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 动合同订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并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参考、引用了以下标准: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9387.2-1995《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连基本参考模型第2部分:安全体系结构》、GB...
《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征求意稿)》编制说明
(一)全省产业现状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并且受疫情影响电子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开始被广泛使用。2020年3月10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9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标志着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浙江作为较早起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并且最快取得成效的省份,从最初的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已经逐步进入电子劳动合同应用领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推广建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21年8月底,电子劳动合同已在杭州、湖州、金华等地上线运行,实现了220万份劳动合同新签、汇聚上报。同时积极探索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目前已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11个政务服务事项中共享应用,除了常规的政务办事领域应用,也实现了例如建德农商行利用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一键开具工作证明的落地案例。进一步调研发现对劳动合同有需要的政务服务事项有近30项;商业化运作的电子合同平台据不完全统计有十余家,比较有名的头部企业有五家。而这五家头部企业的电子合同平台中,已有大量的电子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协议数据,这些数据除了体现双方的契约关系,没有为后续的应用带来便利与帮助,依旧需要打印、证明并进行材料提交。而电子劳动合同的交换共享解决了上述平台数据无法有效利用的问题。为加快电子劳动合同在我省政务服务和社会活动中的共享利用和信息的安全,整合利用已有电子劳动合同数据资源,深化数字化政务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亟需制定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
(二)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还没有适用于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相关标准规范。
本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并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参考、引用了以下标准: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9387.2-1995《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连基本参考模型第2部分:安全体系结构》、GB 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0520-2006《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时间戳规范》、GB/T 36298-2018《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 36319-2018《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GB/T 36320-2018《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SB/T 11009-2013《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T/CGCC 48—2021《区块链电子合同流程规范》、GJJG C 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该标准为首次制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
二、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21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六批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浙市监函[2021]358号)下达了《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制定任务,明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行业主管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为牵头起草单位。
(二)起草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心、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等。
(三)主要工作过程
为确保本标准的制定质量,标准内容切实可行。标准起草组对浙江相关第三方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进行了充分调研,在听取有关人员及业内专家意见后,结合实际情况,经过综合分析、反复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确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成立起草小组,明确工作任务
2021年4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浙委改发〔2021〕2号)文件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立项申请,成立标准起草组,明确成员及各自任务分工和主要职责,提出具体的工作思路和阶段任务,制定标准研制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标准制定过程和时间节点。
2.开展广泛调研,认真起草标准
2021年8-9月,标准起草组通过广泛学习相关政策法规、阅读文献、内部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广泛调研,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需求调研工作,并根据调研情况形成标准草案和建议书,提出浙江省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11月19日下午,召开立项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立项论证。
3.深入研讨交流,不断完善优化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准确性,组织召开标准起草研讨会,与会人员结合全省数字化改革实践,围绕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标准起草组充分吸收借鉴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国内外创新实践经验,先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6次较大幅度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1.完整性原则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已经通过省级电子劳动合同监管平台在杭州落地试运行,与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比较有名的头部企业(E签宝、法大大、上上签、大仲签等)签订合同协议,实现平台已有大量的电子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协议数据交换汇聚,同时在数据共享方面已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16个政务服务事项中共享应用,可操作性已通过验证。本标准的制定可统一规范和指导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工作,本标准计划在2022年底前完成报批。本标准申请单位与相关方已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模式,将共同投入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人力财力,保障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交换共享规范标准执行落地。
2.引领性原则
本规范是全国首先在标准中明确运用劳动合同统一赋码、区块链等技术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签署过程的标准文件,制定《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有利于增强政务信息的整合度,为科学管理政府部门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透明度,为人民群众享有高品质政府服务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管理的能力。
3.协调性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过程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在学习借鉴国内有关经验和做法,充分吸收我省电子劳动合同综合服务实践成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精神,遵循DB33/T 2359-2021《公共数据交换技术规范》规定的公共数据的交换体系、交换要求、接入要求、安全要求与运维管理等规范基础上,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更加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流程、数据交换流程、劳动合同统一赋码和数据共享流程,以及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数据在进行交换与共享时的接口技术规范等,重点是通过进行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平台赋码、信息归集、全程跟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劳动合同交换与共享服务的总体框架、总体流程、数据交换流程、数据交换服务接口、数据共享流程和数据共享服务接口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劳动合同服务与各级监管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9387.2—1995 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连基本参考模型第2部分:安全体系结构
GB 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9254—2003 电子数据交换报文实施指南
GB/T 20520—2006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时间戳规范
GB/T 36298—2018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
GB/T 36319—2018 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
GB/T 36320—2018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
SB/T 11009—2013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T/CGCC 48—2021 区块链电子合同流程规范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3.术语和定义
电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互联网或者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以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形式签订的,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电子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
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
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来源:SB/T 11009—2013,术语和定义3.2,有改动]
独立于合同缔约人,具备身份认证、谈判磋商、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能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线订立及处理的信息系统。
电子签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改动]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字证书[来源:GB/T 9387.2—1995,术语和定义 3.3.26]
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例如接收者)进行伪造。
司法链
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使用区块链技术来进行司法存证,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程序将操作行为全流程的记录于区块链,比如在线提交电子合同、维权过程、服务流程明细等电子证据,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等节点来进行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
4.基本要求:本条目共4条,规定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及缩略语等基本要求。
该部分内容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并结合通过梳理《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等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标准,充分考虑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在交换共享上说明时所需要使用到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等基本要求。
5.交换共享要求:本条目共8条,规定了交换共享整体框架、资源提供方、电子劳动合同监管平台、资源需求方、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交换共享建设功能、接入平台资质要求、数据交换服务接口、数据共享服务接口。
该部分内容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充分考虑并提出数据交换共享时的参与方、建设功能、资质要求以及接口规范等。
6.数据交换要求:本条目共3条,规定了数据交换流程、交换准备和交换运行等要求。
该部分内容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并充分考虑数据交换过程中关于交换准备、交换运行等特点,提出数据交换时的要求、方法以及流程示例。
7.数据共享要求:本条目共4条,规定了数据共享流程、数据共享授权、数据共享运行和共享频次等要求。
该部分内容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并充分考虑数据交换过程中关于共享授权、共享运行等特点,提出数据共享时的要求、方法以及流程示例。
四、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无。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该标准制订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一)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通过该标准的研制与实施,将达到以下预期效果:
1.规范了电子劳动合同网签流程,从创建合同到身份认证、意愿认证,再到合同签订以及后续的合同变更,对全流程进行标准化规范,保障相关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的签署流程能够更好地完善并具备合法性。
2.率先提出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服务平台需采用具备具有公信力的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和有效区块链等基础功能,保证电子合同签署时间、流程的可靠性,防止合同内容被篡改,保证合同签订过程的有效、真实,从而保障相关电子劳动合同系统服务的可靠性。
3.根据全省电子劳动合同需求及现有数据的特点,立足浙江实际情况,对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元进行统一规范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管理规范,促进各服务平台相关数据规范化管理,推进电子劳动合同标准化体系建设;
4.保持我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的全国领跑地位,更好地满足群众高频需求和企业共享需求,为打造数字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开拓新的场景领域。加快推进劳动合同数字化改革进程,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实践、浙江素材、浙江经验。
本规范是全国首个在标准中明确运用劳动合同统一赋码、区块链等技术从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签署过程的标准文件,制定《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有利于增强政务信息的整合度,为科学管理政府部门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透明度,为人民群众享有高品质政府服务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管理的能力。
(二)标准实施的理由
当前全省已有几百万份电子劳动合同,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电子劳动合同产生,需要对这些分散的劳动合同进行汇聚;同时初步调研了解到有30多个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需要用到劳动合同;也为了更好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进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保障合同签订过程有效和信息的安全,整合利用劳动合同已有资源,深化数字化政务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数据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亟需实施《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标准。
《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标准是全国首先在标准中明确运用劳动合同统一赋码、区块链等技术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签署过程的标准文件,制定《电子劳动合同交换共享规范》有利于增强政务信息的整合度,为科学管理政府部门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透明度,为人民群众享有高品质政府服务保障;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管理的能力。
七、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本标准不涉及具体的安全、卫生等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内容,部分内容需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建议将《电子劳动合同 交换共享规范》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八、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无需废止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