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各类奖教、奖学和助学项目;
(二)资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学术研究、教学研究等工作,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资助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捐赠项目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捐赠项目协议的签定
第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
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资金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二)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三)重大捐赠协议原则上由理事长签署,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编号存档。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六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由各有关责任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立项、实施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责任单位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学院专项基金项目,责任单位为相应的学院。第九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
协商后,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条 基金会下设的各类专项基金,根据情况,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报基金会批准后,可牵头组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须明确捐赠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 定向捐赠项目,项目责任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时,应填写《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定向资助转拨申请单》,并附上项目方案或资金使用计划,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三条 “申请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由捐赠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捐赠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与捐赠人沟通,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捐赠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次年,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除接受基金会管理外,还需接受学校财务监管,原则上各项目资金使用不得超出当年度项目预算额度。
第二十三条 捐赠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
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项目责任单位
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x制度由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x制度自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