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行政大樓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工作契約書
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以下簡稱甲方)為「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行政大樓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工作」委託大丰國際視覺傳達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創作設計暨設置,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一、 工作名稱: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行政大樓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工作。
二、 設置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 538 等 12 筆地號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行政大樓新建大樓基地內
三、 契約總價: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本費用不隨物價指數調整。四、 契約期限:
(一)本契約於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並起計工期,乙方即開始執行全部工作。
(二)藝術作品需於本處函發決標通知之日起 90 日曆天內設置完成及提送「公共術設置完成報告書」。
(三)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能歸咎乙方之責任導致工作進度受影響時,經乙方書面申請及甲方查證屬實後(必要時甲乙雙方會同至現場勘驗),照實際日數核算延長工程期限。
(四)本契約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經台北市審議通過及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為保固期。
五、契約範圍:
(一)本契約包括:
契約條文、公開徵件須知,決選時乙方所提並經甲方核可之相關圖說文件、契約所附之規範、詳細價目表。乙方應依所提之設置計畫負責施工並提供甲方咨詢及宣傳之服務。本契約暨附件均屬本契約之一部份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甲方對乙方的經紀人、簽約對象或代理人無契約關係。
(三)乙方須負責公共藝術作品之規劃設計,其作品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辦理設計,並經甲方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施工、說明、契約款請撥等事宜。乙方與建築施工廠商之配合事項,請乙方自行協商。該部份公共藝術作品之設置所需之配合施工廠商所需經費,除乙方已提送需甲方配合且經核可者外,一併列入公共藝術作品設置經費之一部份。
(四)「公共藝術設置完成成果」內容包括:
1.作品介紹:包括藝術品名稱、完成日期、作者姓名、材質、完成作品的尺寸及重量、管理維護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
2.設置完成之創作品及完成照片與施工設置過程之照片或紀錄片等資料。
3.「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含最後修正核可版本)。六、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訂契約前繳交契約金額百分之十(計新台幣 元)之現金(或可兌現之即期支票)、以銀行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支票、公債(政府發行可供作履約保證者)、銀行出具之個人信用狀、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單(聲明拋棄行使抵銷權)或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聲明拋棄行使抵銷權)予甲方收存作為履約保證金。
(二)前述履約保證金將於完工後無息退還百分之五十,剩百分之五十作為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時無息退還。
七、付款辦法:
(一)第一期:訂約後及乙方檢送藝術作品之相關詳細圖說、預定時程資料及照片等之藝術品設置計畫書,經業主核可後撥付契約總價百分之廿五,計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整。
(二)第二期:藝術品安裝設置完成,提交甲方核可之「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可撥付總價之百分之六十計新台幣柒拾萬捌仟 元整。
(三)第三期:驗收合格及「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經臺北市公
共藝術審議委員會通過時付清尾款。八、印鑑:
(一)乙方之印鑑應與其在地方單位主管機關登記者相同,如因印鑑遺失,必須向主管機關與甲方掛失,並登報三天聲明作廢,然後檢同三天整張報紙,向甲方申請備案。
(二)乙方向甲方領取款項,其單據上所蓋印章應與本契約所蓋印鑑相同。
(三)工作進行中,乙方如因印鑑或負責人變更情事,除按規定向地方單位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變更。
九、一般規定:
(一)正式書面通知
在本契約內,雙方之間一切往來文件均以掛號郵件或簽收投遞方式處理。
(二)不可坑力情事
1.不可抗力情事,乙方(個人或小組)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契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xxx將此不可抗力事由儘速通知甲方,在上述不可抗力情事存續期間,訂約雙方俱不負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擱之任何作業時間,惟原因消失後乙方應即恢復作業,不得藉故拖延。
2.若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導致契約規定之全部或部分受停頓達三十天以上,而其情況又不足以考慮終止契約時,訂約雙方同意以合理公平方式協議修訂契約。
3.不可抗力之事故如下:
(1)國際情事發生重大變化,或受戰爭影響。
(2)叛亂、暴動及罷工,但乙方及乙方員工除外。
(3)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之停工、徵用、 没收、拆毀、或禁運。
(4)一切天災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及洪水等造成之意外災害。
(5)工地對外通路遭遇災害,致交通連續中斷。 (6)核子反射或放射污染。
(7)其他經甲方確認係為不可抗力之情事。十、原創性保證:
(一)除非另有約定,乙方應保證本作品為原創作品,且是唯一版本,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否則乙方須負全部賠償責任,同時乙方若未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販售或複製本作品。
(二)乙方同意其創意與技術是本契約基本要素。在未取得甲方同意下,乙方不得將本作品具藝術性或設計性之內容讓渡給第三者。
(三)乙方所提供之藝術品,若經甲方(含評選委員會)查屬非上述之原則作品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追繳已付之全部費用。
十一、作品裝置要項:
(一)作品裝置工地管理
1.作品裝置施工時所需之供水、供電系統由乙方負責。
2.乙方在作品裝置地點,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以維護公眾安全,並應確實辦理一切保險投保事宜。
3.藝術品裝置地點屬甲方所有時,乙方應於每日下工後清理工地,並於施工時保持進出口、通道與防火巷的暢通,以利甲方日常業務運作及確保公眾安全。
4.乙方應於竣工時,清理及移除工地廢料、未用材料、雜物及臨時設備、機具、棚架等,並完成必要之復舊工作。
(二)監工事宜
1.甲方得指派專人或單位負責監督乙方施工,並得於工程進行中邀請評審委員至乙方工作場址辦理勘訪。
2.乙方應指派有經驗的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施工事宜,並應負監工之責且接受甲方監督。
3.工作需會同雙方監督時,雙方監督或監工人員應於約定時間到逹工地,共同進行監督。
(三)施工要領
1.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及竣工時,取得所有相關證、執照,並在工程進行中負責聯絡事宜。甲方應協助前述相關證照取得之作業協助事項。
2.本工作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章,依其規定維護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清潔。有關工地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保護、清潔等費用已包括在本契約工程總價內。
3.乙方執行本工作時,不得妨礙人員進出。但因施工需要致有礙交通時,乙方應預設安全設備及警告標誌後始得動工,倘因設備不當或維護不周,而發生任何事故時,乙方應全權負責。
4.施工期間,甲方雙方應互相配合、 栛調,以利施工進行。
5.乙方對有機密性之工作,無論任何文件、地點、時效等均應代為保密,不可洩漏,否則應負法律責任。
十二、變更設計:
(一) 乙方應依本契約及附件之規定製作及設置藝術品,如因特殊原因致約之設計、材質或施工方式,無法適用而需變更者,得重新評估並徵得甲方同意後,始得予以變更。另如遭遇施工之困難(如管線 等因素),甲方得要求乙方做必要之變更。
(二) 作品變更以二次為限,並以書面向甲方提出變更申請。此變更提案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工作天數及增加費用。
(三) 甲方基於不可抗力原因或因藝術品設置地點客觀限制因素(如管線等),在不損及藝術品原創意旨前提下,甲方得要求乙方做合理必要之調整變更,乙方不得要求增加費用。
十三、保固:
(一) 本工程自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一年,乙方並應立保固切結書。
(二) 保固保證金
1.工程經正式驗收辦理竣工計價時,甲方應於乙方之尾款內,扣存契約總價百分之五,計新台幣xxx仟元整,作為保固保證金。
2.如乙方未履行保固責任時,甲方得動用上述保固保證金,辦理修復改善工作,若有不足金額,應向乙方追繳之,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3.保固保證金之扣存,除另有規定外,以一年為限,於期限屆滿後,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視保證金之動用情形無息發還。
4.上述保證金依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三) 在保固期內,除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壞外,餘因乙方施工不良或使用材質不佳而致損壞者,乙方應依照施工圖樣立即免費修復,如延遲不修復,甲方得動用工程保固金代為修復。
十四、保險:
乙方應依規定投保工程險(包括工程標的物、工程材料、甲方提供的材料)員工保險及第三人意外險等。
xx、著作權:
詳公開徵件須知第十三注意事項之(一)與(二)。十六、終止契約:
(一) 因甲方之需要而終止契約
1. 甲方認有必要時,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工程,按契約單價或單價分析內相關單項價格計付乙方,乙方所完成之工程,乙方應繼續維護至甲方接管為止。
2. 因甲方之事由終止契約如甲方在非歸責乙方之事由下終止本契約,乙方得依工程進度所支付費用提出賠償,以彌補此舉對乙方造成的損害。
(二) 因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
乙方在工作未竣工前,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曱方得視工程進度,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
1. 乙方未能如期開工,或於開工後作輟無常,任意停止工作,或有人力不足、材料、機具等欠缺,甲方認為不能如期竣工時。
2. 乙方有偷工減料情形,不服制止時。
3. 乙方有違背契約文件之規定,及不服從甲方之監督。
4. 乙方因遭遇變故自行離去,或身故而無妥適人員負責履行契約之義務時。
5. 乙方犯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令之罪名,被主管機關羈押身體不能自由時。
6. 乙方如發生破產或禁治產宣告者。
7. 乙方未依規定期限內,辦妥工程保險事宜,經甲方考評認定履約能力堪虞者。
8. 乙方若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情事者,將終止本契約。
(三) 若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繼續按契約作業已屬不可能時,訂約之任何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契約,並按規定辦理契約終止。
凡因上列情形終止契約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契約終止及終止生效日期,並得選擇追回所有已付款項,或擁有作品、完成或未完成之文件、固案、模型、材料和機具等,並由乙方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十七、爭議之解決:
(一) 如執行契約而引起爭議時,應由雙方協議之,若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報請台北市公共藝術委員會調處。
(二) 如調處不成,雙方同意提付仲裁。仲裁應在台北市按中華民國
「仲裁法」辦理。仲裁之決定應為最後定論上據以結束雙方之爭議。在仲裁期間除非甲方特別提出須予擱置之工作項目應留
待裁定後辦理外,本契約之其他作業及付款仍應繼續進行。
(三)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十八、逾期罰款:
(一) 逾期罰款之計算按公開徵件須知十四、罰則(二)辦理。
(二) 逾期賠償累計最高金額以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逾限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之一部分或全部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十九、驗收:
(一) 乙方應於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竣後,書面報請甲方驗收。並由甲方安排會驗事宜。
(二) 驗收時如發現乙方所作工程與設計圖、說明書及甲方正式通知文件有不符或不合格之處,應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正或重作完妥,再行檢驗。倘乙方未在指定期限內修正或重作完妥,則其超過之日數應按照本契約逾期賠償之規定辦理,必要時甲方得代為辦理,其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並不得提出異議或任何要求。
(三) 作品設置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一年期間,乙方應就作品製作材質與技術方面,提供品質確保之必要服務。
二十、本契約內,若有其它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會同協商並同意後修改之。
二十一、本契約書所訂事項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交付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委員會公斷議決。甲乙雙方無法依照前項方式解決時,雙方協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十二、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加蓋印信後生效,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7 份,分存甲方 6 份,乙方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負責人:處長 x x x
地 址:11467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193 巷 12 號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大丰國際視覺傳達有限公司負責人:x x x
地 址:00000 xxxxxxxxx 0 x 000 x 0 xx 0
x x:(00)2311-5985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碼:1286307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