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甲方信用账户 T 日收市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特殊平仓线时,甲方应及时了结合约或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 T+1 日中午 12:45 时,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补充协议
(2020 年第一次修订版)
甲方(客户): 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信用资产账户:
乙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95532
鉴于甲方和乙方已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现就开通信用账户创业板新权限(即在信用账户交易核准制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权限)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对原合同中未尽事项订立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补充协议中将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及相关基金统称为创业板股票,其中按照有关注册制规定发行的创业板股票,统称为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按有关核准制规定发行的创业板股票,统称为核准制创业板股票。甲方确认在信用账户进行创业板股票交易前,已充分了解在信用账户内进行创业板股票交易的风险, 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补充协议及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信用账户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第一条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其余未提及的仍应适用原合同中的定义条款:
1、 “折算系数”,是指用于计算甲方信用账户内科创板或注册制创业
板股票作为担保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系数。即甲方信用账户内持有科创板或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则其担保物价值按照如下公式进行折算:科创板或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担保物价值=科创板或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折算系数。乙方对折算系数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具体折算系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2、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如甲方信用账户内持有科创板或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则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变更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除科创板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外证券市值+∑信用证券账户内科创板股票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折算系数+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3、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保证金比例”,是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资保证金比例及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保证金比例的统称。其中: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时交付的保证金与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时交付的保证金与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分别为: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的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数量×买入价格)×100%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的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数量×卖出价格)×100%
乙方有权确定、公布和调整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保证金比例,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上市首 5 个交易日的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乙
方设置了比上市 5 个交易日后的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更高的保证金比例,请甲方及时关注。
4、 “特殊平仓线”,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在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科创板或创业板(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有未了结科创板或创业板
(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情况下适用的特殊维持担保比例。特殊平仓线由乙方确定、公布,如有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应当及
时关注。当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科创板或创业板(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或有未了结科创板或创业板(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时,若某日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特殊平仓线,且未能依约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的,乙方有权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5、 “单一账户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内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6、 “单一账户科创板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合计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全部科创板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合计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7、 “单一账户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比例。
8、 “信用账户净资产”,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内总资产减去融资融券负债总额后的资产。
第二条 甲方在信用账户内提交创业板股票相关委托指令时,除应遵守原合同权利义务外,甲方同时承诺遵守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创业板股票交易实施的以下控制指标及控制措施:
1. 担保品买入的创业板股票应在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创业板股票应在乙方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
2. 甲方信用账户可用授信额度充足,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保证金比例满足乙方公布的比例要求;
3.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和担保证券普通买卖委托类型以乙方公告的为准;
4. 甲方信用账户进行融资买入、普通买入注册制创业板或科创板股票后,以及按本协议第四条提取信用账户资产后,其信用账户内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持仓集中度、单只科创板股票持仓集中度、单一账户科创板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合计持仓集中度、单一账户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集中度等指标均应当符合乙方要求的相应比例;
5. 甲方信用账户单只创业板(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持仓
市值不得超过乙方公布的单一账户单只创业板股票持仓市值上限,并受乙方公布的全体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单只创业板(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持仓市值上限约束;
6. 甲方应当确保其信用账户持有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的合计市值不超过乙方公布的单一账户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合计持仓市值上限;
7. 甲方应当确保在信用账户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公布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8. 乙方根据监管要求、业务需要及控制考虑不时公布并实施的其他控制指标及控制措施。
前述控制措施及相关具体控制指标数值将通过乙方官网公示信息或交易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其中特别注意的是上述风控措施及相关指标中所指“创业板股票”含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只提及“注册制创业板”的,则仅指注册制创业板股票风控措施及相关指标,核准制创业板股票的则适用原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市场情况、甲方的资信状况、乙方的风险管理需要对有关控制措施及具体控制指标数值进行动态差异化调整,并通过乙方官网公示信息或交易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布执行,请甲方及时关注。
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信用账户相关委托指令进行实时校验的方式进行上述控制,亦有权采用事后监控方式,对甲方信用账户前述控制指标进行监控;对不符合有关指标的甲方委托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对此予以认可。上述控制措施对甲方信用账户创业板股票交易将造成一系列限制,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采取的有关控制措施,并自愿承担对其可能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第三条甲方信用账户内持有科创板或创业板(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或有未了结科创板或创业板(含注册制创业板和核准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时,除应遵守原合同强制平仓约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特殊平仓线”约定。即:
当甲方信用账户 T 日收市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特殊平仓线时,甲方应及时了结合约或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 T+1 日中午 12:45 时,
达到乙方公布的警戒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于 T+1 日下午开市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警戒线以上。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对上述特殊平仓线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乙方官网公示信息或交易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x甲方信用账户内有未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乙方规定的资产取出线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资产,包含自有现金(非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可充抵保证金自有证券或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证券。甲方向乙方申请提取其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时须满足以下条件: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资产取出线,且甲方在提取非科创板和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担保资产后,甲方信用账户内单一账户科创板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合计持仓集中度、单一账户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持仓集中度等指标不得高于乙方公布的控制比例。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对上述提取担保资产的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乙方官网公示信息或交易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持有科创板或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有未了结科创板或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的,期间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债务有展期需求的,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存续合约展期,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信用账户内科创板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合计持仓集中度指标、单一账户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持仓集中度、单一账户单只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融券负债集中度以及所持有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是否存在退市或乙方认为的其他风险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展期申请。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对展期条件进行动态差异化调整,并通过 乙方官网公示信息或交易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布,具体展期条件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x补充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取消信用账户的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但取消前须了结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全部负债,并卖出信用账户内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第七条 x补充协议签署后,成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若原合同相关条款与本补充协议规定发生冲突的,应适用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适用原合同。
第八条 x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补充协议及原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补充协议及原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x补充协议成立和生效条款为:
1、 如本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成立:
(1) 当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时,应由甲方本人签字;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产品户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2) 乙方指定分支机构加盖柜台业务凭证确认专用章。
2、 如本协议采取电子方式签署的,甲方以电子方式签署同意确认接受本协议后即告成立,甲方以电子方式签署确认同意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3、 本补充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开通信用账户创业板新权限之日起生效。
4、 甲方应及时登录系统查询信用账户创业板新权限开通情况。
第十条 x补充协议自以下情形发生之日终止:(1)甲方取消信用账户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之时;或(2)原合同终止之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