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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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GXTC-1763248
项目名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
招 标 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委托,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
(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招标编号:GXTC-1763248)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诚邀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拨款,预算金额 187.6 万元人民币。
2、招标内容、范围、时间及地点:
2.1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服务
2.2 招标范围包括:以上服务的提供、培训及售后等。
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第三章“项目需求”的相应规定为准。
2.3 履约时间: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开始履约,服务期限为一年,其余事项详见合同文本。
2.4 履约地点:xxxxxxxxxx 0 x。 3、投标人资质要求:
1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3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4、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 500 元(含电子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每天 9:0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6、购买招标文件地点: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 x)。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1)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2)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考察:不组织。
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会议室。
10、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本公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对外公开发布。招标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地 址:xxxxxxxxxx 0 x
联系电话:00000000联系人:xxx
招标代理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
联络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 x)邮 编:100089
联 系 人:xxx、xxx、xx电 话:010-68965582
传 真:010-68966628
电子信箱:xxxxxxxx0000@000.xxxxxxxxx: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110909099010201
标书款、服务费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
银行账号:1100 6066 8018 8000 05173
请服务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申请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6 日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 |
1 | 1.1 | 项目名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编号:GXTC-1763248 |
2 | 1.2 | 招标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 | 1.4 |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拨款,预算金额 187.6 万元人民币 *供应商应有明确报价。超过总预算或分包预算,或者无报价投标的,投标将被拒绝。 |
4 | 3.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
5 | 5.1 | 现场考察:不组织。 |
6 | 7.1 |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之前。 |
7 | 11.1 |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日。 |
8 | 12 | 投标保证金:3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汇票、转账支票(仅限于北京市内银行开具)或电汇,接受由专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等)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具体格式见附件 11)。 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日期为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9 | 13.1 | 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档两份(U 盘)。 |
序号 | 条款号 | |
10 | 15.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xxxxxxxx楼国信招标会议室 |
11 | 18.1 | 开标时间: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路和泓四季六号楼国信招标会议室 |
12 | 23.1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13 | 29 | 招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本项目招标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招标服务费以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并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标准(服务类)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的标准下浮 20%计算。 2)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采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向招标机构一次性缴清招标服务费。 |
14 | 其它 | 1、项目评标组织人员于符合性审查前( 含)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将被拒绝。 2、信息安全要求:*投标人投标如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要求。 3、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由评标委托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 资格审查 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 总 则
1. 概述
1.1.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中所述项目。
1.2. 定义:
1.2.1 本项目:系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
1.2.2 招标人:系指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1.2.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受招标人委托进行项目招标组织工作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称“招标机构”。
1.2.4 招标方:系指上述第 1.2 中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1.2.5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机构要求,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项目服务企业。
1.3 本项目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项目服务单位。
1.4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预算金额 187.6 万元人民币。
2 招标范围
2.1 详见第三章 项目需求
3 投标人的资格
3.1 参加本服务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须知前附表中第 4 项的资格要求。
3.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3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4 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特别规则如下:
1)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资格及独立名义,而非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的,该等情形下,仅需要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完整地披露其自身,一切相关的责任均应当由其独立承担。
2)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下属的唯一参加本次投标的一家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若其并非仅仅使用其自身的资质与资格,而是凭借了其所属的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的,该等情形下的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下列含义:其所属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法人组织所出具的表明对该子公司参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及/或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一切责任,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独立地判定。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若被判定为不满足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公司的投标予以拒绝;若被接受则无论该等授权或承诺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均应当被视为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应当承担上述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该等情形下一旦其被接受参加投标,应当被视为或等同于该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直接参加,本招标文件及其中标后所签订的成交合同还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文件等,均对其所属并为其出具了授权文件/承诺文件的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具有约束效力,其也可以直接利用该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的资质与业绩,同时有义务如实披露其所受处罚、不良记录及/或其违法纪录,不应当存在丝毫差别。
3.5 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 现场考察
5.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中第 5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由招标机构统一组织的现
场考察,了解项目情况,自行负责、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本项目服务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二、 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内容
6.1 招标文件除本款下述内容外,还包括所有按照本须知第 7.1 款和第 8 条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项目需求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6.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不予进入详细评审。
6.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如有缺页或附件不全等情况发生,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 24 小时内及时告知招标机构予以补齐,否则后果自负。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7.1 投标人可以在本须知前附表中第 6 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请招标机构予以澄清,招标机构将通过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澄清(答复中不注明问题的来源)。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招标机构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日之前,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机构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的,招标机构发出的所有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招标机构发出的补充通知若前后存在不一致,以后发者为准。
8.3 为便于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澄清/补充通知提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延长投标截止期,招标机构和投标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亦应随之延长。
8.4 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机构确认收悉。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内容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9.1.1 投标函部分
1
2
3
投标函;
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标报价信。
9.1.2 投标报价部分
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9.1.3 其它商务文件
9.1.3.1 法人基本情况表
9.1.3.2 项目部主要人员简历表
9.1.3.3 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担保为信用担保的除外);
投标人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投标人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费缴纳记录;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认为对其有利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说明:1、以上文件均需提供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如
有伪造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2、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9.2 用简体中文。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报价说明
10.1 除非本招标文件或补充/澄清通知另有规定,招标范围应包括本须知所述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报价应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定,实施招标范围内全部服务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满足第三章要求。
10.2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没有进行报价的服务项目,并且该服务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免除投标人的服务义务,招标人将视为该服务项目的价格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或由投标人免费提供该服务。
10.3 本项目服务计费方式在委托范围内采用包干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报价,并综合考虑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投标人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因素。
10.4 本项目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10.5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和项目预算明细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6 投标价格均采用人民币币种报出。
10.7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 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本须知前附表中第 7 项所述的日历日。在此期间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1.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机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但将被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须知的相关规定,向投标人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必须向招标机构交纳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所述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12.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支票、电汇或信用担保形式。银行汇票应为全国通兑汇票,支票限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开具。
保证金专用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110909099010201
递交保证金地点(支票):xxxxxxxxxxxxxxxxxx
12.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12.4 招标人若依据本须知第 11 条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若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而放弃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2.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
12.5.1 企业退投标保证金办法。
(1) 投标企业办理电汇退款:接到书面通知后,须贵公司开财务收据一张(在收据
背后写清投标企业名称、开户行、账号、企业所在省市、联系电话及项目招标编号)邮寄到我公司办理电汇。统一每周二、周三办理电汇退款。
(2) 退款联系地址: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 x))。
(3)退保证金开始时间:(具体退款时间以项目经理通知为准)。
(4)收据抬头: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
12.6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 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12.6.3 中标的投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投标人应以项目为单位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内容与格式向招标机构送交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电子文档两份
(U 盘或光盘),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若有改动,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改动处签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编制及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 9 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排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视为投标人的责任。
14.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应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封套中,并注明“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字样。然后将所有投标文件统一封装在一个外层封套中。
14.2在投标文件外层封套上均应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 项目名称;
⚫ 招标编号;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启”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除了按本须知第 14.2 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最外层封套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
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 16 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机构可按上面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4.4 为便于现场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报价信”正本单独密封递交,并在信封上注明“开标报价信”字样,加盖公章。
14.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 14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邀请书和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条中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
16 迟到的投标文件
16.1招标机构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并退还投标人。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递
交请求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以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3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志和递交。
17.3根据本须知第 12.6 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18 开标
18.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投标邀请书及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18.2开标会议将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将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8.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方不予接受: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进行密封的。
18.4 开标程序:
1) 开标会议将由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
2) 投标人代表或公证监督机构(如有)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 经确认无误,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如有)、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以及招标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4)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 由招标机构整理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19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9.1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9.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规划都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0. 符合性审查
20.1 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性上响应的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20.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的;
3)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 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义务有重大的限制,且纠正这些偏差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按无效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偏差,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1 错误的修正
21.1 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性差错的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为:
a)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与总价不一致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1.2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评委会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21.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如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22.2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评标委员及评标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对发现的算术性差错进行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列。
22.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3.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3.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具体评标办法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23.2 评委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排名前三名的单位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23.3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动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24. 评标过程保密
24.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六、 合同的授予
25. 合同授予的条件
25.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 23 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5.2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26. 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26.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27. 中标通知书
27.1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2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本项目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29. 招标服务费
29.1 中标人须向本项目招标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a) 招标服务费以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并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标准(服务类)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的标准下浮 20%计算。
(b)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采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向招标机构一次性缴清招标服务费。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商务部 合同
二〇 年 月
商务部 合同签署页
本签署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受托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1、本签署页中的词语含义与《 合同》中定义的相同。
2、本签署页是《 合同》项下的签署页,为该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本签署页上盖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视同对该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包括本签署页一并签署。本签署页一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合同》签署页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授权代表姓名)
委托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方名称
(受托方授权代表姓名)
受托方签字、xx
年 月 日
商务部 XXXXX 合同书
委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委托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受托方作为商务部【项目名称】,为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1 定义:本合同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本合同的全部附件。
1.1.1“合同”:载明委托方和受托方就择优委托内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表示的书面合同。
1.1.2“委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1.3 “受托方”:
1.1.4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受托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委托方应付给受托方的总价款。
1.1.5 “技术服务”:根据合同规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以 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服务。
1.1.6 “服务成果”:受托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委托方交付的 等服务。
1.1.7 “交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合同项下的服务和服务成果。
1.1.8 “日”:指日历天数。
二、软件升级、技术服务的方式和要求见附件。
三、合同服务期限及实施进度
3.1 合同服务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特殊情况下按委托方要求办理。
3.2 实施进度:项目的进度安排按照委托方要求确定。但应当给予受托方充分的准备时间。四、项目人员及相关费用摊销
4.1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福利费、折旧费、车辆使用费、劳保用品、办公家具购置费、业务招待费、审计咨询认证费、职工招聘及培训费、职工活动经费、会议费、非项目人员劳务费、非项目人员加班餐费、非项目人员办公用品及耗材、差旅费、网络通讯费、交通费、印刷邮寄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性费用。
4.2 公共费用
公共费用包括房屋租赁费和网络通讯费。
4.3 项目人员
为保证项目按照委托方要求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受托方安排专人负责该项目相关工作。人力成本参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版的 年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中型企业工资指导价高位执行。
4.4 摊销原则
4.4.1 间接费用摊销原则
(1)根据本合同价款占合同期内受托方签订的全部收入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进行间接费用摊销。
(2)本合同项目分摊的间接费用额度不超过本合同直接费用金额的 15%。
4.4.2 公共费用摊销原则
根据本合同项目人员数量占受托方人员总数的比例,对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内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网络通讯等公共费用进行分摊。
五、质量保证
5.1 受托方义务
5.1.1 为保证合同履行质量,受托方须切实履行合同及附件的各项承诺,保证系统设计开发的工作质量。
5.1.2 受托方应建立和完善系统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项目实施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合同要求,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
5.2 合同的监控
5.2.1 本项目合同执行监控权属委托方。
5.2.2 合同期内委托方有权采用各种方式对合同实施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但以不影响受托方的正常工作为必要。
5.2.3 受托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的抽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5.2.4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委托方给予第一次警告,由受托方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并在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如因受托方的原因复检仍不合格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违约责任条款中验收不合格的有关规定,追究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1 合同价款
6.1.1 合同双方同意,本项目的费用采用包干制,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金额)。
6.2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且财政资金到帐后拨付合同价款的 ,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
元)。合同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金额为人民币 XXX 万元整( 万元)。七、违约责任
7.1 受托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供服务和交付服务成果。
7.2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受托方因故不能按时提供服务和交付服务成果的情况,受托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如同意延期,并酌情延长交付时间,不再视为受托方履行迟延。
7.3 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受托方任务变更或延误完成,受托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八、相关权利
8.1 委托方相关权利
8.1.1 商务部 系统的数据、软件、设计等所有权利归委托方所有。
8.1.2 为执行本合同所购买的且通过本项目经费购买的合法版权和相关知识产权及硬件设备,其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之中和之后,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与系统及数据库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1.3 由于受托方违反上款规定造成委托方的权利被侵害,由受托方负责赔偿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
8.2 知识产权纠纷
8.2.1 无论委托方以何种方式运行或以任何介质传播系统的数据,受托方都应保证委托方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和知识产权的指控。
8.2.2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2.3 如果由于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成立而造成委托方的损失,受托方必须负责赔偿。
8.2.4 委托方因处理与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由受托方负担。
九、不可抗力
9.1 定义
9.1.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风灾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9.1.2 不可抗力不包括因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时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引起的事件。
9.2 不可抗力的发生和对策
9.2.1 如果合同当事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由双方商定。
9.2.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9.2.3 委托方保留在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单方面解除和修改本合同的权利,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十、不竞争条款
10.1 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利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服务成果进行与委托方拟进行的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内容有竞争的活动。如受托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或收回已支付价款,有权要求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并由受托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11.1 双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受托方不得在未征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应向委托方交付的专有服务成果,或将应向委托方交付的专有服务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受托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
十二、税费 12.1.适用税法
12.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
12.2 税费承担
12.2.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12.2.2 根据国家税法对受托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受托方负担。十三、终止合同
13.1 违约终止合同
13.1.1 受托方如有下列违约情况,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受托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委托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该期限内应该提供的服务和服务成果;
2)如受托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在收到委托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 30 天内,或经过委托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期内仍未能纠正其过失。
13.1.2 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委托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终止的合同或部分合同。如被终止的是合同部分内容,受托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被终止的部分。
13.1.3 前款所述情况并不影响委托方向受托方提出索赔要求。
13.2 破产终止合同
13.2.1 如果有证据证明受托方破产或因经营状况恶化、本项目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委托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终止合同。此终止合同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四、索赔
14.1 索赔
14.1.1 如委托方检验发现受托方提供的服务和服务成果不符合同要求,包括潜在的缺陷,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限期改进的要求,也有权向受托方提出索赔要求。
14.1.2 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期限内实施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委托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风险由受托方承担。
十五、计量单位
15.1 国家法定计量
15.1.1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中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十六、通知和合同修改
16.1 通知
16.1.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信函、传真)发送至对方。
16.2 修改
16.2.2 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修改方为有效。十七、争端的解决
17.1 友好解决和提交仲裁
17.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有争端,都应尽最大的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17.1.2 合同双方在发生争端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7.1.3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八、合同生效
18.1 合同印制及生效
18.1.1 合同一式 份,当事双方各执 份。
18.1.2 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本合同签署页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
18.1.3 如因任何原因需要修改合同,需参照本合同第十六条办理。
十九、其他条款
19.1 受托方承诺在开展本合同所述工作时,采用委托方统一制定的各种标志。
19.2 委托方对受托方用于项目实施购置的设备费用按当年的实际支出全额确认。
19.3 根据行业特点和研究需要,委托方允许受托方委托其它单位实施部分项目内容。附件 1:
项目费用明细表
序号 | 名 称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总计 |
附件 2、软件升级、技术服务的方式和要求
第三章 项目需求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公开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
1.2 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3 项目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21 号)要求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专设一章阐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求“强化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工程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共建,作为参建单位,商务部负责建设部分是整个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托建立的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面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交换。
1.4 项目目标
本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发改投资[2017]122 号)和《商务部关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初步设计方案(商务部分册)>的批复》(商秩函[2017]20 号)要求,建立有关标准规范、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系统运行所需的基础设施环境,实现商务部“双公示”信息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联通共享,为推进建立联合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提供重要支撑。
二、项目需求描述
2.1 总体技术要求
2.1.1 设计基本原则 (1)实用性与先进性
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满足当前的业务需求,兼顾其他相关的业务需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以适应更高的数据、多媒体信息的传输需要,使整个系统在一段时期内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并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以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和技术升级的需要。
(2)安全性与可靠性
为保证业务应用,系统必须具有高可靠性。要对整体结构、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等各个方面进行高可靠性的设计和建设。在采用硬件备份、冗余等可靠性技术的基础上,采用相关的软件技术提供较强的管理机制、控制手段、事故监控和网络安全保密等技术措施,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3)灵活性与可扩展性
整个系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系统,要求系统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要求采用可重用模块、中间件等,实现系统的易扩充、易使用与易维护性,能够根据将来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方便地扩展网络覆盖范围,扩大容量和提高系统各层次节点的功能。
(4)开放性与互连性
具备与多种协议计算机通信网络互连互通的特性,确保网络系统基础设施的作用可以充分发挥。在结构上真正实现开放,基于国际开放式标准,包括各种广域网、局域网、计算机及数据库协议,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为未来的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2.1.2 技术路线要求
系统采用B/S结构,中间应用服务器共享,整个项目采用先进的三层结构应用技术,实现基于Internet/Intranet的分布式数据应用,保证应用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采用三层结构是集中式应用和远程监控的基础保证,满足管理者的集权和分权的需求,能为用户提供集中式和分布式两种应用的管理模式。
2.1.3 接口设计要求
采用当前先进的信息系统架构思想和理论,对本接口的内容、标准、调用关系和实现方式做出详细设计。同时,应根据相关规范,做好数据接口的统一。
2.1.4 标准规范性要求
须在遵循国家和商务领域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系统的总体和各个部分技术实现所涉及的业务和技术相关标准规范。
2.1.5 系统安全性要求
(1)应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即保证此系统中的信息能够安全存储,并有良好的数据备份和快速恢复方案。
(2)采用严格的安全体系,保证数据在处理和传输全过程的安全性。
(3)要保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不被攻击破坏。
(4)保证系统中的信息不被非授权访问,按组织结构划分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且各种使用权限所能调用的应用软件模块可按要求自由组合,由系统管理员统一调度。
(5)能够预防系统出现安全隐患,当系统被破坏时,可以检测出反常现象,并采取正确操作方法。
(6)能够人工重新设置或启动系统,而且不会造成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2.1.6 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要求
本项目开发的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承建方要完成等级保护备案相关工作。
2.2 标准规范建设
中标单位应遵循信息化工程建设有关国际国内技术类标准、有关项目管理规范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交换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梳理商务部行政权力运行清单,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数据目录,以及数据采集、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保障数据采集、共享交换的有效性、规范性与合规性。
2.2 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2.1 商务信用信息归集处理服务
信用信息归集处理服务通过配置所对接系统的数据接口及制定的推送任务实现对信用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数据的归集、处理、查询、维护等功能,系统支持手工录入、批量导入等多种方式的数据更新,以实现统一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商务信用数据交换模块、商务信用数据归集模块、商务信用数据处理模块、商务信用数据查询模块、商务信用数据交换统计模块、统一资源管理模块、商务信用数据维护模块。
2.2.1.1.1 商务部行政事项结果公开平台数据交换功能
支持与商务部行政事项结果公开平台对接的接口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接口增加、修改、删除、查询等。支持对数据接口状态、数据流量、异常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直观展示接口运行情况。
2.2.1.1.2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服务系统数据交换功能
支持对与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服务系统进行涉及企业信用信息对接的数据接口综合管理,包括接口增加、修改、删除、查询等,同时支持系统用户基于系统名称、系统地址对接方式、数据格式等条件进行接口筛选,并支持点击接口查询该系统下所有有效对接的接口。
2.2.1.1.3 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数据交换功能
支持对与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进行涉及企业信用信息对接的数据接口综合管理,包括接口增加、修改、删除等,同时支持系统用户基于系统名称、系统地址对接方式、数据格式等条件进行接口筛选,并支持点击接口查询该系统下所有有效对接的接口。
2.2.1.2 商务信用数据归集模块
2.2.1.2.1 行政许可数据归集功能
支持通过在商务部行政事项结果公开平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服务等系统中建立 WebService 接口,实现对各行政许可数据的归集,同时支持采用数据批量导入、在线填报的方式实现行政许可数据的归集。
2.2.1.2.2 行政处罚数据归集功能
支持通过在商务部行政事项结果公开平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服务等系统中建立 WebService 接口,实现对各部门行政处罚数据的归集,同时支持采用数据批量导入、在线填报的方式实现行政处罚数据的归集。
2.2.1.3 商务信用数据处理模块
2.2.1.3.1 行政许可数据清洗功能
针对行政许可数据可能出现的数据二义性、重复、不完整、违反业务规则等问题,支持面向不符合要求的残缺数据、异常数据、重复数据,通过数据一致性检查,实现无效值和缺失值处理等数据清洗。
针对归集的行政许可数据格式、频度等与规划存在差异等情况,支持对所归集行政许可数据的单位转换、频度转换、量纲转换等转换功能,支持极值化、标准化、均值化以及标准差化等量纲转换方法。
2.2.1.3.3 行政许可数据合成功能
支持将已有行政许可数据按照各个指标之间的联系,合成新的业务数据。同时,支持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数据合成的业务数据对象创建,对业务数据对象的数据合成进行控制。
2.2.1.3.4 行政处罚数据清洗功能
针对行政处罚数据可能出现的数据二义性、重复、不完整、违反业务规则等问题,支持面向不符合要求的残缺数据、异常数据、重复数据,通过数据一致性检查,无效值和缺失值处理等实现数据清洗功能。
2.2.1.3.5 行政处罚数据转换功能
针对行政处罚数据格式、频度等与规划存在差异等情况,支持对所归集数据的单位转换、频度转换、量纲转换等转换操作,支持极值化、标准化、均值化以及标准差化等量纲转换。
2.2.1.3.6 行政处罚数据合成功能
支持将已有行政处罚数据按照各个指标之间的联系,合成新的业务数据。同时,支持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数据合成的业务数据对象创建,对业务数据对象的数据合成进行控制。
2.2.1.4 统一资源管理模块
2.2.1.4.1 信用主体管理功能
支持在线填报及备案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备案信息等内容及系统注册信息,支持对信用主体综合管理,包括修改、查看、删除等。
2.2.1.4.2 行政许可信息目录管理功能
支持对行政许可目录名称、级别等目录信息综合管理,包括增加、更新、查看、更改有效性、删除等,支持对目录升级、降级等调整。
2.2.1.4.3 行政处罚信息目录管理功能
支持对行政处罚目录名称、级别等目录信息综合管理,包括增加、更新、查看、更改有效性、删除等,支持对目录升级、降级等调整。
支持对商务信用数据来源名称、来源编码、是否有效、创建日期、更新日期、备注等数据来源信息综合管理,包括增加、删除、更新、查看等。
2.2.1.4.5 频度管理功能
支持对数据对象的频度名称、频度编码、是否有效、创建日期、更新日期、备注等频度信息综合管理,包括增加、删除、更新、查看等。
2.2.1.4.6 地区管理功能
支持对地区名称、地区编码、父级地区、是否末级、是否有效等地区信息综合管理,包括增加、删除、更新、查看等。支持按照全国、省、市、县的逐级关系,逐层展示地区列表。
2.2.1.4.7 行业类型管理功能
支持对商务部商贸行业统计的各行业的行业名称、行业编码、是否有效创建日期、更新日期等信息综合管理,包括更新、查看等。
2.2.1.4.8 司局管理功能
支持对商务部各司局的基础信息综合管理,包括增加、删除、更新、查看等。
2.2.1.5 商务信用数据查询模块
2.2.1.5.1 行政许可信息综合查询功能
支持用户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业务数据、业务分类、行业分类、所属地区、数据来源等多条件多维度检索,实现对检索结果筛选合并输出。支持定制查询条件及参数,对行政许可数据查询列表进行快速定制化展现。
2.2.1.5.2 行政处罚信息综合查询功能
支持用户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业务数据、业务分类、行业分类、所属地区、数据来源等多条件多维度检索,实现对检索结果筛选合并输出。支持定制查询条件及参数,对行政处罚数据查询列表进行快速定制化展现。
2.2.1.6 商务信用数据交换统计模块
2.2.1.6.1 商务信用数据采集统计功能
支持通过时间、地区、行业类型、数据来源等条件,按照商务信用数据归集方式,实时统计获取数据的数据量及增量。
支持通过时间、地区、行业类型等条件,对各商务信用数据来源获取的清洗和比对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直观展示数据清洗量和数据质量情况。
2.2.1.6.3 商务信用数据更新统计功能
支持通过时间、地区、行业类型等条件,统计各商务信用数据来源更新情况,包括更新的数据类别、数据量、更新时间等,并以直观方式展示统计结果。
2.2.1.6.4 商务信用数据质量预警功能
支持对各来源采集数据的质量分析、统计和预警。数据采集过程中实时预警出现的数据违反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唯一性等问题及问题原因,实现对数据采集交换过程的监控。
2.2.1.7 商务信用数据维护模块
2.2.1.7.1 行政许可信息维护功能
支持用户在其权限范围内查看和审核行政许可信息。审核有效的信用信息才可进行统计分析。支持基于地区、行业类型、信息状态、数据来源、报表日期等条件查询行政许可信息。
2.2.1.7.2 行政处罚信息维护功能
支持用户在其权限范围内查看和审核行政处罚信息。审核有效的信用信息,才可进行统计分析。支持基于地区、行业类型、信息状态、数据来源、报表日期等条件查询行政处罚信息。
2.2.2 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服务
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是在信用信息采集入库服务的基础上,一方面实现商务部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推送工作,另一方面商务部用户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正常访问与查询,为部内各司局在开展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和参考。
2.2.2.1 商务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2.2.2.1.1 商务信用信息通知公告
支持为用户提供通知公告信息管理,包括公告撰写、公告发布、文件上传等。公告信息包括公告正文、撰写者、发布时间等内容,公告栏显示于系统登录后的界面中。管理员发布公告信息后,登录系统的用户可实时查看公告信息。
支持为内部备案用户建立站内短消息平台,实现系统用户之间工作信息、文件等内容的收发,实现层级群发及平级群发等功能。
2.2.2.1.3 商务部相关司局通讯录管理
支持用户分类、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商务部相关司局通讯录信息的管理,包括通讯录条目的新增、删除、编辑、查询、导出 Excel 表格等。
2.2.2.2 商务信用数据共享模块
2.2.2.2.1 商务信用数据提取及推送功能
支持对需要共享的商务信用信息数据进行自动(或人工)的选择抽取、打包,并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自动(或人工)推送至国家平台前置服务器的指定位置。
2.2.2.2.2 国家平台信用数据综合检索及浏览功能
支持按照数据来源、时间区间、行业、地区、信用主体等条件,以二维列表的形式分层获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同时支持向下钻取数据信息。
2.2.2.2.3 国家平台信用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支持按时间、地区、数据来源、业务类型、行业等条件,展示系统调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信息的统计结果,包括共享业务的排名情况、共享的数据来源部门排名情况、按行业统计的共享数据量、按地区统计的数据量等统计分析。支持通过饼图、柱状图、线形图等多种图形,直观展示各类共享信息统计的占比及走势情况。
2.2.2.2.4 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支持对调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接口信息产生的调用机构、操作日期、调用接口名称、调用接口内容(数据内容)等信息进行记录和查看。支持按日期、数据来源、接口名称统计查询操作日志。
2.2.3 系统运维管理服务
建立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菜单管理等功能模块,实现对系统设计用户的注册登录、权限分配、角色配置等进行综合管理,以确保用户使用系统的易用性,以及系统运维管理的便捷性。
2.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2.3.1 商务信用信息资源规划
在目前已有数据目录基础上,对商务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内容进行汇总和梳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标准规范,对商务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整理和确认,编制商务部“双公示”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明确需要归集和共享的数据项,为后续数据库设计和建设、数据归集业务实施、以及面向发展改革委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提供支撑。
2.3.2 商务信用数据库建设
本项目需采集的数据类别多、范围广、格式不统一,数据库设计应以统一建设思路、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体系架构为原则,构建全面、精确的商务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
商务信用数据库体系结构要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满足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灵活采集、存储需要,同时需建立基础资源、业务数据资源、数据综合处理、信息共享交换等主题库,以有效支撑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运维管理等应用。
三、项目实施及服务要求 3.1项目实施要求
3.1.1 项目管理及人员安排要求
1、中标单位在中标后,须成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安排好足够的高素质人才参加本项目的建设。
2、在整个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必须明确项目总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政府信息化建设经验。
3、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必须配置相应的项目管理、系统设计、开发、测试、集成、培训、质量保证等人员,在项目组织中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3.1.2 项目实施期限及进度要求
中标单位应按照采购方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项目工作的总体安排,要求于 2018 年 4 月 30 前完成交付。
3.1.3 培训要求
1、培训内容:中标单位须向各类用户提供系统功能操作及维护工作的相关培训,培训应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安排。
2、培训时间及地点:系统正式运行前,中标单位需根据招标人需要,委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系统使用培训,具体培训形式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1、技术文档应与系统相一致,技术文档应该全面、完整、详细。
2、技术文件应能够满足招标人对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用开发的需要。
3、提供整个系统建设的技术管理文档,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对应的全部管理规范和管理规定的文档。
4、技术文档应符合上述功能和技术要求,提供在指定平台上可靠运行并经测试合格的全套软件,以及与运行版本一致的全部源程序和可执行代码。文档内容应满足 GB8567《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和 GB/TI1457-89《软件工程术语》。
5、提供的文档和资料均应以纸张或磁介质(或光盘)为载体,文件格式为 Word 文档或 PDF 文档或其他可视化文件。
3.2售后服务要求
3.2.1 质保期
对于本项目,要求中标单位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期软件售后免费服务,解决相应的软件使用与技术方面的问题。
3.2.2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中标单位应根据采购方需求,对所提供的系统软件保证全面、有效、及时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组建专门的技术服务团队,负责解决质保期内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如数据备份、系统 bug 修改等。
1、在试运行期间,中标单位应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若系统出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进行故障处理。
2、质保期内,如发现存在设计质量问题,由中标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有关费用。
3、建设期内,若由于应用系统的要求和需求发生非实质性需求变更时,由中标单位免费对系统进行相应修改。
4、中标单位应向采购方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响应,公布技术支持电话,确保采购方可及时联系到相应技术人员。
3.3其他要求
中标单位承担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设备托管费用,设备包括:网络设备、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安全设备等。
四、项目验收
1、软件开发、部署联调、试运行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人员对软件系统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以招标人招标文件有关技术服务要求、中标人技术方案等为依据。
2、中标人要配合招标人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工程整体项目有关初验、终验等。
3、验收前中标人应交付程序源代码,并提供项目实施有关用户需求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档。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与标准
评标原则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即“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和评标保密原则。
二、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以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人的商务、
技术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规划并按低分高低进行排序及推荐。若得分相同的,按投
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组技术部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列。 三、评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 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评分项 | 分值 | 评标内容 |
1.价格分(10 分) | 1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合格投标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分 根据财政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合格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应按上述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 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应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承认。 |
2.商务部分(20 分) | ||
2.1 CMMI 认定证书 | 5 | CMMI3 级及以上认定证书得 5 分;CMMI2 级得 2 分;CMMI1 级得 1 分。 |
2.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2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得 2 分。 |
2.3 类似软件著作权 | 3 | 具有信息传输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 3 分。 |
2.4 信息化项目业绩 | 6 | 投标人 2014 年以来承担的信息化建设或运维项 目,此项最高 6 分。 合同金额 50 万元—100 万元(不含),每个项目 0.5 分;合同金额 100 万元—200 万元(不含), |
评分项 | 分值 | 评标内容 |
每个项目 1 分;合同金额 200 万元以上(含), 每个项目 2 分。(须提供完整项目合同,同一合同不重复计分) | ||
2.5 类似项目业绩 | 4 | 投标人具有 2014 年以来承担的信用信息采集类 项目案例得 4 分。(须提供完整项目合同) |
3.技术方案(70 分) | ||
3.1 总体设计 | 4 | 根据总体设计方案评分,评标因素包括:设计原则、设计思路、技术路线、接口设计、系统安全设计、标准规范性要求。(优 4 分;良 2-3 分; 差 0-1 分) |
3.2 标准规范建设方案 | 6 | 根据标准规范建设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数据目录、数据采集标准、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 建设。(优 5-6 分;良 3-4 分;差 0-2 分) |
3.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 6 | 根据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评分,评分 因素包括:信息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方案。(优 5-6 分;良 3-4 分;差 0-2 分) |
3.4 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 ||
3.4.1 商务信用信息归集处理服务 | ||
3.4.1.1 商务信用数据交换模块 | 4 | 根据商务信用数据交换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 (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4.1.2 商务信用数据归集模块 | 4 | 根据商务信用数据归集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 (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4.1.3 商务信用数据处理模块 | 4 | 根据商务信用数据处理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 (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4.1.4 统一资源管理模块 | 4 | 根据统一资源管理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 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4.1.5 商务信用数据查询模块 | 4 | 根据商务信用数据查询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 (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4.1.6 商务信用数据交换统计模块 | 4 | 根据商务信用数据交换统计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 用性等。(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评分项 | 分值 | |
3.4.1.7 商务信用数据维护模块 | 4 | 根据商务信用数据维护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 (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4.2 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服务 | ||
3.4.2.1 商务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 5 | 根据商务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 (优 4-5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4.2.2 商务信用数据共享模块 | 5 | 根据商务信用数据共享模块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 (优 4-5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5 系统运维管理服务 | 4 | 根据系统运维管理服务功能设计方案评分,评分因素包括:功能完备性、合理性、易用性等。(优 4 分;良 2-3 分;差 0-1 分) |
3.6 系统测试 | 2 | 根据系统测试方案评分。(优 2 分;良 1 分;差 0 分) |
3.7 项目实施方案 | 3 | 根据项目管理及人员安排、实施进度、培训等合 理性、可行性评分。(优 3 分;良 2 分;差 0-1分) |
3.8 售后服务方案 | 3 | 根据售后服务方案评分,评标因素包括:质保期限、技术支持、服务内容、应急和保障机制、响应时间、咨询服务。(优 3 分;良 2 分;差 0-1 分) |
3.9 人员搭配合理性 | 4 | 项目组成人员搭配合理、数量充足(4 分); 项目组成人员搭配一般、数量充足(2-3 分); 项目人员搭配不合理或不充足(0-1 分)。 |
满分 | 100 分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 标 函
项目名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招标编号:GXTC-1763248
包号及名称:
致: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我们收到并研究了贵单位的招标文件,对全部招标文件予以确认,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承担本项目的相关服务,并保证严格履行我们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2、我单位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本投标报价己考虑了所有因素,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保持不变。
3、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若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人签订本项目服务合同,并成立项目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实施本项目服务合同。
5、我们同意从开标之日起 90 天内遵守本招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招标文件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
6、在制定和执行正式合同之前,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7、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接受最低标报价的投标或受到的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在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的(职务)、(姓名)以本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本单位授权(职务)、(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表,该代理人在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商务部建设部分软件开发服务的投标活动、合同谈判、协议书签署等相关行为中,有权全权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授权人: (签字)
被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开标报价信
投标人名称:
招 标 编号:
项 目 名称:
包号及名称: |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声明 | 备注 |
(人民币元小写) (人民币元大写) |
注:1、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是投标服务全部费用的报价。 2、本表应按投标人须知 14.4 条要求单独密封递交。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四、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产品及服务 | 价格(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其他) ...... | ||
合计(人民币:元) |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企业名称 | 成立日期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注册资本 | 企业类型 | |||
批准登记机关 | 组织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期限 | |||
资质类型 | 资质等级 | |||
主营业务 |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行号 | ||||
银行账号 | ||||
电 话 | 传 真 | |||
邮 箱 | 邮 编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投标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项目部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专业 | |||
职 称 | 职务 | 拟在担任职务 | |||
执业资格 | |||||
毕业学校 | 毕业时间 | ||||
经 历 | |||||
年 月 | 参加类似服务项目名称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说明:
1、投标人需要将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情况填入上表。
2、投标人可调整上述表格。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担保为信用担保的除外);
5、投标人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
6、投标人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费缴纳记录(复印件);
7、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8、投标人认为对其有利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说明:1、以上文件均需提供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2、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投标人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致: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九、投标人自行编写方案文件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服务方案文件
附件 1
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说明 |
注:1.如投标中无任何偏离,也需在响应表中注明“无偏离”。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件 2
投标人的涉及相关服务项目清单格式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方 | 合同金额(万元) | 项目简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
注:1.投标人需提供对应合同相关页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支持的业绩将不被承认。
2.投标人可自行调整上述表格。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件 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 4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项目用)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招标编号)的(项目
名称)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 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项目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项目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项目\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