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条件)
项 目 |
条 件 |
备 注 |
资 质 |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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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业 绩1 |
自2015年7月1日2(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监理合同段完成过一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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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总监理 工程师(兼环境)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专业)资格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格,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1周年3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拟委任的项目总监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总监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总监参加投标前六个月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
1 |
自有 人员 |
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监理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扫描件),以上信息按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公开,并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不公开或不一致或未附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的,以上信息不予认可。
2、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经历按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公开,并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含水印信息公开的打印件或提供的信息公开打印件不一致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或执业管理手册或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未提供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的,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
3、自有人员指在投标人岗位登记的人员。投标人自有人员应提供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其作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情况不予认可。
4、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为监理甲级资质,则还包括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列明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能在本项目任职。“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如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业主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更新完成该人员登记,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5、主要监理人员均须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监理行业协会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其中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交通运输部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无须提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合格证书》、《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合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
6、主要监理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在24分(不含)以下。
7、投标人可登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监理企业用户注册,并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登录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备注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近三年(自 2017 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 工 程 师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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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业绩要求,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一般在原招标项目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设置。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 一般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最近五年的监理业绩。上半年招标的项目,一般为“1月1日以来”;下半年招标的项目,一般为“7月1日以来”,下同。
3 主要监理人员监理经历要求一般为1周年,附属工程为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