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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扫描业务申请协议书
甲方: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交易电话号码:000-00000000
人工确认电话号码:000-00000000 /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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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扫描邮箱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有关公告和甲方有关业务规则,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为“产品”)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或扫描发送邮件方式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范围
1、传真或扫描交易,是指乙方将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通过甲方指定的委托传真号码传真给甲方业务人员或者发送扫描件到相应邮箱,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2、乙方提供的传真或扫描交易单据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
3、传真或扫描交易业务范围包括:
1)交易类: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撤单、转换、转托管、设置/变更分红方式等;
2)账户类:开户、交易账号新增、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登记、交易账户销户、基金账户销户、投资者类型转化。
除上述列明的业务类型及甲方同意的其他传真或扫描委托服务内容外,甲方不接受以传真或扫描方式申请办理其他业务。
第二条 受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和甲方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投资者。
2、乙方必须已经充分了解产品交易的风险及传真或扫描交易的风险,并听取了适当性匹配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愿意承担该种风险。
3、乙方须在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的交易受理日和指定的交易受理时间内传真或扫描业务申请表,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认/申购/参与款项,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参与申请不成立。
4、乙方在该交易受理日规定的时间将足额资金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方可办理认购/申购/参与业务;乙方在该交易受理日的直销交易账户内留有足够的产品份额,方可办理赎回、退出、基金转换、转托管业务。否则,视同无效申请。
第三条 受理流程
1、乙方进行传真或扫描交易时,应将甲方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传真至甲方所指定的传真设备(传真号码:
021-20305999)或发送至甲方所指定的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乙方发出传真或扫描后,应于当日15:00(含)(认购期为当日17:00(含),如募集中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或公告中就认购时间有特殊约定的,以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或公告约定的时间为准)之前,与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柜台进行电话确认,确认内容应包括申请的内容、交易的申请金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等要素。如甲方未能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的传真或扫描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在上述时间里乙方没有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的电话与传真的资料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整的,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致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传真或扫描交易,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3、甲方业务人员在规定交易时段内收到传真或扫描申请后,对传真或扫描文件内容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甲方受理委托申请;
1)传真或扫描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及甲方的业务规则。
2)传真或扫描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
3)传真或扫描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印鉴的表面形式仅包括:预留印鉴的名称、款式、数量。
第四条 资料寄送
乙方通过传真或扫描完成,应于传真或扫描申请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将委托申请的全套资料寄送至甲方直销柜台。(地址:xxxxxxxxxxx000x/xxx000x前滩中心第58层,201204)。如甲方在受理业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寄送的申请资料原件(资料的到达时间以到达地邮戳为准),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传真或扫描申请资格,不再接受乙方的传真或扫描交易申请,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因传真或邮箱设备发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无法受理传真或扫描业务申请;
2)由于通讯网络等原因,传真或扫描业务申请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3)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等导致的突发事件而影响传真或扫描业务申请实施;
4)乙方对传真或扫描程序产生误解、乙方传真或扫描设备与传真或扫描交易系统不匹配或一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的;
5)投资者身份被仿冒,电话确认时因语音失真无法识别;
6)投资者印鉴被伪造,人工验印对传真件或扫描件无法识别;
7)法律、法规限制通过传真或扫描开展的;
8)其他妨碍本公司真实、完整地受理传真或扫描业务申请的情形。
2、乙方传真件或扫描件上载明印鉴与甲方留存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业务申请,甲方对于乙方传真或扫描件、传真或扫描申请表中的印鉴是否真实及委托是否系乙方真实意愿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而产生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业务申请表填写错误等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或其它法律责任。
4、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交易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或扫描处理乙方的业务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或扫描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和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确认已清楚使用传真扫描交易可能存在的上述风险,并自愿承担上述操作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及有效期
1、本协议签署后,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和甲方有关业务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符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甲方有权修改、增删本协议内容,更新后的条款公示于甲方的网站。甲方有权变更其传真交易服务电话号码、人工确认电话号码或扫描接收邮箱,但甲方会提前在其网站上公布变更后的号码或发送变更通知函告知,并以变更后的号码或邮箱为准。
3、本协议自甲方加盖直销业务专用章、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乙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撤销基金账户或直销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实质性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只规定甲方对乙方业务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交易能否成功以产品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记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