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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暨转让湖北神狐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x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世”)(二者合称“优世”)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签署《中南数据(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中南数据(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之三方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根据交易进展情况,优世拟与相关主体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对
《股权转让协议》及《三方协议》部分条款进行确认。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中南数据(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转让方)之一: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之二: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中第 5.2 条约定,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若目标公司因期间收益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增加的,则标的股权对应的该等所增加的净资产由乙方享有;若目标公司因期间收益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减少的,则标的股权对应的该等所减少的净资产由乙方在交割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或由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等额债权。现甲乙方就期间损益约定如下:
1、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勤信深
审字【2020】第 0258 号”《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基准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目标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27,675,359.12 元;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勤信深审字【2021】第 0107 号”《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交割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目标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15,861,695.83 元。据此,标的股权对应减
少的净资产为 6,903,609.49 元。甲乙方同意,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的前述净资产,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中的等额部分(即 6,903,609.49 元)相抵销。
2、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在扣除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即 7,000,000
元)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抵销款项(即 6,903,609.49 元)后,由甲方将剩余
15,940,505.51 元支付给乙方;甲方应自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次日起按照年化 4.35%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迟支付第二期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利息,利息应在支付上述剩余股权转让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二)《三方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南数据(xx)xxxx(xxxx)xxxx:xx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之二: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目标公司):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一、设备的调试与维修检测
各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中对主协议 2.2.2 第二期还款约定乙方义务以及主
协议 2.2.3 第三期还款约定乙方义务中涉及的检测、维修、更换、补充相关机器设备或服务费用总额进行确定。
二、各方确认因目标公司原有工程结算发生的且超出原合同金额的工程量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 11,305,461.99 元(以下简称“工程款”)属于原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未列明的或有负债。
三、甲乙丙三方经沟通后合理预估前述“主协议 2.2.2 第二期约定乙方义务”
(“完成已支付的采购款对应发票的开具”除外)和“主协议 2.2.3 第三期约定乙方义务”涉及的设备相关测试、维修、更换、补充的费用,及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的工程款涉及的总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3,500 万元(以下简称“乙方承担义务金额”)。各方一致同意,本补充协议第三条中提及的“乙方承担义务金额”人民币
3,500 万元,丙方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抵扣其应向乙方偿还的主协议约定之第一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优先抵扣主协议约定的满足付款条件的借款本金。抵扣完成后,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前述“主协议 2.2.2 第二期约定乙方义务”(“完成已支
付的采购款对应发票的开具”除外)和“主协议 2.2.3 第三期约定乙方义务”,甲
方和丙方不得继续就主协议 2.2.2 第二期(“完成已支付的采购款对应发票的开具”
除外)和 2.2.3 第三期等条款约定向乙方主张任何款项或费用抵扣。三、其他说明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中南数据(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3、《中南数据(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之三方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