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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x项目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施。
第二章 新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需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所申报项目应体现如何通过中外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人才培养特色;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填补领域空白、重点行业急需、具有前瞻性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人才培养项目。
第六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
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第七条 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项。对于培养方式、培养目标、或学科专业相近的多个中外合作项目,请整合后申报;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专业应考虑关联性。
第八条 各单位于 10 月 8 日前将《2017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 作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及单位推荐公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
/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及《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 息采集表》发送至 xxxx@xxx.xxx.xx。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6 年 10 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11 月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新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各单位须对项目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 9 月底前提交至国家 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各单位须对项目逐一进行项目总结并提出下一期执行工作计划,并于每年 9 月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项目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通过复核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未通过复核或未按时提交阶段性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第四章 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十二条 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视情况选派少量访问学者、博士后。
第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一般为 36-48 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一般为 12-24 个月,具体以留学单位
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6-24 个
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
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
第十四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学费原则上由国外合作机构提供。
如申报项目的国外合作机构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已签有由外方提供(或免除)攻读学位研究生学费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不资助学费;如国外合作机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资助学费的,纳入或参照协议规定执行。
对特别领域攻读学位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资助学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包括人选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中外合作双方专家评审;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项目单位须组织专家面试。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进行校内公示。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各类别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执行。
对申请 2017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且未能通过评审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荐。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统一组织被推荐人员于2017 年4 月20-25
日(应于当年派出)和 11 月 20-25 日(次年 5 月底前派出)登陆国家留学信息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login/index.jsf)进行网上报名,并将被推荐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录取,录取结果分别于 2017 年 5 月和 12 月公布。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2017 年 5 月和 12 月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
分别保留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5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如赴德语、法语(包括加拿大魁北克省)、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留学,且工作语言为英语的,须在派出前参加培训部组织的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派出前,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集训,加强道德、诚信教育和心理、精神指导,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保持定期联系,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回国后,及时对留学人员的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并在其回国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