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品名、規格、廠牌、CNS15030 分類、單位、單價詳列如附件: (計價幣值:新台幣,NTD)
2020 年 9 月版 一 般 氣 體 訂 購 合 約 書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醫療財團法 馬偕紀念醫院 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合約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下列物品,經雙方同意,議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個月。如有必要時,得經雙方同意後展延本合約之期限,或繼續生效,但應於本合約期限屆滿日一個月前以正式書面通知辦理;雙方若無以正式書面(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郵寄、電子郵件或得藉以顯示文字、表示其用意之手機通訊軟體應用程式,下同)表明不續約或協議修改約定之意者,且甲方具依乙方書面通知之金額給付延續期間之採購費用時,則本合約於乙方收到甲方給付之採購費用後,溯及自有效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延續壹年,嗣後之展延亦同。
二、品名、規格、廠牌、CNS15030 分類、單位、單價詳列如附件: (計價幣值:新台幣,NTD)
資材代碼 | 品名 | 規格(含廠牌) | CNS15030 分類 | 單位 | 單價 |
三、交貨期限及地點:乙方應按甲方指定數量、規格於訂購日起 3 日不變期間內,以訂貨批次為據運交至甲方指定地點交貨(運費由廠商自理)。如須送貨至使用單位者,送貨人員應注意自身清潔,避免污染病房。
四、交貨辦法:依甲方訂購量供應,在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中途缺貨,乙方如有預期即將缺貨者,應於缺貨發生日前十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知悉,以為應變。
乙方如未確實履行上開義務者,則甲方得以本合約第七條違規罰則辦法逕為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五、驗收辦法:
(一)乙方所交貨品經甲方試用或檢驗後,如有發現與合約品項不符之情事者,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天內調換或補足合格新品;就本合約所交付之貨品,甲方亦得抽樣檢送第三方或其他公益機構化驗,其檢體及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其因驗收程序所需之使用量得不償付貨款。
(二)乙方貨品容器上,均應貼妥化學品危害圖示(內容: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供應者名稱地址與電話)及製造日期與批號,效期須達一年以上方可驗收,若未按本合約所載規定交貨時,甲方得拒絕驗收。
(三)貨品在有效期限前六個月未用完時,乙方應負責調換合格新品或照進價收回,否則甲方所蒙受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四)乙方如未按本合約所載規範為貨品之交付時,甲方除得拒絕驗收外,並得要求因遲延交付而所受之損失及懲罰性違約金;如使用過程中容有發現變質、效果不彰、或產生不正常反應等情事時,乙方均應無條件依不良品數調換二倍之物品,其一切損失與後果亦概由乙方負責自理。
(五)乙方如因連續發生上開交貨問題者達交貨量之 5%時,甲方得逕為終止合約並將其列入不良廠商;就前開供貨或品質問題如有引起醫療糾紛或其他爭議事項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六)若乙方所提供之貨品該其原料來源遇有變更者,乙方應於預訂交貨日二日前以正式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其同意後,方得為進貨程序之續行;否則甲方得逕為退貨,並由乙方負擔所有運費。
(七)乙方應在交付之上,加蓋交貨廠商印章及封條,以資識別與查驗;另包裝如有所更改者,亦應以書
面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得為之,否則甲方得逕為退貨處理。
(八)如因甲方簽訂本合約後,因故致原簽約品項無法繼續使用,經甲方通知者,乙方除願配合甲方終止該採購品項之合約外,並願就該採購品項剩餘未拆封使用之部份予以回購處理。乙方不得因該採購品項合約之终止而向甲方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七、違規罰則:
(一)乙方於接獲訂單後,若有無法遵期交貨、未依交貨期限交清貨品或未依規定期限調換合格品等情事者,每逾一日,應按貨款總金額扣罰千分之二(0.2%)以為懲罰性違約金;但如係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而致生遲延給付情事,且乙方能於 一 週內提出證明並經查明屬實者,甲方得免計逾期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計罰以本合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20%)為上限。
(二)在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中途缺貨,否則:
1. 甲方如在他處臨時採購之損失差額,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2. 甲方調用產品價格低於目前使用廠牌者,加扣延遲天數懲罰性違約金計罰依據的 1/2(0.1%)。
3. 無法明確告知貨品欠缺期間者,甲方得逕為終止合約。
(三)若遇全球性缺貨(且無相同成分之貨品),致無法穩定供應該項貨品,乙方應事先知會甲方,並提出事證、經查屬實及保證優先供貨予甲方後,則可不予罰款;但如甲方另發現乙方違背前開承諾於該缺貨期間尚供貨予他人者時,則得依本條款第一項所規定之罰則加倍罰扣(每日千分之四(0.4%))或以第二項之規範逕為執行。
(四)乙方應提供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貨(物)品,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嚴重影響該貨物品質或安全,進而造成貨品回收或下架等事宜者,甲方除得依法追究、終止合約及停止往來一年外,並得依實際產生損失向廠商求償。若情節較輕者,則依實際回收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向廠商求償。
(五)除本合約書另有約定者外,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違反或不履行本合約書任一約定者,未違約之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之當事人於 30 日內改善。
違約之當事人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未違約之當事人得終止本合約書,如有損害者,得向違約之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六)甲乙雙方如有任一方因故未能繼續履行義務時,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約;因前述情事致有尚未完成之合約權利、義務者,應由雙方另行協商完成之。
八、付款辦法:乙方同意依據甲方貨款申請流程作業方式為該交付貨品款項之給付申請。
九、本採購貨品若有因侵權或來路不明等情事,致涉及法律爭議或損害賠償等問題者,應由廠商(乙方)全權負責;合約內容若有誤繕時,則應以正本為主,合約條文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並應以甲方網站公告為主。
十、本合約當事人雙方應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對方相關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一、爭議處理:
(一)因本合約所生之法律關係應依中華民國相關之法律規定解釋及適用之,且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約相關規範致生爭議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並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於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如未能達成協議而致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為合約權義之履行,但經甲方同意暫免履行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後已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十二、本合約之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合約本文有相牴觸者,則以合約本文為準。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規範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如由雙方另行以書面議定為附件者,則該附件應為本合約之ㄧ部份,同受約束,屆時如本合約內容與該附件有所牴觸時,則應以該附件為準。
十三、附則:
(一)供應貨品之乙方資格及貨品規格均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要求,且確為該貨品許可證持有之供應商或具授權之販售商,以確保貨品流通之品質。
(二)乙方所交付貨品/回收物品除應保證絕無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外,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侵犯他人權利致發生糾紛時者,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三)甲乙任一方如欲使用他方、他方之員工及他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其他標章(包括文字及圖像)及網址(包括但不限於網址超連結、QR CODE等)於本合約相關之廣告、宣傳行為或使大眾認知甲乙雙方有合作發展之關連性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說明、產品廣告、產品文宣、產品目錄或大眾傳播之使用),應事先獲得他方書面同意且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四)甲乙任一方就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重大消息或新聞如涉及他方者,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他方所提供之對外消息披露制度,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以有形或無形之方式告知、傳播或提供。
(五)甲乙雙方應使其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股東、受僱人、受託人等執行本合約之人遵守本條規定內容,並負擔同等於本條之義務。
甲乙任一方如違反本條之規定者,視為重大違約,每次違反即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壹拾萬元,如因而致對方受有損害者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且須於收到他方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消或撤回所有相關廣告、宣傳、重大消息及新聞,並將違約產品下架。
(六)若有違反本條項約定之情事,應依本合約第八條(違規罰則)之約定辦理。
(七)本條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不因本合約所定之期間屆至、終止、解除、無效或得撤銷而失其效力。
十四、本合約書設正本壹式貳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副本壹份,由甲方之財務室收執。除立合約書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其餘空白
立合約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甲 方: 馬偕紀念醫院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負責人:xxx
地 址:104217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92 號統一編號:04007602
乙 方:負責人: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