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籍港:广州 呼号/登记号:BRVV 型深:14 米 船级:CCS
船舶买卖合同
卖方:广东南峰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广东广州市南沙区环盛街 1 号保利思泰广场 1 栋 201
买方:
法定地址:
买卖双方经充分的协商,卖方愿意出售且买方愿意就船舶现状购买“ 南峰 01 ”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南峰 01 船型:散货船
船籍港:广州 呼号/登记号:BRVV
总长:149.80 米 型宽:24.40 米
型深:14 米 船级:CCS
净吨:8671 总吨:15485
建造厂家: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建造日期:2010 年 01 月 14 日
2、产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完整的所有权。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 。
4、付款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购船投标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5,000,000.00 元)自动转化为订金。买方在交船前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休息日,则提前至交船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一次性将成交价尾款(剔除购船订金人民币xx万元以及剩余在船油款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如有))支付至广东南峰船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开户行:户 名:
账 号: 银行行号:
5、交船时间和地点
5.1 交船地点与期限约定如下:
交船地点: 华南 地区码头或锚地交船期限:2020 年 月 日
上述约定交船期限之最末一日为销约日。
5.2 卖方应以书面通知买方该轮 15 天/7 天/3 天/2 天交船预报以及 1 天交船确报,如未按照上述约定发布预报,买方有权要求顺延接受“备妥交船通知书”。卖方在船舶到达交船地点后且船舶已经在各个方面具备了交船条件,卖方应当向买方递交一份正式的“备妥交船通知书”。
该船在交付时船级维持。
5.3 卖方将在船舶无货且扫舱结束、无租约、安全漂浮的状态下,于安全港口、锚地、泊位交船,否则不应被认为已经实际做好交船准备。船舶交付的条件是“现状交付”,
5.4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安排付清船款及剩余燃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不得以交船期废钢价的波动为由要求船东降低船舶售价,买方收到备妥交船通知书后,必须在三个中国大陆银行工作日内接船。若买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订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订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卖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5.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如果截至本条第 1 款约定销约日 24 时(北京时间),卖方仍未能实际做好交船准备并递交“备妥交船通知书”的,除非上述情况系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卖方,上述通知应当在销约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若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则销约日顺延至上述约定销约日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将所收取的船款返还买方,若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买方经证明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5.6 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款项后,双方即签订船舶交接备忘录。船舶交接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
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卖方承担。
合同另有规定。
5.8 本合同约定 买方已于 在 检验了船舶并且接受了船舶的状况或者买方放弃实地检验该船但接受该船的状况,买卖即予以明确肯定,除非本
5.7 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并非由于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以及实际无法交付船舶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和利息全额如数退还,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6、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卖方按清单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时所列明的(附清单)租用设备,管理公司专用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选择以下 1 执行:
卖方的实际购油发票价格计算)
1、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前一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买卖双方约定船上剩余燃油、滑油价格将采用
2、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买方接收并按照卖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的实际加油价格(扣除运输费用)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
7、文件
交付船舶时,卖方应将船上的船级证书和图纸、记录本、其他的在船证书、技术文件(但不包括 ISM 和其他特定只属于卖方及经营人的文件)等一并交给买方,除非卖方需要继续持有这些证书用于船舶注销使用,对于此类证书,买方有权获得复印件,但买方必须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卖方可以继续持有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但是买方有权获得日志的复印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对于其他卖方持有的但不在船上的证书、图纸、记录本、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如果买方提出需要,卖方应当以寄送的方式立刻交给买方,期间发生的复印和寄送费用由买方承担。
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拥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向买方提供。
燃油、润滑油油价凭证复印件(若采用上述第 6 条款 1 项的约定,无需再提供油
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交船时,卖方还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买方:一、授权书 ;二、
价凭证复印件);三、税务认可的增值税发票;四、卖方应在交船后 7 工作日内办妥
和船舶交接书等重要的交船文件,也标志该船舶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卖方的交船文件中将同时包括卖契
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原件交买方;五、卖方保证在交船时提供船舶的无债务证明相关文件
。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卖方:一、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由公证的买方授权书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三、买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8、债务
在交船前,卖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卖方应当对于交船之前原因导致的针对船舶的任何索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9、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如需要),其费用各自承担。
10、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买方不得使用原烟囱标记及 南峰 01(船名)。
11、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解释、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 2 进行:
1、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
3、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
x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传真签署有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应制作正本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 买方: | |||
授权代表人: | 授权代表人: |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