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開招標
「招攬第64屆及第65屆澳門xx披治大賽車的安全車、醫療車、救援車及大會工作車之贊助」
1. 適用法律及規範
1.1 獲判給者須遵守招標案卷及協議書的規定。
1.2 如上款所述的文件有任遺漏之處, 均應導守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現行適用的法律。
1.3 獲判給者須切實遵守其他現行及與服務相關的規範。
1.4 在不影響協議書的規定下, 獲判給者須遵守適用於其所提供的服務之規例、遵守官方機關認可的規格和文件手續,以及生產商或專利實體的指引。
2. 解除協議書
2.1 體育局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單方解除協議書, 但必須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獲判給者:
a) 如獲判給者沒有履行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一項或沒有按時履行所承擔義務;
b) 獲判給者未經體育局事先書面許可, 將協議書全部或部分義務及責任轉讓給第三者;
c) 獲判給者沒有盡責地履行其所應承擔的義務。
2.2 若獲判給者不遵守上述規定而導致體育局單方面解除協議書時,則獲判給者無權向體育局追回已支付的款項。
2.3 若獲判給者不遵守協議書的任何規定,體育局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書,沒收獲判給者的確定保證金,這不妨礙判給實體就損失和損害對其提出的訴訟。
2.4 雙方協議解除協議書
雙方可透過協議隨時解除協議書, 而透過協定解除協議書之效果應在同一協議內定出。提出解除協議書的一方必須自解除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計最少提前 三十(30) 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3. 獲判給者的義務
3.1 通知義務:
倘獲判給者未能提供協議書所定的贊助車輛或現金贊助,由獲悉事件發生日起計 5 日內, 獲判給者應以書面向體育局報告, 以便體育局在其能力範圍內採取措施;
3.2 執行技術規範:
a) 獲判給者當知悉或必須知悉時, 在認識到技術規範、 體育局的指令、通告及通知上出現錯漏時, 獲判給者應通知體育局;
b) 如未有遵守上項之義務, 而又證實獲判者故意或過失地以與正常的工藝規則不符的方式行為時, 由此錯漏引致的後果皆由獲判給者負責;
c) 獲判給者是唯一對執行技術規範出現的錯誤或缺漏承擔責任的人。
3.3 履行贊助協議
獲判給者須按雙方已協議的期限付清贊助的總金額以及提供合符要求的贊助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