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LMARK 基础材料部、CELLMARK AB 和所有 CELLMARK 子公司的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
CELLMARK 基础材料部、CELLMARK AB 和所有 CELLMARK 子公司的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
在本通用销售条款及条件(“本条件”)中,CellMark AB 或任何 CellMark 附属公司、买方,应称为“我方”、“我们”等,而向我方销售的一方,应称为“卖方”。
“双方”指我方和卖方。
“CellMark 集团”指 CellMark AB 以及 CellMark AB 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投票权/股份的公司。
1. 概述
1.1. 产品和/或服务(“货物”)销售合同应在我方订单书面确认(“合同”)后订立,并受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本条件约束。“订单”指我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的货物采购订单,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所供应货物的描述,包括其中提及的所有文件、标准和图纸,并包含本条件。
1.2. 除非我方和卖方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否则违反或偏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本条件,均属无效。
1.3. 如果本条件与合同条款有冲突,以合同为准。
2. 订立合同
2.1. 卖方的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报价,就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和此种要约的其他重要部分而言,应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卖方在准备和提交对我方要约请求的接受或卖方订单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2.2. 我方将向卖方发出书面订单,该书面订单对卖方具有约束力,并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合同”),除非该订单在订单日期起两(2)个工作日内被书面拒绝或经修改后接受。如果卖方的接受通知和/或卖方对订单的确认包含修改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订单不同,这将构成对我方的新要约,我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该要约。亲自或通过电话下的订单需要我方的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2.3.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第 2.2 条的规定对我方的订单做出反应,我方保留撤销向卖方所下的任何订单的权利。在撤销的情况下,卖方无权获得货物购买价格(任何或部分)的支付,或任何类型的赔偿和/或损害赔偿,无论发生什么或如何发生。
3. 价格和付款
3.1. 合同中的所有报价都是固定的,不得修改。价格包括所有税费(增值税除外)、关税、费用、缴款、保险和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防止货物在运输到我方时损坏或变质所需的填充物或 包装费用,以及包括卖方在履行订单过程中发生的船舶滞期费和/或在装运港的码头滞期费,直至 货物在我方指定的地点交付为止。为免生疑问,在装运港的所有船舶和/或码头滞期费应由卖方支 付,或者,如果由我方代表卖方支付(由我方选择),卖方应向我方偿还,并作为赔偿基础上的债 务支付给我方,无争议或抗议,并始终在提交滞期费发票后三十(30)天内支付。
3.2. 如果合同中所述的交易需要缴纳适用的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类似的税,卖方将被允许向我方征收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类似的税,这些税将由我方在购买价格的基础上支付。卖方有责任向适当的
(税务)当局支付适用的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类似的税。
3.3. 在我方接受货物的情况下,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例如在订单中),货款应在收到货物后发票开具之日起六十(60)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始终以收到下列文件为前提:(a)合同规定的相关文件(例如分析、装箱单、保险单据、提货单等);及(b)以适当形式填写的正确发票。每张发票应注明我方的名称、对各订单的提述、适用的订单号、订单日期、我方的增值税号、交付货物的描述、发票金额和单独的适用增值税金额、卖方的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法律要求的与减免税款有关的详细信息,并应符合海关规定。发票应发送至订单中注明的我方的电子邮件地址,除非当地法规要求将实物发票寄送到我方的办公地址(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将扫描副本发送给我方)。
3.4.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如果我方有正当理由认为卖方未能按约定交货和/或履约,我方可以拒绝向卖方付款,卖方不得中止履行其义务。
3.5. 无论索赔的性质如何,我方都有权从我方或 CellMark 集团任何公司欠卖方的款项中抵销和扣除卖方欠我方或 CellMark 集团任何公司的款项。卖方无权保留。
3.6. 我方或代表我方的付款不得被理解为承认货物是在没有不合格的情况下交付的(也不被视为放弃我方的任何权利),也不免除卖方在合同和本条件下的保证、义务和/或责任。
4. 运输
4.1. 卖方应妥善包装货物,包装方式应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并便于有效地卸货、搬运和储存。卖方应按照第 3.1 条的规定,自费为所有货物投保,直至交货完毕为止。
4.2. 所有货物都应适当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我方在订单和/或合同中规定的明确标记,并应包含原产地证书和适当交货所需的所有其他标记。
4.3. 卖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一切适当的手段,使用一切适当的设备和附件,在必要时,在主代理或分包商的协助下,进行货物的适当运输。卖方应组织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交货地点,以
保证货物在规定条件下完好无损地交货,并以安全、可靠和有效的方式卸货。卖方应严格遵守约定的装运条件,并对因不遵守该装运条件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承担全部责任。货运代理负责装运前须获得我方同意。
4.4. 在不损害第 4.1、4.2、4.3 条的情况下,卖方所掌握的或合理可获得的关于已知或认为与货 物有关的潜在危险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供应货物的运输、处理或使用,应立即通知我方。 卖方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向我方提供安全数据表和/ 或事故指示表,涉及由于货物性质、质量或状态可能对人类生命、健康和/或环境有害的货物,因 此,可能需要遵守要求在包装、标签、运输、储存、处理和废物处置方面进行特殊处理的法律法规。卖方应就因未能遵守本第 4.4 条而引起的损失和/或责任向我方进行赔偿,并在 30 天内根据我方的 第一次书面要求作为赔偿基础上的债务向我方付款。
4.5. 在合理的市场定价下(从 CellMark 的角度来看),CellMark 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取决于船舶舱位的可用性和合适的船舶(托运人和最终收货人都可以接受),如果 CellMark 正在等待可用的船舶舱位和/或合适的船舶和/或合理的市场定价,则 CellMark 不对在任何地方或因何种原因而产生的损失或责任负责。
5. 检查
5.1. 如我方首次提出要求,我方有权在交货前、交货期间或交货后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或化验,包括进行我方自行认为必要的质量调查和/或测试。
5.2. 我方保留将货物的检验和/或测试委托给第三方的权利。为进行第 5.1 条规定的检查和/或检验,卖方应允许我方和我方代表随时自由、不受阻碍地进入相关地点和接触货物,并应充分合作,提供与货物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费用由卖方自理。
5.3. 我方或代表我方对货物的检验不构成我方的接受(也不构成我方任何权利的放弃),也不解除卖方在合同和/或条件下的任何义务和保证。
5.4. 如果这种检验或化验的结果导致我方不接受货物,我方将尽快通知卖方该等不符合的情况,并适用第 8 条“不符合”的制度。
5.5.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确定的货物重量和化验将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在较晚或较早日期完成的重量或化验被视为没有证据价值,卖方不得以其为凭据。
6. 交货、数量、质量和日期
6.1. 卖方应按照议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为截至合同签订之日由法国巴黎国际商会颁布的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在订单中规定的议定地点和时间交货。
6.2. 卖方应按订单中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货。所有按重量计价的货物应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货物的重量由我方或我方代表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称重确定。由我方或代表我方记录的净重将是合同的
决定性重量。就货物的化学和物理成分而言,由我方或我方检验员代表我方确定的价值应是此类交货的有约束力的价值,以确定所提供的质量和最终结算。我方有权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质量评估。
6.3. 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交货时间都应是明确的,且交货时间至关重要。卖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我方任何(可能的)延误或任何其他可能对货物交付或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或卖方分供方的财务状况、业务或前景的变化。同时,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供有关延误的原因和/或程度的所有信息,以及有关卖方为避免延误或加快交货而打算作出的努力的所有详细信息。
6.4. 我方保留拒绝部分交货或在约定交货日期前交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我方可以退回货物或储存货物(由我方选择),货物的储存和/或退货以及与此相关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风险由卖方承担。
6.5. 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交货时间,则卖方构成违约,无需事先向卖方发出违约通知,并且尽管我方根据合同或法律享有其他权利,我方可以不受限制地选择采取以下行动:
a) 通知卖方,我方坚持要求卖方交货,并要求卖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此外,我方有权在不向卖方事先通知违约的情况下,扣留卖方 15,000 美元的违约赔偿金,加上每延迟一整周,按订单价值的 1%收取赔偿,最高不超过订单总价值的 10%,直到完成交货。此类违约赔偿金不得损害我方对与此类违约行为相关的所有损害、损失和/或责任提出索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以及我方因此类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间接财务损害和从属损害(其优先于任何旨在限制卖方对从属损害责任的条款),或
b) 我方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尽管我方根据合同或法律享有其他权利,我方也有权要求赔偿与该违约有关的所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以及任何间接财务损害和从属损害(其优先于任何旨在限制卖方对从属损害责任的条款)。
6.6.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意识到不可能及时部分或全部交货,卖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我方,说明原因以及预计的延误。这种情况也使我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即使是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 前,并要求赔偿与这种违约有关的所有损失。
6.7.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方有权延期交货。根据我方延期交货的要求,卖方将妥善包装货物,并清楚地标明这些货物是发送给我方的。然后,卖方应将此种货物储存在安全的环境中,并应为此种货物安排适当的保险。
6.8. 在交货时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签署收据和/或提货单应被视为仅与收到货物有关,并不构成以任何方式接受货物。卖方明确放弃在任何索赔中依据我方此类签字的权利。
7. 保证
7.1. 作为合同的先决条件,卖方不可撤销地明确保证:
a) 所有货物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所有规格、经批准的样品和所有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商定的体积和/或数量和质量;
b) 所有货物必须是最先进的,适合预定用途,规格质量良好,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没有缺陷、不足和不符合项,并满足我方预期的性能要求;
c) 所有货物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欧洲和国家法律和条例、国际公约,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危险和/或化学品和/或废品的国际和国内运输的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国家、欧洲和国际卫生、(产品)安全和环境法律和条例;
d) 所有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不应包括赠与、质押、收费(以抵押品或其他方式)、扣押、限制权利、所有权保留和/或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e) 与货物有关的所有所需许可证均有效并将持续有效,且此类许可证的范围应适当涵盖货物的预期用途,并且所有此类许可证应包括转让货物的权利;以及
f) 应提供货物的安全和适当使用的所有指示和信息,如果货物和/或服务包含或含有化学品或危险货物或危险物质,则应提供此类货物和/或服务的书面和详细的说明,说明此类货物或物质的组成和特征,以及与此类货物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便我方以适当和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加工、使用和处置此类货物。
7.2. 根据本第 7 条给予的保证应自动(根据本第 7.2 条的法律效力)扩展到修理或更换的货物。
7.3. 卖方应就因未能遵守本第 7.1 或 7.2 条而引起的损失和/或责任向我方进行赔偿,并在 30
天内根据我方的第一次书面要求作为赔偿基础上的债务向我方付款。
8. 不符合
8.1. 如果货物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包括本条件,我方将通知卖方,并可以在不影响我方对因此类违约而遭受或将要遭受的损失和/或损害的赔偿权利或根据合同或法律我方可以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以我方唯一不受限制的酌处权采取以下行动:
a) 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并将其退回卖方,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我方因此而产生的检验、处理和储存费用),并要求卖方自行承担费用,弥补货物中的缺陷或提供替换货物,并进行其他必要的工作,以确保在我方可接受的期限内履行合同条款。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我方规定)履行上述义务,我方可在不影响任何其他现有权利的情况下,承担或聘请第三方完全履行卖方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拆卸和重新组装费用,或在其他地方获得替代货物,并向卖方收回我方为获得此类货物而合理产生的任何支出;或
b) 以书面通知卖方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但不受司法干预,不对卖方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影响我方对因终止合同而遭受或将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获得(替代和/或额外或其他)赔偿的权利,我方可以退回已交付的货物,由卖方偿还。退回此类货物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8.2. 如果发生拒收,从拒收通知发送给卖方之日起,拒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再次归属卖方。
9. 所有权和风险
9.1. 货物的所有权应在交货时转移给我方。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货物的风险应从卖方转移给我方(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具有截至合同签订之日由法国巴黎国际商会颁布的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定义的含义)。如果没有具体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直到货物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由我方正式授权的个人或公司(代表我方)书面验收为止。
9.2. 卖方有义务无偿转让货物所有权,不收取任何费用、赠与、质押、收费(以抵押品或其他方式)、扣押、限制权利、所有权保留和/或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9.3. 在我方首次提出要求时,卖方应就公共立法表明自己是利益方和货物所有人,直到货物有效地由我方控制和占有。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发生可能涉及货物所有人公法责任的事件时,我方随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所有权或立即重新交付货物,无论卖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卖方也有义务如第
10.3 条所述,为其本人和任何其他利益方对第三方的责任投保,无论卖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
10. 责任
10.1. 优先于所有其他条款,对于由我方、CellMark 集团的任何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因卖方未履行或延迟或不当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保证,或卖方违反其在合同项下或法律上的其他义务,遭受或招致的任何直接、间接或从属损失和/或负债(这三个术语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责任、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增加的成本、损失、损害、索赔、诉讼、诉讼、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他专业费用和开支),卖方应承担责任。
10.2. 卖方应确保我方免受因卖方未履行或延迟或不当履行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保证,或卖方 违反其在合同项下或法律上的其他义务,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讼案、诉讼、法律或行政程序、指控、索赔、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律师费、成本和任何种类或性质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特殊、间接、附带、从属损害)的伤害,并得到全额赔偿。
10.3. 卖方应投保并维持所有必要的保险单,以涵盖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包括本条件。应我方要求,卖方将提供保险证明,以证明卖方的保险范围,并应随时通知我方该保险证明的变化。卖方应确保其所有分供方也符合这些保险要求。
10.4. 在任何情况下,我方对卖方或第三方的特殊、附带、间接、从属或惩罚性损害或损失、环境损害、成本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于销售或利润损失、声誉损失、商誉损失、停工、生产失败的损害,无论这些损害是由合同、我方销售货物或使用货物引起的还是与之有关的,也无论这些损害
是否基于违反保证、任何其他违约、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其他原因。在任何情况下,我方对所有索赔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索赔所涉货物的发票金额或 500,000 美元,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11. 保密
11.1. 卖方应对合同的存在和内容以及由我方或代表我方向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编制)有关的所有技术、商业和财务数据和所有其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保密。所有这些信息都是我方的财产,卖方只能为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应我方要求,卖方应立即将所有此类信息退回我方,且不得保留任何副本。
11.2. 卖方只有在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向第三方披露此类保密信息,卖方应保证卖方雇用的第三方履行卖方职责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受相同保密承诺的约束。
11.3. 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无权在对外交流或发布中提及订单和/或合同的(部分)内容。
12. 业务信誉
12.1. 买方已采纳商业伙伴行为准则(“准则”),该准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找到本准则最新、适用及正式收录版本。在与买方或为其开展业务时,卖方了解并同意遵守本准则(或同等要求)中规定的条款。卖方也有责任确保其代表了解本准则的要求并遵守该等要求。
12.2. 对卖方或其代表遵守本准则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审计或评估,均应按本准则(《合作、报告及审计》一节)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12.3. 尽管双方之间有任何其他合同条款,但违反适用法律或不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行为,均应按本准则(《合作、报告和审计》一节)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13. 遵守法律
13.1. 卖方保证、声明并对买方承诺,其在履行本合同时,将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制裁、反腐、反洗钱和税法之规定。
13.2. 卖方应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并维护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要求的所有国际和国家出口许可证或类似许可证,并应向我方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使我方和客户能够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应我方要求,卖方应向我方提供适当的证明,以说明货物的原产国和所有其他必要信息,且能够满足接受国海关当局的要求和任何适用的出口许可条例。
13.3. 如订单因任何原因受到制裁,CellMark 有权根据第 8 款拒绝或终止合同(理解为货物缺陷
),但不影响我方就此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且卖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指超出我方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无论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可预见,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立法措施、法令、政府的命令或条例或其他行政措施、任何法庭的决议或法令、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战争、暴动、蓄意破坏、意外事故、疫情(包括但不限于新冠肺炎、其他冠状病毒和
/或其他传染病)、地方病(包括但不限于新冠肺炎、其他冠状病毒和/或其他传染病)、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新冠肺炎、其他冠状病毒和/或其他传染病)、罢工、封锁、放缓、劳资争议、劳资纠纷、任何分包商或最终收货人的延误、归因于最终收货人的问题、政府限制或停止生产或减少电力消耗的命令、难以获得必要的劳动力或原材料、运输缺乏或故障、装置或基本机械故障、紧急维修或保养、一国征收的进口税和关税。
14.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直接或间接阻止或妨碍我方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义务,我方将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暂停履行此类义务,且我方无需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或承担责任。
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持续(或预计将持续)三十(30)天或更长时间,我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我方对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4. 卖方在第 14 条下不享有任何权利。为避免疑问,任何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延误或问题、可归因于制造商的问题、政府限制或停止生产或减少电力消耗的命令和/或不可抗力应明确视为卖方未受挫。卖方不能依据这些因素来避免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4.5. 如果 CellMark 的最终收货人延迟或未能收到货物,XxxxXxxx 将不对此等延迟或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货物尚未交付给 CellMark,则 CellMark 有权取消订单,而无需对我方承担责任,卖方也不得因损失和/或责任(无论发生什么和/或如何发生)向我方追索。
15. 暂停和终止
15.1.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卖方而不受司法干预的方式,暂停履行我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对卖方承担义务或责任:
a) 卖方要求暂停付款、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进行清算(为重建或合并的目的除外)、卖方提起破产程序或针对卖方提起破产程序,或卖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安排;或
b) 卖方的大部分资产已被扣押,或在对卖方的控制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下,或在卖方停止或威胁停止其业务的情况下;或
c) 卖方未能遵守合同的条款或条件,包括本条件,或我方根据合理的酌处权决定卖方不能或不应按要求交货;
以上所有情况均不影响我方就因暂停和/或终止合同而遭受或将遭受的损失和/或损害要求(替代和
/或额外或其他)赔偿的权利。
15.2.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我方对卖方的所有未偿索赔应立即到期支付,卖方不得将我方欠卖
方的款项抵销卖方欠我方的款项。
16. 转让和分包
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分包、转移、质押或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此类预先批准的分包、转移、质押或转让均不得解除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卖方应对其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以及违约负责。最终,卖方应对合同的正确履行负全部责任。
17. 诈骗意识
17.1. 我方对因任何第三方通过电子通信手段进行诈骗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如果卖方注意到我方账户详细信息中的差异或可疑或不寻常的指示,所有详细信息都应通过其核实的电话号码或其他合适的独立第二核实沟通渠道,例如以前建立和核实的已知联系方法(即从不使用请求付款和
/或提供付款指示的电子邮件中列出的详细信息),与我方的会计成员直接核实并达成一致。
17.2. 卖方保证其已采取适当的信息安全措施,并利用这些措施积极避免诈骗企图,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保护,以识别数字通信中的真正对应方,并防范潜在诈骗犯(例如,对网络仿冒和欺骗电 子邮件采取保护措施,并建立安全程序);(b)卖方确保所有重要信息在可适当核实身份的其他适 当独立沟通渠道中得到确认,例如以前建立和核实的已知联系方法(即从不使用请求付款和/或提 供付款指示的电子邮件中列出的详细信息)。
17.3 对于任何更改的付款或交付条款,单一渠道的信息确认(例如,仅通过电子邮件)是不足以防止诈骗的流程。在这些方面,必须始终使用两个合适的独立和经过验证的沟通渠道。如果有任何疑问,请不要进行财务交易或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直到您通过核实的电话号码与我方的会计和/或您在 CellMark 的通常联系人进行核实。
18. 弃权
我方未能在任何时候执行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本条件,不应被解释为放弃我方采取行动或执行此类条款或条件的权利,我方的权利不会因任何延迟、未能或不执行此类条款而受到影响。我方对违反卖方义务的行为的豁免不应构成对其他先前或随后的违约行为的豁免。
19. 数据保护
19.1. 双方同意就根据合同处理的个人数据遵守适用的隐私法律。如果一方代表另一方处理个人数据,并在此范围内,双方应以诚信善意原则讨论并同意单独的数据处理协议。
19.2. 我方会以电子方式处理与卖方联络人有关的个人数据,例如联络资料,以便协调货物的采购 及管理与卖方的业务关系。这些数据还可用于统计分析和商业报告目的、诈骗调查期间以及遵守适 用的法律和法规。我方可能向 Cellmark 集团内的其他公司披露该信息,这些公司也可能将该信息 用于所述目的。这些数据可能被转移到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对个人数据没有同等保护水平的国家。我方致力保护个人数据,并会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注册人士应书面要求,有权
查阅与其有关的数据。他们也有权纠正此类数据。
19.3. 我方可能会使用卖方的联系数据来发送时事通讯,进行调查和活动邀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方有权将卖方(包括其联系人)的数据提交给 Cellmark 集团内的公司,这些公司有权将这些数据用于上述目的。此类广告的收件人可以通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与我方联系,选择不接受进一步的营销传播。
20. 管辖法律和争议
20.1. 本合同及其条件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根据 1996 年《仲裁法》或其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法律提交伦敦仲裁,但为实施本条款的规定所必需的范围除外。仲裁的所在地应为英国,即使在英国以外的地方进行审理也是如此。
20.2. 仲裁应根据仲裁程序开始时现行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条款进行。
20.3. 应提及三名仲裁员,一名由各方指定,第三名根据 LMAA 条款的规定由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 定。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应指定其仲裁员,并将此种指定的书面通知发送给另一方,要求另 一方在该通知发出后 14 个日历日内指定其自己的仲裁员,并声明其将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指定其自己的仲裁员,并在规定的 14 天内发出通知说明其已指定仲裁员。如果另一方 没有指定自己的仲裁员,或没有在规定的 14 天内发出通知说明其已指定仲裁员,将争议提交仲裁 的一方可以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而无需事先通知另一方,并应据此告知另一方。独任仲裁 员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同仲裁员是经协议指定的一样。
20.4. 本条件并不妨碍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变更条款,以规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20.5. 如果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都不超过 100,000 美元(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现行的 LMAA 小额索赔程序进行。
20.6. 如果索赔或任何反索赔超过为 LMAA 小额索赔程序商定的金额,且索赔或反索赔均不超过 400,000 美元(或双方商定的其他金额),双方可进一步约定仲裁应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现行的 LMAA 中间索赔程序进行。如果提及三名仲裁员,则指定程序应按照上述全面仲裁程序进行。
20.7. 与本合同相关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和所有通知和通信(包括通知启动此类程序和/或指定仲裁员的通信),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双方订立销售合同时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则应视为有效送达。
20.8. 任何一方均有权更改和/或添加为本条款的目的发送通知和通信的电子邮件地址,方法是将更改通知发送到本条款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如果先前已通过通知修改,则发送到相关的修改地址)。
20.9. 根据本条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和通信应被视为已送达,并从电子邮件发送的日期和时间起生效。
20.10.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通过其他合理和有效的方式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仲裁程序的通知或通信。
20.11. 如果一方聘请律师或代表,且律师或代表有权接受与仲裁程序有关的通知和通信的送达,则应根据本条款将任命和新的送达详细信息通知另一方;日后的送达及通信只应寄给指定律师或代表(除非另有指示)。如果律师或其他代表停止行事,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本条件所载的规定将重新适用。
20.12. 但本条款的规定均不妨碍以其他有效方式发送与本合同有关的仲裁程序的通知和通信。
21. CellMark 寻求法院救济的选择
21.1. 尽管双方在第 20 条或其他条款中达成仲裁协议,我方仍有权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对另一方提起并进行临时或保守救济程序,而在任何一个法院或司法管辖区提起并进行此类程序并不排除我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其他法院或司法管辖区提起或进行程序(无论是否同时提起)。
21.2. 我方也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或其他对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如果我方是被告方,该选择必须在收到仲裁通知后 14 天内声明,一旦声明,双方应促使终止仲裁
(而不作出裁决)。
21.3. 如果我方行使选择权,双方现在或以后放弃对在法院提起的与合同有关的诉讼的异议,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21.4. 在我方行使选择权后,另一方应立即将通知发送至我方在该司法管辖区的诉讼送达地址,以及在该司法管辖区指定代表另一方的律师的联系方式。
21.5. 由法院作出或将强制执行的与合同有关的判决应是结论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不经审查而强制执行。
22. 无第三方权利
非合同当事方的人员不得强制执行合同的任何条款。双方同意,《1999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不适用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