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海岸线日常监管 2 采购编号 310000000231124142682-00054598(采购编号:0024-00052769) 3 预算金额 人民币 337.83 万元,总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作为无效报价。 4 采购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 采购人 单位名称: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地...
海岸线日常监管
项目编号:310000000231124142682-00054598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0 2 4 年 1 月
目 录
第三部分 服务需求 17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海岸线日常监管 |
2 | 采购编号 | 310000000231124142682-00054598(采购编号:0024-00052769) |
3 | 预算金额 | 人民币 337.83 万元,总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作为无效报 价。 |
4 | 采购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 |
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6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地 址:xxxxx 000 x 0 x 联 系 人:石文春 电 话:021-32066839 |
7 | 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邮 编:200023 联 系 人:惠靖 电 话:15502122330 传 真:021-60932722 |
8 | 采购内容 | 本次招标主要内容:1)资料收集;2)海岸线现场巡查;3)动态测量与图件绘制;4)问题分析研判与上报;5)编制自然岸线监管季报。(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服务需求) |
9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验收,2025 年 1 月 31日前提交最终成果。 |
10 | 报价货币 | 磋商响应文件须采用人民币报价。 |
1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3.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5. 测绘资质乙级或以上证书; 6. 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
13 | 公告发布媒体 | |
14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时间、地点 | 时间: 2024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01 月 22 日,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00(北京时间,法定 节假日除外)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500 元),政府采购后台 咨询电话:95763。 |
15 | 领取磋商补充文件 时间及地点 | 时间:另行安排(如有) 地点:xxx.xxxx.xx.xxx.xx (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报价人) |
16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7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18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 时间、地点 | 时间:2024 年 01 月 26 日下午 13 时 00 分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 供应商应当在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 效文件,将拒收。 |
19 | 磋商会 时间、地点 | 时间:2024 年 01 月 26 日下午 13 时 00 分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 |
20 | 磋商会携带资料 | 1、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前来参加开标,另请自带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 2、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出席需携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 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
21 |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 响应按照“第六部分 格式附件”提供的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还应按照评分细则编制相应的服务方案等,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2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
23 | 评审方法 | 详见磋商评审方法 |
24 | 成交服务费支付 | 本项目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按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服务类标准打 88 折,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对海岸线日常监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相关供应商进行报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31124142682-00054598
项目名称:海岸线日常监管采购编号:0024-00052769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378300 元
最高限价(元):包 1-3378300 元
采购需求:本次招标主要内容:1)资料收集;2)海岸线现场巡查;3)动态测量与图件绘制;4)问题分析研判与上报;5)编制自然岸线监管季报。(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服务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验收,2025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最终成果。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政策、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5、测绘资质乙级或以上证书;
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01-15 至 2024-01-22 ,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 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 年 01 月 26 日 13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采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政府云平台网上磋商方式,书面响应文件递交至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 年 01 月 26 日 13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供应商应当在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磋商所需携带的材料:
1、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前来参加开标,另请自带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
2、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出席需携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地址:xxxxx 000 x 0 x 电 话:021-320668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方式:155021223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
说明
1.概述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2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3 参与采购响应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采购响应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采购人在磋商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服务。
2.2“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3“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4“采购人”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
2.5“供应商”系指根据规定可以下载磋商文件、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6“成交人”系指成交 的供应商。
2.7 买方系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 货物或服务 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8“卖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是指对供应商的财务要求、业绩要求、诚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
3.2《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已签订的联合协议书,明确主供应商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采购项目中响应。
3.3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4.响应费用
4.1 无论响应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服务、采购响应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公告;
(3)供应商须知;
(4)技术/服务需求;
(5)合同条款;
(6)评审办法;
(7)格式附件。
5.2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在地点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响应有可能被拒绝或评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网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对在网上响应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将以召开答疑会或者以网上下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将通知所有可以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参加答疑会或者在网上下载。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响应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7.2 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将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发布,供应商应主动在电子平台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3 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网上响应截止日期。
响应文件的编写
8.编写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操作指南,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响应相关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以使其响应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
8.2 供应商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响应文件录入、报价、响应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
9.报价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报价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9.2 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应包括本文件前附表规定内容及网上投标系统中规定内容。 11.响应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报价表以及相关报价内容。
12.报价
12.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所附格式填写报价单价和报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报价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报价明细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网上的报价内容均以网上报价系统开标时的报价记录内容为准。
12.3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
12.4 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对本项目报价内容的单价和总价。
12.4.1 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评标时不予核减。
12.4.2 总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其他有效供应商中该项缺漏内容的最高报价计入其评标总价。
12.4.3 若缺漏磋商文件内容的供应商最终成交,缺漏项仍然为供应商的合同范围,并且不得增加合同价。但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达到一定比例或缺漏某些关键内容的,磋商小组有权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
13.报价货币:响应文件的报价采用前附表所述货币进行报价。
14.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及网上报价系统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1.1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
14.1.2 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磋商文件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服务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开发、供货、安装、调试、保修(应提供使用售后服务承诺)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的义务。
15.响应货物/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5.1 供应商必须依据磋商文件中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要求,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6.磋商保证金
16.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磋商保证金。
16.2 本次磋商保证金额:详见前附表
16.3 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4 磋商保证金应以转账、汇款、支票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接受的其他方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递交,采购代理机构须确认供应商所支付磋商保证金确已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帐户,如供应商系非现金方式支付磋商保证金的,请供应商在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日前 4 天(双休及节假日除外)支付,并与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收受磋商保证金款项的第三方确认磋商保证金确已如数到账。
16.5 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未收到供应商磋商保证金,进而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参加报价事宜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6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16.7 供应商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磋商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录入信息对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磋商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6.8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按供应商须知 29.4 款予以无息退还。
16.9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6.10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6.10.1 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
16.10.2 成交人未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17.响应有效期
17.1 本项目响应有效期详见前附表。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及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进行签章。
18.2 响应文件不得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
18.3 本项目为电子平台采购,不接受以书面或电报、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网络操作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录入、响应项制作及响应文件加密及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
19.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
19.2 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
19.3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上传,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
19.4 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时必须密封(每份书面文件采用非活页方式,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等字样),在密封后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等字样,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上传的电子响应
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0.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 所有响应文件须按电子平台规定时间上传、解密响应文件。
20.2 网上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响应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报价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报价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0.3 出现第 7.3 款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响应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在网上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相应文件递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2.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回其响应。
22.2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
磋商会
23.磋商会
23.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持网上回执 、响应时所使用的 CA 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
23.2 供应商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招投标系统,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解密、最终报价和承诺、结果确认签章等磋商流程。
24.磋商小组
2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
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小组总人数的 2/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4.2 磋商期间,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磋商会流程
25.1 磋商顺序按供应商磋商会签到先后顺序,后签先谈。
25.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供应商逐个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要求提供的商务文件、文件、技术文件等(如为多次报价时还包括竞标报价)。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3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的内容,供应商除当场答复外,还应对磋商中所涉及的澄清、达成的修改或报价资料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磋商小组,否则以上资料视为无效报价。
25.4 磋商的结果以书面为准,应答文件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盖公章,经供应商和磋商小组确认后,替代响应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如成交,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5 在得到磋商小组的认可后,供应商可以修改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细微偏离,但这些补正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5.6 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如有漏报、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须按如下原则进行调整: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金额及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中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报价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5)如有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对其最不利原则调整。
25.7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响应将被拒绝:
(1)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
(2)供应商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3)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响应文件的;
25.8 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部分评审办法。
25.9 澄清: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磋商小组有权否决其报价。
25.1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有权否决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或取消采购活动: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含网上招投标系统供应商解密阶段,解密成功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的,含网上招投标系统供应商解密阶段,解密成功的单位少于两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采购任务取消的;
(4)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响应文件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6.评标原则及方法
26.1 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6.2 评标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6.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办法”。
定标
27.定标准则
27.1 合同将授予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供应商。
27.2 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响应最终成交。 28.资格最终审查
28.1 采购人将审查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财务、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28.2 如果确定该供应商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采购人将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直至确定成交人。
29.成交通知
29.1 采购人将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成交结果公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成交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成交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9.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采购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依据。
29.3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报价磋商保证金。
29.4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未成交的供应商无息退还其报价磋商保证金。
30.签订合同
30.1 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0.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0.3 成交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其它
31.报价注意事项
31.1 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31.2 若发现供应商有不良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31.3 供应商应自行办理网上招投标系统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操作指南”),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报价失败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上海市海岸线全长约 572km,为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海岸线调查统计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本项目主要针对本市海岸线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工作,本次招标主要内容:1)资料收集;2)海岸线现场巡查;3)动态测量与图件绘制;4)问题分析研判与上报;5)编制自然岸线监管季报。
二、项目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定期调查收集本市用海项目批复、用海项目施工主体、整治修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材料。
2.海岸线现场巡查。对本市海岸线开展定期巡查,采集现场照片与视频影像,全年不少于 24 期,原则上每半月 1 期。要求每期现场全覆盖巡查,使用综合业务系统记录巡查情况,上传现场巡查视频、照片。
3.动态测量与图件绘制。对巡查过程发现变化岸段、疑似问题开展测量,测量坐标位置、高程等信息,并绘制图件。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大陆岸线测量界址点不少于 1200 个,平面控制点测量不少于 6 个。崇明三岛测量界址
点不少于 1200 个,平面控制点测量不少于 6 个。
4.问题分析研判与上报。结合已收集资料、现场问询结果及测量结果等进行分析与研判,对于破坏自然岸线、非法占用岸线或海域等疑似问题,以巡查事件单形式上报。
5.编制自然岸线监管季报。根据监管情况,按季度开展自然岸线监管工作报告编制、图件绘制等工作。
6.人员要求:每次现场监测人员不少于 2 人,测绘人员需持证上岗。
7.数据管理要求:该项目生产的所有资料不得私自提供给第三方或对外发布,中标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工作服务进度要求
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验收,2025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最终成果。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前,由 2023 年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履行服务,
如本次中标人非 2023 年项目承担单位,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服务费,待项目采购完成后由中标人按中标价折算支付给原服务单位相应的服务费用,费用按中标价/365*原单位服务天数计算。
四、成果资料
1.海岸线巡查台账(记录表、现场照片、视频等);
2.巡查事件单、巡查月报;
3.自然岸线监管季报等;
4.海岸线测量记录表、矢量数据、测量成果图等;
5.项目实施方案、成果报告。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收到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 60%;
2.完成阶段工作,支付合同金额 30%;
3.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验收、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 5%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0%,待项目最终成果提交后,归还保函。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参考)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若与项目需求书内容有冲突,以项目需求书为准,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验收,2025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最终成果。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 服务 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
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收到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 60%;
2.完成阶段工作,支付合同金额 30%;
3.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验收、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 5%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0%,待项目最终成果提交后,归还保函。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 服务 ,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 服务 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 服务 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 服务 正常运行。
9.6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7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二 份。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部分评审办法
综合本项目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保护竞争,维护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评审办法,作为选定本次采购成交人的依据。
1. 磋商评审程序
1.1 成立磋商评审小组;
1.1.1 磋商小组由 3 人组建。磋商小组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1.2 磋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
(2) 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书面评价;
(3) 要求报价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4) 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2 初步评审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内容说明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在投标文 件页次 |
法定基本条件 | 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②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1)资格性检查:指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如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授权 | ①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②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被授权人身份 证。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本项目的磋商。 | 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控股企业及管理、被管理单位情况声明且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 ||
资质要求 | 测绘资质乙级或以上证书。 | ||
企业性质 | 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内容说明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在投标文 件页次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 ||
投标报价 | ①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②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③投标报价不得超出 337.83 万元; ④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 ||
其他 |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其实质性要求(即标有“★”的条款)。 |
2)符合性检查:指磋商小组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如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3 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
行第二轮报价,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1.4 最终报价以总价形式表现,各项单价的下浮比例与总价下浮比例一致。
1.5 供应商在确认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并对磋商记录确认后由授权代表人签字。
2. 磋商要求
2.1 磋商顺序按报价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先后顺序,后到先谈。
2.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报价人逐个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要求提供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如为多次报价时还包括竞标报价)。磋商响应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报价人。
2.3 磋商小组与报价人进行磋商的内容,报价人除当场答复外,还应对磋商中所涉及的澄清、达成的修改或报价资料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磋商小组。否则以上资料视为无效报价。
2.4 磋商的结果以网上结果为准,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盖公章,经报价人和磋商小组确认后,替代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并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和选择成交的依据。如成交,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详细评审
3.1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推荐第一名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评分的主要因素详见下表。(出现并列得分时,评标价低者优先)。
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
文件格式九)。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2 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内容和标准下表,总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1 | 报价得分 | 对所有经评审的各有效最后报价,取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各供应商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报价分=(基准价÷该报价人总报价)×10。 | 0-10 分 | |
2 | 服务方案 | 根据投标人的总体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方案内容包括采用的技术路线,对相关业务规范的理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等。方案有针对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详细完整,符合实际,要点清晰的得 30-35 分; 符合磋商文件基本要求的得 24-29 分; 内容空洞、简单的得 18-23 分。 | 18-35 分 | |
3 | 监测设备配备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监测仪器、配套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设备配置充足且合理的得 12-15 分; 设备配置基本满足项目要求的得 8-11 分; 设备配置简单且存在缺陷的得 4-7 分。 | 4-15 分 | |
4 |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 |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管理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流程是否完整科学,各类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范并具有可操性。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明确的得 8-10 分, 组织机构明确管理制度相对健全的得 5-7 分,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简单的得 2-4 分。 | 2-10 分 | |
5 | 项目关键人员配置 | 1.项目经理具有高级职称(海洋类、水利类或测绘类相关专业)并提供社保证明的得 3 分(最高 3 分); 2.项目组成员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海洋类或水利类相关专业)并提供社保证明的得 2 分(最高 4 分)。 要求提供职称证书。 | 0-7 分 | 客 观分 |
6 | 项目团队人员配备 | 根据项目团队人员配置情况的合理性、可实施性以及其资质、资历进行综合评分。团队成员人数充沛、具有丰富经验、多数成员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职业资格或能力证书的得 7-8 分;团队成员配备整体合理、能够满足项目需要且担任重要岗位的成员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职业资格或能力证书的得 5-6 分;团队成员的数量、经验、业务能力等配置情况存在较多不足、缺少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职业资格或能力证书的得 3-4 分。 | 3-8 分 | |
7 | 服务承诺 | 根据投标人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违约惩罚承诺等进行综合打分。 承诺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完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 8-10 分; 承诺合理可行的得 5-7 分; 承诺较为简单、响应度差的得 2-4 分。 | 2-10 分 | |
8 | 类似业绩 | 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的相关类似业绩,以合同为准 (合同需提供体现项目名称、签约双方、签订时间的关键页),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多得 5 分,不符合要求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 0-5 分 | 客 观分 |
合 计 | 100 分 |
3.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仅对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评分。
3.4、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 3 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5、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书面磋商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第六部分格式附件
致: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竞争性磋商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报价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响应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历天。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时公布的限价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
6.我方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7.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9.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3)我方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情况: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名:
报价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xx:
(供应商公司名称) (供应商公司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 (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供应商”)任命: (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 (项
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工作中,以供应商的名义签署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委托为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供应商签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一切文件及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务,供应商均予以认可并承担全部责任。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点:
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磋商报价汇总表(首轮)
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海岸线日常监管包 1
项目名称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日期:
注:若本表与磋商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在内容上有出入,以本表为准。
磋商报价汇总表(最终)
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项目名称 | 服务周期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日期:
注:若本表与磋商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在内容上有出入,以本表为准;
该表要随身携带,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以备磋商时填写,为最终报价;该表无需放入磋商响应文件内,只需在最终报价时提交。
磋商报价分项表
序号 | 分类名称 | 费用(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 各供应商根据自己的管理经验,编制报价说明书;
2、 各供应商拟采用的竞争措施和优惠条件应在商务报价编制说明中详细列明,标后优惠条件一律不作考虑;
3、 所有价格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4、 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工作内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
附件 4:相关资质、证书汇总表
序号 | 供应商资质、证书名称 | 数量 | 详细内容所在响 应文件页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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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业主情况 | 合同金额 (万元)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注: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以合同为准,合同需提供体现项目名称、签约双方、签订时间的关键页。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日期:
1.一般情况 | |||||
姓 名 | 年 龄 | 技术职务 | |||
职 务 | 本合同中拟任职务 |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
学 历 | |||||
相关职业资格 | 取得职业资格时间 | ||||
2.经 历 | |||||
年 份 |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类型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备 注 | ||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职业资格 | 进入本单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 |
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在报价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等缴款凭证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缴费状态应为“正常缴费”)为准。
类别 | 岗位 | 人数 | 岗位职责 |
附件 9: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招标人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投标人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本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不可更改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业划分。
企业名称(xx):日期: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如是监狱企业请提供)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1. 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3. 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
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关专业资质的证明材料;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 根据本磋商文件技术要求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须 知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2、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文件将由采购人使用,并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投标他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3、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将给予保密,但不退还。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0-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特此声明。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
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致: (采购人)
与我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如下:
我方的控股股东如下:
我方直接控股的企业如下:
与我方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如下: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未有相关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单位可以填写“无”,股东为自然人则填写自然人名称。
无疑问回复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贵处发出的关于 (项目名称) 的磋商文件及其后续的所有补充文件,我公司已收悉。
我司对本项目磋商文件及其后续的所有补充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已知晓并无任何疑问。
特此回复。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