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與委託人茲為以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
一、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伍、受託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立約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與委託人茲為以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
為提供您多元化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玉山證券)秉持誠實信用及必要性原則,基於下列目的,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玉山證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1.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及顧問等相關金融業務。
2.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3.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4.行銷與顧客管理,包含各項業務之行銷活動(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消費者、顧客管理與服務。
5.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6.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7.金融爭議處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及消費者保護。
8.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及資訊安全與管理。
9.憑證業務管理。
10.其他金融管理業務及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資料之類別
依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之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及通訊地址、教育、職業、家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以及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玉山證券往來後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三)利用之期間
關於您上述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係依照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四)利用之對象
1.玉山證券、玉山證券之分公司、與玉山證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與玉山證券所屬金控公
司、玉山證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顧客資料之公司、與玉山證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及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證券期貨xx相關機構、以及對第四點第一項所列之利用對象,具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五)利用之地區
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六)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 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七)個人資料權利與行使方式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玉山證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包含契約約定保存期限內、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 (00)0000-0000 等方式,向玉山證券請求上揭資料之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而玉山證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八)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揭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絶提供玉山證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玉山證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玉山證券得拒絕受理與您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本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知悉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 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向委託人說明玉山證券提供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服務之重要內容如下述,委託人於申辦開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前已充分瞭解,特此聲明。
(一)委託人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1.委託人於玉山證券完成開戶後,即得以契約約定之方式委託玉山證券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上市、上櫃及興櫃)及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如擬委由代理人為之, 應出具授權書,並載明代理人之資料及授權代理範圍。
2.委託人得通知玉山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玉山證券執行成交且 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3.委託人如擬辦理印章、個人資料之變更或註銷於玉山證券開立之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時,須
於玉山證券營業時間內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玉山證券原開戶分公司辦理。 (二)玉山證券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1.玉山證券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委託人之委託事項,由登記合格之營業員執行。
2.委託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因非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而致發生錯誤者,玉山證券不負 其責。
3.玉山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除委託人提供適當擔保外,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1.國內有價證券
(1)委託人委託玉山證券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成交後,玉山證券將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玉山證
券得依不同委託方式,收取不同之手續費率,惟最高不得超過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2)委託人委託玉山證券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成交後,如不按規定期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
證券,即為違約。玉山證券必須依規定申報違約及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 項抵充委託人應償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玉山證券得向委託人追償,並得向委託人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2.外國有價證券
(1)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玉山證券將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外國證券市場之稅
捐、規費、保管費及各項雜費等,手續費費率依玉山證券向主管機關申報牌告費率為準。除手續 費外,相關費用將隨當地市場異動,如有異動將公告於玉山證券網站。
(2)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如不按規定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玉山證券得向 委託人追償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
(四)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玉山證券依規定提撥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等以保障有價證券受託買賣之交易安全。但 並不適用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因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若委託人對玉山證券提供受託買賣交易服務有任何疑義、或對玉山證券的服務有申訴之需求時,可於 營業時間洽原服務人員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六)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1.有價證券交易有其風險,委託人於開戶前應詳閱玉山證券各項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並審 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2.委託人買賣前應注意處置有價證券、異常推介及特殊異常有價證券訊息,並可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網站、證券商營業廳及網頁查詢。
3.其他有關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注意之事項請詳閱開戶文件,並請特別注意特殊字體標明部
分。
4.若委託人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且實質上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 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三、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x同意書係玉山證券與採行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x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玉山證券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並可作為多用途使用。
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第三條 委託人申請之「網路下單」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使用,尚得使用於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委託人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第四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玉山證券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委託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玉山證券依規記錄。
第五條 玉山證券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玉山證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第七條 玉山證券對於委託人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八條 玉山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第九條 玉山證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 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委託資料。
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 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第十條 玉山證券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玉山證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玉山證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玉山證券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額度。
第十二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 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玉山證券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第十三條 玉山證券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第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第十五條 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玉山證券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玉 山證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玉山證券者,玉山證券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第十七條 x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玉山證券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第十八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十九條 委託人充分瞭解以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委託人因報價時間延遲所導致之誤差,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四、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電子郵件寄送同意書
委託人於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得以憑證加簽加密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託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股票合計每月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不
含)以下,玉山證券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對帳單。委託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股票合計當月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含)以上時,玉山證券得於次月 10 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於寄送後次 2 日內未取得本人讀取電子郵件回條時,應以掛號方式補寄對帳單。
(二)玉山證券得將委託人所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含國內證券交易及外國證券交易)對帳單,以
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委託人所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因外國證券交易之電子對帳單受 帳務交割限制,目前與國內證券交易之電子對帳單分開寄送。
(三)委託人了解並同意玉山證券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對帳單後,如有下列狀況,不得歸責於玉山證券:
1.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2.委託人未即時更正電子郵件信箱位址並通知玉山證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提供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4.其他非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四)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以憑證安控郵件機制處理電子對帳單之相關事宜,並確實瞭解及同意承擔網際網路傳送資料之風險。
(五)委託人於當月月底前簽回本同意書,經玉山證券核對委託人簽章無誤後,於次月起生效,委託人如 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行辦理,並自通知到達玉山證券之次月起生效。
(六)本同意書之效力,除玉山證券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委託人於玉山證券已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
(七)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得依主管機關及玉山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變更或玉山證券認為有修改之需要時,玉山證券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公告方式修改之,委託人絕無異議。
(八)立書人同意電子月對帳單寄送失敗或於日後取消訂閱電子對帳單時,將以郵寄方式寄發紙本月對帳單至立書人指定之地址。
五、國內有價證券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委託人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玉山證券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定本契約,並願與玉山證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委託人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 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玉山證券者外,不得對抗玉山證券。
第三條 玉山證券應依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寫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以語言、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玉山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除委託人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 絕委託人之委託。
第四條 被授權人須先取得委託人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而致生錯誤者,玉山證券不負其責。玉山證券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一)當面委託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二)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由玉山證券受託買賣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採書面者應簽章;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一)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玉山證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二)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數量、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玉山證券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一、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玉山證券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除語音委託外,玉山證券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玉山證券受理委託人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證券交易 所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證券交易所得通知玉山證券於受託買賣時向委託人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第五條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玉山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玉山證券執 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第六條 委託人如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玉山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玉山證券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玉山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第七條 玉山證券對於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八條 委託人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經玉山證券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玉山證券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委託人之前項帳戶。
第九條 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玉山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第十條 玉山證券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
委託人應立即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第十一條 委託人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玉山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申報 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玉山證券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 應於完成交割時一併返還玉山證券。
委託人違約時,玉山證券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 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委託人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玉山證券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
委託人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玉山證券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 戶交易;委託人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玉山證券應即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
玉山證券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日開始委託他證 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予以處理;此項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
玉山證券依第一、四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 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委託人。
玉山證券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 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玉山證券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
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玉山證券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 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二、委託人與玉山證券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第十二條 玉山證券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委託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 玉山證券因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委託人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第十三條 委託人與玉山證券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委託人應於營業日 8:00~17:00 先向玉山證券提出申訴,如 委託人不接受玉山證券之回覆或處理結果,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委託人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委託人與玉山證券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委託人得 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發生時,玉山證券及委託人均得終止本契約,又委託人如連續三年未曾 委託買賣,玉山證券亦得終止本契約。
玉山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時有下列情形,委託人瞭解並同意玉山證券得暫時停止或逕 行終止雙方之業務往來關係,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玉山證券僅受理委託人之既有庫存出清,不接受委託人新增任何交易委託,玉山證券並得於委託人帳戶中既有庫存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並註銷帳戶。
(1)委託人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 怖分子或團體。
(2)委託人有不配合玉山證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 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3)委託人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證券公會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及範本,或玉山證券訂定之防制 洗錢相關規範者。
第十五條 玉山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子方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委託人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玉山證券共同遵守左列條款:
1.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 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玉山證券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2)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當地國,由櫃檯中心規定之。
3.玉山證券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
路、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玉山證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玉山證券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玉山證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而未逐一列印者,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數量、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玉山證券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者,玉山證券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但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玉山證券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玉山證券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2)符合本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玉山證券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玉山證券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玉山證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 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玉山證券者,玉山證券不負賠償責任。
4.委託人如係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玉山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玉山證券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玉山證券得接受預定有效日期之委託;玉山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委託人約定該 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玉山證券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 期。
5.玉山證券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章(委託
人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 簽章),玉山證券應收受或交付委託人之價金,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外,一律透過委託人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委託人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玉山證券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 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收取買賣沖銷後之差價。但委託人如為境外華僑或外國人者,玉山證券向櫃檯中心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玉山證券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委託人依規定收取融資 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6.玉山證券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
清單(如為現券交付者)交由委託人簽章,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7.委託人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玉山證券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
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委託人收取相 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委託人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玉山證券。
委託人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玉山證券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 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委託人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玉山證券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委託人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玉山證券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委託人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玉山證券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玉山證券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委託人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玉山證券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委託人追償。
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或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玉山證券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委託人。
玉山證券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於確定委託人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
委託人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玉山證券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2)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玉山證券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8.委託人與玉山證券雙方如有違反櫃檯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 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中心處理。
9.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委託人應於營業日 8:00~17:00 先向玉山證券提出申訴,如委託人不接受玉山證券之回覆或處理結果,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委託人若三年未曾為櫃檯買賣者,或發生違約情事,玉山證券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 契約。
玉山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時有下列情形,委託人瞭解並同意玉山證券得暫時停止或逕 行終止雙方之業務往來關係,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玉山證券僅受理委託人之既有庫存出清,不接受委託人新增任何交易委託,玉山證券並得於委託人帳戶中既有庫存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並註銷帳戶。
(1)委託人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 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2)委託人有不配合玉山證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 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3)委託人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證券公會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及範本,或玉山證券訂 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者。
11.玉山證券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請送達通訊地址。(如未填載,即按委託人戶籍地址送達)。
(三)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委託人茲向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玉山證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委託人向玉山證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 樣。委託人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第二條 委託人於玉山證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玉山證券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委託人收執並妥慎保管。
第三條 委託人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玉山證券將屬於委託人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玉山證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另委託人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 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第四條 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玉山證券委託人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委託人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玉山證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第五條 委託人以玉山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委託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第六條 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第七條 委託人以玉山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第八條 委託人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玉山證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九條 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玉山證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條 委託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第十一條 委託人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委託人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玉山證券辦理。
玉山證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二條 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玉山證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委託人,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 委託人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玉山證券申請。委託人與玉山證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 託契約終止時,玉山證券得視委託人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第十四條 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 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玉山證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之記載。
委託人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委託人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玉山證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委託人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委託人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玉山證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第十七條 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玉山證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第十八條 委託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玉山證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委託人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玉山證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委託人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玉山證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委託人本人更換或補正。
第十九條 委託人以玉山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
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委託人有申請 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委託人於不同公司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於玉山證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玉山證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
及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四)交割款項劃撥同意書
委託人為免辦理交割單據之簽認手續,同意將委託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
山證券)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付或受領,由委託人與玉山銀行約定證券活期(儲蓄)存款開戶約定/帳戶移轉申請暨委託書之帳戶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逕行與玉山證券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集保證券存褶補登並隨時至銀行補登存摺。玉山證券欲通知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與轉撥日期等相關資料,得通知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之特定人。委託人亦同意主動使用網際網路或語音查詢系統或向營業員查詢委託人託買賣之相關資料。
委託人如未依前開同意事項履行或於成交次日前就買賣情形向玉山證券提出異議,就所委託之各項買賣及價金視為無異議,並願負全責。
(五)櫃檯買賣確認書
委託人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
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玉山證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事宜。
1.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委託人自己之判斷為之。
2.委託人已充分瞭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六)切結書
1.委託人在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開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帳戶,茲切結 保證委託人絕不將有價證券、證券存摺、銀行存摺、現金、支票及開戶印鑑交予玉山證券業務、職員代為保管,並保證不與上開人員有任何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如有違背,因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概與玉山證券無涉,玉山證券若因而生有損害,委託人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2.委託人認知玉山證券禁止員工全權代理為有價證券買賣及代客操作任何金融商品。委託人聲明 所有之交易均為自行投資決斷,故由委託人就交易結果自行負責,玉山證券之職員或僱員因應委託人要求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均僅供委託人參考。玉山證券對接單業務人員之授權,以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並以對帳單上載明者為準。受託買賣以外之事務,玉山證券均係委由專責部門人員辦理。委託人若對玉山證券之上述授權範圍或未記載於對帳單上之交易,有任何疑義時,應即主動向玉山證券經理人或主管或相關部門查證確認,否則不得以不知玉山證券之授權範圍資為免責之抗辯。
3.委託人認知有關每月交易之對帳單均以郵寄直接送達委託人,其他影印均屬無效,委託人如於每 月二十日前尚未收受前月對帳單,應主動向玉山證券交割櫃檯查詢補發。另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就對帳單之印發作業,得委由第三人為之。
4.有關融資融券應行繳納之款項,委託人認知玉山證券僅接受交付交割櫃檯辦理,或交付指名玉山 證券抬頭禁背票據,或匯入玉山證券銀行帳戶辦理,玉山證券絕未授權任何員工或第三人代為收受或轉交,委託人若將款項交付玉山證券以外之員工或第三人,對玉山證券均不生效。
5.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辦理之有價證券(含融資融券交易)之委託買賣、交割、 從事其他新種商品交易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發生遺失或變更情事時,委託人願即向玉山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六、外國有價證券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人茲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之規定,委託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並同意遵守下列各條款:
1. 各項關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法規、函釋、命令、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交易所在地證券市場法令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相關規章、交易習慣等,悉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前項法令規章等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本契約條款變更。
2.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華僑身分證明書、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留存;若委託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前述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開戶,除於開戶資料上註明親屬關係外,並應當場簽章,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留存;若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玉山證券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惟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3. 委託人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電傳視訊、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應由玉山證券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表示之內容填具委託書並簽章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留存紀錄;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方式之委託,玉山證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憑核對,以其他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玉山證券業務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4. 委託人以電話、電報、電傳視訊、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方式通知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者,玉山證券除應積極協助委託人維護其權益外,就委託人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5. 委託人得以書面通知玉山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惟以原委託事項尚未全部成交者為限,但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委託人仍應依約履行交割。委託人亦聲明對所有買進證券應付交割款項保證如期付款、對所有賣出證券應行交付之證券準時交付。
6. 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時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前項所稱當日有效之委託係指委託人於外國證券市場營業日之交易時間內之委託。
7. 玉山證券對於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下列規定:
(1)玉山證券接受委託時,應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2)玉山證券如將委託人及其他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分配時不得為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等作較其他顧客有利之分配。
(3)玉山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玉山證券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人違約,或其委任之保管機構違約者,玉山證券仍應對委託人負責交割,並自行向違約之一方追訴違約責任。
(4)玉山證券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遭玉山證券、保管機構或複受託券商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為其他限制、禁止命令者,玉山證券應負責予以排除解決並準用前項規定。
(5)玉山證券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知悉該有價證券將因下市、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止或禁止交易、或其他事由,暫停或不能於證券流通市場買賣者;或玉山證券知悉其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事由,將暫停或不能續行受託賣出其已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者,玉山證券應即敘明理由通知委託人,並依其指示為適當處置,委託人接獲玉山證券之通知時,未即時指示處置方式,玉山證券應本於誠信原則為委託人利益行使之,如造成委託人權利受損,委託人應自行負責。
(6)玉山證券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規章或受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玉山證券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以玉山證券或最終
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之名義辦理之。
B、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
對價、發行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終止可得分配之剩餘財產、或其他因證券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玉山證券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收取。
C、認股權證或其他應支付對價始得行使之權益,玉山證券應通知委託人,並於取得委託
人交付之行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戶;或依委託人之指示,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委託人。
D、證券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委託人決定行使與否之權益,玉山證券應依其指示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之。
E、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受託契約另有約定外,由玉山證券或其代理人依委託人
指示之內容行使之,委託人未為指示者,玉山證券應本於誠信原則為委託人之利益行使之。
玉山證券就前述有關證券權益行使所生之費用,由委託人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之淨額應即交付委託人;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戶。
(7)玉山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予委託人。
(8)玉山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就對帳單之印發
作業,得委由第三人為之。
(9)委託人或玉山證券因本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處理,依本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10) 玉山證券不能依約履行其對委託人之款券交付、移轉義務,或有難以履行之虞者,應即委任其他
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業務之證券商,代辦有關款券收付、交割、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或其他聯繫協調事宜;玉山證券並應配合提供代辦事務所需有關交易交割及保管之明細表冊與記錄憑證。玉山證券已收取之待交割或待轉存款券,應撥入代辦證券商於金融機構及證券保管機構開立之款券保管專戶;尚未收取之款券,由代辦證券商逕行收取存入該專戶,以憑代辦前項事宜。
(11) 玉山證券對於委託人之一切委託事項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法令另有規定暨答覆主管機關之查詢案件時,不在此限。
(12) 玉山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後,得與委託人以書面委託約定,於委託人結清某一證券後,由
國外執行下單之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委託人事前約定符合當地國市場規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8. 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或其指定人得為委託人登記依本契約條款買賣而須登記之有價證券。委託人並於此指派玉山證券或其指定人為委託人之代理人,以代委託人進行其帳戶下之有價證券之登記事宜,包括簽署文件及執行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前開指派並不得予以撤銷。委託人須於玉山證券或其指定人請求時,簽署及履行前開登記所須之一切必要文件及行為,以使玉山證券得以玉山證券或其指定人之名義完成帳戶下交易股票之登記。
9. 玉山證券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外,玉山證券應以其名義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查對。
前項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應依委託人之指示,玉山證券始得於委託人委託買進及送存保管之同種證券數量餘額範圍內,受託賣出。
玉山證券受託買賣應交割之證券,應由前項保管機構依玉山證券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之指示收付之。
10.玉山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或處理與外國有價證券相關事宜,向委託人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1)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2)玉山證券受託交易手續費:玉山證券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3)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A、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由玉山證券代為向委託人收取。
B、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C、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11.委託人委託買賣之數量、金額逾越徵信評估額度者,委託人就逾越之部份除補提適當擔保外,玉山證券得不受理其委託。
12.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玉山證券除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當日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外,應於確認成交日做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以憑辦理交割。
13.委託人於通訊地址及連絡地址變更,未即時以書面通知玉山證券致無法即時轉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玉山證券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14.委託人與玉山證券間應收付之交割款及國外費用,應依玉山證券所定期限,以新臺幣或雙方合意之外幣為之,並以委託人在玉山證券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或外幣帳戶存撥之或由委託人直接將外幣匯至玉山證券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依前項規定由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委託人應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或外幣。惟委託對象為國外自然人、國外
法人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其交割幣別應以外幣為之。
(2)委託人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玉山證券指定之交割專戶。
(3)委託人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玉山證券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委託人應收金額,於交割日將款項撥入委託人在玉山證券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或外幣帳戶。
(4)委託人同一帳戶同日買進賣出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收付
款項,玉山證券得依委託人之指定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金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5)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
得以新臺幣支付。如須辦理結匯,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得由委託人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玉山證券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若委託人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玉山證券於各證券交易巿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者,玉山證券對委託人因而產生應付款項(包括交割款項、應配股息、利息、強制買回款、改帳退回手續費等)時,玉山證券亦得將該款項匯入委託人指定之本人帳戶。
(6)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
不得以外幣支付。其涉及結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由玉山證券向銀行業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入委託人與玉山證券之當年累積結匯額度。
(7)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匯率之計算由玉山證券與委託人依市場水準議定之。
15.委託人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玉山證券因之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認委託人
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委託人。處分所得款項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費用及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仍得向委託人追償。
玉山證券因受託買賣所收受之委託人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玉山證券委託買賣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委託人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16.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玉山證券得終止受託契約:
(1)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者
(2)其他法定或約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之事
17.玉山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終止受託契約: (1)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者
(2)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外國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業務
(3)停業、歇業、破產、解散或發生其他不能續行受託買賣情事 (4)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
18.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者,玉山證券應即註銷帳戶,並於委託人結清債務後,應即返還其因受託買賣
所收受委託人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
19.本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本外國法令及相關自律規章。屬本契約內容之各項本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嗣經修訂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本契約條款變更,並自該修訂部分公告實施之日起生契約變更之效力。其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玉山證券應將修正變更後內容以中文書面通知委託人,如委託人不同意變更,得於知悉前開變更時或變更通知送達後三日內,以書面終止本契約或為其他反對之表示,否則,視為委託人同意變更。
20.玉山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請送達通訊地址(如未填載,即按委託人之戶籍地址送達)或以客戶基本資料所載之其他通知方式通知委託人。
21.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有效期限一年,到期未經雙方書面終止即自動展期一年,爾後每次到期亦同。
22.雙方因本受託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雙方亦得另行書面協議,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交付仲裁,或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匯授權書
1. 委託人授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於委託人存於玉山證券所指定之指定銀行之外國股票交易專戶餘額不足時,玉山證券得將委託人交易專戶之其他貨幣依本契約之約定,依市場價格議定之匯率結(換)匯所需之貨幣金額,以供支付交割價金、佣金及相關費用。
2. 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其結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由玉山證券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委託人了解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確認成交日當日將委託買賣成交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得免交付委託人買賣報告書。
(四)單一幣別扣款聲明書
委託人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已清楚知悉現階段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往來該業務時,僅得就臺幣或外幣擇一做為約定扣款幣別,委託人與玉山銀行約定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約定書之帳戶為交割帳號並依循「臺幣進臺幣出、外幣進外幣出」之原則,即若以臺幣交付交割款買進的外國有價證券,賣出時玉山證券將返還臺幣;若以外幣交付交割款買進的外國有價證券,賣出時玉山證券將返還外幣。本人若要變更交割幣別,將依循玉山證券規範,待本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內無庫存外國有價證券,且無應收或應付之交割款時才得以變更。若未來玉山證券開放可同時約定兩種以上幣別扣款時,本人亦適用之,但仍依循「臺幣進臺幣出、外幣進外幣出」原則處理交割款項。
(五)切結書
1.印鑑使用效力暨保管條款委託人同意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訂定本開戶契約書之契約文件,凡持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印章者,辦理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受託契約所載內容變更(如地址、電話)等事項,均視同委託人所為;該印鑑印章若遺失或有印鑑變更情事,委託人應即向玉山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前開事項衍生之問題,除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仍應由玉山證券負責外,委託人願自行負責,概與玉山證券無涉。委託人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得將所有之股票、 股條、印章、金融卡、存摺等交由玉山證券之員工保存或與有借貸金錢或股票情事,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失,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2.委託人與玉山證券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絕無下列情形:
(1)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2)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 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4) 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5)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6)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7) 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3.玉山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時有下列情形,委託人瞭解並同意玉山證券得暫時停止或逕行 終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玉山證券僅受理委託人之既有庫存出清,不接受委託人
新增任何交易委託,玉山證券並得於委託人帳戶中既有庫存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並註銷帳戶。
(1)委託人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 分子或團體。
(2)委託人有不配合玉山證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 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3)委託人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證券公會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及範本,或玉山證券訂定防制洗錢 相關規範者。
4.委託人聲明所有之交易均為自行投資決斷,故由委託人就交易結果自行負責,玉山證券之職 員或僱員因應委託人要求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均僅供委託人參考。
5.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任何法院、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確定裁決為無效或不能執行,則此等
無效或不能執行之裁決僅適用於該項確定無效或不能執行之約定,其他約定事項之效力概不受影響。委託人以上聲明若有不實情事,除自負法律刑責外,對因此發生之一切紛爭或損害同意概與玉山
證券無涉,悉由委託人負責解決及賠償玉山證券所受損失。委託人開戶後若發生上述情形,應即善盡告知義務書面通知玉山證券於了結所有買賣後,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六)聲明書
茲聲明委託人於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前,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已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指派合格之業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告知其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執行委託內容之證券商或複受託證券商名稱及其所屬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
2. 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3. 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4. 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委託人於風險預告書簽章,且由委託人聲明已取得風險預告書存執。
(七)風險預告書
1.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委託人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2)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3)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4)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5)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6)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2.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買賣ET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ET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委託人買賣之ET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2)買賣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買賣ETF,
係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追蹤指數表現,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 意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ETF 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 換合約(Swap)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 易對手風險。
(3)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4)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ETF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
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5)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ET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ET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
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6)如依市場報價買賣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ET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7)買賣槓桿反向型ETF 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ETF 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ETF 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業於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收受及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貴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說明事項及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
3.特別股買賣風險預告書
投資海外特別股,委託人確知投資將面臨的風險項目及定義如下:
(1)信用風險(Credit Risk):投資標的之配息及本金返還是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承諾,非證券商之承諾及保證,委託人須自行承擔本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當發行機構發生破產、倒閉時,投資人將依可能損失局部或全部之投資本金,故投資人在投資前應謹慎評估發行機構之財務體質、信用情況。
(2)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海外特別股係以外幣計價,投資人在將本金或股利兌換回新台幣時,可能因匯率波動導致兌換匯率劣於期初,產生不同程度之匯兌損失。
(3)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當特別股所在市場利率上升時,特別股之價格下跌可能性將提高,進而侵蝕原始投資本金;反之當特別股所在市場利率下降時,價格上升可能性將提高,進而提升資本利得空間。
(4)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一般而言特別股成交量較普通股為低,在市場缺乏流動性的情況下,特別股價格可能產生日內價格巨幅波動或是投資人之委託單無法成交之情事。
(5)提前贖回風險(Call Risk):若具提前贖回條款之特別股,發行機構有權力但無義務在預定贖回日以特定價格將股份購回,此價格可不為當時市場價格,通常為以接近票面價值執行,故以溢價購入之投資人將承擔本金損失,此外,若贖回權被執行後,可能縮短投資人之預期持有期間,並將衍生為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6)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股息通常為依發行機構之獲利情況及公司政策發放,且發行機構具發放時間、金額、形式之絕對權力,發行機構亦有權決定在不附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滿足條件下發放,故投資人難以預估配息內容。
(7)稅務提醒(Tax Reminder):特別股投資人之稅務責任,註冊於美國之公司要課徵 30%股息稅,對於非美國註冊則為視當地稅法而定。
(8)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投資海外特別股風險無法逐一詳述,委託人確知投資特別股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業務之其他風險,投資標的可能會面臨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4.投資外幣債券相關風險
(1) 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2) 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3)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委託人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4) 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本金。惟如委託人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利率、匯率等影響),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5)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證券商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評等。
(6) 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委託人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或延期執行贖回,委託人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委託人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委託人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永續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7)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及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就委託人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委託人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在此情形下,委託人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委託人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8) 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9)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委託人損失。
(10) 事件風險(Event Risk) : 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 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 (bonddowngrades)。
(11) 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2) 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13) 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幣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委託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委託人在申購外幣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14) 委託人瞭解外幣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15) 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證券商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 7 至 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16) 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即債券交割日且不含交割日當日)間之應計票息,證券商將於交易時依據xx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xx資訊為主。
(17) 證券商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委託人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做任何承諾,委託人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18) 若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或是延遲發放。
(19) 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且持有人之清算求償順位僅優於股票,並不適合所有投資人。
(20) 委託人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證券商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幣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證券商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委託人若有需要,可向證券商索取。
(21) 委託人暸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證券商將會盡最大努力,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委託人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委託人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5. 高風險商品風險告知 (1)高風險商品定義:
A、外國證券交易所於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 Bulletin Board;簡稱OTCBB)、粉
紅單交易系統(Pink-sheet)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B、外幣基金: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
類標準」,以「RR5」等級以下。
C、外幣債券:以S&P信用評等或其對應評等之「CC」等級以下。
D、外幣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信用評等「A-」(不含A-)等級以下,或主要發行機構之信用利差加碼幅度排名90%以後。
(2)委託人於決定投資高風險商品前,應充分瞭解下列特有風險:
A、投資各商品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最低收益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國家風險、事件風險、交割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稅務風險等。
B、投資相關高風險商品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C、高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
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高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D、委託人瞭解證券商得隨時修改高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
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委託人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證券商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