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收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全面了解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您可通过本公司官网“http://www.junlongli fe.com.cn”、官方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服务电话(400-666- 0123)或到服务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交费成功后我们将为您发送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请您及时查收并确认保险合同内容。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本公司的各项服务,请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收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全面了解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您可通过本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官方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服务电话(000-000-0000)或到服务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交费成功后我们将为您发送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请您及时查收并确认保险合同内容。
二、新单回访 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在您签收保险合同后,本公司将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官方售后服务呼出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等方式对您进行回访。回访关乎您的权益,请您及时配合完成回访。
三、犹豫期退保 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自您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的要求,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四、退保 如果您在犹豫期之后提出退保的要求,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退保金,具体详见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
五、合同效力中止 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如果您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您的保险合同效力将会中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六、合同效力恢复 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提交复效申请书,本公司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若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七、红利或投资收益 您若投保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产品,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或投资收益是不保证的,投资是有风险的。
八、账户价值 您若投保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产品,特别提醒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或保单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险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九、理赔 若发生保险事故,请立即向本公司报案,及时提出索赔。报案方式可选择上门报案、电话(传真)报案、微信报案、委托本公司代理人报案。
十、信息变更通知 如果您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能立即更新信息为您提供服务。
十一、委托代办 如果您不能亲自来本公司申请理赔以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复效等事项,您可委托他人代办。除了需要提供您的身份证件、保险合同等相关手续资料外,请您的受托人携带您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其本人身份证件到本公司服务柜面办理。
十二、E 化服务 为方便本公司为您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您可以通过绑定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保单信息,更可自助办理多项涉及保单权益的业务,如交费账号变更、红利领取、生存金领取等。
客户服务及投诉专线:000-000-0000
合同目录
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客户服务指南 147
辅助信息
合同目录 本页
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0日零时保险合同号:000000000000000
投保人:君龙人寿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3年03月21日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被保险人:守卫健康
险种名称 基本保险金额/份额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交费类型 期交保险费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0年01月16日 证件号码:666666666666666666生存受益人:xxxx 受益顺序:1 受益份额:100%
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100,000.00元 至70周岁 5年 年交 9,910.00元
1、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3、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4、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5、ICU住院关爱保险金 6、重大疾病保险x
xx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本栏以下空白)
9,910.00元 同主险 4年 年交 87.90元
期交保险费合计:xxxxxxxxxx(9,997.90元)
(本栏以下空白)
全国服务电话:000-000-0000 保单签发机构: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服务地址:xxxxxxxxx0xxxxxXx0000 邮政编码:361004
销售机构: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销渠道:-
第4页,共150页
保险合同号: 000000000000000 险种名称: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基本保险金额:100,000.00元 交费期间: 5年
注:1、本表所列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2、本表仅适用于投保时合同确定的保险利益和保险金额,投保后所作的各项变更可能使本表不再适用。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元) | 减额缴清 (元) |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元) | 减额缴清 (元) |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元) | 减额缴清 (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3,058.00 8,706.00 15,582.00 23,099.00 31,254.00 29,973.00 28,364.00 27,309.00 25,987.00 24,363.00 22,398.00 20,046.00 17,257.00 13,941.00 10,023.00 5,413.00 0.00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价值及减额缴清表
保险合同号: 000000000000000 险种名称: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基本保险金额:9,910.00元 交费期间: 4年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元) | 减额缴清 (元) |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元) | 减额缴清 (元) |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元) | 减额缴清 (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所列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2、本表仅适用于投保时合同确定的保险利益和保险金额,投保后所作的各项变更可能使本表不再适用。
1. 投保区域:本产品由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龙人寿”)承保,君龙人寿总公司设立在厦门,目前在福建、浙江、厦门设有分公司。本产品建议在君龙人寿设有分公司区域的客户投保;对于君龙人寿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君龙人寿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竭力保障,同时我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您可以通过关注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进行了解及自助办理相关业务。若有任何问题,可拨打君龙人寿客服热线 000-000-0000,或通过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 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君龙人寿承保,君龙人寿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君龙人寿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3. 信息真实性:请您务必真实、准确的填写客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等信息,如果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您的权益受损等;君龙人寿采集客户信息的用途,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请您按照真实信息逐项填写完整。
4. 相关授权:
1)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君龙人寿及君龙人寿授权的合作机构,出于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之目的,可以合法从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病历及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手机号、银行卡的实名认证查询等。您对应授权前述单位、组织和个人向君龙人寿提供与您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用于审核本投保单及本投保单有关理赔申请的依据,君龙人寿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君龙人寿收集客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包括君龙人寿及因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君龙人寿及必要第三方”)为履行保险合同或为向您提供客户服务而开展的相关保险业务或客户服务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寄送通知书、客户回访、续期交费及保单到期等各项保险业务提醒、医疗健康服务、办理理赔等。为履行保险合同及保证服务质量,您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或您使用君龙人寿及必要第三方的服务期间持续授权君龙人寿及必要第三方使用,除非您要求删除或明确拒绝君龙人寿及必要第三方继续收集、使用。同时,君龙人寿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您提供给君龙人寿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君龙人寿及必要第三方对您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可查阅君龙人寿官网首页披露的《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隐私政策》。
5. 保险合同效力: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非同一人,请您(投保人,下同)确认已经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为您的未成人子女可不受此限。
6. 保单形式: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合法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保后您可以通过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查询保单。
7. 保单查询和验真:您可关注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在“e 乐服务-保单查询”验证电子保单的真伪。
8. 保险费支付及发票:本产品需要您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费。君龙人寿提供电子发票及纸质发票两种方式,建议您优先选择通过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申请电子发票,经您要求君龙人寿将向您所预留的邮箱发送电子发票;若您选择纸质发票,君龙人寿将按您的要求邮寄,产生邮寄费用由您承担。若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君龙人寿客服热线 000-000-0000。
9. 服务渠道:本公司君龙人寿客服热线 000-000-0000,接受客户的保险条款咨询、投保咨询、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咨询、理赔报案及客户投诉等。
10. 偿付能力:请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详见君龙人寿官网公开信息披露。
11. 线上服务说明:君龙人寿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线上服务已开通联系方式变更、证件有效期更新、红利领取、余额退费、生存金/满期金领取、贷款清偿、生存金授权、受益人变更等项目;理赔线上服务已开通在线报案、在线理赔申请等项目。其他线上服务项目,您可以通过关注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 “君龙人寿”进行了解及自助办理;对尚未开通线上服务的项目,您可前往您本人所在地就近的君龙人寿客服柜面办理,也可拨打君龙人寿客服热线 000-000-0000 进行咨询和办理。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如下,您可以直接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亦可通过微信直接搜索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进行关注。
12.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在完成投保后,关注君龙人寿微信公众号“君龙人寿”,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电子化回访。如保单生效后 5~7 日还未完成电子化回访的,君龙人寿会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回访
(回访电话为:0000-0000000/2992886/2992887 请您将这三个电话设置白名单,并注意接听)。
产品说明
1. 投保本保险产品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以及《君龙守卫健康 B 款重大疾病保险
(互联网)》(条款编码:君龙人寿[2023]疾病保险 034 号;报送文件编号:君寿保发〔2023〕359)、
《君龙附加豁免保费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编码:君龙人寿[2023]疾病保险 020 号;报送文件编号:君寿保发﹝2023﹞224 号)的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内容。
2. 投保要求:
(1) 被保险人年龄:0周岁(出生满28天)-55周岁;
(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限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3. 保险期间:保至 70 周岁
4. 交费年期:
交费年期 | 5年交 | 10年交 | 15年交 | 20年交 | 30年交 | 35年交 |
被保险人年龄 (周岁) | 0-55 | 0-50 | 0-45 | 0-45 | 0-35 | 0-30 |
5. 交费频次:年交。
6. 职业规则:限重疾险 1-4 类职业。
7. 保额规则:
(1) 最低基本保额:10万元,且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
(2) 最高保额:
被保险人年龄 | 本险种最高投保基本保额 |
0-40周岁 | 50万元 |
41-45周岁 | 40万元 |
46-50周岁 | 20万元 |
51-55周岁 | 10万元 |
8. 附加险规则:投、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可附加《君龙附加豁免保费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9. 本保险产品生效时间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10. 宽限期说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1.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您或受益人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2. 自您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的要求,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超过犹豫期退保有损失。
保险合同关系人声明书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人(投保人)投保的贵公司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以本次投保告知为准,具体关系详见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电子投保书”。
以上声明均属实,如有不实xx,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单承保后,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或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关系变更,以本人提交的保全变更申请为准。
自动转账授权条款
1. 账户所有人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结算账户,同意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本人账户中扣除本保险合同所需交付的各期保险费。
2. 在首期保险费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下,当撤销、拒绝、延期投保或其他因素需退还预收保险费时,所有预收保险费无息退还至原划扣账户。
3. 续期保险费采用转账支付,账户所有人应在保单宽限期内将足额保险费存至结算账户中,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或其他非贵公司原因导致转账不成功引起的责任,概由账户所有人承担。
4.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费不得使用信用卡支付,账户所有人确保本次转账授权账户为非信用卡账户。
5.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授权书效力终止:1)贵公司不同意承保 2)账户所有人申请终止授权 3)结算账户终止 4)保险合同交清/ 终止。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本提示书适用于 1 年期(不含 1 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为维护您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敬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的有关约定。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的要求,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请您特别注意健康保险条款所涉及的疾病等医学名词释义与范围,将有助于您理解保障责任。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监管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若投保分红型、万能型或投资型等新型产品,请您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若您通过互联网投保本公司产品,您通过点击阅读并确认投保页面的文件,视为您对相关文件的亲笔签名。
十一、 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您可通过我司微信公众号的“新单回访”、接听我司回访电话等方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回答,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 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客服电话:000-000-0000);如若从银行渠道购买的保险产品,可向销售银行方咨询和投诉(详见附表);您也可以向当地监管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中国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未授权保险营销员向您收取现金。
建议您通过授权银行转账代扣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保险费。
十四、 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提示。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开展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请注意核实销售人员资质。
十五、 请您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请您于保险公司官网(www.junlonglife.com.cn)“公开信息披露”栏了解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信息及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了监管要求,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投保人确认: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销售人员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的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释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附件:银行咨询/投诉电话一览表
银行名称 | 银行咨询/投诉电话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95580 |
中国建设银行 | 95533 |
中国工商银行 | 95588 |
兴业银行 | 95561 |
中国农业银行 | 95599 |
销售机构: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销渠道:-
投保人 投保单号:000000000000000
姓名 | 君龙人寿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婚姻状况 | - | 出生日期 | 1993年03月21日 | 身高cm/体重kg | 160/50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888888888888888888 | 证件有效期 | 2039年10月19日 |
工作单位 | - | 职位 | - | ||
职业 | 野生动物保护员 | 是否享有医保 | - | ||
联系地址 (请填写为经常居住地)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君龙人寿守卫健康B款11栋 | ||||
手机 | 18888888888 | 税收居民身份 |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年收入 | 500000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子女 |
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信息与投保人相同)
姓名 | 守卫健康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婚姻状况 | - | 出生日期 | 1970年01月16日 | 身高cm/体重kg | 170/60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666666666666666666 | 证件有效期 | 2028年10月23日 |
工作单位 | - | 职位 | - | ||
职业 | 铁路平交道看护人员 | 是否享有医保 | - | ||
联系地址 (请填写为经常居住地)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君龙人寿守卫健康B款11栋 | ||||
手机 | 13555555555 | 税收居民身份 |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年收入 | 600000 |
投保事项(币值:人民币)
投保险种 | 基本保险金额(元)/份数 | 保险期间 | 交费年期 | 期交保险费(元) |
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 100,000.00元 | 至70周岁 | 5年 | 9,910.00元 |
可选责任:1、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3、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4、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
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 (互联网) | 9,910.00元 | 同主险 | 4年 | 87.90元 |
期交保险费合计(元) | 9997.9 | 追加保险费合计(元) | 0.0 | |
交费频次 | 年交 | 保单寄送方式 | 电子保单 | |
红利/生存金领取方式 | - | 生存金开领领取时间 | - | |
首期缴费方式 | 续期缴费方式 | |||
账户所有人姓名 | - | 账户所有人姓名 | 君龙人寿 | |
开户行 | -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银行账号 | - | 银行账号 | 621200000000000000 |
健康问卷
投保人姓名:君龙人寿 被保险人姓名:君龙人寿
投保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投保单号:000000000000000健康告知对象:君龙人寿
本健康问卷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如您非投保人本人,请立即停止填写本问卷。
投保人应在对本人健康和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条款约定:
(1)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请确认本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1、保险经历: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或防癌保险时是否曾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或复效时被拒保、延期、加费或除外承保?是否有过任何形式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含防癌保险)索赔经历?
2、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存在下列情况:
(1)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癌前病变、白血病、类癌、交界性肿瘤、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肿块、肺结节或阴影或磨玻璃影;
(2)高血压(未服药状态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包疾病、心肌病、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
(3)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脑肿瘤、短暂性脑缺血、脊髓疾病、垂体疾病、脑萎缩;
(4)慢性肝炎或肝炎病毒携带者(包含携带者和大小三阳)、肝硬化、肝功能衰竭、多囊肝、硬化性胆管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慢性胰腺炎、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溃疡;
(5)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肺大泡、尘肺、矽肺、呼吸衰竭、肺动脉高压;
(6)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痛风、强直性脊柱炎、淋巴瘤、骨髓增生性疾病、象皮病;
(7)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炎、尿毒症、肾小球疾病、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多囊肾、单肾、肾萎缩;
(8)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炎、甲状旁腺功能异常、肾上腺皮质功能异常、皮质醇增多症、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
(9)癫痫、运动神经元病变、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抑郁症、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
(10)器官移植、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视神经或视网膜病变、视野缺损、白内障、失明、青光眼、高度近视(1000度及以上)、听力下降、失聪、语言障碍、身体或智力残疾、瘫痪、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感染;
(11)近一年内,是否反复头痛、头晕、咳血;不明原因的腹痛;胸闷、胸痛、血尿、便血、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体重减轻超过5公斤);不明原因发热;肌肉萎缩;原因不明的皮肤或齿龈出血、性质不明的赘生物;黑痣破溃或明显增大?
(12)是否有吸烟习惯,且吸烟≥400支年(支年=每日吸烟支数×吸烟年数);是否有酒精依赖、酗酒、慢性酒精中毒、药物滥用、使用镇静剂、麻醉剂、迷幻剂、其他成瘾性药物、毒品或接受戒毒治疗?
(13)被保险人是否正在或试图参加如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私人性质飞行活动等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活动或有此类嗜好,或正计划前往战乱、政局动荡国家或地区?
3、就医行为:
(1)被保险人近1年内是否存在如下检查异常:血常规检查(特指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异常)、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肿瘤标记物、尿蛋白、尿潜血/隐血、超声心动图、影像学检查(X光、B超、彩超、CT、PET-CT、核磁共振、造影等)、心电图、病理检查、脑电图、肌电图、内窥镜(胃镜、肠镜、宫腔镜、喉镜等)或被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或住院?
(2)被保险人近2年内是否因疾病连续住院或手术治疗7天及以上?或因其它慢性疾病需要长期(30天及以上)服药控制?
4、女性告知:
(1)女性适用:宫颈接触性出血、不规则阴道出血或阴道异常出血(不包括月经失调)、宫颈上皮内瘤变(CIN)或TCT检查异常(不包括炎症、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LSIL);乳房肿块、乳头异常溢液、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症状?
(2)孕产妇适用:您目前是否正处于怀孕28周及以上至产后4周?或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上孕产妇?是否有妊娠期并发症?
健康告知结论:否
健康问卷
投保人姓名:君龙人寿 被保险人姓名:守卫健康
投保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投保单号:000000000000000健康告知对象:守卫健康
本健康问卷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如您非投保人本人、或您是投保人本人、但不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的健康/职业状况或无法理解本问卷所提及的疾病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否一致、请立即停止填写本问卷。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条款约定:
(1)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一、保险经历:
(1)被保险人目前及过去2年内投保或复效重大疾病保险或防癌保险时,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是否有过任何形式的重疾产品或防癌产品索赔经历?
二、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存在下列情况:
(1)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癌前病变、白血病、类癌、交界性肿瘤、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肿块、肺结节或阴影或磨玻璃影;
(2)高血压(未服药状态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动脉粥样硬化、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包疾病、心内膜炎、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动脉瘤、心肌病、心肌梗死、心脏瓣膜疾病、心律失常(不含心电图仅为“窦性心律不齐”)、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
(3)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脑肿瘤、短暂性脑缺血、脑瘫、脊髓疾病、垂体疾病、脑萎缩;
(4)慢性肝炎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包含携带者和大小三阳)、丙型肝炎、肝硬化、肝功能衰竭、多囊肝、脾大、硬化性胆管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慢性胰腺炎、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溃疡;
(5)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间质性肺病、哮喘、肺大泡、尘肺、矽肺、呼吸衰竭、肺动脉高压;
(6)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痛风、强直性脊柱炎、淋巴瘤、骨髓增生性疾病、象皮病;
(7)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炎、尿毒症、肾小球疾病、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多囊肾、单肾、肾萎缩;
(8)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炎、甲状旁腺功能异常、下丘脑疾病、肾上腺皮质功能异常、皮质醇增多症、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
(9)癫痫、运动神经元病变、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痴呆症、精神障碍;
(10)器官移植、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肝豆状核变性、视神经或视网膜病变、视野缺损、白内障、失明、青光眼、高度近视(1000度及以上)、听力下降、失聪、语言障碍、身体或智力残疾、瘫痪、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感染;
(11)近一年内,是否反复头痛、头晕、抽搐,浮肿、紫癜、持续吞咽困难或哽噎感、咳血;不明原因的腹痛;胸闷、胸痛、蛋白尿、血尿、便血、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体重减轻超过5公斤);不明原因发热;肌肉萎缩;原因不明的皮肤或齿龈出血;性质不明的赘生物;黑痣破溃或明显增大;不明原因的淋巴结肿大?
(12)是否有吸烟习惯,且吸烟≥400支年(支年=每日吸烟支数×吸烟年数);是否有酒精依赖、酗酒、慢性酒精中毒、药物滥用、使用镇静剂、麻醉剂、迷幻剂、其他成瘾性药物、毒品或接受戒毒治疗?
(13)被保险人是否正在或试图参加如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私人性质飞行活动等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活动或有此类嗜好,或正计划前往战乱、政局动荡国家或地区?
三、门诊、住院或体检:
(1)被保险人近1年内是否存在如下检查异常:血常规检查(特指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异常)、空腹血糖、 糖化血红蛋白、糖耐量(OGTT)、肝功能、肾功能、 甲状腺功能、肿瘤标记物、尿蛋白、尿潜血/隐血、超声心动图、影像学检查(X光、超声、CT、PET-CT、核磁共振、造影等)、心电图、病理检查、脑电图、肌电图、眼底检查、内窥镜(胃镜、肠镜、宫腔镜、喉镜鼻咽镜、支气管镜、尿道镜、阴道镜);
(2)被保险人过去(含目前)2年内:是否住院≥7天?或连续服药≥30天?或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治疗或手术?
四、两周岁(含)以下儿童告知:
是否出生时体重低于2.5公斤、或有早产(出生孕周<37周)、难产、窒息或缺氧史、发育迟缓?出生后是否有抢救史?是否转儿科就诊?
五、女性告知:
(1)16周岁(含)以上女性适用:宫颈接触性出血、不规则阴道出血或阴道异常出血(不包括月经失调)、宫颈上皮内瘤变
(CIN)或TCT检查异常(不包括炎症、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LSIL)、子宫内膜增厚、子宫内膜增生;乳头异常溢液、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症状?
(2)孕产妇适用:您目前是否正处于怀孕28周及以上至产后4周?或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上孕产妇?是否有妊娠期并发症?
如存在以上健康告知项中的异常情况,可进入智能核保交互问答问卷进一步告知。
健康告知结论:有部分问题
智能核保交互问答问卷
投保人姓名:君龙人寿 被保险人姓名:守卫健康
投保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投保单号:000000000000000智能核保对象:守卫健康
一、您曾患有下列疾病:垂体瘤
问题描述1:已手术完全切除超过1年且病理结果提示良性答复1:否
问题描述2:是否已明确诊断为垂体微腺瘤(催乳素瘤、ACTH瘤),且诊断距今满2年?答复2:是
问题描述3:每年定期检查,瘤体无进行性增大,且血液检查(含催乳素、生长激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均正
常?且无视力损伤?答复3:是
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核保结论:责任除外
若被保险人因垂体瘤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导致的相关保险金给付责任,我公司不予承担。
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1.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部分 3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可以提供哪些保障
示例:君先生,30周岁时为自己投保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仅投保必选责任,基
本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障期间为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交费期为30年,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年交保险费4,905元。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君先生 | 确诊之日时500,000元,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费三者的最大值/次,限6次 | 君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ICU住院关爱保险金 | 君先生 | 150,000元 | 君先生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必须入住ICU 病房治疗,且连续住院天数满7天的,给付ICU住院关爱 保险金。 |
本例中君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ICU住院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的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条 款 目录
1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2.5 等待期 3.2 其它免责条款 4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4.1 重大疾病的范围 4.2 中度疾病的范围 4.3 轻度疾病的范围 4.4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范围 5 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失踪处理 5.6 诉讼时效 | 6 保险费的支付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2 效力恢复(复效)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投保年龄 9.5 未还款项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地址变更 9.8 争议处理 9.9 合同效力终止 13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 【附表1】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附表2】全残项目表 【附表3】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 |
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守卫健康B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合同”。
➊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提交申请解除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犹豫期内退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退保。您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
➋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
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超过前述限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4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5零时,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日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12(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
保),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11(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
不再承担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时选择投
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必须入住ICU10病房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ICU住院关爱保险金”
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6以外的原因经医院7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9(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2.5 等待期
(1)
(2)
(3)
(4)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6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 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8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 重大疾病:指符合“10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10 ICU:英文名是 Intensive Care Unit(简称“ICU”),中文名是“重症监护病房”,指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 24 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11 中度疾病:指符合“11 中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12 轻度疾病: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
保),本合同继续有效;
不再承担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时选择投
(5)
(6)
2.6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6.1 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继续有效。
们将根据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1) 基本保险金额;
(2) 现金价值;
(3) 累计已交保险费13。
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
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身故
六次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
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
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13 累计已交保险费:包含投保人依据合同实际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是由保险合同订立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表所载的年交保险费率计算而得的,包含以非标准体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见附表3)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
ICU住院关爱保险金
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ICU住院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ICU住院关爱保
必须入住ICU病房治疗,且连续入住ICU病房满7天的,我们将根据本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
疗的,我们不承担本次ICU住院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入住ICU病房治
住院关爱保险金”。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ICU住院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次入住ICU的原因在365天内导致或发展为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
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ICU
连续住院天数为进入ICU病房之日(含)与离开ICU病房之日(含)的时间间隔。
2.6.2 可选责任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可选责任一: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包括“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1)中度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保险金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我们首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合同自首次中度疾病确诊之日
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
六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中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确诊之日时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若我们已针对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该重大疾病
1. 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天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分组请参见【附表3】《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内(含),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此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后也不再承
担此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
疾病保险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2)轻度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保险金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我们首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合同自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
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确诊之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若我们已针对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该重大疾病
1. 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天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非同组(分组请参见【附表3】《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内(含),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后也不再承
担此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
可选责任二: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
(1)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
(60周岁前)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
关爱保险金
(60周岁前) 定
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
。
(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多次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
(2)多次重大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并经医院专科
疾病关爱保险金
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六次时,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
可选责任三: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根据确诊恶性
肿瘤——重度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14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种),且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
(1)
(2)
(3)
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合同首次赔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还可赔付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第三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天,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
状态。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
14 恶性肿瘤——重度:指符合“10.1 恶性肿瘤——重度”中定义的疾病。
止。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发生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根据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心脑
血管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15以外的重大
可选责任四: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者多种)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前述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根据再次确
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
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
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若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之后再度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之前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须为新一次的中风;若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则之后再度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条件,否则我们不给付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病历资料(包含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或我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显示该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属于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持续状态16,则我们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导致
【附表2】全残项目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
可选责任五:
15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指符合“13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16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持续状态:指被保险人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前述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属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经过治疗后并未完全治愈,且与被保险人前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相比,疾病诊断及病灶部位完全一致。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未满18周岁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已满18周岁 | 以下三者的最大值: 1. 基本保险金额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累计已交保险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下表所示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
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
(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特
“重大疾病保险金”、“ICU住院关爱保险金”、“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
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7;
自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入住ICU病房、中度疾病、轻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ICU住院关爱保险金、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
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及身故或全残
3.1 责任免除
(1)
(2)
(3)
(4)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2,
驾驶证驾驶21。
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8的机动车19、酒后驾驶20、无合法有效
(5)
(6) 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
遗传性疾病2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接受器官移植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8)
(9)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 | ||
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 ||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 | ||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表2】全残项目表”。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3 犹豫期”、“1.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 等待期”、“2.6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6.2 宽限期”、 “7.2 保单贷款”、“8.1 效力中止”、“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4 年龄性别错误”、“10 重大疾病的定义”、“11 中度疾病的定义”、“12 轻度疾病的定义”、“脚注7 医院”、“脚注8 专科医生”、
“脚注26 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3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及“【附
3.2 其它免责条款
➍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 | 恶性肿瘤——重度 | 61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2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62 |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
3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63 | 主动脉夹层血肿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64 | 脑型疟疾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 | 65 |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
6 | 严重慢性肾衰竭 | 66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67 |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
8 |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 炎 | 68 |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
9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69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10 | 严重慢性肝衰竭 | 70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11 |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71 |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12 | 深度昏迷 | 72 |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
13 | 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 73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14 | 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赔 | 74 | 失去一肢及一眼 |
15 | 瘫痪 | 75 | 严重瑞氏综合征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76 | 胆道重建手术 |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77 |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
18 | 严重脑损伤 | 78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19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79 |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80 | 颅脑手术 |
21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81 |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82 | 严重肺结节病 |
23 |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始理赔 | 83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84 |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25 | 主动脉手术 | 85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26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86 | 严重癫痫 |
27 | 严重克罗恩病 | 87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28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88 |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4.1 重大疾病的范围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0 重大疾病的定义”。
29 |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89 | 严重胃肠炎 |
30 | 严重哮喘 | 90 | 库鲁病 |
31 | 多发性硬化症 | 91 | 严重大动脉炎 |
32 | 严重心肌病 | 92 |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
33 |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93 | 左室室壁瘤切除术 |
34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染 | 94 | 严重川崎病 |
35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95 | 严重面部烧伤 |
36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96 |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 病毒感染 |
37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97 | 骨生长不全症 |
38 | 植物人状态 | 98 | 重症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十八周岁前理赔 |
39 |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 99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40 |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100 |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41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101 | 严重亚历山大病 |
42 |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102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43 |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 103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44 |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104 |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 障碍综合症 |
45 |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 术 | 105 | 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
46 |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106 | 神经白塞病 |
47 | 严重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107 | 席汉氏综合征 |
48 |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 108 |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
49 |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109 | 范可尼综合征 |
50 | 胰腺移植 | 110 |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 步治疗 |
51 | 严重心肌炎 | 111 |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
52 |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112 |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
53 |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 病 | 113 |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
54 | 严重克雅氏病 | 114 |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55 | 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 | 115 |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56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116 | 肺孢子菌肺炎 |
57 | 肝豆状核变性 | 117 |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
58 | 肾髓质囊性病 | 118 |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59 | 严重1型糖尿病 | 119 |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
60 |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120 | 皮质基底节变性 |
1 |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19 | 中度脑损伤 |
2 | 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 20 | 单侧肺脏切除 |
3 |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 21 | 中度瘫痪 |
4 |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 22 |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
5 | 单个肢体缺失 | 23 | 昏迷72小时 |
6 |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24 | 中度重症肌无力 |
7 |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25 |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8 | 中度克雅氏症 | 26 | 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9 | 中度克罗恩病 | 27 | 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 |
10 |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 28 | 心包膜切除术 |
11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29 | 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
12 | 中度面积Ⅲ度烧伤 | 30 |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
13 |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 31 | 急性肾功能衰竭肾脏透析 治疗 |
14 |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32 | 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 手术 |
4.2 中度疾病的范围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度疾病共有3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15 |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 33 |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16 |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 34 | 严重的骨质疏松 |
17 | 结核性脊髓炎 | 35 | 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肢 |
18 |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
1 | 恶性肿瘤——轻度 | 21 | 轻度面部烧伤 |
2 |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22 | 双侧卵巢切除术 |
3 |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23 | 慢性肝功能衰竭 |
4 | 原位癌 | 24 |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
5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25 | 肝叶切除 |
6 |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26 |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7 |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 27 | 出血性登革热 |
8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28 |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9 |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29 |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
10 |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30 | 早期象皮病 |
11 | 单侧肾脏切除 | 31 | 微创颅脑手术 |
12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32 | 心脏起搏器植入 |
13 |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 33 | 面部重建手术 |
14 | 单耳失聪 | 34 | 脑室腹腔分流术 |
15 | 视力严重受损 | 35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
16 | 单眼失明 | 36 |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
17 | 听力严重受损 | 37 | 昏迷48小时 |
18 | 双侧睾丸切除术 | 38 |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19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39 | 多发肋骨骨折 |
20 | 角膜移植 | 40 | 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
4.3 轻度疾病的范围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4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2 轻度疾病的定义”。
1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6 | 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
2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 | 7 |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3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8 | 严重大动脉炎 |
4 | 心脏瓣膜手术 | 9 | 严重脑损伤 |
5 | 主动脉手术 | 10 | 主动脉夹层血肿 |
4.4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范围
➎保险金的申请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共有1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3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
5.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继承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25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在
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您或受益人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5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的法定关系证明;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双方认可的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除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外的其它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ICU住院关爱保险金、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时选择投保)、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ICU住院关爱保险金、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时,我们若有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我们负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➏保险费的支付
6.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效力中止。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6.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➐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7.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贷款金额及各项欠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可贷款险种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➑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➒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 |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 |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9.4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给付。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9.7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9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被解除;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
(3) 本合同列明的其他终止情形。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若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不包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➓重大疾病的定义
10.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26
(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27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28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a.
26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 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7 (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28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TNM分期29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瘤等;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b.
(2)
(3)
(4)
(5)
(6)
(7)
10.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 在确诊6 周以后, 检测左室射血分数
(LVEF)低于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内。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 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
29 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
10.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30肌力31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3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4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10.5 冠状动脉搭桥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10.6 严重慢性肾衰
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10.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0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1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3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10.8 急性重症肝炎
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0.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10 严重慢性肝衰
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 严重脑炎后遗
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10.13 双耳失聪-3周
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3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0.14 双目失明-3周
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10.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0.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3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21 严重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35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10.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35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ewYorkHeartAssociation , NYHA )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3 语言能力丧失-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0.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10.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
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10.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10.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所规范的28种重大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为扩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92种重大疾病。
10.29 严重获得性或
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10.30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10.31 多发性硬化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0.32 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
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
10.33 系统性红斑狼
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VI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VI型 肾小球硬化型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10.34 经输血导致的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赔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
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任何因非输血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
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10.35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缺陷病毒
(HIV)感染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职业:
(2)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3)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4)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们不再予以赔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
(5)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任何因非职业关系(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36 埃博拉病毒感
染
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 有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 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 病程持续30天以上。
范围内。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
10.37 特发性慢性肾
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
(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导致
10.38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10.39 全身性(型)
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10.40 重症急性坏死
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
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0.4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10.42 严重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10.43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肺功能检查显示FEV1和DLCO(CO弥散功能)下降;
(4) 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50mmHg。
未经确诊的肺淋巴管肌瘤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4 严重原发性硬
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5 急性出血坏死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10.46 非阿尔茨海默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10.47 严重亚急性硬
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 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
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48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①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②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③ CREST综合征。
10.49 严重慢性复发
性胰腺炎
所有条件: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
(1) 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慢性胰腺炎急性反复发作超过三次;
(2) 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 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0.50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10.51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 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0.52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0.53 严重冠状动脉
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 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的狭窄
(2) 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54 严重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
10.55 丝虫病所致严
重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
10.5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0.57 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 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表现;
(3) 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 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10.58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肾功能衰竭;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 多囊肾;
② 多囊性肾发育不良和髓质海绵肾。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10.59 严重1型糖尿
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 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10.60 严重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件:
10.61 进行性多灶性白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质脑病
(1) 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 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62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63 主动脉夹层血
肿
指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4 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10.65 需手术切除的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临床有高血压症状;
(2) 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10.66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7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
(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10.68 严重骨髓异常
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8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
(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伴单纯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 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 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三十日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化疗天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10.69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1%;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
10.70 破裂脑动脉瘤
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10.71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10.72 严重慢性缩窄
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 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 胸骨正中切口;
② 双侧前胸切口;
③ 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3 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10.74 失去一肢及一
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10.75 严重瑞氏综合
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提供肝脏活检病理报告;
(3)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4)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6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0.77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
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78 艾森门格综合
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10.79 疾病或外伤所
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
(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 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 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手术
10.80 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
)。
10.81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
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82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肉芽肿性疾病,可以累及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影像学检查结果为Ⅳ期肺结节病,即广泛肺纤维化;
(2) 存在心脏结节病或神经系统结节病;
(3) 肺功能进行性下降,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5%。
10.83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84 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10.85 多处臂丛神经
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疾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内。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
10.86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 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10.87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18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10.88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
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10.89 严重胃肠炎 指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10.90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91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
(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3) 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10.92 严重的脊髓空
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临床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临床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 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至少一条件: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先天性脊髓空洞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93 左室室壁瘤切除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10.94 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非特异性的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10.95 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10.96 因器官移植导
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
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
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97 骨生长不全症 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98 重症幼年型类
风湿性关节炎
——十八周岁前理赔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且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已经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10.99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该疾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 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 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 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 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10.100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严重脊柱畸形;
(2) 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101 | 严重亚历山大病 |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 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 ||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 ||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 ||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10.102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 |
生明确诊断。 | ||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 | ||
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 ||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 | ||
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
10.103 | 头臂动脉型多 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 (主动脉综合征)可引起脑部及上肢缺血。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 |
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 | ||
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 ||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 | ||
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0.104 |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 碍综合症 |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骼检查证实致病菌,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至少72小时,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 ||
(2)血小板计数<50x109/L; |
(3)肝功能不全,总胆红素>6mg/dl或>102μ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或>3.5mg/dl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5 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并切开包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6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0.107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 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②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10.108 肌萎缩脊髓侧
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 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
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3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作为证明)。
10.109 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10.110 严重心脏衰竭
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 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10.111 特定的横贯性
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指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该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0.112 婴儿进行性脊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10.113 |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 |
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 ||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 | ||
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 ||
10.114 |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 |
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 ||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 ||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确诊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10.115 |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 |
单眼失明。 |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 | ||
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单眼失明 | ||
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1)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 ||
换算); | ||
(2) 视野半径小于5度。 | ||
10.116 | 肺孢子菌肺炎 |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 ||
(2) 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 kPa/l/s; | ||
(3)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 ||
(4) 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 | ||
(5) PaO2<60mmHg,PaCO2>50mmHg | ||
10.117 |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 |
完全性断离。 | ||
10.118 |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侧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 |
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
10.119 急性肺损伤
(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 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 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10.120 皮质基底节变
性
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11.1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1.2 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且未达到重大疾病 “10.31 多发性硬化症”的给付标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3 特定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为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是由于病理性的自生抗体及免疫综合体出现沉积,而导致身体组织及细胞受损。其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3项:
①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 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红细胞管型、颗粒管型或混合管型;
④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11.4 中度脑炎后遗
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
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因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1.5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11.6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 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况下进行。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11.7 中度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8 中度克雅氏症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
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9 中度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天,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27 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方符合理赔条件。
11.10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1.11 慢性肾功能衰
竭
指双肾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酐清除率(Ccr)低于 30ml/min,持续超过90日;
(2) 血肌酐(Scr)高于 5mg/dl 或高于 442umol/L,持续超过90日。
11.12 中度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13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付标准: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重大疾病“10.100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
必须明确诊断并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1.14 可逆性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骨髓刺激疗法;
(2) 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11.15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16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不能随意识活动。
11.17 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11.18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1.19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天后,仍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
11.20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肺脏左叶或右叶全部切除。
以下的肺脏切除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列:
(1) 肺脏左叶或右叶部分切除;
(2) 因捐献肺脏引起的肺脏左叶或右叶全部切除;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脏切除手术。
11.21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
(含)以下。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10.15 瘫痪”的给付标准。
11.22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3 昏迷72小时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已经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72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12 深度昏迷”的标准。
11.24 中度重症肌无
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25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26 中度慢性呼吸
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或“10.42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1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3) PaO2<60mmHg,但≥50mmHg。
11.27 肺泡蛋白沉积
症肺灌流治疗
指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10.29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 实际接受了至少 2 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11.28 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72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29 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和心内膜炎引起的轻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分数10%或以上)或轻度心瓣膜狭窄(指心脏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50%);
(2)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11.30 糖尿病视网膜
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势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11.31 急性肾功能衰
竭肾脏透析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肾衰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 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 血钾>6.5mmol/L;
(4) 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11.32 骨质疏松骨折
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 导致骨脆性增加, 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 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33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明有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理赔时需提供完整病历及手术记录以证明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有必要性及已确实施行了手术。
11.34 严重的骨质疏
松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合并骨折,并同时符合下
列所有情况:
(1) 因骨质疏松症导致或于骨质疏松症出现时,出现最少一处股骨颈骨折或两处脊椎骨折(如为压缩性骨折,须满足椎体高度或面积减少40%及以上);
(2) 以双能量X光吸收仪或定量电脑断层扫描量度出最少2处位置的骨骼矿物质密度与严重骨质疏松症的定义一致(即低于2.5的T数值);
(3) 已经就骨折进行内部固定术或置换术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1.35 糖尿病并发症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引致的单足截肢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肢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2 轻度疾病的定义
12.1 恶性肿瘤——
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10.1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2.2 较轻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重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大疾病“10.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12.3 轻度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所规范的3种轻度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为扩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37种轻度疾病。
的证据。
12.4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细胞学检查结果不能作为确诊原位癌
12.5 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非开胸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12.6 轻度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由于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注),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是指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12.7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2.8 早期原发性心
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10.32 严重心肌病”的给付标准,但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Ⅲ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 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范围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
12.9 病毒性肝炎导
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10 严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 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 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2.10 微创冠状动脉
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12.10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12.2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
下列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2.11 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1) 部分肾切除手术;
(2)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12.12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项保险金后,对其他四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12.31 微创颅脑手术”、“12.1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2.2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12.34 脑室腹腔分流术”五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12.13 全身较小面积
Ⅲ度烧伤
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13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2.21 轻度面部烧伤”和 “12.33 面部重建手术”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少于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 ||
诊断及检查证据。 | ||
本公司对“12.14 单耳失聪”、“12.17 听力严重受损”及“12.19 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 | ||
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2.14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2.15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10.14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15 视力严重受损”、“12.16 单眼失明”及“12.20 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12.16 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15 视力严重受损”、“12.16 单眼失明”及“12.20 角膜移
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单眼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 | ||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
本公司对“12.14 单耳失聪”、“12.17 听力严重受损”及“12.19 人工耳 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 | ||
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2.17 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分贝,但未超过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道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2.18 双侧睾丸切除
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部分睾丸切除;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切除术;预防性睾丸切除;变性手术。
12.19 人工耳蜗植入
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需经专科医师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14 单耳失聪”、“12.17听力严重受损”及“12.19 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
12.20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15 视力严重受损”、“12.16 单眼失明”及“12.20 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
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13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2.21 轻度面部烧伤”和 “12.33 面部重建手术”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12.21 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或30%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95 严重面部烧伤”或中症疾病“11.12 中度面积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12.22 双侧卵巢切除
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 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部分卵巢切除;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预防性卵巢切除。
12.23 慢性肝功能衰
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180天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总胆红素>50μmol/L;
(2) 白蛋白<27g/L;
(3)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秒。
因酗酒、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2.24 因肾上腺皮脂
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65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的给付标准。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因捐赠肝脏而实施的肝脏手 | ||
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
本公司对“12.9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12.23 慢性肝功能衰竭”和 “12.25 肝叶切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
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2.25 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必须以部分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或一整叶右肝脏。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12.10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12.2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
12.2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12.27 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2.28 植入大脑内分
项保险金后,对其他四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12.31 微创颅脑手术”、“12.12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2.2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和“12.34 脑室腹腔分流术”五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2.29 于颈动脉进行
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
(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该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保障范围内。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
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
12.30 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55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标准,其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12.31 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项保险金后,对其他四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12.31 微创颅脑手术”、“12.1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2.2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12.34 脑室腹腔分流术”五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2 心脏起搏器植
入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为医疗所须。
的,本公司不再承担“12.33 面部重建手术”责任。
已因烧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12.13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或轻症 “12.21 轻度面部烧伤”、或中症“11.12 中度面积Ⅲ度烧伤”给付条件
范围内。
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此保障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
12.33 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12.34 脑室腹腔分流
项保险金后,对其他四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12.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12.31 微创颅脑手术”、“12.12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2.2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和“12.34 脑室腹腔分流术”五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术
指为治疗脑积水,将一组带单向阀门的分流装置置入体内,将脑脊液从脑室分流到腹腔中吸收,以降低脑脊液的压力。手术必须在神经外科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12.35 急性坏死性胰
腺炎腹腔镜手术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12.36 特定周围动脉
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是指一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 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 肠系膜动脉。
理赔时必须同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 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7 昏迷48小时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已经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48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12深度昏迷”或中症“11.23 昏迷72小时”的标准。
12.38 早期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48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
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
(1) 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
(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12.39 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
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2.40 轻度坏死性筋
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4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标准。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3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
13.1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释义。
13.2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释义。
13.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释义。
13.4 心脏瓣膜手术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16 心脏瓣膜手术”的释义。
13.5 主动脉手术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25 主动脉手术”的释义。
13.6 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105 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的释义。
13.7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71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的释义。
13.8 严重大动脉炎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91 严重大动脉炎”的释义。
13.9 严重脑损伤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18 严重脑损伤”的释义。
13.10 主动脉夹层血
肿
该疾病释义参考重大疾病“10.63 主动脉夹层血肿”的释义。
【附表1】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
《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岁 | |||
Ⅰ期 | T | N | M |
任何 | 任何 | 0 |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期 | 1~3a | 0/x | 0 |
Ⅳ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附表2】全残项目表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5)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3】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
组别 | 重大疾病 | 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 |
第1组 | 1.恶性肿瘤——重度 | 1.恶性肿瘤——轻度 2.原位癌 |
第2组 | 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1.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第3组 | 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第4组 | 1.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1.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微创颅脑手术 3.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第5组 | 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1.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
第6组 | 1.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 1.单耳失聪 2.人工耳蜗植入术 3.听力严重受损 |
第7组 | 1.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赔 | 1.角膜移植 2.单眼失明 3.视力严重受损 |
第8组 | 1.心脏瓣膜手术 | 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第9组 | 1.严重脑损伤 | 1.中度脑损伤 |
第10组 | 1.严重Ⅲ度烧伤 2.严重面部烧伤 | 1.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轻度面部烧伤 |
第11组 | 1.主动脉手术 | 1.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
第12组 | 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重症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十八周岁前理赔 | 1.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君龙人寿[2023]疾病保险020号
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 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 款重大疾病保险( 互联网) 》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或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险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部分 3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可以提供哪些保障
示例:龙女士(30 周岁)为丈夫君先生(30 周岁)投保了君龙悦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基
本保险金额 500,000 元,保障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 30 年,年交保费 5,430 元,同时还投保了君龙附加豁免保费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本附加合同),交费期为 29 年,年交保费 532.74 元。龙女士在交纳 2 期保险费后,发生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障内容 | 豁免金额 | 领取条件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豁免剩余 28 期年交保险费 共计 5,430×28=152,040 元 本附加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 龙女士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龙女士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附表 2】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 认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龙女士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11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 | |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龙女士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25 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 |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龙女士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50 种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 |
本例中,龙女士为君龙悦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投保人和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君先生为君龙悦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被保险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的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 6 | 保险费的支付 | |
1.1 | 合同构成 | 6.1 保险费的支付 |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6.2 宽限期 | ||
1.3 | 投保范围 | 7 | 现金价值权益 | |
1.4 | 犹豫期 | 7.1 现金价值 | ||
1.5 |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 | 8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险 | 8.1 效力中止 | |||
1.6 | 效力终止 | 8.2 效力恢复(复效)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 ||||
2.1 | 保险金额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2.3 | 保险期间 | 9.3 | 投保年龄 | |
2.4 | 等待期 | 9.4 | 年龄错误 | |
2.5 | 保险责任 | 9.5 | 未还款项 |
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条 款 目 录
3.2 其它免责条款
4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5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5.1 受益人
5.3 豁免保险费申请
5.4 保险费的豁免
5.5 失踪处理
5.6 诉讼时效
9.7 地址变更
9.8 争议处理
【附表 1】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附表 2】全残项目表
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合同”。
➊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主合同投保人和主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或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险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
您提交申请解除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犹豫期内退保。
1.5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退保。您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效力终止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形。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主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2)
(3)
(4)
➋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4以外的原因经医院5专科医生6明确诊断
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7(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8(无论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9(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2.4 等待期
(1)
3 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4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 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 重大疾病:指符合“10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8 中度疾病:指符合“11 中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9 轻度疾病: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
(2)
(3)
2.5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身故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附表2】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
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被豁
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
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被豁
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
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被豁
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
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
;
驾驶证驾驶14
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12、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日起2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
3.1 责任免除
(1)
(2)
(3)
(4)
(5)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
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金价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中度疾
病或轻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血、因接受器官移植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8)
(9)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价值。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5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1.6 效力终止”、“2.4 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6.2 宽限期”、“8.1 效力中止”、“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 重大疾病的定义” 、“11中度疾病的定义”、“12 轻度疾病的定义”、“脚注5 医院”、“脚注6
专科医生”、“脚注20 组织病理学检查” 、“脚注2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 及“【附表2】全残项目表”。
3.2 其它免责条款
➍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4.1 重大疾病的范围
1 | 恶性肿瘤——重度 | 56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2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57 | 肝豆状核变性 |
3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58 | 肾髓质囊性病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 59 | 严重1型糖尿病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 | 60 |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6 | 严重慢性肾衰竭 | 61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62 |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
8 |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 炎 | 63 | 主动脉夹层血肿 |
9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64 | 脑型疟疾 |
10 | 严重慢性肝衰竭 | 65 |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
11 |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 后遗症 | 66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12 | 深度昏迷 | 67 | 出血性登革热 |
13 | 双耳失聪 | 68 |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
14 | 双目失明 | 69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15 | 瘫痪 | 70 |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71 |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72 |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
18 | 严重脑损伤 | 73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19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74 | 失去一肢及一眼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75 | 严重瑞氏综合征 |
21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76 | 胆道重建手术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77 |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78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1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0 重大疾病的定义”。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79 |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25 | 主动脉手术 | 80 | 颅脑手术 |
26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81 |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27 | 严重克罗恩病 | 82 | 严重肺结节病 |
28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83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29 |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84 |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 葡萄胎) |
30 | 严重哮喘 | 85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31 |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86 | 严重癫痫 |
32 |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87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33 |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 疮性肾炎 | 88 |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34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染 | 89 | 重症手足口病 |
35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感染 | 90 | 库鲁病 |
36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91 | 严重大动脉炎 |
37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退 | 92 | 脊柱裂 |
38 | 植物人状态 | 93 | Brugada 综合征 |
39 |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94 | 严重川崎病 |
40 |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95 | 严重面部烧伤 |
41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96 |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 病毒感染 |
42 |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97 | 骨生长不全症 |
43 |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 98 | 重症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 炎 |
44 |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99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45 |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 术 | 100 |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46 |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101 | 严重亚历山大病 |
47 | 严重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102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48 |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 103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 炎旁路移植手术 |
49 |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104 |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 障碍综合症 |
50 | 胰腺移植 | 105 | 心脏粘液瘤 |
51 | 严重心肌炎 | 106 | 神经白塞病 |
52 |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107 | 席汉氏综合征 |
53 | 严重冠心病 | 108 |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54 | 严重克雅氏病 | 109 | 范可尼综合征 |
55 | 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 | 110 | 严重气性坏疽 |
1 |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14 |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4.2 中度疾病的范围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度疾病共有2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2 | 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 15 |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
3 |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 16 |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
4 |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 后遗症 | 17 | 结核性脊髓炎 |
5 | 单个肢体缺失 | 18 |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
6 |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19 | 中度脑损伤 |
7 |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20 | 单侧肺脏切除 |
8 | 中度克雅氏症 | 21 | 中度瘫痪 |
9 | 中度克罗恩病 | 22 |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
10 |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 23 | 昏迷 72 小时 |
11 | 中度Ⅲ度烧伤 | 24 | 中度重症肌无力 |
12 | 中度面部烧伤 | 25 |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13 |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
1 | 恶性肿瘤——轻度 | 26 |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 病变 |
2 |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27 | 严重的骨质疏松 |
3 |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28 |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 腔镜手术 |
4 | 原位癌 | 29 |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5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 术) | 30 |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
6 |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31 | 轻度慢性肾衰竭 |
7 |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 32 |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 或内膜切除术 |
8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33 |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
9 | 心包膜切除术 | 34 | 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10 |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35 | 心脏起搏器植入 |
11 | 单侧肾脏切除 | 36 |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 手术 |
12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 37 | 肝脏整叶切除 |
13 | 轻度Ⅲ度烧伤 | 38 | 双侧睾丸切除术 |
14 | 单耳失聪 | 39 | 双侧卵巢切除术 |
15 | 视力轻度受损 | 40 |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
16 | 单眼失明 | 41 | 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 腺切除术 |
17 | 听力轻度受损 | 42 |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18 | 轻度颅脑手术 | 43 |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 介入治疗 |
19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44 | 昏迷 48 小时 |
20 | 角膜移植 | 45 |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21 | 轻度面部烧伤 | 46 | 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 截肢 |
4.3 轻度疾病的范围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5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2 轻度疾病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