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24]疾病保险 037 号
xxxx安心(百岁版)特定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我们的保障
xxxx安心(百岁版)特定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泰享安心(百岁版)”)产品提供特定疾病及身故保 障。 | ||
2 名词解释 | ||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
3 案例说明 | ||
例:x先生(40 岁)为自己投保“泰享安心(百岁版)”,x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妻子康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 基本保险金额:10 万元 | ||
❖ 保险期间:终身 | ||
❖ 交费期间:10 年 | ||
❖ 年交保费:2436 元 | ||
等待期1后x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 ||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2 |
10 万元 | 泰先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 10 种特定疾病之一 | |
身故保险金 | 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较大者 | 泰先生身故 |
上述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其中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1等待期指本产品有 180 天的等待期,具体请见“1.3 等待期”。
2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5 如何退保 | 附件一 特定疾病定义 |
1.1 保险期间 | 5.1 犹豫期 |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1.3 等待期 | ||
1.4 保险责任 | ||
1.5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6 其他权益 | 附件二 术语释义 |
2.1 责任免除 | 6.1 现金价值 | |
6.2 保单贷款 | ||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
6.4 减保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7.1 合同构成 | |
3.2 宽限期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
3.3 效力中止 | ||
3.4 效力恢复 |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4.1 受益人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8.2 投保年龄 | |
4.3 保险金申请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
4.4 保险金给付 | 8.4 未还款项 |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
8.6 争议处理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xxx享安心(百岁版)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泰享安心(百岁版)特定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等待期 |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以外的原因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4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此页正文完) |
3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4特定疾病名称列表见 1.5 中特定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附件一 特定疾病定义”。
1.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5及专科医生6初次确诊7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 |
上述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
(此页正文完) |
5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6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
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24 年 1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严重xx茨海默病”的时间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见下表:
自出生后初次确诊时间 | 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 |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 |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 180 日(含)内 |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 180 日后 |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8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5 | 我们所保障的 疾病列表 |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疾病共有 1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载明于本合同“附件一 特定疾病定义”。 | ||
特定疾病列表(10 种) | ||||
1 | 严重xx茨海默病*9 | 6 | 重症肌无力 | |
2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7 | 肌营养不良症 | |
3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8 | 肺源性心脏病 | |
4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9 | 严重心脏衰竭 CRT 治疗 | |
5 |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10 |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
(此页正文完) |
9*所标注的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中的重度疾病,其他为“规范”之外的疾病。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3的机动车14;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
(9) 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7。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保险事故 |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 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特定疾病 | (1) | 终止 | 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9)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身故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8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1.3 等待期”、“3.3 效力中止”、“8.3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此页正文完)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8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
3.2 | 宽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3.3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3.4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19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0;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 ||
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19申请人: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0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 | 如何退保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21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6.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22。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
(此页正文完) |
2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2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
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6.4 | 减保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 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23。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
7.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7.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8.2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
23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9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1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减保时
您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10%,即 0.8 万元。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此页正文完) |
附件一 特定疾病定义 | |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共有 10 种,其中加“*”的 4 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中的重度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其他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 |
1 | 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 |
2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
3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25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26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 |
4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
5 |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其他支持性检查结果及诊断报告。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6 | 重症肌无力 |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7 | 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已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2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具体释义见“附件二 术语释义”。
25永久不可逆具体释义见“附件二 术语释义”。
26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具体释义见“附件二 术语释义”。
8 | 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
9 | 严重心脏衰竭 CRT 治疗 |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Ⅳ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 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 |
10 |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
(此页正文完) |
附件二 术语释义 | |
1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 |
2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
3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 |
(条款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