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
1. 协议及交易平台
1.1 Swissquote Bank Ltd(「本银行」)为交易货币、贵金属及其他予以支持的金融工具(包括(视情况而定)差价合约( “ CFD”,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s”
))和货币期权(统称「外汇工具」)提供交易平台,
例如Advanced Trader及MetaTrader(包括网页及流动版本)及可能不时提供的其他交易平台(「外汇平台」
)。
1.2 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规管外汇平台之使用及以此进行的交易(「外汇交易」),不论相关外汇交易是以电子方式或由在本银行交易部(「交易部」)的协助下展开。
1.3 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并须适用于本银行就外汇交易提供的服务。
1.4 客户已阅读及理解并接受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的所有条文,以及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提述文件所载的资料,特别是外汇风险披露声明、本银行网站、任何交易规则(定义见下文)及本银行网站或任何外汇平台提供的众多发行章程、数据概要及其他数据表。上述所有文件均为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的组成部份。客户承认及同意,一旦客户在本银行网站或外汇平台提供的发行章程、数据概要及其他数据表规限下或据之完成一项外汇交易,本银行即视客户已接受该文件的条款。
1.5 除非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另有订明,否则一般条款及细则列明的定义须适用于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
1.6 客户承认及同意,若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与一般条款及细则或任何其他合约文件存有歧义,除非另有协议,否则须以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为准。
1.7 根据一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本银行保留一切权利修改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之权利。
2. 交易规则
2.1 客户承认及同意,本银行可自由订明使用外汇平台的条款(「交易规则」),而交易规则将于本银行网站或以其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列明。具体而言,本银行有绝对权利订定以下规则:
a) 外汇平台的运作时间;
b) 外汇平台的关闭时间(例如周末无法进行外汇交易的时间);
c) 交易部的运作时间;
d) 外汇交易的最少、递增和最大之交易金额;
e) 外汇平台上可选择之产品(包括它们的可供交易情况);
f) 外汇平台在交易时间,或停止交易时间内之最大杠杆效应及所需保证金(定义见下文);
g) 记录已实现及浮动盈亏(或称为「盈利及亏损」)的货币、频率及其他条款,以及仓位过夜利息之存入或支出(定义见下文);
h) 计算仓位过夜利息,和存入或支出相关过夜利息之时间(定义见下文);
i) 交易通知书、报表及其他报告的编制频率、地点及编制方式;
j) 各类在外汇平台上提供的交易产品的买卖指示(「买
卖指示」)功能及执行方法。
2.2 交易规则视乎外汇交易平台、客户、客户组别、涉及时段或本银行使用的其他准则,当中或存有差异。
2.3 本银行有权于任何时间在毋须事先通知下自行修订或变更交易规则。
2.4 一旦进行外汇交易,客户即确认其在进行上述外汇交易前已阅读并接受交易规则的最新版本。
3. 外汇平台的可用性
3.1 如本银行认为就保障其自身或合作伙伴而言属必须,则本银行可视乎具体情况并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决定限制或取消客户进行外汇交易的权利及/或客户对外汇平台的登入权及/或拒绝执行其买卖指示,而毋须给予事先通知或给予理由,惟相关买卖指示并非只关乎平掉仓户内之未平仓仓位。本银行须在作出上述决定后立即知会客户。就此而言,如客户未能通过本银行之外汇平台进行交易,本银行会建议客户通过其他与本银行提供相同服务的交易商或投资服务公司进行外汇交易。
3.2 除非其涉及欺诈或严重疏忽,否则,本银行毋须就使客户无法下达买卖指示或拒绝执行客户的买卖指示而承担责任。
3.3 客户知悉登入外汇平台有可能需要安装指定之软件。客户有可能无法仅透过登入其帐户而执行外汇交易。客户须考虑此潜在限制:当客户于外汇平台拥有未平仓交易时,其须在任何时间确保其可在极短时间内登入上述平台。当客户有需要迅速进行外汇交易而被要求安裝指定之軟件時,這有可能產生負面情況。
4. 保证金
4.1 客户就进行外汇交易之资金(「外汇保证金」)须于任何时间内满足仓户内之未平仓仓位,或在有需要情况而本银行不须预先通知下,订单,之所需保证金要求(「所需保证金」)。客户须实时向本银行支付额外资金作为外汇保证金,并就就账户内的任何欠款支付所需款项
4.2 本银行可自行酌情及毋须理会市场情况下,自行决定客户的开仓仓位、或订单(视乎情况而定)之外汇保证金。本银行保留权利在任何时间修订所需的外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本银行可(惟非必须)考虑客户账户内的未平仓仓位金额、外汇交易量、涉及时间及日数、市场情况(如明显欠缺流动性或波动性高)及本银行可自行酌情采用的其他准则。客户应参阅本银行网站有关所需保证金的各页面,确保其账户存有充足外汇保证金。
4.3 当外汇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关外汇交易的所需保证金時,本银行有权自行决定拒绝执行任何买卖指示。本银行有权(惟非必须)行使于一般条款及细则有关违约事件的条文中列明的权利(例如将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进行平仓的权利,而这或会引致客户损失其存于本银行的所有资产,或甚至引致超出客户存于本银行资产的损失),尤其是在客户无法满足所需保证金及/或已达致强制平仓水平(定义见下文)时。本银行须在依据本条文行使其权利后知会客户。
4.4 客户承诺监察其任何买卖指示的情况,直至其获知会有关买卖指示已获执行或不获执行为止。
5. 杠杆比例
5.1 客户可决定在其外汇交易中使用杠杆比例。最大杠杆比例视乎客户组别、涉及时段或本银行使用的其他准则,当中或存有差异。例如,「隔夜」或工作日外的最大杠杆比例与工作日内的一般最大杠杆比例可能存有差异。就此而言,敬请注意,客户需留意,当最大杠杆比例被下调时,有可能导致帐户内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被强制平仓。
5.2 本银行可自行决定于任何时间,在指定的固定或过度时段内,在毋须给予事先通知下变更指定客户或客户组别的最大杠杆比例和所需保证金,这种情况尤其可能在欠缺流动性或波动性高的极端市场情况中发生。调整最大杠杆比例或所需保证金,有可能导致帐户内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被强制平仓。
5.3 客户谨此承认其须接受因最大杠杆比例或所需保证金的变更而引致的任何后果。
6. 未平仓仓位之过夜利息
6.1 若本银行在工作日结束前并无收到客户就未平仓仓位发出平仓或对冲的指示,本银行一般会将(惟非必须)把相关未平仓仓位「滚存」(「滚存」)至下一个属工作日的结算日。
6.2 滚存(间中亦称为「掉期」)将对账户带来影响。滚存涉及的未平仓仓位仍属未平仓仓位,惟本银行须向账户支付或收取指定款项,并称为「过夜利息」,而本银行可全权决定相关过夜利息之计算。过夜利息的支出或会导致帐户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被强制平仓。
6.3 客户确认,其已阅读及理解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本银行网站上所提供或本银行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形式提供,有关过夜利息的原则、机制、参数及其他详情的说明。客户进一步确认,其已理解及接受过夜利息会因应外汇交易产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7. 有关外汇交易的风险
7.1 客户承认及理解,交易外汇及高度投机成份,涉及极大风险,一般只适合可承担及承受超出其外汇保证金风险的人士。
7.2 客户已被建议参考外汇风险披露声明,当中概述部份有关外汇交易的风险,该外汇风险披露声明已于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随附。
8. 确认
8.1 于开立账户日、或任何交易、或帐户内任何行动(例如付款)起或任何关于协议之全部或部份的修改、更新或修订,以考虑本银行的利益为前题下,客户向本银行确认并同意以下各项:
a) 客户确认已理解其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的性质、所有关于外汇交易的情况、外汇交易的所需保证金、過夜利息机制、强制平仓机制(定义见下文)、与价格有关的因素、风险因素、风险程度,以及其进行相关外汇交易须面对的风险程度,特别注意到价格的上下波动、「场外交易」(亦称为「OTC」)市场的相关可能限制、适用于外汇交易的市场规则,及与相关外汇交易有关的其他法律条款及细则。
b) 客户知悉适用于外汇交易的市场规则,并同意遵守该些规则。
c) 客户投资的资产将仅限于其在不会改变生活质素的情况下能承受损失的资产,且当其财务状况不再容许时,客户将停止交易外汇工具。客户理解,只有毋须用于支付其家庭当前开支及与其收入及其他资产成适当比例的资产,方可用于承担外汇交易中的风险。本银行或会把外汇保证金视为「风险资本」。
9. 未平仓交易的管理及监察
9.1 客户确认其须自行承担未平仓仓位及开仓订单的管理及监察的全部责任。
9.2 为限制风险的程度及/或实行投资策略,客户或可考虑使用不同类别的买卖指示,例如现货买卖指示、最佳市价买卖指示、限价买卖指示、止蚀买卖指示、移动止损订单、择一(OCO)买卖指示、先后买卖指示或先后择一买卖指示。各类可选择之买卖指示定义载于本银行网站或外汇平台。
9.3 客户承认,其须经常查询其账户,特别是当其账户有一个或多个未平仓仓位或开仓订单时,应持续监察其外汇保证金。客户亦应参阅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第3.3条。
9.4 买卖指示须在本银行接受后,方视为有效。
9.5 若本银行网站、账户及/或外汇平台未能提供服务(例如因为技术问题),客户须使用任何可供用于下达买卖指示的方式(例如致电交易部),以减少任何损失。
10. 本银行作为对手方、买卖差及利益冲突
10.1 客户承认及接受,除非另有订明,否则外汇交易并不是透过受规管市场、多边交易设备或任何类似机构进行。
10.2 客户承认及接受,除非另有订明,否则客户的所有外汇交易均是由本银行以主事人(即对手方)身份进行及订立。当客户有意卖出仓位时,本银行以买方身份与客户订立相关所有外汇交易;,当在客户有意当在客户有意买入仓位时,本银行以卖方身份与客户订立相关所有外汇交易,而非作为券商、中介人、代理人或任何之身份。各外汇交易均属《瑞士责任守则》(“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定义的销售合约。就部份外汇工具而言,本银行进一步担任衍生工具的提供方。
10.3 客户承认及接受,本银行无责任在任何时间提供报价。因此,外汇交易须在本银行全权及有选择情况下订立。
若本银行于若干时段并无报价,客户将无法透过外汇平台开设新仓位或进行平仓,而当本银行再度报价时,客户的买卖指示或会不获执行或受「滑点」影响。
10.4 客户承认及接受,在个别市场情况下将相当困难甚至无法实行,对某开仓仓位进行平仓、评估公平或可接受价格,及评估风险程度。
10.5 除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客户承认及接受,除非本银行另有表明,发予本银行并获本银行接纳的所有交易指令均以「尽力而为的基础」(“best efforts basis”) 执行,即本银行须根据相关规例及交易规则(不时修订)
,加上本银行在考虑到当时在该价格之可成交交易量,以及客户交易指令之手数及成交量而制定的买卖差价,以下一个可成交价格执行相关交易指令。以「尽力而为的基础」(“best efforts basis”) 执行命令将有可能产生所谓的「滑点」。客户亦确认,鉴于市场情况(例如欠缺流动性或高波动性)或其他情况(例如电子或电讯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件),本银行可能无法执行相关买卖指示或仅可以远差于客户属意价格的价格执行,而客户同意本银行毋须就此承担责任。上述情况亦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于工作日以外订立的买卖指 示。在此情况下,当相应的外汇平台于下一个工作日重开时,买卖指示将随即以「尽力而为的基础」执行。客户确认,基于市场情况、市场流动性、价格跳空或其他情况,买卖指示不一定获实时执行或是以开市时的价格水平执行。
10.6 客户承认及接受,本银行作为对手方,并无责任为客户的外汇交易提供最佳价格,且本银行可视Ⓖ客户的存款量、外汇交易规模或本银行视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原因,提供不同的报价。
10.7 客户承认及接受,在外汇交易中,本银行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是相反的。客户须自行判断本银行向其提供的价格是否可以接受及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就此而言,客户知悉汇率并无统一来源,而该些汇率及价格属个别磋商,故在厘定时有欠效率。
10.8 本银行可自行制定其认为合适的买卖差价。本银行网站公布的买卖差价仅供参考,并无约束力。本银行保留权利根据客户的存款量、外汇交易规模或本银行视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原因提供不同的买卖差价。市场的流动性及波动性亦会对买卖差价带来影响。
10.9 客户承认及接受,本银行提供的买卖价格与本银行同时获得的价格并不相同。本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责任知会客户本银行就外汇交易获得的利润。
10.10 客户承认及接受,本银行有可能持有与客户相同方向或走势之仓位,或持有与客户相反走势的仓位。若本银行选择不就其自身未平仓仓位进行平仓,则客户应知悉若市场走势与客户仓位相反时,本银行或会赚取更多利润。本银行的利益或会和客户的利益出现冲突。
10.11 客户确认,其已理解及接受本银行于外汇交易中的角色,以及相关的风险及利益冲突。
11. 强制平仓系统
11.1 客户承认及同意本银行已设立系统,视乎情况强制平掉客户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强制平仓系统」)。本银行已于本银行网站或以本银行认为合适的渠道,提供强制平仓系统之功能、参数和其他相关资料,特别是强制平仓的百分比(「强制平仓百分比」),和取消开仓订单的资料。
11.2 客户确认,在开立账户前,其已细阅及理解所有有关强制平仓系统的数据,并接受强制平仓系统及其有关条款。具体而言,客户承认并接受,当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百分比被触发时,并不代表客户的损失将与强制平仓的百分比相对应;最终的执行情况需考虑到价格波动的速度及波幅,因此客户的损失或会远高于其存入的外汇保证金。
11.3 客户承认,本银行并无责任发出「追收保证金通知」,即通知客户存入额外资金以满足所需保证金。。然而,若本银行发出「追收保证金通知」,则仅为表善意作出,但强制平仓系统不会因而改变。客户谨此接受通过强制平仓系统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并承认客户须对其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的强制平仓引致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1.4 客户承认及接受,强制平仓系统乃为本银行的自身利益而设立。虽然强制平仓系统旨在避免客户的损失超出其外汇保证金,且在大部份情况下,本银行将确保强制平仓系统在达到强制平仓百分比后随即启动,惟这绝非本银行之责任或义务。本银行并不就此提供任何保证。客户仍可能蒙受高于所存入外汇保证金的损失。
11.5 客户承认,强制平仓系统或会无法运作或无法达到属意的结果。客户接受,除非本银行涉及欺诈或严重疏忽,本银行毋须就强制平仓系统未能在达到强制平仓百分比后随即启动或因其他原因,未能于适当时间启动而承担任何责任。
11.6 客户有责任确保其损失不会超出外汇保证金金额。客户确认须就其未平仓仓位引致的损失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11.7 客户承认及接受,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例如(但不限于)本银行未能满足其交易对手之保证金要求、外汇平台无法提供服务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即使未达到强制平仓百分比,本银行仍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任何其认为必须的措施,例如停止就个别或全部外汇产品提供报价,关闭任何外汇平台及/或启动强制平仓系统。在此情况下,客户理解不论其意愿如何,其未平仓仓位仍将被x仓。
12. 净额结算
12.1 如在任何工作日结束时,本银行及客户均因进行外汇交易结欠对方款项,则本银行及客户需各自支付所涉及款项的责任,并须于当日自动进行净额结算,且若一方应付的总金额多于另一方应付的总金额,则本银行及客户双方的付款责任,须于当日被取代为由结欠最大金额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两方欠款金额之差额的责任所取代。
12.2 此外,就本银行因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引起的所有索偿,不论其计价日或计值货币,本银行有权针对其应收款项,对本银行为客户的账户于本银行或其他地点托管持有的所有未平仓仓位及所有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本银行亦有权于任何时间对客户于本银行开立的账户(包括在不同的分行或代理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净额结算,不论该些账户属任何类别及计值货币。此外,即使本银行及客户的索偿有所不同,如互相抵销的索偿构成存入到本银行或其托管人处的物品或抵押品的归还,又或受到反对或例外规定规限,亦应允许进行净额结算。本银行会将根据本段条款进行的任何净额结算知会客户。
12.3 客户确认其在任何情况均不得向本银行要求及从本银行获得交付或支付外汇工具的基础资产(例如基础货币)
。客户仅可在未平仓仓位进行净额结算后要求获得净款项。
12.4 如应付款项是以瑞士法郎以外的货币计值,则可由本银行按由本银行决定的汇率兑换为瑞士法郎。
13. 外汇期权特别条款
13.1 本银行可能提供在一个或多个外汇平台上交易货币对和贵金属之非交割期权(「外汇期权」)。外汇期权交易应为外汇交易,除非在此另有说明,需受外汇特别条款和条件约束。
13.2 期权乃指合约给予购买方(「买方」)权利,而非义务,在预定的时间和日期(「到期日」)以预定的价格,或者就外汇期权而言,以预定的汇率(「行权汇率」),向期权卖方(「卖方」)买入或卖出基础资产。「看涨」期权赋予买入基础资产的权利,「看跌」期权赋予出售此类基础资产的权利。
13.3 外汇期权的基础资产应为货币对或贵金属对。特定外汇期权应标记为「看涨」或「看跌」。货币对或贵金属对的每份期权(无论是看涨还是看跌)都有「看涨」和「看跌」成分,因为行使授予期权买方的权利会导致该买方买入(或卖出),例如,相对于另一种货币买入(或卖出)某种货币。在货币对或贵金属对标称中首先出现的货币或贵金属(例如「欧元/美元」中的欧元)应称为
「基础货币」。而货币对或贵金属对随后出现的货币或
贵金属(例如「欧元/美元」中的美元)则应称为「报价货币」。
13.4 即使在外汇特别条款和条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外汇期权的结算方式,应为交割以基础货币和报价货币组成的货币对或贵金属对之现金结算现货头寸。
13.5 本银行提供在外汇期权开立「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可能性。多头仓位意味着客户是外汇期权的买方,而银行是卖方。空头仓位意味着客户是银行的外汇期权的卖方(即「沽出」(“writing”))。
13.6 要启动外汇期权交易,客户应使用本银行提供的专用表格或工具,向本银行提交一份要求,包括客户希望买入或卖出的外汇期权的规格(「FXO指令」)。规格应特别包括客户是打算买入还是卖出外汇期权、交易产品代号、其为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到期日和行使价。收到该指令后,如果本银行愿意发行或购买所要求FXO(视情形适用),则应向客户就所要求FXO作出要约(「要约」),其中可能包括期权金的支付(「期权金」)。客户在本银行所指定接受要约的时限内,按照要约中规定的条款接受该要约后,即进入了所要求FXO的交易。但是,本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客户,表明其不会发行或购买所要求FXO。
13.7 外汇期权交易应不受过夜的约束。
13.8 客户理解并承认,为了提供与外汇期权相关的服务,本银行可以向第三方流动性提供商(「流动性提供商」)买入或卖出(视情形适用)外汇期权。该等期权(「镜像FXO」)具有与外汇期权实质上相同的特征。在客户要求下,本银行应向客户表明,针对所要求FXO,本银行是否已购买或卖出了镜像FXO 。
13.9 如同其他外汇交易一样,本银行是客户在外汇期权交易的唯一对手方。惟有在本银行愿意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客户才能在外汇期权中进行开仓和平仓。此外,本银行通过自己的计算方法为外汇期权定价。一旦您接受要约,本银行不保证会为有关外汇期权报价,也不保证这些价格会为您所接受,或者会使用特定的公式或方法计算。如果客户希望进行外汇期权交易,例如,如果您希望卖出(或买回)外汇期权,您必须通过您收到要约的外汇平台提交此要求,但本银行有可能拒绝进行相关交易。
13.10 客户承认外汇期权没有中央交易市场,而本银行是此类外汇期权的唯一流动性来源。本银行自行决定进行与外汇期权有关的交易。本行没有义务购买(或售回)客户希望出售给本银行(或从本银行购买)的外汇 期权。特别是,如果本银行认为有必要或无法与流动性提供商进行相应的镜像FXO交易,本银行可以拒绝与客户进行交易。客户可能因此无法购买外汇期权, 或无法出售(或买回)其从本银行购买(或出售给本银行)的外汇期权。
13.11 外汇期权仅可在要约中指定的到期日行使。本银行将在到期日后12小时内,在无义务并采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情况下,(视情况而定,代表客户)行使所有在到期日为「价内(“in the money”)」的外汇期权。为免生疑义,本银行应行使银行为买方的外汇期权和客户为买方的外汇期权两者。客户承认,如果客户是在到期日时「价内」的外汇期权的买方,本银行在无义务情况下,即使客户无指示,将寻求代表客户行使相关外汇期权。如果本银行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下,无法行使镜像 FXO(如果有的话),或者流动性提供商违约或表示将不履行有关镜像FXO的义务,本银行有权不行使或有权视相关外汇期权未被效行使。
13.12 就外汇特别条款及条件之目的,下列情形之外汇期权应被视为「价内」:
• 如果外汇期权是看涨期权,如果在到期日,经本银行所确定基础货币与报价货币之间的汇率(「即期汇率」)高于行使价;
• 如果外汇期权是看跌期权,即期汇率低于行使价。
客户承认,即期汇率可能与显示在本银行网站或外汇平台上的汇率不同。
13.13 如果外汇期权根据其条款及本外汇特别条款和条件行使,则本银行和客户应就由基礎货币和报价货币组成的货币对或贵金属对,进行现金结算(「结算交易」)。结算交易应具以下特点:
• 如果客户在以实物结算外汇期权的情况下被要求买入基礎货币(相对于报价货币),则客户应在结算交易中拥有「多头」现货头寸,即如果结算交易以实物结算,客户需要买入基礎货币(相对于报价货币);
• 如果客户在以实物结算外汇期权的情况下被要求卖出基礎货币(相对于报价货币),则客户应在结算交易中拥有「空头」现货头寸,即如果结算交易以实物结算,客户需要卖出基礎货币(相对于报价货币);
• 结算交易按行使价格进行。
13.14 结算交易应遵守适用于外汇交易的条款及条件。无论是否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结算交易仍受滚存和外汇保证金的约束。惟有(除其他事项外)在客户维持本结算交易的所需保证金的情况下, 才应进行结算交易并进行滚存。如果客户未在到期日维持所需保证金, 本银行有权不进行结算交易。在此情况下, 外汇期权将过期,以及毫无价值,客户将失去在外汇期权上获得的任何利润。
13.15 如果客户是外汇期权的买方,则本银行可以允许客户以保证金进行交易,即使用杠杆,藉以允许客户向银行支付部分期权金来进行相关外汇期权交易。如果客户是外汇期权的卖方,(i)本银行有权为外汇期权定价,以免支付期权金或以冻结客户账户一定金额的形式支付此类期权金;(ii)本银行可以要求客户在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也可以从期权金抵消保证金金额。本银行根据上文第4条的规定,自行设定保证金要求。
14. 提前终止外汇交易
14.1 除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第11条外,一般条款及细则有关违约事件的条文亦适用于外汇交易。
15. 责任
15.1 若客户以本银行提供的价格进行外汇交易但该价格因错误而不正确,本银行有权于客户的账户进行必须的修正或取消涉及的外汇交易。特别是在本银行依赖于随后被证明因(i)特别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缺流动性或波动性高;(ii)技术原因及/或(iii)串法或类似错误而为不正确或存有问题的数据(包括本银行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数据)时,本银行可能会报出错误价格。客户谨此接受,当本银行考虑出现错误时的有效价格而作出适当和及时的修正时对上述价格的任何修正。除非其涉及欺诈或严重疏忽,本银行毋须就客户因本银行根据本条文进行干预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5.2 客户承认及接受,若本银行于外汇平台的报价框架下使用任何软件或技术的第三方供货商(例如Integral)(
「第三方供货商」)的产品及服务,该等第三方供货商
毋须就客户因登入或使用或无法登入或无法使用上述软件或技术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就此而言,第三方供货商须被视为「拟第三方受益人」。
15.3 若本银行已以应有的谨慎选择及委任第三方供货商,则毋须就上述第三方供货商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本银行毋须就客户使用的任何第三方交易及/或咨询解决方案、运算法或系统的实行及运作承担责任。
15.4 一般条款及细则及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有关责任的条文须进一步适用。
16. 本银行的收益及征费
16.1 除买卖差价外,本银行亦有权从任何账户扣除本银行网站所列出的费用、佣金或成本,或双方书面另订同意的费用、佣金及费用。
17. 其他条款
17.1 客户的任何投诉(例如有关执行或不执行任何买卖指示,及对从本银行收到的报告或通知的任何异议)必须在收讫相关报告或通知后实时以书面提出,而最迟须于收讫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出。
17.2 透过接受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账户由第三方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客户同意在必要情况下把授予第三方资金管理人的授权扩大延伸至所有外汇交易。
17.3 客户确认,本银行有可能提供由第三方供应商所提供的外汇平台,而客户使用上述软件的计算机或装置的网际网路协定位址(IP地址)有可能会被该第三方供货商(可能位于境外)知悉。客户接受与此事实有关的一切后果,特别是与保密性及银行保密义务有关者。
18.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区
18.1 瑞士法律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部份,包括本外汇特别条款及细则,拥有唯一的监管及起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