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宣佈,於2018年1月9日,本公司與母公司訂立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據 此,本 公司同 意從 母公 司租 賃若 干物 業,包 括但 不限 於ITC 物業 及武警物業,有效期限自2018 年1 月10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物業租賃框架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2018年1月9日,本公司與母公司訂立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據 此,本 公司同 意從 母公 司租 賃若 干物 業,包 括但 不限 於ITC 物業 及武警物業,有效期限自2018 年1 月10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股本,故母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 交易。
鑒於有關物業租賃框架協議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 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 則14.07 條)高 於0.1% 但不超 過5% 且所有適 用百分比率均不超過5%,因此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本公司獨 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物業租賃框架協議
日期
2018 年1 月9 日
協議方
(a) 本公 司(承租 人);及
(b) 母公 司(出租 人)。
服務
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本公司同意從母公司租賃若干物業,包括但不 限 於ITC 物 業(面積 約2,760.3 平方 x)及武警物 業(面積 約12,358 平方 x),以作日常運營用途。
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僅為框架協 議。本公司隨後將與母公司訂立個別租 賃協議,規定具體租賃安排的條款,包括相關物業的詳情、租金釐定原則、結算方法及支付條款。該等條款將與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原則及條款一致。
期限
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有效期限自2018 年1 月10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對價與支付
(1) 租金乃經協議方參考該等物業租賃面積乘以每平方米的協定租 金(不時參考位於北京機場範圍內類似物業每平方米的市場租金而得出)公平磋商釐定。
(2) 根據相關物業的使用、位置及年度租金規模情況,本公司以轉賬、支票等方式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向母公司支付租金。
(3) 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 中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及按不遜於自獨立第三方租賃類似物業的 條款訂立。
內部監控及定價政策
x公司已就物業租賃交易制定嚴格內部監控政 策。本公司負責具體簽 署個別租賃協議的相應部門將根據協議情 況,定期落實專人對比參照 獨立第三 方(包括至少三家位於北京機場範圍內的租賃相對 方)的租金 價格進行比對,並將對比參照的結果上報該部門負責人。根據上述調研 及對比參照結 果,本公司相應部門負責人將確保本公司應付母公司的 租金價格不高於同期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的租金價格。
歷史數據
下表載列本公司就租賃ITC 物業向母公司支付的歷史租金:
截至2015 年
截至2016 年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止年度 12 月31 日止年度 12 月31 日止年度
(人民幣千 元) (人民幣千 元) (人民幣千 元)
本公司就租賃ITC 物業向母公司
支付的年度租金 16,811 16,404 7,608
年度上限
經考 慮(i)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本公司就租 賃ITC 物業向母公 司支付的歷史年度租金;(ii)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各年本公司向母公司租賃物業的面積預期隨本公司業務規模持續擴大而增 加;及
(iii) 本公司於截 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各年向母公司租賃的若干 物業的租金成本的預期調 整, 本公司預計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2019 年 12 月31 日及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各年本公司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 議租賃物業而應付母公司的年度租金最大值分別不超過人民幣1,600萬元、人民幣1,700 萬元及人民幣1,800 萬元。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上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訂立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x公司認為向母公司租賃相關營業場所及物業將有利於北京機場的管 理及日常運營,從而實現整體平穩運營。
據上所述,董事認為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條款乃正常商業條款,屬公平 合理,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機場。
母公司主要負責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代理服務,包括供應水、電、蒸汽及能源;機場管理服務及櫃檯服務。
董事會的批准
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已獲董事會批 准。由於概無董事在物業租賃框架協 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因此董事毋須在董事會會議上 就批准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 發行股本,故母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有關物業租賃框架協議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 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 則14.07 條)高 於0.1% 但不超 過5% 且所有適用百分 比率均不超過5%,因此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釋義
「武警物業」 | 指 | 負責北京機場區域安保的武警所使用的位於北 京機場的五處物業的統稱 |
「北京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 司(Beijing Capital International Airport Co., Ltd.),一家在中國境內註冊 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在聯交所 上市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H 股」 | 指 | x公司註冊資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 上市外資股 |
「ITC 物業」 | 指 | 位於三號航站樓的信息技術中心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 |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過往交易」 | 指 | x公司與母公司就本公司向母公司租賃ITC 物業 達成的日期為2017 年8 月9 日的租賃協議項下擬進 行的交易,已獲悉數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76條的披露規定 |
「物業租賃 框架協議」 | 指 | x公司與母公司於2018 年1 月9 日就本公司向母公 司租賃若干物業訂立的物業租賃框架協議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流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人民幣1.00 元的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三號航站樓」 | 指 | 編號為三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機場之組成部分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xxx
董事會秘書
中國‧北京
2018 年1 月9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高利佳女士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載 x 有 關 事 宜 詳 情 的 公 告, 可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x x 所 有 限 公 司網 站xxxx://xxx.xxxx.xxx.xx 上「 最 新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 本 公 司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 和Xxxxxx.xxx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瀏 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