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 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
版本号 20210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协议
目 录
尊敬的客户:
一、客户须知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股市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您必须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本册协议一经签署就代表您已认真阅读了相关内容,在您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进行报告并采取中止业务办理、账户限制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并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停用等处理措施。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手机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九、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华创证券客户投诉电话 0000000000、(0851)960872进行投诉。
尊敬的客户:
二、风险揭示书
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您须知悉以下信息: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一、参与该业务可能导致本金亏损,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证券市场相关投资标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2)证券市场相关投资标的进入退市整理期甚至终止上市。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暂未发现因参与该业务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暂未发现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导致参与该业务出现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暂未发现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导致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您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情况的相关事项:本公司将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相关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本公司关于客户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您之间的任何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您的权利作出相应限制或者取消。
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您须关注: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欺诈风险
华创证券为您提供如下账户开立方式:
(1)现场开户:您在华创证券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内,华创证券为您开立账户。
(2)见证开户:您在华创证券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外,由华创证券负责见证的工作人员当面或视频验证您的身份、见证您签署开户资料后,华创证券为您开立账户。
(3)网上开户:您通过华创证券网上开户系统开立账户。
以上账户开立方式,可能会被不法机构、人员冒用,为您开立虚假账户、不当使用您的信息或在您没有投资意愿时诱导您开户等,从而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为保护您的权益,请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华创证券官方网站(xxx.xxxx.xxx)或拨打华创证券客服热线 4008666689、
(0851)960872,查询有关华创证券、证券分支机构及见证人员的信息,并请根据您本人的真实意愿自主决策是否开立账户。
2、宏观经济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5、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6、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7、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 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8、市价委托风险
您可自主选择开通市价委托,开通市价委托前须充分了解市价委托中价格不确定的风险,并愿意承担市价委托方式的投资风险。
9、信用风险
也称违约风险,指不能按时向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而使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要针对债券投资品种,对于股票只有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造成违约风险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最严重的是公司破产。因此不管对于债券还是股票的投资,投资者必须对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和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进行详细的了解。“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10、流动性风险
因交易一方不能及时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同信用风险比较,流动性风险是交收的时效性不够而引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一般不会产生本金亏蚀,但会增大重置风险,给守约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资产是讲求流动性的,如果所购得的证券或帐面上的现金不能动用,会极大地限制所有者的资产支配权并给其带来损失。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不能及时交付证券或价款,造成其对手所得证券不能及时卖出,或者价款不能及时动用,守约方往往为了保证其他合约的履行,而到市场上变现其他资产、拆借资金或证券,不仅被动且增大了成本。
11、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另外,如您办理账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修改,证券账户合并,证券账户挂失,以及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涉及资产权属变更的业务必须在华创证券经营场所现场办理。若双方就办理方式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三、账户开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与华创证券开户分支机构(以签署页盖章为准,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5、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
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
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
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应如实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保证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乙方认为甲方声明文件相关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矛盾,或者乙方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的,甲方有义务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甲方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告知乙方。因上述问题而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
户回访、反洗钱等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8、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乙方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对外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 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甲方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发生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重要信息的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须前往乙方经营场所现场,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若双方就办理方式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指的甲方资金存取,是指甲方用于证券市场的交易结算资金。以人民币结算的资金通过客户账户与有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建立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的方式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外币结算的交易结算资金不纳入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可以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存取外币资金,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合作银行差异,但应按照乙方和转账银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甲方转出资金超过乙方规定限制的金额时,甲方须提前向乙方预约。具体限制金额与提前预约时间、方式等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在满足相应市场规则及适当性管理要求后,可以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甲方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四条 x甲方账户长期不交易使用,并达到监管部门规定休眠条件的,乙方可对甲方账户采取休眠处理措施。账户被休眠处理后,甲方可向乙方申
请办理该休眠账户激活,也可以向乙方申请新开证券账户。休眠账户属于不合格账户的,应当规范为合格账户后方可激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资产权属不清、代理关系不规范或缺少关键信息或信息不准确等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规范账户。如甲方账户未能按乙方要求完成账户规范,乙方可采取账户限制、停用直至账户注销等处理措施;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应主动向乙方提出身份证明文件更新。甲方没有及时更新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账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3、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4、甲方存在借用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如果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三十一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签署、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签名、无纸化签名或纸质签名等乙方支持的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无纸化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无纸化手写真迹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以无纸化手写真迹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上述签名方式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x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六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七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x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条 x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与华创证券分支机构(以签署页盖章为准,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xxxx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
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
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如果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五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无纸化电子签名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无纸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手写真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手写真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已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如采用无纸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已通过手写真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协议书
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与华创证券分支机构(以签署页盖章为准,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证券及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交易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风险揭示
第一条 甲方在申请开设基金账户之前,确认本人具备购买开放式基金资格,并已经详细阅读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业务规则和其它公告的基金信息,充分认知投资基金的风险; 基金以往的经营业绩,并不代表基金的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除尽诚信管理的义务外,不负责基金的盈亏,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第二条 乙方是甲方申请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只负责将甲方的申请数据传送至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数据的最终确认结果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与乙方无关。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在甲方xxxxxx,xxxx方还没有取得代理销售资格的基金开户申请,乙方不予接受,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2、因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而使各类申请无效;
3、对因基金账户开立不成功以及申(认)购失败,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5、其他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原因,如突发性的通讯、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章 基金开户条款
第三条 甲方在填写本协议之前,须了解国家有关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拟申(认)购的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规则和交易规则,一旦甲方提交了本协议,乙方便认定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同意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自愿遵守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与交易的有关规定,自愿履行基金投资者的各项义务,了解投资基金有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甲方到乙方办理基金开户手续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乙方的相关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条 《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申请表》不作为账户开立凭证,甲方申请开
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最终申请结果以基金公司和基金公司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六条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不等于已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
第七条 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后(含当天)可以进行基金交易(申购、认购、赎回等),交易时间为:交易日周一至周五 9:30-11:30,13:00-15:00,交易是否成功以基金公司和基金公司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甲方可在T+2 日查询基金账户开立和基金交易是否成功,QDII 等特殊类型基金除外(T 日是指乙方受理甲方基金账户开立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代理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时必须遵守与乙方签定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热键委托”等方式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
第十条 x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乙方对协议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无纸化电子签名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
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无纸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手写真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手写真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 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 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 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 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1)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4)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5)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前述第
(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 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 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 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3)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 基金。QDII 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5)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 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华创证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或赎回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正)》第 46 条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华创证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基金投资人可按照如下流程在我公司办理基金投资的相关业务:
(一)资金账户开立。投资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非现场开户方式或到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账户开户业务。
(二)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投资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非现场开户方式或到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业务。
(三)开放式基金申(认)购、赎回。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认)购申请时,需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现金,填写基金认购申请表进行基金的申(认)购。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开立的资金账户正常,填写赎回申请进行基金赎回。投资人除了亲自到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外,还可通过我公司自助委托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认)购、赎回业务。
(四)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分红方式设置。投资人可通过我公司营业网点柜台或自助委托系统办理基金转换、分红方式设置业务。
(五)开放式基金转托管。投资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址: xxx.xxxx.xxx.xx , 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xxxxxxxxxx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网址:xxx.xxxx.xxx.xx(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基金投资人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一切争议,除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xxx.xxxx.xxx.xx)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六、电子签名协议书
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与华创证券开户分支机构(以签署页盖章为准,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以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定制、办理、使用过程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并认可其法律效力。
甲方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乙方部署在网络之上的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过程中,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本的,即为甲方同意并签署相应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本,与在纸质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本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本。
甲方参与乙方提供的业务、服务或产品办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以乙方交易系统中保存的内容为准。
甲方应妥善保管登录乙方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的相关密码,经甲方密码认证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人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七、客户安全交易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华创证券,从今天起,您将成为华创证券公司的尊贵客户,我公司全体员工将热忱为您服务。
为了您的交易安全和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华创证券特别向您提示:
1、此后的协议书中所xx的甲方为投资者,乙方为客户所选择开户的华创证券所属营业部;
2、在对本册协议书进行签字时,请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册协议书内的《客户安全交易揭示书》、《风险揭示》、《客户须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您所选择签署的其他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知悉里面的内容,协议书一经签署就表示您已认可了相关协议,了解了相关提示内容;
3、请您妥善保管好您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不能把这些重要证件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包括我公司员工;
4、请您妥善保管好您的资金账号、资金密码、交易密码、通讯密码和银行密码,绝对不能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包括我公司员工。您通过自助系统(电话委托、网上委托、自助柜员等系统)输入密码发起的账户操作,我公司都将视为客户本人认可的自主操作行为;
5、我公司的咨询建议只代表我们的观点,只能作为您投资决策的参考,最后的投资决策及由此带来的风险须由您来承担;
6、不能全权委托我公司员工或经纪人为您操作,证券公司员工或经纪人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7、不能私下与我公司员工或经纪人签订任何协议,证券公司员工或经纪人禁止和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协议,禁止向客户做有关投资收益保底或发生投资亏损时赔偿损失的承诺;
8、不能做任何违规的业务。
由于违反上述情况而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当您在投资活动中遇到困难和疑惑、对服务您的证券营业部的服务内容不了解、服务不满意或者您有其他需求和好的建议时,欢迎拨打公司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851)960872。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x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本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本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本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x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x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协议
甲方:证券投资者
乙方:华创证券 营业部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 x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如甲方申请补办账户,要求更换股东号的,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账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甲方如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交易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造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十、“华创手机证券”使用风险揭示书
“华创手机证券”指华创证券为客户提供的移动证券交易系统,结合了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华创同花顺”、“华创 e 智通”。其移动证券交易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的网上交易系统。虽然“华创手机证券”采用了先进的网络安全措施,但手机交易委托仍存在特别具有的风险。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在决定使用“华创手机证券”前,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1、由于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华创手机证券” 移动证券交易系统除具有其它委托方式所具有的风险外,还具有其它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上存在被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络设备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手机、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可能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和对手机功能不熟悉,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2、投资者办理“华创手机证券” 移动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先开通网上交易委托业务,建议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委托被冻结时,投资者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3、投资者进行“华创手机证券” 移动证券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华创证券提供的或华创证券指定站点下载的。如果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证券交易,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凡使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网上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委托或“华创手机证券” 移动证券交易委托均视为投资者本人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5、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包括“华创手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揭示书,谨慎选择使用“华创手机证券”!
十一、投资者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xxxxxx:
1、本人/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人/本机构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人/本机构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配合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人/本机构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已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和盈利机会。
5、本人/本机构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人/本机构确认:本人/本机构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
6、本人/本机构承诺在开户过程中已充分接受了华创证券员工对本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并经华创证券员工告知知晓了基本投资知识及各类投资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投资者承诺函》的各项内容,上述承诺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十二、洗钱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您的资金安全,请保护自己,远离洗钱。在日常生活中请注意下列几点:一、请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一)开立账户时,请带好您的身份证件;
(二)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您的身份证件;
(三)替他人或者他人替您办理金融业务时,请出示您和他(她)的身份证件; (四)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时,请出示您的身份证件;
(五)身份证到期更换时,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六)请如实填写您的基本身份信息;
(七)请配合金融机构核验您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八)请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九)如发现存在冒名开户、匿名开户、开户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异常开户情形,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请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给他人。出租出借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下列后果:
(一)被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涉嫌协助他人完成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三)成为他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四)您的诚信状况将受到怀疑,会降低您未来获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
三、请不要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 U 盾,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或从事恐怖融资活动;
四、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便利;五、不要为身份不明的人员代办金融业务,如代理开户、代办开卡、代办取
现或转账等;
六、不要受高额回报利诱,参与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
七、仔细甄别,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网上诱惑,警惕电信诈骗和网络洗钱陷阱。凡是要您提供银行卡、密码、账号、交易码等信息,以各种理由让您转款到所谓 "安全账户”、"指定账户”的,都是诈骗行为。
xxxx:本人已经听取华创证券工作人员讲解《开户协议书》中的投资者须知相关内容,知晓相关
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风险因素,并愿意自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在此基础上,本人同意《开户协议书》中的所有内容, 并自愿与乙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本人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 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自愿同意按《投资者承诺函》的内容作出承诺。
上述xx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勾选以下相应协议即代表接受所勾选协议文本相关内容
□ 客户须知
□ 风险揭示书
□ 账户开户协议
□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 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协议书
□ 电子签名协议书
□ 客户安全交易揭示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协议
□ “华创手机证券”使用风险揭示书
□ 投资者承诺函
□ 洗钱风险提示
甲、乙双方在“客户签字栏”签字(盖章),即视为认同本协议文本所有条款内容。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乙方: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部盖章:
xxxx:本机构已经听取华创证券工作人员讲解《开户协议书》中的投资者须知相关内容,知晓相
关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风险因素,并愿意自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在此基础上,本机构同意
《开户协议书》中的所有内容, 并自愿与乙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本机构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 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自愿同意按《投资者承诺函》的内容作出承诺。
上述xx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机构勾选以下相应协议即代表接受所勾选协议文本相关内容
□ 客户须知
□ 风险揭示书
□ 账户开户协议
□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 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协议书
□ 电子签名协议书
□ 客户安全交易揭示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协议
□ “华创手机证券”使用风险揭示书
□ 投资者承诺函
□ 洗钱风险提示
甲、乙双方在“客户签字栏”签字(盖章),即视为认同本协议文本所有条款内容。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代理人签字:
乙方: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