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 □同意(Y) □不同意(P)將本人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與往來交易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由 貴公司依法令規定提供予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上列),作為宣傳、行銷、合作推廣或提供服務之用,並得交互運用。(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期貨顧問委任契約文件 壹、 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立契約書 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 期貨顧問事業: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 |
第一條 |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及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相關商品為限。前項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
第二條 |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按甲方所簽訂之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
第三條 |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簽訂之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等相關文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契約之顧問報酬詳參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訂購商品金額,期貨顧問服務提供期間依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上訂購期間,乙方按甲方簽署之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向甲方收取報酬及各項費用。 (三)甲方應於每筆訂購後三個營業日內以匯款、轉帳、臨櫃存款或信用卡方式支付所選取服務項目價款,俟甲方付款完竣後,乙方始分別提供相關之服務,並開立當月發票予甲方。 乙方帳戶如下: 戶名: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日盛銀行松江分行 帳號:002-01008752868 (四)甲方所訂購之單項期貨顧問服務擬暫停或終止者,乙方應依據本契約第十條第(一) 、(四)、(五)及(六)項約定方式將已收顧問報酬退回甲方。 (五)乙方保留變更、終止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期貨顧問服務之權利,並將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通知甲方,甲方若有異議,須在發出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告知乙方,否則視為無異議,甲方嗣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或為其他請求。 |
第四條 |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產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惟有權機關或司法檢調單位依法進行之查調,則不在此限。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四)如有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經理人、受僱人或受託人)諉稱代表乙方協助甲方從事上述行為,甲方應予嚴拒,否則概與乙方無關。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於任何第三人,惟有權機關或司法檢調單位依法進行之查調,則不在此限。 |
第五條 |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亦不得有其他侵犯乙方著作權之行為。 (五)乙方強調不保證獲利,並已同時對甲方說明相對之風險存在。 (六)乙方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僅供參考,甲方應自行研判投資風險,乙方對於該資訊內容之正確性、完整性、連貫性及時間性概不保證及負責;若因廠商或線路等因素,致相關資訊傳輸中斷、錯誤或不完整,亦同。 (七)甲方同意如因行動電話業者、網際網路及電子媒體經營業者等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在區域無基地台可供收訊、電子信箱容量不足有線及無線傳輸受阻礙等),致甲方無法正常接收行動電話簡訊、電子報或諮詢服務者,乙方毋庸負責。 (八)甲方同意願遵守期貨法令之規定,不將所有之印鑑、款項、及存摺交由乙方員工保管或與其間有借貸金錢或其他法令禁止事項,且不概括授權委 託乙方員工代其操作期貨交易,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如乙方員工向甲方提出前揭不法需求,或甲方發現疑似前開情事者,請立即通知乙方。 |
第六條 第七條 | 存續期間及自動續約: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為一年,自雙方簽署日起即生效,甲方即成為乙方有效會員。 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其後亦同。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修訂之。 |
第八條 |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一)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二) 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其他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簡訊、電子郵件、傳真等) 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三)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書面或其他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簡訊、電子郵件、傳真等)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四)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1.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2.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3.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
第九條 |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除講座費用外,免付顧問報酬。 | |
第十條 | 契約之終止 (一)甲方因故暫停所訂購之單項期貨顧問服務,須以書面通知暫停該項服務,自暫停日起一年內未恢復者,視同服務期間履行屆至。甲方之暫停服務申請須經乙方同意後始得生效。 (二)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2.當事人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三)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次日起,本契約終止。 (四)本契約終止或暫停單項期貨顧問服務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1.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扣除因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相關費用(如傳輸設備、固定及行銷費等)後,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2.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3.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五)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相關費用(如傳輸設備、固定及行銷費等)由甲方負擔,乙方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六)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或暫停單項期貨顧問服務,且甲方業以信用卡支付顧問報酬者,甲方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除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外,乙方不得另行要求扣除信用卡刷卡手續費。信用卡退費金額,應退回甲方 付款之信用卡帳戶並於信用卡帳單中做負項處理。 |
第十一條 |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四)、(五)、(六)項之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25042088#888),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x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
※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分,期貨交易人仍須自行負擔。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 四、乙方提供「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產品或服務,(1)如有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或交易策略時,甲方應事前充分瞭解其內容與功能後再行設定、使用,並應視個人承擔風險之能力與資金狀況而定,避免因操作不當或不正確、設定錯誤或認知錯誤,而導致交易損失。(2)絕不保證獲利且運用於期貨交易具有一定之風險,若有出現預設警示提醒,務必慎思後再執行。(3)極活絡價格變動迅速市場行情下,可能產生延遲、錯誤或無法執行交易及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之風險。(4)電子交易有委託買賣無法傳遞或遲延風險,或因市場波動、流動性不足、報價遲延、電腦軟體錯誤或操作不當,而有導致錯誤、遲延或失敗之風險。 ※聲明事項※ 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甲方簽名或蓋章) |
貳、 日盛期貨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公司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客服(0800-088- 268)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期貨經紀、期貨經理、期貨顧問、期貨信託、證券交易輔助人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代理人等相關金融業務 | 068 信託業務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82 其他諮詢及顧問服務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戶籍資料、住居所、通訊方式、職業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 處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 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期貨交易所、同業公會等依法令授權辦理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相關機構)。 四、依國內外法令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對第一點所 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參、 日盛金控保密措施聲明
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日盛證券、日盛銀行、日盛國際產代、日盛期貨及日盛人身保代)進行行銷活動之客戶資料來自於已與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往來的客戶,或客戶使用由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提供之服務或自各項行銷活動所取得的資料,或依相關法規,或自已公開之資料中獲得。日盛金控各子公司取得客戶資料後,將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嚴格控管客戶資料之存取,任何未經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正式授權之人員不得蒐集、使用或保管客戶的資料。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將採嚴格措施保護客戶資料,並遵照相關法令,置有嚴密之防火牆及防毒系統以防止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資料之傳輸,除以安全加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外,並依相關資料檔案管理措施保護資料安全。客戶資料如有變更,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得以電子傳輸或電話方式通知外,應隨時以書面通知日盛金控及所屬各子公司修改。客戶應直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及共同業務推廣,本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依客戶之指示辦理,停止使用客戶資料。(上開保密措施及其相關訊息均登載於日盛金控(xxxx://xxx.xxxx.xxx)及所屬子公司各專屬網站,請務必詳閱。)
肆、 客戶資訊交互運用同意書
立約人瞭解 貴公司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得將立約人之姓名與地址運用於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產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盛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進行行銷。
立約人 □同意(Y) □不同意(P)將本人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與往來交易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由 貴公司依法令規定提供予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上列),作為宣傳、行銷、合作推廣或提供服務之用,並得交互運用。(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立約人得隨時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貴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停止就立約人相關客戶資料於進行行銷或合作推廣時,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但如立約人明確指示停止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範圍非及於所有子公司者, 貴公司得依立約人通知之意旨辦理。(前述子公司有增、減或名稱變更者,得以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配合修訂本同意書範圍)
本委任契約文件包括:
壹、期貨顧問委任契約;貳、日盛期貨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參、日盛金控保密措施聲明;肆、客戶資訊交互運用同意書;以上各契約、風險須知、聲明事項、告知事項、同意書之全部內容業經本人(委任人)詳閱予以充分瞭解,本人願接受本契約全部內容之拘束,如法令函釋有所變更,貴公司得於合法範圍內對本契約內容作修正調整後逕予適用,本人擔保所提供之資料均為真正。
立 契約書 人
甲 方 乙 方
姓名(名稱): (簽名xx)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4706950
代 表 人:xxx
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許可證照字號:110 年金管期總字第 006 號通訊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xxx:(00)0000-0000傳真號碼:(00)0000-0000
傳真號碼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