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
目 录
甲方是参加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个人客户,乙方是依法成立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其发起设立的“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简称本产品)已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为规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服务。
1.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1.1 甲方声明,已了解国家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已认真阅读本合同、风险提示函和投资组合说明书,充分认识到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拥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管理运用、处分。
1.1.2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1.3 甲方承诺,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没有用于任何担保和抵押,亦无其他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
1.1.4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1.1.5 甲方承诺,自依本合同和投资组合说明书取得本产品投资组合份额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产品的投资组合份额,其持有投资组合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甲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2 乙方声明与承诺
1.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1.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
1.2.3 乙方声明,市场存在风险,不保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1.2.4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2.5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1 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为甲方和乙方。
2.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甲方的权利
2.2.1.1 按本产品规定申请加入或退出本产品。
2.2.1.2 向乙方了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查询其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2.1.3 在乙方协助下选择或转换投资组合。
2.2.1.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领取个人账户权益。
2.2.1.5 按本合同约定,于每年度结束 60 日后,向乙方查询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2.2.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甲方的义务
2.2.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2.2.2.2 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扣除初始费、日常管理费、解约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2.2.3 及时向乙方提供本产品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
2.2.2.4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职责、不得干预乙方选择其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机构。
2.2.2.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凭证、合同及协议等资料。
2.2.2.6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3.1 乙方的权利
2.3.1.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2.3.1.2 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从甲方获得与本产品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2.3.1.3 选择、监督、更换托管人。
2.3.1.4 依据本合同约定,计提初始费、日常管理费、托管费、解约费和业绩报酬,收取初始费、日常管理费、解约费、业绩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3.1.5 当甲方的指令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2.3.1.6 乙方有权将产品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利息收入用于与投资者利益相关方面。
2.3.1.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3.2 乙方的义务
2.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2.3.2.2 遵守本合同约定,本着甲方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受托职责,定期编制并向甲方提供本产品管理报告。
2.3.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设置相应部门,并配
备足够专业人员,严格控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运作风险。
2.3.2.4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2.3.2.5 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3.2.6 管理、处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2.3.2.7 监督托管人的行为,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利益,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2.3.2.8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和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2.3.2.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产品进行审计。
2.3.2.1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记录,包括各类纸质和电子文件,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2.3.2.11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乙方的管理职责
3.1.1 建立、维护甲方账户信息,并向甲方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3.1.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3.1.3 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3.1.4 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3.1.5 计算并办理权益支付;
3.1.6 定期编制并向甲方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3.1.7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
3.1.8 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3.2 托管人的管理职责
3.2.1 乙方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产品托管人,并签订书面的托管合同,托管职责详见托管合同。
4.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政策。
4.1.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4.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4.2 监管机构如对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进行调整的,投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4.3 本产品下设若干个投资组合,投资组合具体情况详见投资组合说明书
4.3.1 甲方可依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或者转换投资组合。
4.3.2 乙方在维护甲方权益的情况下,可撤消原有投资组合或设立新的投资组合。
4.4 乙方有权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担任本产品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披露新投资管理人信息。
5.1 缴费与领取的场所
甲方缴纳养老保障资金和领取个人账户权益主要通过乙方的销售机构或者网上交易进行。如果乙方开通电话或传真交易方式,甲方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缴费与领取,具体办法由乙方另行公告。甲方的缴费和领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和乙方的业务规则。
5.2 开放式投资组合缴费领取业务流程
5.2.1 缴费和领取的交易原则及业务规则
5.2.1.1 甲方的缴费和领取以投资组合为基础,单笔缴费只能购买同一个投资组合,单笔领取只能领取同一个投资组合。
5.2.1.2 甲方缴费采用“金额缴费”方式,乙方按照“未知价”原则,以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申购有效申请日(T 日)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份额。
5.2.1.3 甲方领取采用“份额领取”方式,乙方按照“未知价”原则,以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领取有效申请日(T 日)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领取金额。如无特殊说明,份额领取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领取持有时间最长的份额。
5.2.2 缴费与领取的程序
5.2.2.1 缴费和领取的申请方式
5.2.2.1.1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甲方应当在开放日 15:00 前提出缴费或领取的申请,甲方在开放日 15:00 后提出的缴费或领取的申请将自动延入下一开放日。
5.2.2.1.2 甲方在提交缴费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缴费资金,甲方在提交领取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投资组合份额,否则所提交的缴费、领取申请无效。
5.2.2.2 缴费和领取申请的确认
5.2.2.2.1 乙方以开放日 15:00 前受理缴费申请和领取申请的当天作为缴费申请日或领取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甲方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申领收据或在网络平台个人账户中查询电子确认凭证。
5.2.2.2.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5.2.2.3 缴费和领取的款项支付
5.2.2.3.1 甲方缴费必须足额,若缴费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缴费不成功。
5.2.2.3.2 甲方领取申请成功后,乙方将在 T+5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领取款项。在发生巨额领取时,领取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2.3. 缴费份额与领取金额的计算方式
5.2.3.1 缴费份额的计算
缴费份额=缴费款项/((1+初始费率)×T 日投资组合份额净值)。
5.2.3.2 领取金额的计算
领取金额=领取份额×T 日投资组合份额净值×(1-解约费率)。
5.2.4 拒绝或暂停缴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可拒绝或暂停接受甲方的缴费申请:
5.2.4.1 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组合无法正常运作;
5.2.4.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乙方无法计算当日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5.2.4.3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投资组合资产估值的情况;
5.2.4.4 乙方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缴费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投资组合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2.4.5 投资组合资产规模过大,使乙方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投资组合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投资组合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2.4.6 甲方或托管人相关运营系统升级改造时;
5.2.4.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缴费情形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公司官网上刊登暂停缴费公告。如果甲方的缴费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缴费款项将退还给甲方。在暂停缴费的情况消除时,乙方应及时恢复缴费业务的办理。
5.2.5 暂停领取或延缓支付领取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可暂停接受甲方的领取申请或延缓支付领取款项:
5.2.5.1 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组合无法正常运作;
5.2.5.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乙方无法计算当日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5.2.5.3 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领取;
5.2.5.4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投资组合资产估值的情况;
5.2.5.5 投资组合投资标的在开放日无法变现;
5.2.5.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乙方已接受的领取申请,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领取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领取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日,并应在公司官网上公告。xx在申请领取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领取的情况消除时,乙方应及时恢复领取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5.2.6 巨额领取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2.6.1 巨额领取的认定
若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内的投资组合份额净领取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的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领取。
5.2.6.2 巨额领取的处理方式
当投资组合出现巨额领取时,乙方可以根据投资组合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领取或部分延期领取。
5.2.6.2.1 接受全额领取:当乙方认为有能力支付甲方的全部领取申请时,按正常领取程序执行。
5.2.6.2.2 部分延期领取:当乙方认为支付甲方的领取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甲方的领取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投资组合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乙方在当日接受领取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领取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领取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领取申请量占领取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领取份额;对于未能领取部分,甲方在提交领取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领取或取消领取。选择延期领取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领取,直到全部领取为止;选择取消领取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领取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领取申请与下一开放日领取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领取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领取为止。如甲方在提交领取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领取处理。
5.2.6.3 巨额领取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领取并延期领取时,xxx在 2 日内通过公司官网刊登公告,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2.7 暂停缴费或领取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缴费或领取的公告
5.2.7.1 发生上述暂停缴费或领取情况的,乙方应于当日内在公司官网上刊登暂停公告。
5.2.7.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乙方应于重新开放日,在公司官网上刊登投资组合重新开放缴费或领取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
5.2.7.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投资组合重新开放缴费或领取时,乙方应提前 1 日在公司官网上刊登投资组合重新开放缴费或领取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
5.2.7.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乙方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投资组合重新开放缴费或领取时,乙方应提前 2 日在公司官网上刊登投资组合重新开放缴费或领取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投资组合份额净值。
5.2.8 投资组合转换
5.2.8.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在本产品下设的若干投资组合间转换持有的投资份额,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组合转换免收转换费用。
5.2.8.2 投资转换的计算方法如下:
转入的新投资组合份额=转出的原投资组合份额×转出的原投资组合份额净值/转入的新投资组合份额净值
5.3 封闭式投资组合缴费领取流程
5.3.1 封闭式投资组合缴费
5.3.1.1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甲方应当在投资组组合募集期内的开放日 15:00 前提出缴费申请,甲方在开放日 15:00 后提出的缴费申请将自动延入下一开放日。
5.3.1.2 投资组合募集期结束后将不接受缴费,具体募集期限详见认购说明书所注明时限。
5.3.1.3 乙方以开放日 15:00 前受理缴费申请的当天作为缴费申请日或领取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甲方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申领收据或在网络平台个人账户中查询电子确认凭证。
5.3.1.4 甲方在提交缴费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缴费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缴费申请无效。对于无效的缴费资金,乙方将在 T+7 日内将该缴费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个人资金账户。
5.3.1.5 若投资组合未募集相应资金导致发行不成功,应根据本合同、认购说明书的规定将缴费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个人资金账户。
5.3.2 封闭式投资组合领取
5.3.2.1 封闭式投资组合在封闭期结束前,不可进行领取。
5.3.2.2 投资组合封闭期详见认购说明书所注明时限。
5.3.2.3 投资组合封闭期结束后,乙方将进行划款、结息。领取款项将在投资组合封闭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划至甲方的指定的个人资金账户。
第六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核算
6.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6.1.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产
指养老保障缴费及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买入返售证券交易资产、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等。
6.1.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负债
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乙方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6.1.3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净值
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6.1.4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净收益,全部归属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并记入个人账户。
6.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会计
6.2.1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6.2.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6.2.3 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2.4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2.5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按份额法计量。
6.2.6 乙方与托管人分别进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会计核算,并由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会计报表。
6.3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估值
6.3.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价值。
6.3.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6.3.3 定价日
投资份额定价日以投资组合说明书披露为准。
6.3.4 估值对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金融产品。
6.3.5 估值方法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估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7.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审计
7.1.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
7.1.1.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满三个会计年度时;
7.1.1.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7.1.1.3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7.1.2 乙方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 30 日内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向甲方披露审计报告,并报送监管机构。
7.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清算
本产品终止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并向甲方公告。
8.1 加入本产品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资金账户信息、首笔缴费申请等,首笔缴费成功后加入本产品。
8.2 退出本产品
8.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退出本产品:
8.2.1.1 本产品终止;
8.2.1.2 甲方的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
8.2.1.3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2 甲方退出本产品,本合同终止。
8.3 产品转换
乙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决定开办本产品与乙方管理的其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以乙方的业务规则及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发出的公告为准。
9.1 本产品费用包括初始费、日常管理费、解约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9.2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初始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缴费申请日(T 日)当日单个投资组合的合计缴费款项的一定比例收取,从缴费款项中扣除,初始费率标准详见投资组合说明书。
9.2.2 日常管理费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中列支,由托管人按前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净值和投资组合说明书约定的日常管理费率逐日计提,按期支付给乙方。日常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Fi 为第 i 日应计提的日常管理费;Ai-1 为第 i 日前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净值;P0 为日常管理费率。
9.2.3 解约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向甲方支付领取款项时,由乙方按每笔领取款项的一定比例收取,从领取款项中扣除。解约费率按甲方领取时持有投资组合的期限确定,详见投资组合说明书。
9.2.4 托管费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中列支,由托管人按前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净值和托管合同约定的托管费率逐日计提,按期支付给托管人。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Ti 为第 i 日应计提的托管费;Ai-1 为第 i 日前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净值;R0 为托管费率。
9.2.5 本产品投资组合到期时的投资收益总额扣除按预期年化收益率兑付给投资人的收益和管理费用(包括初始费、日常管理费、解约费和托管费等法律法规允许在本产品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投资管理人业绩报酬,剩余部分为负时,业绩报酬为零。
9.2.6 其它费用
在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中按实际发生金额列支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9.2.6.1 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
9.2.6.2 开户机构收取的开户费用;
9.2.6.3 养老保障财产管理运用、投资、处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和佣金等。
9.2.6.4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养老保障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9.3 当初始费率、日常管理费率、解约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计提方
式等发生调整时,乙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费率通知甲方。
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产品变更:
10.1.1 本产品名称变更;
10.1.2 管理人变更;
10.1.3 本产品管理费率上调;
10.1.4 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10.1.5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 乙方有权对本产品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0.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终止:
10.3.1 本产品归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12 个月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乙方有理由认为本产品继续存在将有可能影响或损害甲方的利益;
10.3.2 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产品管理人;
10.3.3 监管机构按规定决定撤销;
10.3.4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1 年度报告及查询
乙方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向甲方提供上一年度的本产品管理报告查询、年度对账单查询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年度结束时,本产品首笔缴费投资运作不满 2 个月的,乙方不提供当年度的产品管理报告。
11.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向甲方公告或提供报告查询。
11.3 乙方应当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11.4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网络查询的方式。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2.1 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合同约定缴费;
12.2 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
12.3 甲方或乙方侵占、挪用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12.4 甲方或乙方利用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谋求不正当利益;
12.5 乙方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2.6 乙方做出保证其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2.7 乙方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12.8 乙方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9 乙方以转移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12.10 乙方不公平地对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损害客户利益;
12.11 乙方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12.12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13.2 如甲方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13.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职责。
13.4 甲方未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引发的风险或产生的损失,乙方免除责任。
13.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4.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 当争议发生或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5.1 甲方与乙方因本产品业务往来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5.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6.1 本产品已上报监管机构,并不表明其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没有风险。
16.2 甲乙双方已共同认识到: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处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仍有可能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受到的损失,归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17.1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
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7.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告监管机构的,由乙方负责办理。
17.3 如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7.4 本合同条款已上报中国保监会。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8.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指加入本产品的个人客户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8.2 托管人:指接受乙方委托保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托管人的资格、职责、选择等有关事项比照监管机构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18.3 托管合同:指乙方与托管人签订的《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8.4 投资组合说明书:指《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投资组合说明书是本产品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各组合投资方向及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18.5 投资组合:指本产品中采用不同投资策略的投资单元。
18.6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8.7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18.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8.9 审计费用:指对本产品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8.10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8.11 开户费用:指托管人为本产品及投资组合开设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8.12 法律法规: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8.13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8.14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18.15 开放日:指本产品接受产品缴费、领取、转换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