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長者度假中心暨長者日間護理單位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長者度假中心專為長者而設,旨在讓長者在郊區作短期度假,亦讓護老者在長期照顧長者中得到短暫休息的機會。長者度假中心提供的日間營位及住宿營位,同時可供殘疾人士使用。
目的及目標
宿營服務
2. 為長者、殘疾人士及他們的護老者提供康樂、社交及教育活動。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
3.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旨在為身體機能屬中度或嚴重缺損、需要加倍個人照顧及護理的體弱長者,於日間提供一系列以中心為本的照顧及支援服務,以協助他們保持最佳活動能力、發展潛能,以及改善生活質素,使他們在可能情況下居家安老。
4.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的目標如下:
⚫ 改善服務使用者的生活質素,發展他們的潛能,增強他們在日常起居生活的獨立能力;
⚫ 提供社交活動及與朋輩交流的機會;
⚫ 為護老者提供支援服務、培訓及指導,讓他們更能掌握照顧家中長者的知識和技巧;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鼓勵服務使用者、護老者及社區參與服務運作。
5. 日間暫託服務為殘疾、體弱或認知障礙症長者提供臨時日間照顧服務,讓護老者在有需要時得到休息的機會,使他們能繼續擔任照顧長者的工作。
服務性質
營地服務
6. 提供的服務如下:
⚫ 日營服務;
⚫ 宿營服務;
⚫ 膳食服務;
⚫ 舉辦不同的活動,包括文化交流活動、體育活動、興趣班及集體活動等;
⚫ 室內暖水按摩泳池。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
7.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體弱及認知障礙症長者的個人健康狀況及相應的護理需要提供專門培訓、護理、個人照顧及復康活動;並為護老者提供各類支援服務,例如家庭活動、支援小組、護老者培訓等,有關詳情載於長者度假中心暨長者日間護理單位的服務規格說明。
8. 為充分及有效使用長者日間護理單位,以支援更多在社區居住的長者,服務營辦者應鼓勵長者使用部分時間服務。2
2 每週出席少於四天的使用者歸類為部分時間使用者。
服務對象
營地服務
9. 服務對象為 55 歲或以上長者。其他使用者包括殘疾人士、主辦機構的職員、長者家人及護老者。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
10. 準服務使用者須符合以下全部規定:
(a) 年滿 60 歲或以上;
(b) 健康情況穩定;
(c) 身體機能屬中度至嚴重缺損;
(d) 在社區居住並無接受院舍服務;及
(e) 未能獲得護老者全時間照顧。
11. 服務使用者須經由「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估,以確定獲准進入服務的資格。評估及進入服務的程序詳載於《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手冊》
(2006 年 7 月)(及其後經修訂版本)。
12. 至於日間暫托服務,準服務使用者須:
⚫ 符合第 10 (a)至(d)段所載的規定;及
⚫ 有明確需要接受短期日間護理服務,讓護老者在長期照顧長者中得到休息的機會。
13. 當長者日間護理單位有偶然空置的服務名額時,服務營辦者須按服務使用者或其委託人的申請或地區機構的轉介,接收有關長者。日間暫託服務使用者的出席記錄,可包括在長者日間護理單位的每日出席記錄內。使用暫託照顧毋須經由「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估。
退出服務的規定
14. 服務使用者須根據「長者度假中心暨長者日間護理單位」的服務規格說明及《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手冊》(2006 年 7 月)(及其後經修訂版本)中載列的規定,退出日間護理服務。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1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最低達標水平 |
營地服務 | ||
1 | 一年內日間營位的總出席 | 30,000 |
2 | 一年內住宿營位的總出席 | 9,000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最低達標水平 |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 | ||
3 | 一年內平均登記率 | 名額的 105% |
4 | 一年內每日平均出席率(周一至周六) | 名額的 90% |
5 | 一年內個人照顧計劃的制訂率 | 90%的成員須在接受服務後一個月內制訂;其餘 |
6 | 一年內個人照顧計劃的覆檢的比率 | 則在接受服務後 三個月內制訂 90% |
7 | 部份時間使用者在一年內使用服務的百分率(即按人數計算的已登記部分時間使用者總數/按人數計算的已登記使用者總數 x 100%) | 20% |
服務成效
16. 服務成效指標應包括下列項目:
服務成效標準 |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服務成效指標 | 最低達標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及護老者對獲提供服務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70% |
1a | 服務使用者對長者日間護理單位服務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70% |
1b | 護老者對長者日間護理單位服務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70% |
基本服務規定
17. 基本服務規定如下:
營地服務:
⚫ 每日 24 小時開放。
⚫ 每年開放 330 天。
⚫ 職員規定包括註冊社工及救生員。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
⚫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須每星期開放 12 節,由周一至周六(不包括公眾假期)每日 10 小時,並為有需要個案提供延長時間服務。
⚫ 長者日間護理單位應在整段服務時間安排登記護士或註冊護士當值。
質素
1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9.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2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通知書內。津貼
21.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應用於項目運作的所有其他相關成本(例如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2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社署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2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2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核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
內。
V 其他資料
26.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