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 号文的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7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00 股,发行价为 29.9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8,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8-04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 号文的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7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00 股,发行价为 29.9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8,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 47,018,905.6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1,581,094.34 元。该次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拟将原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7,151.42 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阳 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 项目名称 |
新星轻合金材料 (洛阳)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3010122001631234 | 7,151.42 万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款时账户余额为准) | 洛阳 3 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开设 1 个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开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将于一个月内与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xxx先生代表公司,xxx先生代表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需要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xx: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下简称“xx”)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01
0122 0016 31234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洛阳 3 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乙方承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帐号:4000093029100453714)余额转入乙方在丙方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截止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帐号:4000093029100453714)余额为 71,514,219.94 元。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xx。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xx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xxx 、 xxx xx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乙、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xx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