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外商投資及海外投資的法規
成立公司及外商投資的法規
在中國成立、經營和管理企業實體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公司法」)規管。中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頒佈並分別於1999年12月、2004年8月、2005年10月、2013年12月及2018年10月進一步修訂。根據中國公司法,公司一般分為兩類: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公司法亦適用於外商投資有限公司。根據中國公司法,倘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則應以有關規定為準。
外商投資者於中國的投資主要受中國商務部(「商務部」)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於2020 年12月27日頒佈並於2021年1 月27日生效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以及商務部及國家發改委於2021年12月27日頒佈並於2022年 1 月1 日生效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2021 年版)(「負面清單」)規管。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負面清單所列行業及禁止外商投資行業的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若干限制性措施,例如對持股比例及管理的要求。任何不屬於負面清單的行業,應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醫療器械生產及經營行業並無列入負面清單,這意味著外商投資在我們在中國經營的業務不受限制或禁止。
於2019 年3 月15 日,全國人大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據此,外商投資法適用於外國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在中國進行的投資活動。由國務院於2019年12月26日頒佈並於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進一步闡明,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於2019 年12 月30 日,商務部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頒佈《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其於2020 年1 月1 日生效,據此,倘外商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在中國進行投資活動,則市場監管機構應將外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投資資料轉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服務的法規
一般政策
根據國務院於2015年7月1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意見》」),鼓勵互聯網企業與醫療機構合作建立醫療網絡信息平台,加強區域醫療衛生服務資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能力。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 年4 月25 日頒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鼓勵醫療機構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和內容,並構建覆蓋診前、診中、診後的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允許依託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可以使用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在實體醫院基礎上,運用互聯網技術提供安全適宜的醫療服務,允許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病複診服務。醫生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後,允許在線開具部分常見病、慢病處方。
根據國務院於2016年12月27日印發的《「十三五」衛生與健康規劃》(「《規劃》」),指出加強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設,全面實施「互聯網+」健康醫療益民服務。《規劃》亦鼓勵建立區域平台,推進優質醫療資源向中西部及基層流動。於0000 x0 x00 x,xxxxxxxx中醫藥管理局聯合頒佈三份文件,包括《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及《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包括:(1)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及(2)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
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互聯網醫院實施准入管理。在對互聯網醫院實施准入管理之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台,與互聯網醫院的信息平台對接,實現實時監管。設置互聯網醫院應當遵守《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行
政審批流程。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應當向其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交設置申請,並提交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以及申請設置方與所依託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如果實體醫療機構計劃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台,應當提交相關合作協議。對於通過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倘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傳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
在互聯網醫院的執業規則方面,《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第三方機構依託實體醫療機構共同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為實體醫療機構提供醫生、藥師等專業人員服務和信息技術支持服務,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任與權利。在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方面,《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闡明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通過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台,對互聯網醫院共同實施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按照有關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包括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完成備案。除非患者在實體醫院就診,由接診的醫生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生進行會診,否則醫生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或慢病患者提供複診服務。《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定了醫療機構管理和運作的監管框架,而互聯網醫院
的運作還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此外,隨附於《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的《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載列有關診療科目、科室設置、人員、房屋和設備設施以及互聯網醫院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
醫療機構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 年修訂)(「《條例》」)(於1994 年9月1日生效並於2016年2月6日及2022年3月29日修訂),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均為醫療機構。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的,必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的書面批准。此外,根據《條例》,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經授權或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依法沒收非法所得、藥品及醫療器械,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倘非法所得少於人民幣10,000元,罰款人民幣10,000 元。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僱傭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患者診療服務
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生、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生、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
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必須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獲得患者的同意。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生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生進行會診時,會診醫生可以出具診斷意見並開具處方;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生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慢病患者提供複診服務。互聯網醫院可以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情況,醫生應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執業醫生
於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師法》」),自2022 年3月1日施行。根據《醫師法》,醫生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時,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於2014 年11 月5 日,中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衛計委」,現稱國家xx委)、國家發改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佈《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提出簡化多點執業註冊程序,同時探索實行「備案管理」的可行性。根據國家衛計委於2017 年2 月28 日頒佈並於2017 年4 月1 日生效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醫生執業應當經註冊取得醫生執業證書。未經註冊取得醫生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此外,根據《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執業醫生,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在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而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
在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此外,執業醫生擬在執業地點之外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執業的衛生計生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處方管理
根據國家衛計委於2007年2月14日頒佈,並於2007年5月1日起生效的《處方管理辦法》(「《辦法》」),經註冊的執業醫生在註冊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和藥品說明書開具處方。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1)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藥劑師開具處方的;(2)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藥劑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3)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如果醫生在其執業活動期間在許可證未註冊的醫療機構未取得處方權開具處方,將收到警告或者被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生執業證書。
藥品經營的法規
於1984 年9 月20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藥品管理法》(分別於2001 年、2013年、2015年及2019年修訂),規範在中國境內從事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所有單位或個人。根據《藥品管理法》,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允許從事藥品經營(包括藥品批發及藥品零售業務)。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的,沒收違法銷售藥品的違法所得,且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藥局」,現稱「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藥監局」)須處違法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於2002年8 月頒佈並於2016年及2019年修訂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該條例提出詳細的藥品管理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
理總局(「國家食藥監總局」,現稱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家藥監局」)於0000 x0x0 xxx,0000x11月17日修訂,並於同日生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以及有關藥品批發企業或藥品零售企業的管理系統、人員、設施等方面的要求和資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應當在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申請換發。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重組併入國家食藥監總局)於1999 年頒佈並於2000 年 1月生效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及《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試行)》,藥物分成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生或執業助理醫生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此外,處方藥只准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經營處方藥及╱ 或非處方藥的藥品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及╱ 或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食藥監總局於2007 年1 月頒佈並於2007 年5 月生效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處方藥的經營受該等規則的嚴格規管。此外,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企業違反相關限制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0,000 元。於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廢除了網售處方藥的限制,並堅持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而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了線上藥品銷售的若干規定。此外,國家食藥監總局於2000 年4 月頒佈並於2012年、2015年及2016年分別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藥品採購、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於2021年4月 7 日,國務院辦公廳頒佈《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其允許線上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的真實性及可靠性的前提下銷售非受國家特別控制的處方藥。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法規
國家食藥監總局於2005 年9 月29 日頒佈並於2005 年12 月1 日生效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訂明國家食藥監總局對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的服務進行審批,省級食藥局對通過自身網站與第三方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的服務進行審批。根據《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經過審查驗收並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進一步規定,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為依法設立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的經營應符合條例及國家食藥監總局規定的驗收標準。在獲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頒發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後,申請人應當按照《互聯網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根據國務院於2017年1月12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除了第三方平台以外,省級食藥局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實施的所有審批均予取消。根據國務院於2017 年9 月22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作為第三方平台的企業於開展有關業務前不再須經國家食藥監總局審批。
於2022 年8 月3 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其將於2022年12月1日生效。《辦法》對處方藥網絡銷售作出了具體及明確的規定,其被認為更有利於包括我們在內的處方藥網絡銷售商。《辦法》還規定,處方藥網絡銷售商應(1)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的準確性及可靠性;(2)任何電子處方記錄保存至少五年,且不少於處方藥有效期後一年;及(3)在展示處方藥信息時,顯示風險警示信息,
包括「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辦法》亦對藥品網絡銷售平台服務提供商施加了若干義務,其中包括平台服務提供商應當(1)加強對網絡藥品銷售商家藥品網絡銷售所需許可證的審查;(2)建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審查制度;及(3)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有關當地政府部門報告。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法規
國家食藥監總局於2004 年7 月8 日頒佈並於2017 年11 月17 日修訂《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據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向線上用戶提供藥品(包括醫療器械)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此外,藥品信息必須準確、科學,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網站不得發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產品信息。此外,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國家藥監局或其主管分局審查批准,廣告要註明廣告審查批准文號。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任何有意提供藥品(包括醫療器械)信息服務的網站運營商,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證或備案之前,應向省級食藥局提交申請,並須通過其審查及批准以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可於屆滿日期前至少六個月經相關政府機關重新審查後重續。
增值電信服務的法規
增值電信服務許可證
國務院於2000 年9 月25 日頒佈並於2014年7 月29 日和2016 年2 月6 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條例》」)制定了規管中國境內電信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框架。《電信條例》規定,電信服務提供商必須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電信條例》將電信服務分為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根據信息產
業部(「信息產業部」,現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於2003 年2 月21 日頒佈並由工信部於2015 年12 月28 日和2019 年6 月6 日修訂附於《電信條例》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互聯網信息服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屬增值電信服務。工信部於2009年3 月1 日頒佈並於2017 年7 月3 日修訂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經營增值電信服務的許可證種類、獲得該等許可證的資質和程序以及該等許可證的管理及監督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
外商投資增值電信業務
於2001年12月,為遵守xxxxxxxxxxxxxxx,xxx頒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其於2022年3月作最終修訂,並於2022年5月1日生效(「《2022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規定》」)。《2022 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規定》刪除上一版本所規定對外資增值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具備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資格要求。根據《2022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規定》,外商投資者可持有中國任何增值電信業務總權益合共不超過50%。2006年7月,信息產業部發佈《信息產業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通知》(「《信息產業部通知》」),據此,境內電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國投資者變相租借、轉讓、倒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此外,根據《信息產業部通知》,外商投資增值電信服務運營商使用的互聯網域名及註冊商標應為該運營商(或其股東)依法持有。
網絡交易的法規
2014 年1 月26 日,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交易辦法」),其取代之前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網絡交易辦法旨在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為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內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及有關服務經營者設定標準,該等標準有關經營資格、售後服務、使用期限、用戶
私隱保障、數據保存、遵守知識產權保護及不正當競爭方面適用法律。為進一步規管網絡交易活動,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1 年3 月15 日發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21年5月1日生效,並取代《網絡交易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將適用於在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信息網絡活動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並進一步規管網絡交易的運營。
於2018 年8 月31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其於 2019年1月1日生效,旨在規管在中國境內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知識產權、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履行義務,承擔產品或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規
國務院於2000 年9 月25 日頒佈及於2011 年1 月8 日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管理辦法》」),要求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必須向適當的電信機關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於2016 年9 月頒佈《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據此,互聯網直播服務供應商須:(i)對直播內容提供必要審查;(ii)設立機制及時識別違法內容,避免散佈任何違法內容,並以後備節目取代內容;及(iii)記錄直播節目,保存記錄至少60 日。頒佈此通知後不久,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6 年11月頒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據此,互聯網直播服務供應商須:(i)設立直播內容審核平台;(ii)要求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及(iii)與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及內容發佈者各自的權利及義務。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及信息產業部於2007 年12 月 20日聯合頒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視聽規定》」),並於2015年8月28日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修訂。《視聽規定》要求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視聽規定》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廣電總局」)取得許可。
於2019 年11 月18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國文化和旅遊部(「文化和旅遊部」)及國家廣電總局聯合發佈《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音視頻規定》」),於 2020年1月1日生效。《音視頻規定》要求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i)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ii)採納有關(例如)用戶註冊、信息發佈審核、信息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未成年人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規則及政策;(iii)根據適用法律要求對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及(iv)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以及相關信息技術從事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於2021年12月3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其他三個監管機構聯合頒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要求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填報備案信息。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且不得設置(包括但不限於)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適用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互聯網廣告的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 年10 月27 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並於2021 年4月29 日最新修訂,其中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6年7月4日頒佈規管互聯網廣告活動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廣告辦法》」)。根據《互聯網廣告辦法》,互聯網廣告主對其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9 年12 月24 日頒佈並於2020 年3 月1 日生效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為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投放廣告的企業應當申請廣告批准文號。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有效期與產品註冊證明文件、備案憑證或者生產許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產品註冊證明文件、備案憑證或者生產許可文件未規定有效期的,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為兩年。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未經事先批准不得更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互聯網直播服務的法規
於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其於2016 年12 月1 日生效。根據該規定,「互聯網直播」指基於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佈實時信息的活動,而「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互聯網直播平台服務的主體。此外,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在運營服務時須採取多種措施,例如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並對該信息進行分類備案。
國家廣電總局於2020 年11 月發佈《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就提供網絡秀場直播或電商廣告直播的平台設立登記規定,要求於2020 年11 月 30 日前進行信息和商業運營登記。該通知列明,直播平台應實行實名制管理系統。直播平台要對直播間節目內容和對應主播實行管理,並以「音樂」、「舞蹈」、「歌唱」、「健身」、「遊戲」、「旅遊」、「飲食」及「生活服務」等標識進行分類。直播平台要建立直播間和主播的業務評分檔案,細化節目質量評分和違規評分等級,並將評分與推薦推廣掛鈎。
互聯網安全的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7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其於2017年6月1日生效。根據《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提供服務,必須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網絡服務供應商應當依照法律要求,採取一
切科技及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運行安全,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於2021 年12 月28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及其他十個中國監管機關聯合頒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規定,(i)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或(ii)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包括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及將赴國外上市的網絡平台運營者,應當進行網絡安全審查。由於該等辦法於近期頒佈,其詮譯及實施存在不確定因素。於2021年11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開徵求針對《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根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數據處理者進行以下活動時須根據相關國家規定申請網絡安全審查:(i)匯聚掌握大量關係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的數據資源的互聯網平台運營者實施合併、重組、分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ii)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上市的;(iii)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及(iv)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尚未正式採納。
個人資料或數據保護的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6月10日頒佈並於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規定,中國應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體系,制定重要數據目錄,以加強重要數據的保護。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全過程數據安全管理體系,組織和進行數據安全教育及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安全,加強風險監測,在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立即採取處理措施和及時向相關當局報告。重要數據處理者應指定數據安全及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定期對提供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及向相關當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相關當局將制定跨境轉移重要數據的措施。倘任何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及其他適用辦法,向中國境外提供重要數據,該公司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包括處罰、罰款及╱ 或可能暫停相關業務或吊銷營業執照。於2011年12月,工信部頒佈《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戶的個人信息或將任何該等信息提供予第三方。根據《規範互聯
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須(其中包括)(i)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以外的信息;及(ii)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保管的用戶個人信息洩露或者可能洩露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2 年12 月頒佈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及工信部於2013 年7 月頒佈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經用戶同意,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特定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此外,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信部、公安部(「公安部」)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1年3月聯合頒佈並於2021年5月1日生效的《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訂明互聯網應用程序的運營商不得以用戶不同意收集不必要的個人信息為由拒絕用戶使用應用程序的基本功能服務。
此外,《網絡安全法》還規定:(i)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ii)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超出數據被收集者的同意範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iii)網絡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此外,根據
《網絡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運營者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於2022 年9 月14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擬議修訂下列四個方面:一、完善違反網絡運行安
全一般規定的法律責任制度;二、修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三、調整網絡信息安全法律責任制度;及四、修訂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
國務院於2021年7月30日頒佈並於2021年9月1日生效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定義及鑒別程序。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指公共電信及信息服務、能源、交通、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等重要行業及領域的重要網絡基礎設施及信息系統,或遭到毀壞、功能損失或數據洩露時或會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家經濟及民生或公眾利益的重要網絡基礎設施及信息系統。重要行業及領域的主管部門及監管部門為保護工作部門,負責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鑒別規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商應承擔網絡安全保護義務,以響應網絡安全事件,防止網絡攻擊及非法或犯罪活動,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及穩定地運轉,及基於網絡安全多級保護,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機密性及可用性。同時,倘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商購買的網絡產品及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則其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法規進行安全審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 年8 月20 日頒佈並於2021 年11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具體規則及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息的範圍及處理個人信息的方法、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制定、在處理個人信息過程中個人的權利及處理者的義務、資料當地語系化及跨境資料轉移的要求、同意要求及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要求。倘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商及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數量達到國家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部門的規定,則彼等應將在中國境內收集及產生的個人信息存放於國內;倘若須在境外提供,彼等須通過國家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基於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及方法、個人信息的類別、對個人權利及權益的影響以及潛在安全風險,採取下列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及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以及個人信息的洩露、篡改或丟失:
• 制定內部管理規則及操作程序。
• 進行個人信息分類管理。
• 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例如加密及去識別化。
• 以合理方式確定與個人信息處理相關的操作權限,及定期向僱員提供安全教育及培訓。
• 制定並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倘在處理個人信息的過程中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公司或會面臨處罰、罰款、暫停相關業務或吊銷營業執照。
工信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公安部於2021年7月12日共同頒佈,並於2021年9 月1 日生效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規定」)為網絡產品(硬件及軟件)供應商、網絡運營商以及偵測、收集及發佈網絡產品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安全漏洞的組織或個人制定規則。所有該等三類實體應建立通訊通道以接收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報告,並且應將收到的安全漏洞訊息記錄至少6個月。尤其是,一旦偵測到漏洞,網絡運營商應立即採取措施,核實及修復安全漏洞。
於2022 年7 月7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開徵求針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的意見,其於2022 年9 月1 日生效。《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要求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網信部門的分支機構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i)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ii)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 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iii)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及(iv)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此外,數據處理者在申報上述安全評估前,應當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其中數據處理者應重點評估(其中包括)以下事項:數據出境和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目的、範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數據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
益、個人或組織合法權益帶來的風險;以及與境外接收方擬訂立的數據出境相關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否充分約定了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於2022 年8 月 3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一版)》,進一步說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適用範圍、申報方式及流程。由於我們的業務並無涉及跨境傳輸個人信息及重要數據,故上述規定目前不適用於我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8 月頒佈並自2015年11月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適用法律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可被處以刑事處罰。此外,於2017年5月8日頒佈並於2017 年6 月1 日生效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闡明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若干定罪量刑標準。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並於2021年1月1日生效。根據《民法典》,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根據於2013 年11 月20 日頒佈並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洩露患者的病歷資料。國家衛計委於2014 年5 月5 日印發《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規定醫療衛生服務信息屬人口健康信息,並強調不得將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伺服器中存儲,不得託管、租賃在境外的伺服器。根據國家xx委於2018 年7 月 12日頒佈的《國家健康醫療大數據標準、安全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以保障在健康管理服務或疾病防治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健康醫療大數據的安全。該辦法還規定,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當存儲在境內伺服器上,未經安全評估審核不得向境外提供。
中國反壟斷的法規
根據於1993 年12 月1 日生效並於2019 年4 月23 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違反規定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視具體情形而定。
於2008 年8 月1 日生效並於2022 年6 月24 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訂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經營者集中等可能會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於2019年6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其於2019年9月1日生效並於2022年3月24日修訂,進一步防止及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於2021 年2 月7 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佈《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反壟斷指南」),其於同日生效,將作為現行中國反壟斷法律法規下平台經濟經營者的合規指導。反壟斷指南主要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消除或者限制競爭五個方面。
知識產權的法規
中國已作出巨大努力,採納規管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及域名)的全面法規。
商標
商標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2年8 月23日頒佈、於2019年4 月23日最新修訂並於 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國務院於2002年8月3日頒佈並於
2014年4 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保護,據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或商標局)負責商標註冊及管理,並授予註冊商標十年期限及在首個或任何續期十年期限屆滿後應要求再授予十年期限。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就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
專利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12月27日修訂並於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及國務院於2010 年1 月9 日頒佈並於2010 年2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中國的專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三種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10月17日進一步修訂,並於2021年6月1日生效,據此,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由申請日期起計十年變更為十五年。
著作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0 年2 月26 日修訂、於2010 年4 月1 日生效以及於2020年11 月11 日最新修訂並於2021 年6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國務院於2002年8 月2 日頒佈、於2013年1 月30日最新修訂並於2013年3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國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包括(其中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及計算機軟件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由其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持有人享有多種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及複製權。
域名
互聯網域名註冊及相關事宜主要受工信部於2017 年8 月24 日頒佈並於2017 年11月1 日生效的《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19年6月18日頒佈並於同日生效的《國家頂級域名註冊實施細則》(「國家頂級域名註冊實施細則」)規管,據此,工信部負責管理中國互聯網域名,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則負責CN域名及中文域名的日常管理。域名註冊遵循「先申請先註冊」原則。註冊程序完成後,申請人將成為該等域名的持有人。
稅務的法規
企業所得稅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3月16日頒佈並於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訂及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務院於2007年12月6日頒佈
並於2019年4 月23日最新修訂及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除若干例外情況外,內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為25%。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一般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在中國並無任何分支機構的非居民企業應就其來自中國的收入按10%的減免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境外國家或地區法律成立而其「實際管理機構」(定義為對企業的業務、生產、人員、賬目及財產行使全面及重大控制權及全面管理的管理機構)位於中國的企業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一般須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於1993 年12 月13 日頒佈並於2017 年11 月19 日最新修訂及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財政部」)於1993年12 月25日頒佈、於 2011 年10 月28 日最新修訂並於2011 年11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中國境內從事貨物銷售、提供加工服務、修理及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銷售及進口貨物的實體或個人須繳付增值稅(「增值稅」)。一般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簡化為17%、11%、6%及3%,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3%。
股息預扣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於2008 年1 月1 日後產生及中國的外商投資公司應付其屬於非居民企業(定義見法律)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息須按10% 的稅率繳納預扣稅,除非任何該等外國投資者註冊成立所在司法權區與中國訂有稅務條約,訂明不同的預扣稅安排。根據於2006年8月21日頒佈並於2019年12月6日最新修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倘香港居民企業於收取股息前連續12 個月內任何時間持有中國居民企業 25%以上的股權,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可釐定香港居民企業已符合該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的相關條件及規定,此外,香港居民企業自中國居民企業收取的股息的預扣稅率可能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適用的10%減至5%。
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2月20日頒佈並生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倘相關中國稅務機關酌情認定公司因以獲取優惠的稅收地位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而享有所得稅稅率減免,則該等中國稅務機關可調整優惠稅收待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2月3日頒佈並於 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國家稅務總機關於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將根據特定案例的實際情況結合若干原則進行綜合分析以釐定實益所有權,倘申請人須於收取收入後12個月內向第三國(地區)居民支付其收入的50%以上,或申請人從事的業務活動並不構成實質性業務活動(包括實質性製造、分銷、管理及其他活動),申請人不大可能獲確認為享有稅收協定優惠的受益所有人。
有關外匯管制的法規
有關外匯的法規
中國的外匯法規主要受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頒佈並於2008年8月5日最新修訂及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20日頒佈並於1996年7月1日生效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管理規定」)規管。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經常項目(包括股息分派、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付款、貿易及服務相關外匯交易)的人民幣可兌換。然而,就資本賬項目(如直接投資、貸款、證券投資及投資匯返)兌換人民幣仍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根據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僅可於提供所需有效商業文件及(就資本賬項目交易而言)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在獲授權進行外匯業務的銀行買賣及╱ 或匯出外幣。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外的資本投資亦受到限制,包括須獲得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國家發改委等監管政府機構或其地方分支機構的批准。
於2013年5月1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
機構對外商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投資的管理須通過登記方式進行。機構及個人須就其於中國的直接投資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 或其分支機構登記。銀行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提供的登記資料處理與在中國直接投資有關的外匯業務。
於2015 年2 月13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13 號文」),於2015 年6 月1 日生效。國家外匯管理局13 號文規定,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機構關於境內直接投資及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核准的行政審批程序,且合資格銀行獲授權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機構的監督下直接進行有關外匯登記。
於2015 年3 月30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19 號文」),自2015 年6 月1 日起生效並取代先前規定。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19 號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幣資本可根據其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實際營運情況按意願最高可100%轉換為人民幣資本,而外商投資企業外幣註冊資本所轉換的人民幣資本可用於中國境內的股權投資,惟有關用途須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範圍,並將被視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儘管國家外匯管理局19 號文允許以外幣計值的資本兌換的人民幣用於中國的股權投資,但外商投資企業將兌換的人民幣用於業務範圍以外的用途、證券投資、委託貸款或公司間人民幣貸款的限制仍然適用。
於2016年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16 號文」),重申19 號文所載的部分規則,但將禁止外商投資公司以外幣計值的註冊資本轉換的人民幣資本用於發行人民幣委託貸款的規定變更為禁止使用有關資本向非關聯企業發行貸款的規定。此外,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9年10月23日頒佈《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28號文」),明確允許在核准業務範圍內未進行股權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真實且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使用外匯結匯所得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於2020 年4 月10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8號文」),據此,在確保真實合規使用資金並遵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將資本金、外債及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國內付款,無需事先就各項交易向銀行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有關境外上市的法規
於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及國務院辦公廳聯合頒佈《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要求加強境外上市中國公司的管理及監管、建議修訂規管該等公司境外發行及股份上市的相關法規,以及明確主管境內行業監管機構及政府機關的職責。
於2021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管理規定草案」)及《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備案辦法草案」),讓各界可提供意見。管理規定草案明確中國證監會監管「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的責任,且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須遵守向中國證監會的備案程序,以及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監管規定。備案辦法草案作為管理規定草案的輔助規定,詳列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備案管理主要程序。根據管理規定草案,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備案程序,報告有關信息。境內企業「直接」發行證券和上市指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於境外發行證券或於境外進行證券上市交易。境內企業「間接」發行證券和上市指主要業務活動於中國進行的企業,以境外企業的名義,基於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入或其他相似權利及利益於境外發行證券或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應當依法合規經營,遵守外商投資、國有資產管理、行業監管、境外投資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於 2022 年4 月2 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
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保密和檔案管理規定草案」),徵求公眾意見,據此,境內企業在境外市場發行證券及上市,須嚴格遵守適用中國法律法規、提高保守國家機密及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設立穩健的保密及檔案管理系統,並採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及檔案管理義務。「境內企業」指以下實體的其中之一:透過直接發行證券於境外市場上市的境內股份制公司,或透過間接發行證券於境外市場上市的公司的境內營運實體。管理規定草案、備案辦法草案及保密和檔案管理規定草案尚未正式採納,尚不確定日後將採納的正式版本會否有任何其他重大變動,或該等規定及辦法將如何頒佈、詮釋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