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 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 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 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
工程名称: 工程
合同编号:
零
星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年 月
工程
发包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承包人:
住所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承包内容及施工要求
(一)工程承包内容:
(二)工程工期: 日历天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工程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五)施工要求
严格按图纸内容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并按璧山府办发〔2018〕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六)其他
1、场地设置、料场设置和弃土堆放等由承包人合理选址,发包人可协调有关工作,租金、恢复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此工程工期短施工内容简单,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协调安排承担费用。
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监管,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规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由承包人整改至合格为准,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五、施工安全
1、承包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自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设立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防范工作。
2、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伤、残、亡等事故,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六、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七、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
(一) 工程发包总金额(含税)为 元(大写人民币: )。该工程采用结算清单单价不超最高限价,结算总金额不超合同总价,及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单价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最高限价具体详见发布的《虎峰公租房消防管网漏水整改工程预算》。
本工程最终结算金按清单计价原则(清单计价原则为有综合单价的以中标单价和实施的合格工程量据实计算,相应非综合单价表示的子项费用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规费、税金和安全xx施工费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计算后并总价下浮5%进行确定。
(二)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由实施招标人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开工当期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开工当期区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本项目原则上不增减工程量,如确需增减工程量则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的通知》(璧发改[2020] 113号)规定报批,由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八、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办法:此项目无进度款,全部工程完工并发包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同,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80%(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经璧山区财政局审计结算,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二)支付方式:承包人出具璧山征税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在璧账户,并提供完税证明。承包人应提供真实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九、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通过,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一次性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果转包,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已实施的工程不支付工程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其装备及人员保险,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误一天,须支付发包人1000元违约金,同时纳入入库单位不诚信行为管理;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延期,甲方应向乙方延长相应工期。但乙方不可根据此主张任何费用索赔和补偿。承包人超过合同规定工期15日仍未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擅自连续停工5日以上或累计停工15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由承包人赔偿业主损失人民币2000元(如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同时纳入入库单位不诚信行为管理。
5、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产生的或导致的所有成本、责任和赔偿(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工程质保期
本工程质保期为 2年。质保期内,发包人应在24小时内对有问题的工程进行维修,如承包人未按时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加收15%的管理费用,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承包人补足。
十二、双方承诺本合同中记载之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件或法院的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记载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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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地址: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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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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