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案係道路拓寬將原有7-8M路寬拓寬為12M,原則上以道路中心往兩側平均拓寬,但因為部分路段為了減少房屋的拆除,路線仍有稍微偏向農牧用地側拓寬之規劃設計。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屏 43 線中華路平交道至農安巷口拓寬工程」需要,擬徵
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內等 30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22366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本府 104 年 5 月 25 日簽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水利用地業經本府 109 年 5 月 26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91946120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水利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本府為辦理「屏 43 線中華路平交道至農安巷口拓寬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屏東縣麟洛鄉徑仔段 196 地號內等 30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22236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該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 本案係道路拓寬將原有7-8M路寬拓寬為12M,原則上以道路中心往兩側平均拓寬,但因為部分路段為了減少房屋的拆除,路線仍有稍微偏向農牧用地側拓寬之規劃設計。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及
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工務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奉交通部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 年〉計畫」補助,並已編列經費於 108、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
設施費項下,詳如后附證明文件。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屏 43 線起點位於麟洛-長治鄉界之香xx,向南經麟洛都市計畫
區至終點銜接屏 48 線,為麟洛鄉重要南北向道路。本計畫拓寬路段位於中華路農安巷口至鐵路高架橋下交叉路口間,鄰近麟洛火車站及田道村聚落,為當地居民之主要進出道路,目前為單車道雙向通行,會車困難,造成當地居民、車站通勤族與用路人交通安全問題,故本計畫目的係為強化鄉道運輸功能,以達交通動線順暢,提升本區域整體運輸效能及提供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因本案係依既有道路辦理拓寬,擬徵收土地在當地地形條件、行車安全考量、排水施工工作性及公路設計規劃內,優先以公有土地選用為原則,爰本計畫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連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係經本府及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多次現場勘查後,考量當地地形條件、行車安全、排水施工工作性及未來發展等,並配合該區既成道路調整計畫道路,以避免拆除民宅;加上該道路係屬出入性道路,調整後可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及道路容量,亦不影響他人權利,已擇損害最少之原則進行規劃設計,採最小寬度 12 公尺
設計(雙向各一汽機車混合車道及路肩),總長度約 500 公尺規劃
道路範圍內各項設施配置,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採公有地優先利用原則盡量避免徵收私有土地,爰本府已以損失最少為原則作拓寬規劃設計,選擇最適當且對民眾損失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鄉道屏 43 線為麟洛鄉重要南北向道路,服務鄉內各聚落往來,
並銜接台 1 線之重要道路,本工程係為改善中華路農安巷口至鐵路高架橋下交叉路口因路幅寬度不足僅單一車道會車困難,常造成人車爭道,另於尖峰時段易造成當地車輛壅塞、交通紊亂等問題,故對於車站通勤族、用路人及沿線聚落居民而言為極大之交通安全威脅,計畫透過路寬調整及交通標(號)誌設立等,以改善當地居民目前人車爭道,解決交通安全問題。經評估此路線開闢後已儘可能減少拆遷,對公共利益最大,為達成計畫目標之最精簡設計下,目前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或道路,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等,俾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為道路拓寬工程係屬永久性平面交通設施使用,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倘未能以協議方式取得之土地,則仍需辦理徵收,以符所需。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租賃、(2)設定地上權、(3)聯合開發、
(4)捐贈、(5)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租賃:因興辦事業係作為永久性之平面道路供公眾使用,而租賃僅具一定時效之使用期限,租約屆滿勢必衍生相關爭議,故不予採用。
(2)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
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3)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工大眾使用,並無報
酬及收入,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係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純屬道路拓寬工程,本府目前持有之財產,均有公共、公務或特定使用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尚無從辦理。
以上 5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其無法達成協議部分,始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改善 前後 | 路段位置 | 方向 | 尖峰小時交通量 (pcu/hr) | 平均旅行速率 (km/hr) | 服務水準 |
改善前 | 屏 43 線 | 往北 | 260 | 48 | D |
往南 | 263 | 46 | D | ||
改善後 | 屏 43 線 | 往北 | 262 | 55 | C |
往南 | 268 | 53 | C |
本計畫為連結城鄉間就業者往來之要道,因現況交通服務水準於尖峰時段下降至 D 級;再加上屏 43 線鄰近麟洛火車站及田道村聚落,為當地居民之主要進出道路,因此車流對於沿線聚落居民而言為極大之交通安全威脅。一旦拓寬後,目標年之服務水準非巔峰時段可維持於 C 級,將為當地提供更好的道路服務品質,更可滿足往來民眾之交通需求,並維護沿線聚落居民之交通安全。
資料來源:104-107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屏 43 線中華路平交道至農安巷口拓寬工程可行性評估規劃報告書,屏東縣政府,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次徵收私有土地「屏 43 線中華路至農安巷口拓寬工程」30
筆,面積約 2,223.66 平方公尺,直接影響人口為土地所有權人約 54 人。年齡結構多集中於 20~60 歲之青年及中年人口,次要影響人口為週邊村里地區為麟洛鄉田道村約 724 人及不特定通行之公眾等直接、間接受益對象。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計畫拓寬為 12 公尺,長度約 500 公尺,採沿既有道路兩側及農地、灌溉溝之邊緣,徵收部分農業土地及建築用地,徵收後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本計畫完成後,將改善道路服務品質,提高道路使用水準,並期望改善城鄉間尖峰期間交通之壅塞,建構臺鐵麟洛站聯外道路,促進公共運輸無縫轉乘服務,有助於促進地方發展農業、製造業等,帶動地方就業人口的回流,健全就業結構提升人民安全及幸福感。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用地範圍經調查現況多作為農林作物、水溝、空地及零星建築(磚造平房、鐵皮屋、圍牆…等)等使用,用地涉及須拆除之建物均屬部分拆除,經調查尚無弱勢族群居住。本計畫完成後,可提升道路品質,改善地方生活環境,促進地區整體發展,計畫範圍外之弱勢族群亦可間接受惠,故本徵收計畫不影響居住權益及生計,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亦無負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xx:
本案道路開闢工程將以完善之整體規劃設計,改善現況道路服務水準,並能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增進人車通行安全,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避免道路狹窄造成車輛會車時發生擦撞及人車爭道之潛在風險,並有利於消防及救護車輛進出,將可提升地方居民住與行的安全;另為加強健康風險管理,於施工
階段將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盡可能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汙染、噪音震動...等施工造成之短期影響,本案係屬於道路拓寬計畫而非工業發展或特定區域開發計畫,僅有施工期間所造成的短期影響,工程完成後相關施工器械即撤離,長期而言應不致對計畫範圍週邊居民健康風險產生負面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聯繫功能,有助於xx住宅區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對於相關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之效益。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為既有道路拓寬,沿線道路兩側部分為建築物、圍牆、附屬構造物及部分農作物,農地多種植檳榔、荔枝、香蕉…等經濟作物,且本工程已採損失最少方式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實際由農作改為道路面積不多,徵收後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故無影響糧食安全。本計畫改善後,將有助於農業生產區農路之對外連絡,促進農業產銷運輸,提升農業整體生產環境,確保糧食安全;案內農業用地並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工程主要以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並儘量規劃使用既有道路及公有土地,該區域以從事農作相關產業為主,因本案既有道路兩側部分私有帶狀農地無法排除於範圍外,僅徵收一小部分私有農作土地,其所剩餘土地仍可繼續維持農地原有耕作使用,故不致於造成就業或轉業人口之增減太大變化。本道路拓寬改善後,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及交通效益,增進交通往來之便捷,有利增加就業人口及增進在地居住意願,降低人口外移,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 奉交通部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總經費新台幣 60,000,000 元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28,160,000 元整;地方配合款新台幣 31,840,000 元整,編列於本府 108、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徵收用地範圍內僅減少些微等農業之產出,且無畜牧產業,故不影響林、牧產業鏈。本計畫完成後,有利當地農產品之運銷,減少運輸之時間及成本,對當地農產品產業鏈具正面之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道路工程範圍已儘可能採沿既有道路兩側帶狀一小部分土地,其餘土地使用面積多屬塊狀可完整使用,不致使xx土地割離破碎產生畸零地,因本計畫鄰近麟洛火車站及田道村聚落,屬人口較稠密區,為當地居民之主要進出道路,且部分路段已拓寬完畢,僅該工區路寬未拓寬至建議計畫寬度,已形成交通瓶頸,若不進行拓寬計畫,於尖峰時段對通勤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無疑是長期暴露於行車、會車之不便中,本府藉由道路改善以維護聚落居民之交通安全,節省用路人旅行時間及行車成本,連結屏東生活圈內道路系統,形成完整交通路網,拉近城鄉差距,活化郊區土地利用,達成區域整體規劃。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環境生態與市容美觀,且道路開闢係屬帶狀線型開發,且開發量體較小,無大規模改變地形,將延續鄰近聚落之空間紋理,並降低衝擊,以維持景觀暨
生態xx,可塑造都市環境風貌。另本計畫道路拓寬路線位經非都市土地使用的一般農業區以及鄉村區,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7 月 25 日屏環綜字第
10732393800 號函,本案申請開發長度為 0.5 公里開發位址免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附件十四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文。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拓寬既有道路,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並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更可服務平常往返麟洛之工作及學生族群,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係利用原有鄉道屏 43 線作拓寬,沿線道路之部分用地多種植檳榔,因檳榔係屬經濟作物,目前尚未發現稀有物種,對於生態環境之改變影響不大,另本計畫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7 月 25 日屏環綜字第 10732393800 號函,依環評認定標
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
寬規定,本案申請開發長度為 0.5 公里開發位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長期而言對地方居民及往來人潮亦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亦有助促進地區產業,提升社會整體發展。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用地取得僅為開闢道路促進地區發展,平交道以東之路段已拓寬為 12 米,僅本計畫現況道路約 7~8 米寬(僅 1 車道),為了使麟洛鄉間道路之連通更為順暢,故評估道路開闢後將可達到整體土地使用分區之易達性,並提升該路段的交通、消防救災效率,提供民眾一個更為安全便利的交通環境;又透過案內車道及附屬公共設施之適當配置及管理,亦有助於提升兩側景觀及居住品質,整合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兩側土地之市場價值,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為鄉道道路拓寬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展:議題一、架構台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並對偏鄉交通改善有所助益。為落實「永續的經濟」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本府乃依上開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全面提升公共運輸效能,並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屏東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府計畫將道路進行拓寬至道路寬度 12 公尺,並依據以辦理用地取得及拓寬開闢,以降低交通旅行時間與成本,強化道路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考量公
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之交通議題指標。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是基於永續發展的觀點,本案工程土地徵收作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皆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促進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提升道路服務效能,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以縮短城鄉差距,xx區域發展,俾利麟洛、內埔、竹田、屏東市間及屏東xx地區往來交通動線順暢,並提高道路服務品質,有利國土計畫之區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本道路工程用地非屬交通用地者,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 其他因素:
鄉道屏 43 線現況道路 7~8 公尺,旅行速率約 46KPH,目前道路服務水準為 D 級,若不進行拓寬計畫,於尖峰時段對通勤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無疑是長期暴露於行車、會車之不便中。因此預計本計畫與該路段拓寬完成後,在目標年服務水準可維持於 C 級之道路服務水準,大幅改善道路之運能及交通安全。本計畫拓寬道路為 12m,完成後可增加xx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易達性,就交通層面來分析,因加強整體路網之縺結,可有效提供就業通勤人
員往來移動便利性,對xx就業市場有正向助益。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本計畫鄰近麟洛車站及田道村聚落,為當地居民之主要進出
道路,目前為單車道雙向通行,會車困難,道路狀況較差,造成當地居民、車站通勤族與用路人交通安全問題,故本計畫目的係為強化鄉道運輸功能,以達交通動線順暢,透過雙向各一汽機車混合車道及路肩,提升本區域整體運輸效能及提供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建構與交通節點聯繫。
(2) 屏 43 線為臺鐵麟洛站之主要聯外道路,拓寬後可提高通勤
族、學生民眾轉乘臺鐵之便利性,並提供公車等大客車駛入田道村聚落之機會,服務當地民眾,促進公共運輸無縫轉乘服務,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
(3) 本計畫可提升鄰近麟洛鄉間整體交通運輸量能,促進都市均
衡發展,增進觀光產業效益,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活絡市場經濟,增加地方產業稅收。
2. 必要性:
本區段鄰近臺鐵麟洛火車站,並聯通屏東縣麟洛地區,屬當地居民之主要聯絡道路,然而目前道路路寬僅約 7~8 公尺,因道路容量不足,常造成快、慢車及行人爭道之情事,當地居民及用路人亦有交通安全疑慮,本計畫道路之拓寬可疏導車流量,亦為地區交通網路重要交通節點,因此,考量到路交通路網完整,本道路有其優先拓寬改善之必要性,以提升整體交通運輸量能,確保道路服務品質,故本計畫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計畫徵收用地之劃定是以既有道路線型兩側拓寬道路所需用地為優先,並在符合道路設計規範下進行線型調整,減少私有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以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之餘將影響減至最小,且本計畫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區域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故本案具有適當性。
4. 合法性:
本計畫業奉 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納入「屏東縣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補助辦理。另依本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必須者為限:...第 2 款、交通事業...」,綜前,故本案符合其興辦計畫之合法性。本案於申請徵收前,與案內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需用土地,因部分無法達成協議,考量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用地範圍內僅有圍籬、水塔、雨遮、地坪…等及檳榔、荔枝、蓮霧、香蕉…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二)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工程西端起於屏 43 線中華路及農安巷平交路口,沿中華路往東至鐵路高架橋下道路交叉路口止,兩側多為建築物、圍牆、附屬構造物及部分農作物。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
護措施:
無。因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及辦理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府業於 109 年 2 月 21 日、109 年 3 月 27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麟洛鄉公所、屏東縣麟洛
鄉民代表會及鄉內各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9 年 2 月 25 日及 109 年 4 月 1 日等二天登於臺灣時報第 19、22 綜合資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年 3 月 6 日及 109 年 4 月 17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臺灣時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3 月 18 日、
109 年 5 月 1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麟洛鄉公所、屏東縣麟洛鄉民代表會及鄉內各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09 年 4 月 17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3 月 6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5 月 15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161208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9 年 6 月 9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21789100 號及第
10921789101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
議,於 109 年 6 月 30 日上午 10 時及下午 2 時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
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作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之參據。而本府考量此價格僅由一家估價事務所查估之單一價格,恐使協議過程流於形式,與實質協議之立法目的有違,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減少補償價格爭議,併考量經費狀況後,爰簽奉核准以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之查估市價加計 5% (麟洛鄉徑仔段 196 地號內等 30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3,465-15,120 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次協議價格(含本工程用地價購
協調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及其他徵收補償規定等),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又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增進所有權人與本府協議價購之意願,另於 109 年 8
月 18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29799000 號函,再次函詢尚未同意價
購之所有權人於旨揭簽約日蒞臨會場與本府洽商,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另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依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9 年第3 次評議委員會之評定
市價( 麟洛鄉徑仔段 196 地號內等 30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3,400~13,900 元/平方公尺)。
(二) 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其中x XX、x XX(已同意價購)、x XX、x XX(已同意價購)、x XX、x XX、x XX(已同意價購)、xx OO(已同意價購)、x XX(已同意價購)、x XX 等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覆;其餘所有
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 協議價購及xx意見通知本府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辦理
送達,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者,已以 109 年 3 月 18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10147600、10910328500、10910364000、10910366800、
10910370100 號函向戶政及稅捐查明新址及其合法繼承人,並依新址、繼承人寄發通知且依法送達;綜上,均已確實使土地所有權人有xx意見之機會並均已合法送達。
(四) 本案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
果,所有權人x XX 等 27 人同意協議價購,價購總面積 0.222514公頃,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50.02%;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 (1)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連絡後部分繼承人尚未表示意願或散居各地連絡不易,較難達成共識,故無法全數同意協議價購,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8.49%。(2)針對路線偏單側及地上物單價偏低,不願意出售,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13.66%。(3)部分所有權人因個人因素無法辦理過戶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27.83%,致協議價購不成。故本府基於工程實際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圖: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須拆除之建物均為部分拆除,並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故本案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
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無需辦理安置作業。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係為紓解中華路農安巷口至鐵路高架橋下交叉路口間
之交通壅塞問題,然而目前道路路寬僅約 7~8 公尺,則無法有效疏散車潮反而造成壅塞之隱憂,再者沿途部分路段有聚落,藉由道路改善以維護聚落居民之交通安全,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
運輸改善,俾利麟洛鄉及xx地區往來交通動線順暢,縮短行車時間,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 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約 12,985,472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11,785,472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000,00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200,000 元。
(五) 其他補償金額: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60,000,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分項計畫書(第 11 次修正),核定總經費 60,000,000 元(計中央補助款 28,160,000 元、屏東縣政府負擔 31,840,000 元),分別編列於 108
年 41,870,000 元及 109 年 18,130,000 元,經費預算尚足敷支應(詳如附本府 109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108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減)預算轉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文件影
本及已提送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