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内容: 乔木栽植、灌木栽植、绿化长度20.33km,绿化面积10.16万m2。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合 同 编 号 :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元疃镇2020年度乡村通道绿化项目
工程地点: 肥东县元疃镇境内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〇二〇 年六月
发包人(全称): 肥东县元疃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元疃镇2020年度乡村通道绿化项目 。工程地点: 肥东县元疃镇 。
工程内容: 乔木栽植、灌木栽植、绿化长度20.33km,绿化面积10.16万m2。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0.7.7 。
竣工日期: 2020.9.6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5.1 金 额 ( 大 写 ): xx玖拾肆万柒仟柒佰陆拾贰元陆角陆分元 ( 人 民币 )
¥:3947762.66 元。
5.2 合同签订价款采用暂定价格,即:
合同签订价款(暂定价格)=工程预算价(业主委托招标中心的项目预算价,该价格应根据市场实际综合测算)。
专 业 | 优惠费率 |
园林绿化工程 | 25% |
合同暂定价仅用于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和支付进度款,与审计价和决算支付价无关。
5.3 竣工结算支付价款为:
1、合同签订价款采用暂定价格,即:
合同签订价款(暂定价格)=工程预算价(业主单位委托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预算价)
合同暂定价仅用于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结算价为:工程竣工审计价×(1-本专业优惠费率)结算价为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实际应当支付的价款,结算价不得超过预算价。
3、结算方法及依据
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具体执行合肥市建委及安徽省建设厅、建设部发布的相关现行计价规范。
5.4 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作为结算计价依
据,具体执行合肥市建委及安徽省建设厅、建设部发布的相关计价规范
。
5.5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价 款 的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无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若有)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
适用标准、规范: / 。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 规 范 时 的 约 定 : 无 。八、图纸
8.1 发包方于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贰 套图纸。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印,费用自理。
8.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8.3 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九、发包人工作
9.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 包人自行解决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自行处理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9.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
9.3 发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十、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 25 日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合同实 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理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自理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十一、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职权: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进度计划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十五、工期
15.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5.2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 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5.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5.4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5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必须按期完工,不允许工期顺延 。
十六、工程竣工
16.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十七、质量与检验
17.1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2 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八、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程序验收
18.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
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5.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九、工程试车
该工程是否需要试车: 无 。如需要试车,则:
(1)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5)双方责任
a.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 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
b.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c.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d.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
认
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e.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f .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二十、安全施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
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4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十一、事故处理
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二十二、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
二十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分三批支付,工程完工 经初验合格支付40%,第二年30%,第三年验收合格审计后支付余款。
二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2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
2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
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 无 。
二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25.1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 10 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
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 5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5.2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
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5.3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壹套 。二十六、质量保修
2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
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6.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
二十七、违约、索赔和争议
27.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违反工程预付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27.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违反合同关于工期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 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15 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xxx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4%;延期 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违反关于工程质量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修复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 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并要求招标中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终止, 其撤场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有承包人自负,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十八、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九、其他
1、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2、项目中签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业主单位签订合
同,规定时间内没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清除出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到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入库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拖延工期、延期申请工程款的或地方关系协调理不力者,由业主来函上报中心,被业主第一次上报中心处理的企业暂停参与抽签 3 个轮次,被业主第二次上报中心处理的企业清除出库;企业拖延工期 20%的暂停参与抽签 1 个轮
次,企业拖延工期 50%的清除出库。中签单位须自行协调项目所在地外部环境,所用民工应以当地群众为主。
3、项目中签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资格,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应书面xx理, 报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项目中签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录不良行为, 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予 6 个月暂停抽取和限制 6 个月进入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资格处罚;项目中签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两次的,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和限制 1 年以上进入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资格。
4、项目中签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必须进场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由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予取消定点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记录不良行为、限制投标资格等联动处罚。
5、定点期内如出现入库定点单位在 30 日历天内中签三次及以上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项目中签人,并要求其予以书面承诺良好履约。
6、定点期内如出现入库定点单位在 30 日历天内中签三次及以上的,因项目多,人员紧张等客观原因不能良好履约的,入库定点单位可在下一轮抽签项目抽签前一个工作日内来函申请放弃后续抽签机会(放弃申请函格式附后,见附件 1),放弃时间自放弃之日起不得少于 30 日历天,且放弃所有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类项目小额零星项目抽签机会。本放弃不视为项目中签人无故放弃抽签资格。如果入库定点单位未书面来函放弃后续抽签机会,视为无论抽到多少项目,都有能力履行,中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约、不完全履约或者迟延履约。否则视为项目中签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实行履约反馈表制度:即在向业主单位移交中签资料时,同步送达《定点单位履约情况反馈表》(格式附后:见附件 2),及时收集入库定点单位履约信息
。
8、实行动态清库机制:入库定点单位有不按约定履约等不诚信行为被查实
的,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将清除出库,强化定点库动态管理。
9、定期安排座谈会及标后检查: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业务等相关科室,召开业主单位及入库定点单位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解决问题;组织标后检查,核查入库定点单位履约情况。每年召开定点项目总结大会,表彰先进的入库定点单位,通报不良履约的入库定点单位。
10、定点服务期内如入库定点单位出现资质被吊销、所承担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导致其无法保证后续项目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入库资格。
11、在任何情况下,如发现入库定点单位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立即取消其入库资格。
12、服务期内入库定点单位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情形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将其清除出库。
13、本项目执行东政办(2018)8 号文《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履约督查和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违约金处罚奖励细则、第三方巡查管理实施细 则 的 通 知 》 。 详 情 请 查 阅 中 国 肥 东 门 户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本项目执行东政办(2018)8 号文《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履约督查和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违约金处罚奖励细则、第三方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详情请查阅中国肥东门户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三十、保险
3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5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
30.6 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 意外伤害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
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三十一、合同解除
3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1.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1.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1.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1.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十二、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 9
—0201)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十
三、补充条款
附件 1:项目需求表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结构 | 层数 | 跨度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项目大宗材料(主材)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时间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xxx | 工程师 | 工程师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xx | 工程师 | |||
施工员 | xxx | 工程师 | |||
质量员 | xxx | x工 | |||
安全员 | xx | x工 | |||
资料员 | xx | x工 | |||
造价员 | xxx | 助工 | |||
取样员 | / | ||||
其他人员 | / |
注意:附上项目经理和五大员复印件。
附件 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肥东县元疃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元疃镇2020年度乡村通道绿化项目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期为壹年,绿化养护贰 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其他约定: 工程质保期为壹年,绿化养护为贰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