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二七部隊紀念碑公共藝術設置契約(草案)
xxxxxxxx(xxxxxx)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二七部隊紀念碑公共藝術設置」案,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辦理「 二七部隊紀念碑公共藝術設置」 案, 其內容、 經費詳如附件( 包含計畫書、設置地點及位置圖、設計施工圖說等),雙方應依契約內容確實履行, 附件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公共藝術創作者及名稱(含作品類型及件數)
○ ○ ○ ○ 。第三條: 履約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15 日止。第四條:經費與付款方式
總經費新臺幣 3,000,000 元整(含稅)。含本項紀念碑公共藝術計畫所
需之創作費、設置費、人事費等所有費用。由甲方分 4 期撥付乙方:
(一)第一期款:新臺幣九十萬元整。甲方於辦理簽約完成後,由乙方檢送第 1 期款發票(或領據)及提送施作進度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新臺幣九十萬元整。乙方於永久性紀念碑公共藝術設置進度達 60%時進行勘驗,並於完成勘驗後,檢送第 2 期款發票(或領據),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款:新臺幣九十萬元整。乙方於永久性紀念碑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檢送第 3 期款發票(或領據),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四)尾款: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乙方提交「紀念碑公共藝術設置完成成果資料」,經甲方審核無誤後辦理結案,付清尾款契約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有關個人或團體所得稅負,由乙方按規定扣繳,並於勞務報酬單據上註明扣繳稅額及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五)本項經費不隨物價指數及匯率調整。
(六)憑證如有不符規定未能核銷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另本案相關稅款,由xx依據相關稅法扣繳,除本契約所約定之費用和金額以外,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及理由要求另一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七)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履約期間之展延
契約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因甲方工程延宕等因素,導致公共藝術設置作業延宕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需展延履約期間者,乙方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不可抗力之事故如下:
(一)國際情事發生重大變化,或受戰爭影響。
(二)叛亂、暴動及罷工。但乙方及乙方員工除外。
(三)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之停工、徵用、沒收、拆毀或禁運。
(四)一切天災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及洪水等造成之意外災害。
(五)工地對外通路遭遇災害,致交通連續中斷。
(六)核子反射或放射污染。
(七)其他經甲方確認係為不可抗力之情事。第六條:履約之變更及終止
(一)甲乙雙方如認為契約內容有變更之必要,得經雙方書面協議為之。
(二)終止條件
1.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或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令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部分外,並依已發生經費核實支付乙方。
2. 乙方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契約終止,並得追回所有已xxx,xxxxxxxx:
(0)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或未能如期開工者。
(2) 發生偷工減料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 遭遇變故或觸犯刑法而無法履約者。
(4) 實際活動內容與企劃書、實施計畫、或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5) 假借本活動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6) 審查、勘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 因施工、設計或器材使用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第七條:履約遲延
乙方無法如期完成,每逾 1 日,甲方依本契約總經費千分之 1,計算逾期違約金(以總經費百分之 20 為上限),並自未付之款項中扣除。如尚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甲方並得依本契約規定終止本契約之一部分或全部工作,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如違反契約約定,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乙方應返還已撥付之全部經費。
第八條:法律責任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及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而致甲方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於賠償後,得對乙方求償,乙方對求償金額不得異議。
第九條:著作權之歸屬
(一) 依本契約完成之相關著作,以藝術創作者為著作權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歸屬甲方享有,乙方並承諾對甲方及其授權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二) 乙方應保證對相關人員完成之著作,例如乙方之職員職務上及受聘人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對甲方及其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本案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乙方應依法取得授權,使其併同本案所完成之著作,甲方得為任何利用,乙方並應將上開授權書交付甲方。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甲方得依本契約有關約定處理。
(三) 甲方對乙方所送之所有計畫書、光碟片、模型等相關資料,有研究、推廣、攝影、宣傳、印刷、圖片揭載、展覽等無償使用權利。
(四) 甲方得就本案公共藝術進行文創產品之開發,如有販售等商業用途使用,則由甲乙雙方另訂契約規範之。
(五) 乙方應保證本公共藝術為原創作品,且是唯一版本,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否則乙方須負全部賠償責任,同時乙方若未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販售或複製本作品。
第十條:著作權侵權責任
(一) 乙方應保證交付甲方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乙方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 本公共藝術若經甲方查證確為仿冒抄襲或非原創作品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追繳已付之全部費用,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設置注意事項
(一)工地管理
1. 乙方在作品裝置地點,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以維護公眾安全。
2. 乙方應於每日下工後清理施工現場,並保持進出口、通道與防火巷的暢通,以利日常業務運作及確保公眾安全。
3. 乙方應於竣工時,清理及移除工地廢料、未用材料、雜物及臨時設備、機具、棚架等,並完成必要之復舊工作。
4. 甲方得指派專人負責監督乙方施工,並得於公共藝術設置進行時,邀請本案公共藝術推動小組或徵選小組至藝術家工廠或工作室訪察,以確保作品品質及執行進度。
5. 乙方應指派有經驗的監工負責管理施工事宜,並應負監工之責且接受甲方監督。
(二)施工要項
1. 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及竣工時,取得所需相關證、執照,由甲方協助前述相關證照取得之作業協助事項。
2. 本公共藝術設置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
音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章,依其規定維護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清潔。
3. 乙方執行本公共藝術設置時,不得妨礙人員進出。但因施工需要致有礙交通時,乙方應預設安全設備及警告標誌後始得動工,倘因設備不當或維護不周,而發生任何事故時,乙方應全權負責。
4. 乙方所設置之公共藝術,經甲方徵選小組認定有安全顧慮者,應無償修正。
第十二條:公共藝術變更設計
(一))乙方倘需變更設計、材質或施工方式時,需經甲方召開徵選小組會議審核同意後,始得予以變更,以一次為限,且需於全案未達百分之五十進度前提出。惟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工作天數及增加費用。
(二)經甲方召開徵選小組會議認定有安全顧慮者,乙方應無償變更修正。
(三)甲方得經徵選小組同意後,以書面通知要求修改、變更乙方已完成之工作,但仍維持契約之效力。新增或減少之工作,在不影響原契約效力下,應由雙方協議決定其增加或減少給付,以及工作進度之調整。
第十三條:保險
(一) 乙方應自費投保各項保險(含財產損失險、安裝標的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員工保險及僱主意外險等),並延續至本標的物驗收合格之日止。乙方應於本標的物第一期付款前將與本契約相符之保單影本送交甲方始得辦理本契約計價。
第十四條:文宣事宜
(一)甲方如需印製相關文宣資料,乙方應配合無償提供相關設置過程及公共藝術照片。
(二)乙方如有印製相關文宣資料之行為,須於適當位置標示甲方為主辦單位,其相關宣傳圖樣及文字稿須經甲方審核同意始可印行。
(三)結案時乙方須將相關資料包含設置過程之攝(錄)影紀錄,製作成「紀念碑公共藝術設置完成成果資料」數位光碟乙份併送甲方,作為撥款核銷之依據。
(四)甲方如需召開記者會、開幕典禮或聯絡新聞媒體採訪時,乙方應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勘驗及驗收
(一) 甲方於公共藝術尚未安裝前,得辦理勘驗作業,乙方應配合說明製作過程並依勘驗結果修正。
(二) 乙方應於公共藝術設置案辦理完竣後,以書面方式報請甲方辦理驗收作業,甲方應於三十日內會同徵選小組辦理。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提供。
(三) 驗收時如發現乙方所完成之公共藝術,與契約或變更記錄不符時,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正完畢,直至驗收通過為止。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提起民事訴訟。
2.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依契約或雙方合意議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行,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責任。
(三)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其他
(一)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書面協議之。
(二) 本契約一式 5 份。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以資信守。
副本 3 份,供甲方辦理撥款、核銷及存檔之用。如有誤繕缺頁,
悉以正本為準。
(三)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立契約人:
甲方:台中市新文化協會授權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
x方:
授權代表人:地址:
西 元 2 0 1 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