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E3213010313202306079-1 号 2023 年运河堤路路灯设施改造及安装采购项目相关
2023 年运河堤路路灯设施改造及安装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专用条款
采购单位(全称):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简称甲方)
中标投标人(全称): 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E3213010313202306079-1 号 2023 年运河堤路路灯设施改造及安装采购项目相关
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总价值为 623,850.00 元的标的货物。
标 的 清 单
注:1、清单附后。2、上述价款包含税金及安装、调试、吊装费、人工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上述价款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合同履约期限及地点
(一)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 。
(二)维护期: 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
(三)服务地点: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直接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
装、调试完毕 。
三、质量技术标准
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实现投标文件承诺条款。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乙方视情况自定运输方式,费用自负,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验收
(一)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产品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需求要求、乙方响应文件及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乙方中标后提供货物及配件均为按国家规格条例生产的合格正规产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应能保证所提供货物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甲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律师费)。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或国家通用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或系假冒伪劣产品,乙方负责包退、包换,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不能通过甲方测试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金。
(四)在货物进场并调试并检定/校准合格后 7 日内,甲方根据技术要求组
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货物最终验收后,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五)甲方组建验收小组,按约定的时间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六)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 3 天内向乙方提
出书面意见,不签发验收单。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 3 天内予以处
理并书面反馈,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预付合同金额的 30%;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经甲方认可且在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两年维护期满(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无异议的,xxx款(无息)。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要求开具相应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七、售后服务
(一)验收通过之日起对设备免费维护 2 年。维护期内,乙方对产品质
量实行三包,因设备配置或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立即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需提供详细技术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建设规范、设备工作原理、设备部件结构组成、设备操作手册、设备运行维护手册、设备软件使用手册等。
(三)维保期过后,乙方仍有义务提供优惠的技术服务(包括提供设备维护、备件等)。
八、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九、违约条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合同总价款的 1 %计算,逾期达 30 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外,
另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30% 违约金如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
索赔。
(二)项目竣工甲方验收未通过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整改,所需费用自行承担,造成逾期的按本条第(一)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 30%
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仍需赔偿。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所需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关情况每发生一次乙方还应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四)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甲方选择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支付支付合同总价 10% 违约金;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外,乙方另应支
付合同总价 30% 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仍需赔偿。
(五)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条件清理退场,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仍需赔偿。
(六)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除向乙方支付货款外,须就欠付部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七)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八)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九)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十)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
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一)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权益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十、供应商合法权益补偿机制
供应商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履约过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补偿救济。
十一、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免除并承担由于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知识产权或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甲方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十二、合同生效及审核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超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三、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在开标时的书面承诺等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十五、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通用条款
十六、词语涵义
(一)合同: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二)合同价: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三)货物: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四)服务:根据合同规定甲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五)甲方:采购单位,即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
(六)乙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即 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
公司 。
(七)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
十七、技术规格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十八、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十九、包装要求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二十、装运条件
根据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二十一、付款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二)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验收合格证书;
5、买方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合格报告;
6、货物的检定/校准证书。二十二、伴随服务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主要包括:
(一)货物的现场安装;
(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三)在合同中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四)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三、质量保证
(一)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
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乙方应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十四、检验
(一)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二)甲方在乙方交货后及时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加盖公章后报代理机构;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检验报告送代理机构备案。
二十五、索赔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损失的数额,乙方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和修补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二)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如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
已被接受,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二十六、误期赔偿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二十七、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同时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二十八、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二十九、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三十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登记的地址、联系方式作为通知及法律文书(含诉讼
文书、传票等)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乙双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如出现无法通知、文书被退回、拒收等情形视为对方已收,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方承担。
甲方: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盖章)
地址: xxxxxxx 0000 x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3 年 8 月 30 日
乙方: 宿迁市百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 xxxxxxx 0 x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3 年 8 月 30 日
标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