00 年00 月00 日前繳付)。備註:訂為簽約日後 7 年
4.第 4 期~第 7 期
自第 3 期繳付日後,每四年為 1 期,每期應繳付權利金 15%。
得標人應於當期第四年度,同第 3 期之繳付月、日前繳付權利金。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 7.2.1.1 條或第
7.2.2.1 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 條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得標人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 條約定辦理。
4.3 土地租金
4.3.1 得標人應依本契約第 5.2 條約定繳付土地租金。
4.3.2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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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招標時,本府之土地租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所繳之土地租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土地租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土地租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五、投標作業規定
5.1 投標人資格及證明文件
5.1.1 投標人之一般資格及證明文件
5.1.1.1 一般資格規定
本案得採單獨投標或合作聯盟方式投標。同一投標人就本案之投標以1 標為限,亦即單獨投標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獨投標人或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合作聯盟之各成員不得為本案其他單獨投標人或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
5.1.1.1.1 單獨投標
1.採單獨投標者,投標人應為我國公司,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我國公司係指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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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均不得投標。
5.1.1.1.2 合作聯盟
1.本案允許 2 家以上 5 家以下之公司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投標。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各成員均應為符合本須知第 5.1.1.1.1 條規定具單 獨投標資格者。
5.1.1.2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單獨投標人應提出其一般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合作聯盟投標人,應出具各成員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其提送規定如下:
投標人應檢具「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查詢網站(網址:xxxxx://xxxxxxx. nat.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 392 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1.2 投標人之財務資格及證明文件
5.1.2.1 財務資格規定
5.1.2.1.1 採單獨投標者,投標人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億元。
5.1.2.1.2 採合作聯盟方式投標者,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億元;合作聯盟之各成員(含授權代表公司及一般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合計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億元。
5.1.2.2 投標人之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投標人之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其提送規定如下:
5.1.2.2.1 資本額證明文件
同本須知第 5.1.1.2 條各款之證明文件。
5.1.2.2.2 財務報告書
1.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投標人之各成員應提出最近
2 年(如無法檢附上述資料,得以最近年度資料代替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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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務報告書無須辦理公證或認證。
5.1.3 以合作聯盟方式投標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合作聯盟投標人應檢具「合作聯盟協議書」(詳附件六)。 合作聯盟協議書應由合作聯盟各成員共同簽署,其內容至少 包括發起設立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授權代表簽署價格標單、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及比價事宜之代表公司及其代表人, 以及其他協議事項,合作聯盟協議書須經我國法院公證人或 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5.1.4 證明文件之公證或認證
5.1.4.1 出具之證明文件為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所出具之文書時,無須公證或認證。
5.1.4.2 出具之證明文件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所出具之文書時,須經我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5.1.4.3 出具之證明文件為外國政府機構所出具之文書時,須經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5.1.4.4 出具之證明文件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所出具之文
書時,須該國公證機構之公證或認證,並經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5.1.4.5 出具之證明文件原文非正體中文者,應檢附正體中文 譯本與中文翻譯切結書(詳附件七)。正體中文譯本 須經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我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之認證。中文翻譯切 結書須經我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5.1.5 投標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招標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投標無效,並沒收投標保證金。
5.2 價格標單
5.2.1 投標人應以原子筆、鋼筆或機器打印等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以正體中文填寫價格標單(詳附件九)。
5.2.2 價格標單之投標權利金金額應以正體中文大寫書寫,且不得低於本須知第4.2.1 條規定之權利金底價,亦不得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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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投標人應於價格標單註明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之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並應加蓋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
5.2.4 投標人應於價格標單註明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之代表人名稱,並應加蓋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代表人章。
5.2.5 以合作聯盟方式投標者,由合作聯盟協議書所載之授權代表公司及其代表人,依本須知第5.2.3 條及第5.2.4 條規定方式代表出具價格標單。
5.3 其他投標文件
5.3.1 投標文件檢核表(詳附件四)
投標人應自行檢核勾稽各項繳交文件。
5.3.2 投標廠商切結書(詳附件五)
本切結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單獨投標人,其切結書應由 其代表人簽署之。合作聯盟之投標人由各成員之代表人簽署之。本切結書應經我國法院公證人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人就本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或第 3 條所 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惟不 需經我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5.3.3 合作聯盟協議書(詳附件六)
本協議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本協議書內合作聯盟投標人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重製。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須知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覈實議定;合作聯盟投標人如有其他協議,請以另增列條文方式,覈實填載。本協議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應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相同。本協議書應經我國法院公證人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5.3.4 中文翻譯切結書(詳附件七)
本切結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本切結書之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應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相同。本切結書應經我國法院公證人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5.3.5 授權書(詳附件十)
本授權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本授權書之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應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相同。本授權書須經我國法院公證人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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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投標文件套封檢核表(詳附件十一)
投標人應自行檢核勾稽各項繳交文件。
5.4 投標須知洽購
本案自公告後,請先至銀行臨櫃匯款(銀行別: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戶名: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帳號:1615340340000-1、註記:購買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招標文件,每份工本費新臺幣 2,000 元整),
並於民國 109 年 12 月○○日下午 5 時前,持匯款收據正本至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3 樓南區,聯絡電話: 00- 00000000 轉 1122)領取招標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本 須知附件四至附件十四之電子檔,置於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網站首頁之「設定地上權投資資訊專區」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供投標人下載。
5.5 招標文件疑義釋疑及處理
5.5.1 投標人對本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年○○月○○日 下午5時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
5.5.2 招標機關之回覆以書面為之,回覆期限為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如涉及變更或補充本須知內容者,招標機關應補充公告,並得視需要延長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投標人應自行查閱確認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網站首頁之「設定地上權投資資訊專區」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有無補充公告或釋疑回覆等相關訊息。
5.6 投標人應繳投標保證金及繳付方式
5.6.1 投標保證金
本案之投標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3,500 萬元整,投標人應於提送投標文件前完成繳納。
5.6.2 投標保證金繳付方式
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應就下列方式擇一全額繳付:
5.6.2.1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應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受款人。
5.6.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應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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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存單,應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質權人。投標人並應提出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出具之覆函,確認本府之權利,否則視為投標人未依本條規定提供投標保證金(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詳附件八,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覆函詳附件八之一)。
5.6.2.4 投標人匯款存入下列帳戶,並取得匯款收據向招標機關提出,且投標保證金至遲應於收件截止時間之前入帳。
銀行及分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帳戶名稱: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 銀行帳號:1615340340000-1。
5.7 投標文件封裝方式及受理時間
投標人應詳閱本須知與全部招標文件,並依本須知相關規定與要求準備。投標文件應備齊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指定處所。
5.7.1 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檢核表(詳附件四)、投標廠商切結書(詳附件五)、合作聯盟協議書(詳附件六,單獨投標人免附)、中文翻譯切結書(詳附件七,無外文證明文件者免附)、投標人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人財務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補件、補正)裝入「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詳附件十二),並妥予密封。
5.7.2 投標人應將價格標單(不得補件、補正)裝入「價格標單套封」
(詳附件十三),並妥予密封。
5.7.3 投標人應再將投標文件套封檢核表(詳附件十一)、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及價格標單套封一併裝入大型封套或不透明容器,另將「投標文件套封」(詳附件十四)黏貼於其上,並妥予密封。
5.7.4 收件截止執間:投標文件應以專人或掛號郵寄方式,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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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上午11 時整以前送達或寄達「11008 臺北市市府路1 號 3 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逾期送達或寄達者不予受理,遇停止上班日暫停收件,並順延至恢復上班第 1 日之同一時間為收件截止時間。
5.7.5 投標人所提交之投標文件,概不退還,但有本須知第 6.3.4 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5.7.6 投標文件一經投標後,投標人不得要求更改投標文件或內容。
5.7.7 投標人之投標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本須知規定。如有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作業或是否已簽約,招標機關得取消其資格。
六、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及決標作業
6.1 資格審查
6.1.1 本案於截止收件後,如無人投標,即為流標,招標機關得重新辦理招標。投標人達1 家以上時,招標機關於收件截止日當日下午2 時整,於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第○開標室進行資格審查。
6.1.2 資格審查時,由招標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就投標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
6.1.3 投標人所提投標文件,除「價格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補件、補正外,其餘投標文件認有不全或有疑義者,招標機關得另以書面通知投標人限期補件或補正。
6.1.4 投標人應審慎檢視所有投標文件,除本須知第 6.1.3 條規定外,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件或補正。
6.1.5 資格審查當日,各投標人最多派 2 名自然人代表或代理人出席資格審查,並得應招標機關之要求進行說明;未到場者即放棄說明權利,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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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 投標人如由公司代表人到場進行說明者,該代表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6.1.5.2 投標人如由代理人到場進行說明者,該代理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授權書」(詳附件十),供招標機關查驗。授權書須經我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6.1.5.3 投標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如未符合本須知第 6.1.5.1 條 或第 6.1.5.2 條規定者,不得於資格審查會議進行說明。
6.1.6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開啟價格標:
6.1.6.1 投標人資格不符合本須知第5.1 條規定者。
6.1.6.2 投標人未附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或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足、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投標保證金繳付方式者。
6.1.6.3 投標人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投標者。
6.1.6.4 投標人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6.1.6.5 本須知規定不得補件、補正之投標文件有缺漏情形者。
6.1.6.6 經招標機關依本須知第6.1.3 條規定通知投標人限期補件、補正,投標人未於期限內補件、補正,或經招標機關認定補件、補正之資料仍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
6.1.6.7 價格標單套封未封口,或封口不合理破損足以影響開標、決標之公平性者。
6.1.6.8 投標人違反本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且經招標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6.1.7 資格審查程序進行中有關細節部分如有發生爭議時,由主持人會同監標人裁決後宣布之,投標人不得異議。
6.1.8 招標機關完成資格審查後,得當場宣布或另行通知投標人資格審查結果。
6.1.9 完成資格審查後,投標人如未有須辦理補件、補正情形者,招標機關得當場宣布該投標人是否通過成為資格合格投標人。投標人如有須辦理補件、補正情形者,經招標機關書面通知該投標人限期辦理補件、補正,並另以書面通知投標人資格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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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本案資格合格投標人達 1 家以上時,招標機關應辦理下一階段開啟價格標作業。
6.2 開啟價格標
6.2.1 招標機關得於完成資格審查並當場宣布資格合格投標人後,隨即辦理開啟價格標作業,或另行通知所有資格合格投標人擇期辦理開啟價格標作業。
6.2.2 開啟價格標當日,各資格合格投標人最多派2 名自然人代表或代理人到場參與開啟價格標或比價程序,未到場參加者,不影響其價格標單文件效力。開啟價格標時, 如有發生本須知第
6.3.1.2 條規定情形須辦理權利金比價情形,以有到場參加且符合本條下列規定,並經招標機關查驗無誤者,始能參與比價程序;未到場或比價時未在場者視同放棄比價權利,不得異議。
6.2.2.1 資格合格投標人如由公司代表人到場參與比價程序,該代表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應攜帶與投標廠商切結書相同之投標人名稱章及代表人章。
6.2.2.2 資格合格投標人如由代理人(具代理人身分者限1 人)到場參與比價程序,該代理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授權書,供招標機關查驗。授權書(詳附件十)須經我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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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格合格投標人所投之價格標單無效,不得成為得標人:
6.2.3.1 價格標單套封內未附價格標單者。
6.2.3.2 同一個價格標單套封內裝有2 張以上之價格標單,或同一投標人投遞2 封以上之價格標單套封者。
6.2.3.3 未使用招標機關規定之價格標單,或變更價格標單文字內容者。
6.2.3.4 價格標單未按規定內容填寫,或所填內容錯誤、或經塗改而未簽章、或漏填、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識,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或無法辨認、或漏蓋、或錯誤,或加註附帶條件者。
6.2.3.5 價格標單之投標權利金之金額空白、或文字書寫錯誤、或經塗改、或使用鉛筆填寫、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識、 或未以正體中文大寫書寫,或低於權利金底價者。
6.2.3.6 其他經招標機關認為不合法或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
6.2.4 開啟價格標程序進行中有關細節部分如有發生爭議時,由主持
人會同監標人裁決後宣布之,如未能裁決,由招標機關決定,資格合格投標人不得異議。
6.2.5 如所有資格合格投標人所投之價格標單均為無效者,視為廢標。招標機關得重新辦理公告招標。
6.3 決標
6.3.1 以投標權利金最高者得標
6.3.1.1 以資格合格投標人所投之有效價格標單之投標權利金之高低排序順位後,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提出最高投標權利金者為得標人、次高投標權利金者為次得標人。
6.3.1.2 如最高投標權利金者有2 標以上相同時,應以比價單重新比價決定得標人順位,並以最後一次比價之投標權利金為得標價。重新比價時之投標權利金不得低於原投標權利金。
6.3.1.3 如最高投標權利金相同之資格合格投標人均未在場,致無法進行比價時,由主持人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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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如次高投標權利金者有2 標以上相同時,由主持人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次得標人。
6.3.2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本案於開啟價格標並當場宣布得標人後即決標,以決標日為得標日。
6.3.3 招標機關於本案決標前得隨時停止招標,投標人不得異議或向本府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或請求補(賠)償。
6.3.4 招標機關依本須知第6.3.3 條規定停止招標時,得將認為需要留存之文件影印留存後,通知投標人限期領回投標文件。如投標人屆期未領回該投標文件,招標機關得逕行處置,投標人不得異議。
6.4 得標人之遞補
6.4.1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有其他情事致未能完成簽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招標機關除沒收全部投標保證金外,由招標機關書面通知次得標人(如有)限期以書面回覆是否願按原得標人之最高投標權利金遞補為得標人。次得標人逾期未回覆者,視為不同意遞補為得標人。
6.4.2 次得標人於期限內以書面表示願按原得標人之最高投標權利金
遞補為得標人,如次得標人已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者,經次得標人再次繳足投標保證金後,招標機關始另以書面通知次得標人遞補為得標人,並以該書面通知送達次得標人之日為得標日。
6.4.3 無次得標人,或次得標人以書面表示不願按原得標人之最高投標權利金遞補為得標人,或次得標人逾期未回覆是否願意遞補為得標人,或次得標人雖遞補為得標人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有其他情事致未能完成簽約者,招標機關得重新辦理公告招標。
6.5 投標保證金之領回
除有本須知第6.6 條規定投標保證金應沒收之情事,投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投標保證金之領回:
6.5.1 得標人以外之投標人,由招標機關通知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6.5.2 得標人應依本須知第7.1.3 條規定辦理投標保證金之領回。
6.5.3 投標人領回投標保證金時,應持與投標廠商切結書所蓋相同印章或蓋有投標廠商切結書相同印章之授權書,以及領回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依招標機關指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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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投標保證金之沒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應沒收投標人所繳之全部投標保證金,已返還者並應追繳;如另有造成本府或招標機關之損害者,投標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為得標人,其得標資格應即喪失:
6.6.1 投標人撤回投標者。
6.6.2 投標人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投標者。
6.6.3 投標人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6.6.4 投標人填具之投標權利金低於底價者。
6.6.5 得標人放棄得標者。
6.6.6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6.6.7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本契約者。
6.6.8 得標人於簽訂本契約前變更合作聯盟協議書之各成員或其認股比例者。
6.6.9 投標人為本案而對於本府人員或其他投標人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
正利益,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6.6.10 投標人以違反法令之行為,使投標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得標人資格者。
6.6.11 因可歸責於投標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本府或招標機關之情事發生者。
6.6.12 投標人違反本須知及補充文件之規定,經招標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七、履約保證金及契約簽訂
7.1 履約保證金金額及繳付方式
7.1.1 得標人應於本契約簽訂日前5 日之前,依本須知第 7.1.2 條規定繳付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7,500 萬元整予本府或本府指定之機關。
7.1.2 履約保證金應就下列方式擇一全額繳付:
7.1.2.1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
7.1.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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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
7.1.2.3 匯款存入下列帳戶,且履約保證金全額至遲應於本契約簽訂日前 5 日之前台北富邦銀行匯款業務營業時間截止前入帳。
銀行及分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帳戶名稱: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 銀行帳號:1615340340000-1。
7.1.2.4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其有效期間至少 2 年以上。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得標人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本國銀行,得標人應立即配合更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詳本契約附件四)。
7.1.2.5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存單,應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質權人。得標人並應提出設定質權之金融機 構出具之覆函,確認本府之權利,否則視為得標人未依本條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詳契約附件八,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覆函
詳本契約附件八之一。) 其餘相關規定詳本契約第 6.2.2.5
條約定。
7.1.3 得標人如未成立專案公司與本府簽訂契約者,得將投標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如未轉換,得標人於本契約簽訂日次日起 15 日內,洽招標機關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7.1.4 若得標人以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繳付履約保證金後始成立專案公司者,應於專案公司成立後,以專案公司名義提供新適足履約保證以為替代。
7.2 設定地上權契約之簽訂
7.2.1 單獨投標
單獨投標人應依下列規定與本府簽訂本契約:
7.2.1.1 單獨投標人應於得標日次日起30日內,以單獨投標人名義或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 日,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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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如以單獨投標人名義與本府簽訂契約,單獨投標人自與本府簽訂契約之日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億元整。
7.2.1.3 單獨投標人如以專案公司名義與本府簽訂契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7.2.1.3.1 單獨投標人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並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且專案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單獨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以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
7.2.1.3.2 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億元整。
7.2.1.3.3 單獨投標人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至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之日起 3 年內,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0%。
7.2.2 合作聯盟
合作聯盟應依下列規定與本府簽訂本契約:
7.2.2.1 | 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於得標日次日起 30 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並以 1 次為限。 | |
7.2.2.2 | 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並依合作聯 | |
盟協議書之認股比例,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 | ||
之全部;且專案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 | ||
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 | ||
以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 | ||
7.2.2.3 | 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億元整。 | |
7.2.2.4 | 合作聯盟之全體成員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 | |
設立登記時起至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之日起 3 年內,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0%。 | ||
八、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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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得標人與本府簽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 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詳附錄)時,本須知視為上開契約文件之一。
8.2 其他未列事項,悉依本契約及其附件與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x基地地籍清冊及地籍示意圖
地籍清冊
行政區 | 地段 | 地號 | 面積 (m2) | 公告地價 (元/m2) | 公告現值 (元/ m2) | 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 | 建蔽率 | 容積率 |
內湖區 | 潭美段 五小段 | 21 | 384.08 | 76,300 | 279,000 | 影視音產業區 | 60% | 360% |
內湖區 | 潭美段 五小段 | 21-1 | 2,529.39 | 76,300 | 279,000 | 影視音產業區 | 60% | 360% |
內湖區 | 潭美段 五小段 | 22 | 802.81 | 76,300 | 279,000 | 影視音產業區 | 60% | 360% |
內湖區 | 潭美段 五小段 | 22-1 | 2,691.51 | 76,300 | 279,000 | 影視音產業區 | 60% | 360% |
總計 | 6,407.79 | - | - | - |
備註:
1.土地所有權人皆為臺北市;管理機關皆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各筆地號之權利範圍皆為 1/1。
2.本基地之土地標示、面積及地籍圖,以簽約時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以都市計畫書圖為準。 3.公告地價資料為地政機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所公布之資訊。公告現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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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政機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所公布之資訊。
附件一 x基地地籍清冊及地籍示意圖
地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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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地範圍
附件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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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地範圍
備註:本基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以都市計畫書圖為準。
附件三~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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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附件 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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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之三 影視音產業類類別
電影 行業代碼 | 名稱 | 定義 |
5911—11 | 1.包含全部以動畫影片製成之電視節目、電影片製作 | |
動畫影片製作 | 2.從事線上動畫影片製作者,應歸入「線上影片節目製作」 | |
5911—14 | 電影片製作 | 從事線上影片節目製作者,應歸入「線上影片節目製 作」 |
5911—99 | 其他影片製作 | 從事線上影片及節目製作者,應歸入「線上影片及節 目製作」 |
5912—00 | 影片及電視節目後製服務 | 包括影片沖印及影片輸出、影片及電視節目剪輯、配音、字幕、轉錄、動畫特效後製等服務 |
5913—11 | 電影片代理及發行 | 包括電影片版權代理、電影片發行等。亦包括電影片 版權買賣及授權使用 |
5914—00 | 電影院 | 從事在電影院、戶外或其他場所放映影片之行業,包 括露天電影院等 |
5920—13 | 電影錄音、音效 | 電影錄音、音效 |
7719—15 | 電影及電視節目拍攝器材設備出租 | 電影及電視節目拍攝器材設備出租 |
7730—13 | 影音光碟租賃 | 包括影片、影音光碟、錄影帶等出租 |
9322—12 | 視聽中心 | 包括音樂影音視廳(MTV)店等 |
廣播電視 行業代碼 | 名稱 | 定義 |
5911—12 | 廣告影片製作 | 從事線上廣告影片製作者,應歸入 5911—15「線上影 片節目製作」 |
5911—13 | 電視節目製作 | 包括錄影節目帶等製作 |
5911—15 | 1.包括以網際網路傳輸、播放之影片及節目製作 | |
線上影片及節目製作 | 2.經由電視傳播之節目製作,應歸入 5911—13「電視 節目製作」 | |
3.經由電影院放映之影片製作,應歸入 5911—14「電 影片製作」 | ||
5913—12 | 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 | 包括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版權代理及發行等。亦包括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之版權買賣及授權使用 |
5913—99 | 其他影片發行 | 包括動畫影片版權代理及發行等。亦包括動畫影片之 版權買賣及授權使用 |
5920—14 | 廣播節目製作及發行 | 包括廣播節目預錄帶製作、廣播廣告製作、廣播配音 服務等 |
5920—16 | 電視節目錄音、音效 | 電視節目錄音、音效 |
6010—11 | 廣播電臺經營 | 廣播電臺經營 |
6010—12 | 網路廣播 | 網路廣播 |
6020—11 | 無線電視頻道經營 | 包括採用數位方式製播之無線電視頻道經營等 |
6020—12 | 衛星電視頻道經營 | 包括提供衛星傳播電視服務頻道經營等 |
6020—13 | 電視頻道代理商 | 包括代理或購買無線及衛星電視頻道節目播放權,並授權或轉售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轉播等 | |
6020—14 | 網路電視節目編排及 播放 | 網路電視節目編排及播放 | |
6101—11 |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 包括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 |
6109—11 | 衛星通信網路服務 | 包括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 | |
6312—11 | 線上影片串流服務 | 包括提供線上電視節目、電影及影片等串流服務 | |
7603—99 | 其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 | 包括代理非流行音樂歌手、演員、藝術家、作家、運動員、模特兒等簽訂合約或規劃事業發展等經紀服務 定義 | |
流行音樂 行業代碼 | 名稱 | 定義 | |
4583—13 | 影音光碟批發 影音光碟批發 | ||
註: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不允許批發業 | |||
4764—11 | 音樂光碟、影片光碟 零售 | 音樂光碟、影片光碟零售 | |
4869—13 | 影音光碟零售攤販 | 影片音樂零售攤販 | |
5611—16 | 有娛樂節目餐廳 | 不包括酒家、歌廳、舞廳 | |
5920—11 | 流行音樂發行 | 1.包括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及具流行性質特色之音樂發行,如流行音樂之唱片、線上音樂、音樂錄影 帶、伴唱帶等發行 | |
2.非流行音樂發行,應歸入 5920—99「其他聲音錄製 及音樂發行」 | |||
5920—12 | 音樂詞曲版權代理及授權使用 | 包括取得音樂詞曲版權,授權使用於各類型媒體使用,如廣播、電視、電影及其他媒體等 | |
5920—15 | 錄音工程 | 包括唱片、錄音帶錄製、廣告配樂錄製、代客錄音等 | |
5920—99 | 其他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 | 1.包括非流行音樂發行、手機鈴聲製作、手機鈴聲發 行等 | |
2.未發行音樂,僅提供串流收聽或下載之服務,應歸入 6312—12「線上音樂串流服務」 | |||
6312—12 | 線上音樂串流服務 | 包括提供線上音樂串流、數位歌曲下載等服務 | |
7603—11 | 流行音樂歌手經紀 | 包括代理流行音樂歌手簽訂合約,培訓養成、規劃事 業發展等經紀服務 | |
7719—13 | 舞臺燈光、音響設備 出租 | 舞臺燈光、音響設備出租 | |
9010—15 | 音樂詞曲創作 | 音樂詞曲創作 | |
9020—16 | 流行音樂表演 | 包括具有大眾普遍接受及具流行性質之音樂演唱及演 奏等 | |
9030—13 | 流行音樂展演空間經 營 | 包括提供音響燈光等硬體設備,供現場表演流行音樂 之展演場所等經營 | |
9030—16 | 流行音樂表演活動籌辦、監製與經紀 | 包括具有大眾普遍接受及具流行性質之音樂表演活動籌辦、監製與經紀 | |
9322—11 | 視唱中心(KTV) | 包括xx OK 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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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投標文件檢核表
文件項目 | 正本份數 | 影本份數 | 格式 | 備註 | 投標人自行檢核勾稽 |
1. 投標廠商切結書 | 1 | - | 附件五 | 合作聯盟之各成員應分別檢具。 須經公證或認證。 | |
2. 合作聯盟協議書 | 1 | - | 附件六 | 單獨投標人,免附。須經公證或認證 | |
3. 中文翻譯切結書 | 1 | - | 附件七 | 無翻譯文件者,免附。 須經公證或認證。 | |
4. 投標人一 般資格證明文件 | - | 1 | - | 合作聯盟之各成員應分別檢具。 | |
5. 投標人財 務資格證明文件 | 1 | 合作聯盟之各成員應分別檢具 | |||
6. 投標保證 金繳交證明文件 | 1 | - | - | 不得補正及補件 | |
7. 價格標單 | 1 | 附件九 | 單獨密封項 不得補正及補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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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本表所列第1~6 各項繳交文件須依本須知第5.7.1 條規定辦理,合併密封於「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內。
2. 本表所列第7 項文件須依本須知第5.7.2 條規定辦理,裝入「價格標單套封」內並妥予密封。
投標人(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
投標人名稱: (請加蓋投標人名稱章)投標人統一編號:
投標人地址:
代表人名稱: (請加蓋代表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投標廠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請 填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成員名稱) (下稱本公司),茲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告之「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 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下稱本案)投標須知及其補充文件,參與本案之投標,除願遵守各項作業之規定完成手續外,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已詳讀投標須知之內容,茲同意並承諾遵守投標須知及其補充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投標須知及其補充文件與本切結書內所載投標人應盡之義務。
二、本公司有意願參與投標,並同意遵守臺北市政府及招標機關所提之要求。
三、為審查本公司之資格,本公司同意並授權臺北市政府或招標機關以任何方式查證本公司所提投標文件等一切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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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同意對投標須知之任何疑義,以臺北市政府及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本公司對投標須知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權利損失,概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五、本公司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六、本公司所提送之證明文件如非正體中文時,本公司依投標須知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不得為得標人,且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七、本公司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投標文件內容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之情事。臺北市政府或招標機關如因本公司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時,本公司應承擔一切責任並負擔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一切程序費用、事務費用、管理費用、律師費用,及臺北市政府或招標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所生一切賠償責任,或因臺北市政府或招標機關與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明造成臺北市政府或招標機關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案推動之損害),本公司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八、本公司已確認並擔保投標文件內所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已取得相關當事人同意並符合法令規範。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遵辦理,願依規定負完全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臺北市政府
具切結書人(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成員)
具切結書人名稱︰ (請加蓋投標人名稱章)具切結書人統一編號:
具切結書人地址:
具切結書人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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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本切結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
二、投標人如為合作聯盟投標人,其各成員應分別各自填寫本切結書。三、本切結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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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 |||
□第1款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
□第2款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稱謂: | |
□第3款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受託人名稱: | |
□第4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
□第5款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 |
□第6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
表2: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
x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第3條
x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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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附件六
合作聯盟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請填寫合作聯盟投標人全體各成員名稱)
(下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 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下稱本案)之投標,茲願意於 x合作聯盟得標後共同籌組公司及辦理後續簽約工作,本合作聯盟之共同 協議內容如下:
一、本合作聯盟同意由 (請填寫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為本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代表本合作聯盟投標本案之一切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處理投標、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比價等一切與本案有關事宜)。任何由授權代表公司具名代表本合作聯盟之行為,均視為本合作聯盟全體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或招標機關對於授權代表公司之通知,與對本合作聯盟所有成員之通知具相同效力。
二、 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應包含各立協議書人就發起設立專案公司之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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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四、 本協議書內容皆不得變更五、 對授權代表公司之授權
x合作聯盟對授權代表公司之授權,非經事先書面通知招標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授權之限制對抗招標機關。
六、 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x協議書自簽訂日起生效,持續迄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日,本協議書即日終止:
(一) 招標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非本案得標人、亦非本案次得標人之日。
(二) 本合作聯盟組成之專案公司與臺北市政府簽訂「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之日。
七、 立協議書人同意於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對臺北市政府及招標機關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立協議書人(合作聯盟投標人各成員)
立協議書人名稱: (請加蓋投標人名稱章)
立協議書人統一編號:立協議書人地址:
立協議書人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立協議書人名稱: (請加蓋投標人名稱章)
立協議書人統一編號:立協議書人地址:
立協議書人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注意事項:
一、本協議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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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協議書內合作聯盟投標人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重製。
三、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須知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覈實議定;合作聯盟投標人如有其他協議,請以另增列條文方式,覈實填載。
四、本協議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應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相同。
五、本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中文翻譯切結書
具切結書人 (請填 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 名稱 ) 承諾所提送書件中之中文翻譯均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如有不實,致造成資格審查作業有所違誤,概由具切結書人負責,並賠償臺北市政府及招標機關因此所受一切損害,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臺北市政府
具切結書人(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
具切結書人名稱︰ (請加蓋投標人名稱章)具切結書人統一編號:
具切結書人地址: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具切結書人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注意事項:
ㄧ、本切結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
二、本切結書之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應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相同。
三、本切結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
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行(機構)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 (請填 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提
供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之投標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機構)於註記後將該存單支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
(機構)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機構)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貴行(機構)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機構)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後列存單, 貴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貴行(機構)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機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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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銀行(金融機構)
存款人(出質人): (請加蓋原留存單印章)
地址:
債務人: (請填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地址:
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請加蓋印章)
存單種類 | 帳單或存單號碼 | 起迄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地址: 質物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之一
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 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之投標保證金之質物債 權。
三、本行(機構)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民國 年 月 日 _字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機構),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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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機構)領取。
此致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質權人)
銀行(金融機構) 啟 (請加蓋印章)
地址: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 帳單或存單號碼 | 起迄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
價格標單
標案名稱: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一、 投標人名稱: (請填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二、 投標人統一編號:
三、 投標人地址:
四、 代表人名稱:五、 投標權利金:
新臺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應以正體中文大寫書寫,例如: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且不能塗改及不得低於底價新臺幣 元整。)
六、 投標人願依上開投標權利金於上列標的物投資開發並設定地上權,一切手續願依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辦理。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七、 投標人名稱章:
八、 代表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本價格標單之投標權利金文字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得標人之資格。
二、本價格標單之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應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相同。
附件十
授權書
投標人 (請填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授權下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投標人參加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之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及行使比價,該代理人資料如下:
投標人名稱:
印章:
投標人統一編號:投標人地址:
代表人名稱:
投標人名稱章 代表人章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代理人姓名: (簽章)
代理人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代理人電話:
注意事項:
一、本授權書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
二、本授權書之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應與投標廠商切結書之投標人名稱章、代表人章相同。
三、投標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參加資格審查、開啟價格標及行使比價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投標人如由公司代表人到場,該代表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應攜帶與投標廠商切結書相同之投標人名稱章及代表人章,無須填寫及出示本授權書。
2.投標人如由代理人到場,該代理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本授權書。四、本授權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投標文件套封檢核表
文件項目 | 投標人自行檢核勾稽 |
1.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 (密封) | |
2.價格標單套封 (密封) |
備註:投標人之各項繳交項目請註明清楚,依本須知規定分別密封,並依序排列於本表後。
投標人(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投標人名稱: (請加蓋投標人名稱章)
投標人統一編號:投標人地址:
代表人名稱: (請加蓋代表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
案名: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
說明: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一、本套封應密封。
二、本套封應裝入本須知規定之投標文件檢核表、投標廠商切結書、合作聯盟協議書(如有)、中文翻譯切結書(如有)、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投標人名稱: ( 請填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投標人地址:投標人電話:代表人名稱:
附件十三
價格標單套封
案名: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價格標單套封
說明:
一、 本套封應密封。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二、 本套封應裝入本須知規定之價格標單。
投標人名稱: ( 請填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投標人地址:
投標人電話:代表人名稱:
1 | 1 | 0 | 0 | 8 |
附件十四:投標文件套封
案名: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收件人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收
送達或寄達投標文件地址:xxxxxxxxx0 x 3 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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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名稱: (請填寫單獨投標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 (務必填寫)投標人地址:
投標人電話:代表人名稱:
聯絡人姓名/電話:
注意事項:
一、 本套封應密封。
二、 本套封應裝入投標文件套封檢核表、資格及投標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套封、價格標單套封。
三、 本套封應書寫投標人名稱、地址、電話及代表人名稱;並提供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以為招標機關聯繫之用。四、 本套封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如逾時寄(送)達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不予受理。
投標須知附件-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