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Z002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北京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4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及股东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4
二十二、 结论意见 34
致: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源(2022)-01-383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上市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务,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嘉源(2021)-01-35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1)-01-353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01-581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2021)-01-76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 (2021)-01-82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发行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情况进行了审计。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
人在原报告期截止日(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核查期间”)的法律事项变化情况,本所经办律师针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说明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上述补充核查,本所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分拆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是否发 生变化进行了逐项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应满足的实质条 件更新如下:
1 、根据容诚出具的《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518Z002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518Z0036 号)(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已针对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网络公开信息所作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 务、管理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容诚已出具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网络公开信息所作的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上市公司美的集团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情形,美的集团分拆所属子公司美智光电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014 号” 文以及深交所“ 深证上
[2013]314 号”文核准,美的集团通过向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众股
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6,323,389 股换股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方
式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美的集团”,证券代码为“000333”,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规定。
(2) 根据普xxx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 10017 号、普xxx xxxx(0000)第 10017 号以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0017 号《审计报 告》,美的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227.24 亿元、246.15 亿元、
259.29 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3)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美智光电最近三个年度(即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771.98 万元、4,540.49 万元、5,910.06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根据普xxx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 10017 号、普
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 10017 号以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0017 号
《审计报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美的集团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
有的美智光电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本规定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的规定。
(4)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美智光电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910.06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值计算)。根据美的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美的
集团 2021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美智光电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超过 50%,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美智光电 2021 年
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 32,689.09 万元。根据美的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
以及美的集团书面确认,美的集团 2021 年末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美智光电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不超过 30%,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5) 根据美的集团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美的集团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美的集团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美的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美的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最近一年(2021 年),普xxx为美的集团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0017 号《审计报告》系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核查,美的集团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美翌、xxx太间接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持合伙企业份额比例计算间接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未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 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
(6) 根据美的集团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属于美的集团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根据美的集团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属于美的集团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根据美的集团《招股说明书》及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 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属于美的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 业务或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 形之“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及智能前 装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各类家居、商用照明产品及智能面 板、智能门锁等智能前装产品,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不存在《分拆规 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发行人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xxxx、xxxx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持合伙企业份额比例计算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未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30%,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7)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以及美的集团公开披露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美的集团已披露并说明: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美的集团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发行上市后,美的集团与发行人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经逐条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分拆规则》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及股东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出资情况不存在重大变化,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仍然为美的集团、xxxx、宁波美翌、xxxx、xxxx、美的创投,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依法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部分股东的基本信息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涉及的股东如下:
(1) 美的集团
根据美的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美的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722473344C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 6 号美的总部大楼B 区 26-28 楼 |
法定代表人 | 方xx |
总股本 | 6,986,563,844 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成立日期 | 2000 年 4 月 7 日 |
营业期限 | 2000 年 4 月 7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生产经营家用电器、电机及其零部件;中央空调、采暖设备、通风设备、热泵设备、照明设备、燃气设备、压缩机及相关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用空调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从事家用电器、家电原材料及零配件的进出口、批发及加工业务(不设店铺,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规定办理);信息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投资顾问及管理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家电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酒店管理;广告代理;物业管理;企业所需的工程和技术研究、开发及其销售和推广;对金融业进行投资。(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证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状态 | 在营(开业)企业 |
根据美的集团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美的集
团的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美的控股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1.05 | 2,169,178,713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7.42 | 1,216,964,491 |
3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84 | 198,145,134 |
4 | 方xx | 境内自然人 | 1.67 | 116,990,492 |
5 | 加拿大年金计划投资委员会 -自有资金(交易所) | 境外法人 | 1.49 | 103,913,897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6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 国有法人 | 1.26 | 88,260,460 |
7 | xx | 境内自然人 | 1.22 | 86,140,000 |
8 | xxx | 境外自然人 | 0.71 | 49,633,000 |
9 | MERRILL XXXXX INTERNATIONAL | 境外法人 | 0.63 | 43,822,975 |
10 | xxx | 境内自然人 | 0.56 | 39,158,732 |
(2) 宁波美顺
根据宁波美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美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AEJ9J0J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B 区 L054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xx日期 | 2017 年 9 月 27 日 |
营业期限 | 2017 年 9 月 27 日至 2037 年 9 月 26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登记状态 | 存续 |
根据宁波美顺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智光 电的员工 |
1 | xxx | 00 | 3.5211 | 普通合伙人 | 是 |
2 | xxx | 150 | 10.5636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 | xxx | 100 | 7.042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 | xxx | 80 | 5.6338 | 有限合伙人 | 是 |
5 | xx | 80 | 5.6338 | 有限合伙人 | 是 |
6 | xxx | 50 | 3.521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7 | xx | 50 | 3.521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序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智光 电的员工 |
8 | xxx | 50 | 3.521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9 | xx | 50 | 3.521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0 | xx | 50 | 3.521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1 | xxx | 50 | 3.521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2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3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4 | 苗永福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5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6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7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8 | 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9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0 | 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1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2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3 | 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4 | 焦阳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5 | 郭赞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6 | xxx | 30 | 2.112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7 | xxx | 20 | 1.408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8 | xxx | 15 | 1.056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9 | xxx | 15 | 1.056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0 | 桑树生 | 15 | 1.056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1 | xx | 15 | 1.056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2 | 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3 | 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4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5 | 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6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7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8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9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0 | 叶波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1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2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3 | xxx | 10 | 0.704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4 | xx | 5 | 0.352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5 | xxx | 5 | 0.352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序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智光 电的员工 |
合计 | 1,420 | 100.0000 | —— | —— |
(3) xxxx
根据xxxx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H69G64D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B 区 L090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 |
xx日期 | 2020 年 6 月 11 日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6 月 11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登记状态 | 存续 |
根据xxxx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智光 电的员工 |
1 | xx | 10 | 1.0989 | 普通合伙人 | 是 |
2 | xxx | 255 | 28.021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 | xxx | 70 | 7.692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 | xx | 50 | 5.494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5 | xxx | 50 | 5.494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6 | xxx | 50 | 5.494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7 | xxx | 45 | 4.9451 | 有限合伙人 | 是 |
8 | xxx | 25 | 2.747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9 | xxx | 20 | 2.1978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0 | 郭赞 | 20 | 2.1978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1 | xx | 20 | 2.1978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2 | xxx | 15 | 1.6484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3 | xx | 15 | 1.6484 | 有限合伙人 | 是 |
序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智光 电的员工 |
14 | xxx | 15 | 1.6484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5 | xxx | 15 | 1.6484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6 | 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7 | 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8 | x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9 | x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0 | 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1 | x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2 | 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3 | 周杭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4 | 闵环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5 | x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6 | xxx | 0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7 | x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8 | 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9 | 乐健康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0 | x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1 | 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2 | xx | 10 | 1.09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3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4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5 | 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6 | 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7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8 | 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9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0 | 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1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2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3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4 | 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5 | xxx | 5 | 0.549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合计 | 910 | 100.0000 | —— | —— |
(4) 宁波美翌
根据宁波美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xxx翌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H69JP9R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B 区 L0900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6 月 11 日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6 月 11 日至 2040 年 6 月 10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状态 | 存续 |
根据宁波美翌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翌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的集团及其 下属子公司的员工 |
1 | 方xx | 6,140.80 | 23.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 | xxx | 2,020.00 | 7.788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 | 伏拥军 | 1,616.00 | 6.230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 | xx | 1,616.00 | 6.2305 | 普通合伙人 | 是 |
5 | xx | 1,616.00 | 6.230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6 | xxx | 0,000.00 | 6.230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7 | xxx | 1,616.00 | 6.230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8 | xxx | 1,616.00 | 6.230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9 | xxx | 1,616.00 | 6.2305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0 | xxx | 1,414.00 | 5.451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1 | xxx | 1,212.00 | 4.672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2 | xxx | 1,010.00 | 3.894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3 | xx | 000.00 | 3.348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4 | 曹志杰 | 727.20 | 2.803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5 | 王建国 | 686.80 | 2.648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6 | 赵文心 | 545.40 | 2.1028 | 有限合伙人 | 是 |
合计 | 25,936.80 | 100.0000 | —— | —— |
注:根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xxx将其持有的宁波美翌 727.20 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变更事项尚待完成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
记手续。
(5) 宁波泓太
根据宁波泓太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泓太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xxx太立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H6AA85P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B 区 L090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6 月 12 日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40 年 6 月 11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状态 | 存续 |
根据宁波泓太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的集团及其 下属子公司的员工 |
1 | xxx | 1,555.40 | 10.7542 | 普通合伙人 | 是 |
2 | 肖明光 | 1,212.00 | 8.379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 | xxx | 1,010.00 | 6.9832 | 有限合伙人 | 是 |
4 | xx | 808.00 | 5.5866 | 有限合伙人 | 是 |
5 | xx | 000.00 | 5.1669 | 有限合伙人 | 是 |
6 | xx | 626.20 | 4.3296 | 有限合伙人 | 是 |
7 | 欧阳旺 | 404.00 | 2.793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8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9 | 周志文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0 | x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1 | x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2 | 罗三勇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3 | 郑立宇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4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5 | x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序 号 | 姓名 | 认缴出资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是否为美的集团及其 下属子公司的员工 |
16 | xxx | 000.0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7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18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19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0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1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22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3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4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25 | 邓兴发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6 | 勾健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7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8 | 郭访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29 | 周福昌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0 | 王新亮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1 | 赵文心 | 262.20 | 1.8157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2 | 金江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3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4 | xx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35 | 李国林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6 | 周树青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7 | 骆泽源 | 242.40 | 1.6760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8 | 周晓玲 | 404.00 | 2.793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39 | xx | 404.00 | 2.7933 | 有限合伙人 | 是 |
合计 | 14,463.20 | 100.0000 | —— | —— |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仍然为美的集团,实际控制人仍然为何享健先生,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被冻结、查封、保全或设定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无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不涉及在中国境外设立实体开展业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约定需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情
形。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不涉及在中国境外设立实体并在境外开展业务的情形。
3、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变更,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关联方“佛山顺德君域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调整为“美的控股直接控制的企业”,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关联方“美的智慧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美创希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关联方“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芜湖信合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新增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1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美的控股间接控制的企业 |
2 | 美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 |
3 | 美的投资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 |
4 | 上海熊起科技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 |
5 | 美的(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 |
6 | 海南安得智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 |
7 | 广东威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8 | 上海美仁半导体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9 | 海南威灵电机销售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10 | 安徽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1 |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2 | 广东极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3 | 广东美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4 | 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5 | 安庆威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6 | 佛山市威灵洗涤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7 | 广东美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美的集团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 xxx担任其董事 |
18 | บริษทั จีเอ็มซีซี แอนด์ เวลลิ่ง แอพพลายแอนซ์ คอมโพเนนท์ (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จากดั (美芝威灵应用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 美的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且监事会主席xxx担任其董事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 年度发生额 |
广东美的xx斯电子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2,102,326.05 |
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 | 12,533,415.34 |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 | 1,123,448.40 |
宁波美美家园电器服务有限公司 | 安装维修服务 | 3,709,204.83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商标使用费 | 5,510,219.44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IT 系统使用费 | 3,687,402.26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水电费 | 551,872.55 |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设备 | 3,231.66 |
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电商服务 | 6,696,479.43 |
佛山市美的报关有限公司 | 商品及服务 | 56,385.67 |
广东粤云工业互联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商品及服务 | 190,377.35 |
海南美的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 | 635,635.55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 年度发生额 |
海南安得智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 | 3,715,397.40 |
上海美仁半导体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423,360.00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会务费 | 5,760.00 |
合计 | 40,944,515.93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 年度发生额 |
广东美的智联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4,207,535.35 |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产成品和原材料 | 79,673,221.31 |
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100,803,614.29 |
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4,991,507.87 |
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611,967.28 |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1,283,577.39 |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354.88 |
美的电器(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190,090.42 |
MIDEA MIDDLE EAST | 产成品 | 161,885.00 |
美的智慧生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54,657.28 |
Springer Carrier Ltda. | 产成品 | 6,256,580.77 |
睿住科技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4,033.43 |
上海熊起科技有限公司 | 产成品 | 664,823.73 |
合计 | 198,903,849.00 |
3、关联租赁情况
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向关联方进行租赁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1 年度发生额 |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仓库 | 2,122,054.92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室 | 3,395,878.74 |
合计 | 5,517,933.66 |
4、关联支付渠道
公司使用关联方深圳市美的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渠道收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 年度发生额 |
深圳市美的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收款手续费 | 7,826.13 |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 目 | 2021 年度发生额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5,821,331.02 |
就发行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发行人履行了如下程序: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和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分别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确认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主要涉及向关联方采购商品与服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资产租赁等, 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 按照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的 基础上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6 月 12 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发行人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并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制定的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及使用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1 家分支机构为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以下简称“美智光电贵溪分公司”),美智光电贵溪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81MA7G0M1T8J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住所 | 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经济开发区雄鹰大道以南、320 国道以北美的研 发楼 |
负责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22 年 1 月 11 日 |
营业期限 |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数字家庭产品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发行人拥有的 2 宗自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抵押及其他设定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自有房产的情形,原租赁的 4 项租赁房产已续期、新增 3 项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承租 人 | 出租人 | 位置 | 租赁面 积(m2) | 租赁期限 | 实际用途 | 不动产权 证号 |
1 | 美智光电 | 美的集团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蓬莱路工业大道美的全球创新中心 4 栋 二楼南面 | 5,523.86 | 2022.01.01- 2022.12.31 | 办公、实验室 | 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权第 1117064316 号 |
2 | xxxxxxxxxxxxx居民委员会蓬莱路工业城西区 A 栋四楼东面 | 758 | 2022.01.01- 2022.12.31 |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314022761 号 | |||
3 | 美智光电 | 江西贵溪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 阳光南小区共 8 套 | 400 | 2021.12.06- 2022.12.05 | 员工宿舍 | 无 |
4 | 美智光电 | 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 | 13,000 | 2022.02.01- 2023.01.31 | 仓储 | 无 |
5 | 美智光电 | 深圳伍捌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xxxxxxxxxxxx 0 x 9A 佰仓科技 | 1,500 | 2022.04.01- 2023.03.31 | 货物存放、装卸、搬运 等仓储服务 | 沪房地金字 (2014)第 000567 号 |
广东省广州市黄 | |||||||
6 | 美智光电 | 深圳伍捌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浦区将军山一路 33 号裕潽物流园 S23 库佰仓科 | 1,000 | 2022.01.01- 2022.12.31 | 货物存放、装卸、搬运 等仓储服务 | 无 |
技 2 楼 | |||||||
江西省鹰潭市贵 | |||||||
7 | 美智光电 | 贵溪市海珊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溪市工业园区贵 溪市电子商务生态产业园百世快 | 1,800 | 2021.10.15- 2022.10.14 | 货物存放、 装卸、搬运等仓储服务 | 无 |
递仓 |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1 项注册商标已续期,
新增 3 项自有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名称 | 权利人 | 注册号 | 有效期限 | 商标 类别 | 他项 权利 |
1 | 美智光电 | 7350912 | 2022.06.07-2032.06.06 | 11 | 无 | |
2 | 美智光电 | 59795651 | 2022.04.28-2032.04.27 | 7 | 无 | |
3 | 美智光电 | 59791212 | 2022.03.28-2032.03.27 | 11 | 无 | |
4 | 美智光电 | 59780923 | 2022.03.28-2032.03.27 | 21 | 无 |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内专利新增 44 项,其中发明专利 4 项,实用新型 18 项,外观设计 22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一:《美智光电新增境内授权专利一览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原有 493
项专利中有 19 项专利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发行人原有 493 项专利中有
10 项专利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有 11 项专利状态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二:《美智光电拟放弃的境内授权专利一览表》。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因发行人不再使用该等专利,发行人放弃该等专利并不再缴纳年费。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5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证主体 | 软件全称 | 著作权类别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1 | 美智光电 | 灯具通用控 制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737842 | 2021.05.07 | 2022.06.10 |
2 | 美智光电 | 门锁通用控 制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737839 | 2019.03.05 | 2022.06.10 |
3 | 美智光电 | 浴霸通用控 制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747025 | 2020.03.07 | 2022.06.13 |
4 | 美智光电 | 网关通用控 制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737841 | 2020.05.13 | 2022.06.10 |
5 | 美智光电 | 智能开关通 用控制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2022SR0737840 | 2020.09.24 | 2022.06.10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披露的美智光电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的授信合同到期续签,发行人新增 2 项授信协议,具体如下:
1、2021 年 12 月 29 日,美智光电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授信协议》(编号:757XY2021041748),约定美智光电可申请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止。
2、2022 年 2 月 9 日,美智光电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编号:12512022280020),约定美智光电可申请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1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止。
3、2022 年 5 月 23 日,美智光电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综合
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平银穗创二综字 20220517 第 001 号),约定美智光
电可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计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框架性合同如下:
1、 长期框架性采购合同
序号 | 供货方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 |
1 | 来斯奥集成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 | 授权供应商定点生产“美的”牌 产品和美智光电其他定牌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9- 2023.01.08 |
2 | 深圳市缔轩科技有限 公司 | 授权供应商定点生产“美的”牌 产品和美智光电其他定牌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3 | 江西维克特照明有限 公司 | 采购物料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16- 2023.01.15 |
4 | 佛山市三水区艺创灯 饰厂 | 授权供应商定点生产“美的”牌 产品和美智光电其他定牌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序号 | 供货方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 |
5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 百顺电器有限公司 | 授权供应商定点生产“美的”牌 产品和美智光电其他定牌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6 | 浙江米科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授权供应商定点生产“美的”牌 产品和美智光电其他定牌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7 | 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 授权供应商定点生产“美的”牌 产品和美智光电其他定牌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20- 2023.01.19 |
2、 长期框架性销售合同
序号 | 客户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 有效期 |
1 | 佛山市亨荣电器有限公司 | 销售灯具、开关、浴霸、智能硬件、晾衣架等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2 | 广东睿住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销售美的照明、电工、门锁、浴 霸、智慧家居系列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3 | 广东顺域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 | 作为经销商从事灯具、开关等产 品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业务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4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全部品牌排气扇/换气设备、灯饰照明、电工电料、浴霸、凉霸品 牌品类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5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有限公司 | 全部品牌厨房卫浴品牌品类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6 | 宁波嗨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授权客户通过网络销售渠道销售照明、电工、集吊、智能类产品 | 根据单笔订单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7 | 四川百特光电工程 有限公司 | 作为经销商从事美智全品类系列 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业务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8 | 吉林省午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作为经销商从事照明、电工、集 吊、智能类产品在线上的经销业务 | 根据单笔订单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9 | 广州尚安家居系统 集成有限公司 | 作为经销商从事美智光电全品类 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业务 | 根据单笔订单 确定 | 2022.01.01- 2022.12.31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前五大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余额(元) |
1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430,000.00 |
2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280,000.00 |
3 | 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200,000.00 |
4 | xx巴巴(江西)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150,000.00 |
5 | 广东央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 | 118,244.00 |
合计 | 1,178,244.00 |
2、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款项性质列示的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明细如下:
序号 | 款项性质 | 余额(元) |
1 | 关联资源使用费 | 1,784,763.48 |
2 | 认证促销费 | 3,408,537.70 |
3 | 安装及物流费 | 2,507,893.05 |
4 | 押金质保金 | 451,000.00 |
5 | 其他 | 4,106,964.96 |
合计 | 12,259,159.20 |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上述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重大法律障碍。
2、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发行人没有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的关联方亦无非法占用发行人财产的情形。
5、发行人主要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主要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2022 年 5 月 20 日,经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该等修订后的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计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及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长xxx辞去 LITTLE SWAN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CO., PTE. LTD 董事职务;
2、公司董事、总经理xxxx有xxxx的份额由 27.4716%变更为 28.0211%;
3、公司独立董事xxx辞去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4、公司监事会主席xxxx美的集团所任职务由“机电事业群财经总监”变更为“工业技术事业群财经总监”,并从相关单位辞任及新增相关单位任职,具体如下:
辞任情况 | 新增任职情况 | ||
单位名称 | 所任 职务 | 单位名称 | 所任 职务 |
海南美的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广东威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董事 |
上海美控智慧建筑有限公司 | 董事 | 上海美仁半导体有限公司 | 董事 |
广东菱美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海南威灵电机销售有限公司 | 董事 |
海南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 | xxxxxxxxxxxx | xx |
xxxxxx(xx)有限公司 | 董事 |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 | 广东极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 | 广东美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广东美控智慧建筑有限公司 | 董事 | 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菱王电梯有限公司 | 董事 | 安庆威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董事 |
中创美纵信息科技(重庆)有限公 司 | 董事 | 佛山市威灵洗涤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董事 |
辞任情况 | 新增任职情况 | ||
单位名称 | 所任 职务 | 单位名称 | 所任 职务 |
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 | 广东美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合肥天美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 | บริษทั จีเอ็มซีซี แอนด์ เวลลิ่ง แอพพลายแอนซ์ คอมโพเนนท์ (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จากดั (美芝威灵应用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佛山朗越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 | / | / |
安徽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 | / | / |
广东极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 / |
合肥美的xx斯电子有限公司 | 监事 | / | / |
广东美的xx斯电子有限公司 | 监事 | / | / |
合肥美联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监事 | / | / |
合肥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监事 | / | /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的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出具的《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 [2022]518Z0039 号)(以下简称“《纳税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情况鉴证报
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金额为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年度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批文/依据 |
2021年 7-12月 | 用电成本扶持 | 860,000.00 | 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 2021年精准降低部分新兴产业用电成本扶持计划 的通知>的通知》(鹰发改产业﹝2021﹞22号) |
年度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批文/依据 |
社保补贴 | 294,174.72 | 贵溪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贵溪市2021年第一批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社会保险 补贴情况公示》 | |
社保补贴 | 231,759.36 | 贵溪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贵溪市2021年在工业 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公示》 | |
研发创新平台 | 400,000.00 | 贵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美智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的说明》 | |
电子商务师范企业补贴 | 400,000.00 | 贵溪市商务局的《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的说明》 | |
知识产权奖励 | 329,800.00 |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政府补助的说明》 | |
环境改善展厅装修 补助 | 1550,404.57 | 贵溪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的说明》 | |
绿色照明产业项目 补助 | 1,201,383.00 | ||
人才发展专项基金 | 210,000.00 | 中国共产党贵溪市委组织部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的说明》 |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022 年 1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溪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美智光电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6 月 13 日在信用广东查询的《企业信
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期间,美智光电广东分公司无欠缴税费记录,无税务领域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2 年 6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溪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美智光电贵溪分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至该证明出具日,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在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受过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任何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遵守并执行国家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及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任何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及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形式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未决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美的集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其作了总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特别审查。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的审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分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各项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x x
经办律师:文xx
x x
x 月 日
美智光电新增境内授权专利一览表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他项 权利 |
1 | 美智光电 | 发明 | 用于智能门锁的控制方法、装置及智能门 锁 | ZL201910153247.X | 2019.02.28 | 2021.08.10 | 2019.02.28- 2039.02.28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2 | 美智光电 | 发明 | 智能开关控制电路 | ZL201910068183.3 | 2019.01.24 | 2021.08.10 | 2019.01.24- 2039.01.2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 | 美智光电 | 发明 | 智能面板显示方法及 装置 | ZL201710571040.5 | 2017.07.13 | 2021.09.17 | 2017.07.13- 2037.07.13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4 | 美智光电 | 发明 | 基于气味识别的智能 家居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 | ZL201710418217.8 | 2017.06.06 | 2021.08.10 | 2017.06.06- 2037.06.06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5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空气调节组件 | ZL202121430772.0 | 2021.06.25 | 2021.12.03 | 2021.06.25- 2031.06.2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6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灯具 | ZL202121096942.6 | 2021.05.21 | 2021.10.29 | 2021.05.21- 2031.05.21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7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加热装置和浴霸 | ZL202121052936.0 | 2021.05.17 | 2021.12.03 | 2021.05.17- 2031.05.17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8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具有隐藏式置物架的 台灯 | ZL202121040999.4 | 2021.05.14 | 2021.12.31 | 2021.05.14- 2031.05.1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9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挂钩式感应灯具 | ZL202121040768.3 | 2021.05.14 | 2021.12.31 | 2021.05.14- 2031.05.1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0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反光装置和灯具 | ZL202120590059.6 | 2021.03.23 | 2021.09.21 | 2021.03.23- 2031.03.2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1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发光组件和照明装置 | ZL202120568855.X | 2021.03.19 | 2021.09.24 | 2021.03.19- 2031.03.19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他项 权利 |
12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灯具 | ZL202120680173.8 | 2021.04.02 | 2021.09.28 | 2021.04.02- 2031.04.02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3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面板灯 | ZL202120089309.8 | 2021.01.13 | 2021.10.22 | 2021.01.13- 2031.01.1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4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面板灯 | ZL202120089336.5 | 2021.01.13 | 2021.10.29 | 2021.01.13- 2031.01.1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5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面板灯及照明装置 | ZL202120102591.9 | 2021.01.14 | 2021.10.22 | 2021.01.14- 2031.01.14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6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扩光透镜、扩光透镜 组件及灯具 | ZL202023281456.X | 2020.12.28 | 2021.07.30 | 2020.12.28- 2030.12.28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7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灯具 | ZL202023246404.9 | 2020.12.28 | 2021.08.31 | 2020.12.28- 2030.12.28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8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防眩透镜、防眩透镜 组件及灯具 | ZL202023246008.6 | 2020.12.28 | 2021.10.29 | 2020.12.28- 2030.12.28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19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发光灯板及测试工装 | ZL202022678568.2 | 2020.11.18 | 2021.07.30 | 2020.11.18- 2030.11.18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0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智能门锁面板 | ZL202121588956.X | 2021.07.13 | 2021.12.24 | 2021.07.13- 2031.07.1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1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智能门锁主控板的固 定结构 | ZL202121586612.5 | 2021.07.13 | 2021.12.24 | 2021.07.13- 2031.07.1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2 | 美智光电 | 实用新型 | 带摄像头智能门锁面 板 | ZL202121586603.6 | 2021.07.13 | 2021.12.24 | 2021.07.13- 2031.07.1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3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2130453706.4 | 2021.07.16 | 2021.10.26 | 2021.07.16- 2031.07.16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4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2130427387.X | 2021.07.07 | 2021.10.26 | 2021.07.07- 2031.07.07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5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2130427373.8 | 2021.07.07 | 2021.10.26 | 2021.07.07- 2031.07.07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他项 权利 |
26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2130427319.3 | 2021.07.07 | 2021.11.26 | 2021.07.07- 2031.07.07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7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2130427326.3 | 2021.07.07 | 2021.10.26 | 2021.07.07- 2031.07.07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8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开关面板 | ZL202130427969.8 | 2021.07.07 | 2021.10.26 | 2021.07.07- 2031.07.07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29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控制器 | ZL202130427320.6 | 2021.07.07 | 2021.11.26 | 2021.07.07- 2031.07.07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0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灯具组件 | ZL202130417001.7 | 2021.07.02 | 2021.11.26 | 2021.07.02- 2031.07.02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1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浴霸面板 | ZL202130417002.1 | 2021.07.02 | 2021.10.26 | 2021.07.02- 2031.07.02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2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门锁(M3) | ZL202130415969.6 | 2021.07.02 | 2021.12.31 | 2021.07.02- 2031.07.02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3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智能门锁 | ZL202130086904.1 | 2021.02.05 | 2021.08.31 | 2021.02.05- 2031.02.0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4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智能门锁 | ZL202130086905.6 | 2021.02.05 | 2021.08.13 | 2021.02.05- 2031.02.0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5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TD008) | ZL202130067006.1 | 2021.01.29 | 2021.07.30 | 2021.01.29- 2031.01.29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6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TD007) | ZL202130066738.9 | 2021.01.29 | 2021.07.30 | 2021.01.29- 2031.01.29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7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2130067565.2 | 2021.01.29 | 2021.07.30 | 2021.01.29- 2031.01.29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8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智能门锁 | ZL202130030826.3 | 2021.01.15 | 2021.08.13 | 2021.01.15- 2031.01.1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39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吸顶灯 | ZL202130015065.4 | 2021.01.11 | 2021.08.06 | 2021.01.11- 2031.01.11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他项 权利 |
40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智能门锁 | ZL202130030827.8 | 2021.01.15 | 2021.08.13 | 2021.01.15- 2031.01.15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41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台灯(TD004) | ZL202030827448.7 | 2020.12.31 | 2021.07.30 | 2020.12.31- 2030.12.31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42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用于彩屏控制器的场 景选择图形用户界面 | ZL202030687310.1 | 2020.11.13 | 2021.10.08 | 2020.11.13- 2030.11.1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43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用于彩屏控制器的照明灯开关图形用户界 面 | ZL202030687314.X | 2020.11.13 | 2021.10.08 | 2020.11.13- 2030.11.13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持 | 无 |
44 | 美智光电 | 外观设计 | 夜灯 | ZL202030596624.0 | 2020.10.01 | 2021.07.30 | 2020.10.01- 2030.10.01 | 原始取得 | 专利权维 持 | 无 |
美智光电拟放弃的境内授权专利一览表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1 | 美智有限、 美的集团 | 实用新型 | 一种光学模组及照 明装置 | ZL201621396006.6 | 2016.12.19 | 2017.06.27 | 2016.12.19- 2026.12.19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2 | 美智有限、 美的集团 | 实用新型 | 无胶灯具 | ZL201621291303.4 | 2016.11.29 | 2017.05.31 | 2016.11.29- 2026.11.29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3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水晶灯 | ZL201830072754.7 | 2018.02.24 | 2019.03.15 | 2018.02.24- 2028.02.24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4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LED 直下式面板灯 | ZL201830072230.8 | 2018.02.24 | 2018.08.28 | 2018.02.24- 2028.02.24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5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组合吸顶灯 | ZL201830048001.2 | 2018.02.01 | 2018.07.24 | 2018.02.01- 2028.02.01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6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吸顶灯 | ZL201830048265.8 | 2018.02.01 | 2018.06.15 | 2018.02.01- 2028.02.01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7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吸顶灯 | ZL201830073702.1 | 2018.02.26 | 2018.05.29 | 2018.02.26- 2028.02.26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8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吸顶灯 | ZL201830074482.4 | 2018.02.27 | 2018.05.29 | 2018.02.27- 2028.02.27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9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吸顶灯 | ZL201830074593.5 | 2018.02.26 | 2018.05.29 | 2018.02.26- 2028.02.26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10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吸顶灯 | ZL201830074594.X | 2018.02.26 | 2018.05.29 | 2018.02.26- 2028.02.26 | 原始取得 | 等年费滞纳金 |
11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1730388130.1 | 2017.08.22 | 2018.03.27 | 2017.08.22- 2027.08.22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12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1730388291.0 | 2017.08.22 | 2018.03.27 | 2017.08.22- 2027.08.22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13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1730389258.X | 2017.08.22 | 2018.03.27 | 2017.08.22- 2027.08.22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14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台灯 | ZL201730389554.X | 2017.08.22 | 2018.03.27 | 2017.08.22- 2027.08.22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15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化妆镜灯 | ZL201730389783.1 | 2017.08.22 | 2018.03.27 | 2017.08.22- 2027.08.22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16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吸顶灯 | ZL201730410679.6 | 2017.09.01 | 2018.03.27 | 2017.09.01- 2027.09.01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17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化妆镜灯 | ZL201730391850.3 | 2017.08.23 | 2018.02.06 | 2017.08.23- 2027.08.23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18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化妆镜灯 | ZL201730392072.X | 2017.08.23 | 2018.02.06 | 2017.08.23- 2027.08.23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19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化妆镜灯 | ZL201730392073.4 | 2017.08.23 | 2018.02.06 | 2017.08.23- 2027.08.23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20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LED 光源模组 | ZL201730353717.9 | 2017.08.04 | 2018.01.02 | 2017.08.04- 2027.08.04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21 | 美智有限 | 外观设计 | LED 光源模组 | ZL201730354323.5 | 2017.08.04 | 2018.01.02 | 2017.08.04- 2027.08.04 | 原始取得 | 未缴年费专利权 终止,等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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