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特别提示:《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 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已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保护好密码信息。
尊敬的客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设立中信证券稳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
二、了解拟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必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代销机构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三、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 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 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权证风险。权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 某些情况下本金甚至会全部损失。
6、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主办人、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 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 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 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为 中小型企业,其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可能与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存在一定差别,导致该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高于其他信用债品种;此外,法律法规对该类债券投资者的资质和数量、转让交易等均有限制性规定,导致该类债券的流动性风险高于其他债券品种。
(六)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本集合计划封闭期较长,在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可能给委
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2、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 与(退出)的风险,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3、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委托人无法全部退出或因 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退出的风险。
4、如委托人某笔退出完成后在某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0 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 给委托人,从而导致委托人剩余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合同变更的,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于
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同意管理 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其办理退出手续。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八)电子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 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九)特殊风险
1、本集合计划存在规模和人数限制,当集合计划规模或人数接近或达到上 限时,存在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2、因本集合计划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存在委托人对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 或退出金额有疑问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因某笔参与的分红资金小于或等于管理人业绩报酬时,委托人该笔参与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为零。3、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
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机构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尽最大努力把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
适的客户。但推广机构并不保证客户类型和其购买的集合计划产品风险等级的 完全一致。客户的投资决定有可能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最终以其投资意愿为准。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 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 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特别提请委托人关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一年内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参与、退出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特别提请委托人关注参与时间与费用、退出时间与费用、巨额退出、集合 计划展期、目标规模等与客户参与及退出集合计划直接相关内容的条款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或有事件”的内容。
特别提请委托人关注合同变更的方式:
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应予以书面同意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合 同变更的,应当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若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的,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规则为其办理退出手续。在管理人通告规定的时间内,
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又未办理其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手续的, 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变更。但委托人可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在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事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资产托管机 构、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 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