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相關規範彙編
主 辦 單 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執 行 單 位: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2 月版
目 錄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辦法 13
申請須知附件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案申請表 26
申請須知附件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天使投資人/機構投資評估報告書建議架構 29
申請須知附件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新創事業(被投資)營運計畫書建議架構 30
申請須知附件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利害關係人聲明書 32
申請須知附件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公司無信用問題及犯罪情事聲明書 35
申請須知附件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案申請人/被投資事業負責人聲明書 36
申請須知附件八:「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37
申請須知附件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新創事業投資實績或財力證明文件 39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
106 年 03 月 24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55 次會議通過
107 年 02 月 01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64 次會議修正
107 年 05 月 04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66 次會議修正
107 年 09 月 27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69 次會議修正
108 年 01 月 28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72 次會議修正
一、 目的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本方案以扶植風險性較xx創企業為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獲利報酬為單一考量。
二、 方案額度
由本基金匡列新臺幣 10 億元辦理。三、 執行期間
自通過施行日起 5 年內均得受理申請。四、 投資對象
由本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本方案所稱之新創事業係設立未逾 3 年、實收
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000 萬元之企業,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資格
x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
(一) 天使投資基金 (二) 創業投資事業 (三) 天使投資組織
(四) 天使投資俱樂部
(五)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六、 投資原則
(一) 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本基金共同搭配投資,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本方案投資對象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三) 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為原則。
(四) 本基金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情形提高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五) 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
(六) 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七、 審議會組成
為辦理本方案案件申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本基金應設置投資評估審議會,協助進行相關投資審議事項。
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委員至少 13 名,任期 1 年,由本基金召集人依實際審
議需求聘任,並指定 1 人為會議主席。每次審議會應有 5 位審議委員出席,
除主席外,另 4 位審議委員分別由本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委員名單
及投資評估審議會技術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各依序邀請 2 位委員
出席。主席xx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 1 人擔任主席。申請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基金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 投資審議
(一) 申請人應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基金提出申請。
(二) 經本基金檢視符合本方案申請資格之申請案,本基金應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並由申請人向投資評估審議會提出報告。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後由本基金參與投資,並將投資情形提報本基金管理會。
(三)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通過投資案,於檢視符合審議會決議後,始得參與投資。
(四) 經本基金核定之天使投資人申請本基金搭配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且其投資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投資金額之案件,本基金得逕
行參與投資,並將辦理情形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九、 激勵措施
為激勵天使投資人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等協助,本基金得於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 7
年內,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各得以本基金帳列投資餘額之 1.5倍優先購買本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之半數股份或受讓本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半數出資額。
十、 退場機制
被投資事業於本基金投資後 7 年內辦理現金增資時,本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 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 7 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本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
前述買回年限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延長者,依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辦理。
十一、 執行方式
為強化投資評估及管理,本基金得遴選執行機構協助辦理本方案相關事宜。
執行機構辦理本方案應就投資申請程序、審議機制、資金管控、經營輔導、激勵措施及退場機制等訂定相關作業要點,經本基金同意後據以執行。
十二、 投資管理
(一) 為確保本方案投資款及資產安全,執行機構應依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辦理相關事項及設立信託資金專戶管理本方案資產。
(二) 執行機構於本基金參與投資後,應取得投資事業股票或權利證明憑證,委託本方案之信託資金專戶保管。
(三) 執行機構得按季向本基金申請投資案所需預估股款撥至信託資金專戶。
(四) 執行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及公司治理事務,並每年向本基金提報本方案辦理情形。
(五) 執行機構應按季提供本方案投資事業之財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資料,本基金得會同執行機構前往投資事業瞭解其經營情形。
(六) 本基金於年報中揭露本方案相關投資資訊。十三、 實施及修正
x方案經報奉本基金管理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作業要點
107 年 05 月 09 日核定通過
107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107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108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一、辦理依據
x要點係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規定訂定之。
二、辦理目的
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事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並借重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三、辦理方式
x方案執行五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匡列新臺幣 10 億元支應;本方案申請受理、審議、撥款及投資後管理等相關事項,由國發基金委任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執行機構)辦理。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本方案所稱「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
1. 天使投資基金
以投資新創事業為主要標的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該基金委託之專業管理機構。
2. 創業投資事業
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創業投資事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
3. 天使投資組織
以投資新創事業為主要標的之組織,其主要成員過去二年曾參與一件
(含)以上之新創事業投資案。
4. 天使投資俱樂部
設有天使投資基金之投資俱樂部,包含但不限於大專院校所設之投資俱樂部。
5.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可連結天使投資基金之國內外創新創業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二)現任職或曾隸屬上述投資機構、組織之成員,或具有投資新創事業實績的天使投資人或企業投資代表,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佐證文件之一以資查驗:
1. 曾參與一件(含)以上之新創事業投資案;
2. 提供月薪達新臺幣 20 萬元(含)以上或淨資產達新臺幣 1,500 萬元
(含)以上財力證明。
(三)本方案所稱「新創事業」設立未逾 3 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
超過新臺幣 8,000 萬元之企業。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投資對象
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且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六、申請資格
x方案可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方案得優先考量投資。
七、投資原則
(一)本方案投資對象以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且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二)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國發基金共同搭配投資,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方案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為原則。
(四)本方案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情形提高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
(六)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方案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八、投資評估審議機制
(一)本方案案件申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由投資評估審議會進行相關審議。
(二)每次審議會應有 5 位審議委員出席,除主席外,另 4 位審議委員分別由本方案審議委員名單及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會技術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各自依序邀請 2 位委員出席。
(三)申請案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方案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九、申請暨審議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投資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投資案申請表。
2. 申請人為天使投資人,應同時檢附天使投資人投資評估報告書,內容建議包含新創(被投資)事業說明、新創(被投資)事業募資規劃、天使投資人概述(建議包含但不限於現有資金規模、過去投資實績、現有投資組合主要投資領域及投資概況等)等項目。
3. 申請人為新創事業者,應同時檢附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畫書,內容建議包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說明、經營團隊說明、募資規劃等項目。
4. 申請人為新創事業者,應檢附稅籍登記及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企業負責人或主要經營者(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總經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債信查詢紀錄、個人信用報告等)。
(二)投資審議流程
1. 申請人應提出投資案申請表及各項應檢附之資料,並依據申請人身份別同時檢具天使投資人投資評估報告書、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
畫書等文件,向本方案執行機構提出投資申請。
2. 申請人提出投資申請後,由執行機構檢視申請文件內容、確認申請案符合本方案投資規範,並依據申請文件填具投資申請案檢核表後,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
3. 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時,由投資申請案之申請人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報告申請投資內容;若申請人係新創事業且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該天使投資人應同時出席會議。
4.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通過投資案,執行機構檢視符合審議會決議後,始參與投資。
5. 凡經國發基金核定之天使投資人提出的投資申請,申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且其投資金額不低於本方案投資金額,國發基金得逕行參與投資,並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辦理情形。
(三)簽約及撥款流程
1.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完成審議之申請案,由執行機構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2. 經核定的天使投資人提出之小額投資申請案,經國發基金核定逕行參與投資者,由執行機構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國發基金。
3. 申請人收到審議結果,如同意接受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結果或國發基金核定參與投資之條件,應正式函覆執行單位。
4. 執行單位收到申請人函覆後,通知信託資金專戶、新創事業、天使投資人等三方辦理投資協議書簽署事宜。
5. 經執行單位確認投資協議書全數簽署完成,將指示信託資金專戶辦理資金動撥作業,本方案始正式投資該新創事業。
十、投資管理
(一)執行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
1. 為確保本方案投資款專款專用原則,執行機構應洽請金融機構擔任本方案信託管理機構,開立信託資金專戶,辦理本方案投資撥款等事宜。
2. 本方案由執行機構與天使投資人、被投資事業簽訂投資協議書,並通知信託管理機構辦理信託資金專戶投資撥款事宜。
3. 執行機構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後,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股票或權利證明憑證,並委託本方案信託管理機構保管。
4. 執行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被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及公司治理事務,並每年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報本方案辦理情形。
5. 執行單位應按季提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有關被投資事業之財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資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得會同執行機構前往被投資事業訪視,以瞭解其經營情形。
(二)被投資事業應配合辦理事項
1. 按季提供本方案執行單位財務資訊及公司營運概況說明。如被投資事業屬主要營運活動於我國的境外新創事業,須提供經董事會通過之財務資訊。
2. 配合本基金與執行單位不定期訪視要求,辦理實地訪視。
3. 重大會議通知,如董事會議與股東會等。
4. 針對被投資事業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應遵循下列規定:
(1) 所稱有利害關係,係指交易人與被投資事業符合公司法第 369-1 條至第 369-12 條所稱之關係人或關係企業。
(2) 本方案辦理被投資事業投資評估審議決策時,利害關係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不得參與表決。
(3) 關係人交易應逐案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並函知執行機構。
(三)天使投資人應配合辦理事項
1. 提供至少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營運成長。
2. 定期取得被投資事業財務資訊及公司營運概況說明,隨時掌握及瞭解其財務與經營狀況。
3. 參與被投資事業董事會議、經營或業務會議與股東會等重大會議。
(四)本基金於年報中揭露本方案相關投資資訊。十一、資金管控
執行機構得參酌實際運用情形預估投資進度,按季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撥付投資案所須預估股款至信託資金專戶。
十二、激勵措施
為激勵天使投資人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等協助,本基金 得於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 7 年內,
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各得以本基金帳列投資餘額之 1.5 倍優先購買本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之半數股份或受讓本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半數出資額。
十三、退場機制
被投資事業於本基金投資後 7 年內辦理現金增資時,本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 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 7 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本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
前述買回年限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延長者,依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辦理。
十四、實施及修正
x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修訂之。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辦法
107 年 05 月 09 日核定通過
107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107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一、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七條規定訂定。
二、本方案投資評估審議會主要辦理申請案件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三、投資評估審議會
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委員至少 13 名,任期 1 年,由本基金召集人依實際審
議需求聘任,並指定 1 人為會議主席。
每次審議會應有 5 位審議委員出席,除主席外,另 4 位審議委員分別由本方案審議委員名單及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會技術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各自依序邀請 2 位委員出席。
主席xx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 1 人擔任主席。
(一) 審議流程
投資申請案應經投資評估審議委員審議,審議委員得邀請申請人報告申請投資內容。若投資申請案為天使投資人所推薦,該天使投資人應同時出席會議。
(二) 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方式
1. 投資申請案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方案始參與投資。
2. 投資申請案之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方案始參與投資。
四、投資評估審議會委員審議投資申請案,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且不得因行使職務之便,對外洩漏因審議投資申請案而知悉之內容及
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
五、審議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投資申請企業之任何職位,或曾擔任職位,但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申請投資企業之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者。
(三)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申請投資企業之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四) 審議委員本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申請投資企業之股票、認股權證、公司債、選擇權等有價證券者。
審議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而未自行迴避者,審議會主席應令其迴避。
因前項情形致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規定之出席人數時,主席應宣布散會,再擇期重新審議。
六、投資評估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方案執行機構報經本基金同意後解任之:
(一)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二) 違反第五條應自行迴避或勸令並迴避規定者。
(三) 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本辦法自公告日起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修訂之。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申請須知
107 年 05 月 09 日核定通過
107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107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108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如附件一),並配合訂定本須知。
貳、辦理方式
x方案執行期間 5 年,由本基金匡列新臺幣 10 億元辦理。本方案申請投資案之受理、審議、撥款及投資後管理等業務,由本基金委任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參、投資對象
一、 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且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二、 「新創事業」係指設立未逾 3 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000 萬元之企業;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肆、投資原則
一、 天使投資人應對被投資事業提供資金與後續輔導協助,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為原則。
三、 本基金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情形提高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四、 經國發基金核定之天使投資人提出的投資申請案,申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且其投資金額不低於本方案投資金額,國發基金得逕行參與投資。
五、 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六、 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一) 所稱有利害關係,係指符合公司法第 369-1 條至第 369-12 條所稱天使投資人之關係人或關係企業。
(二) 天使投資人與本方案投資申請案屬前項利害關係規範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本基金辦理投資評估審議決策時,利害關係人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不得參與投資表決。
2. 為避免被投資事業與天使投資人之間的不當利益輸送,x等之交易行為應逐案事前報董事會討論並函知本基金。
x、申請暨審議程序一、申請程序
(一) 申請資格
x方案可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一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成員:
1. 天使投資基金
2. 創業投資事業
3. 天使投資組織
4. 天使投資俱樂部
5.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二) 申請方式
1. 受理期間:自本方案通過施行日起 5 年內均得受理申請。
2. 受理地點:地點:「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服務辦公室(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133 號 10 樓 C 室,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三) 申請資料
1. 投資案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二)。
2. 申請人為天使投資人,應同時檢附天使投資人/機構投資評估報告書(格式詳見附件三)。
3. 申請人為新創事業者,應同時檢附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畫書
(格式詳見附件四)。
4. 申請人申請本方案,應就下列事項檢附書面聲明:
(1) 利害關係人聲明書(格式詳見附件五)。
(2) 公司無票債信瑕疵、欠稅、訴訟等情事之聲明書(格式詳見附件六)。
(3) 投資案申請人/被投資事業負責人無票債信瑕疵、欠稅、訴訟及公司法第 30 條等情事之聲明書(格式詳見附件七)。
(4) 新創事業負責人或主要經營者(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總經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債信查詢紀錄等。
(5) 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格式詳見附件八)。
(6) 天使投資人新創事業投資實績或財力證明文件(格式詳見附件
九,擇一提供)。
(7) 新創事業過往取得政府獎補助計畫之佐證文件。
申請人若拒絕提供上述聲明或證明文件,執行機構得不受理該申請案。
於投資申請案通過投資評估審議前,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
如申請人有聲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經本基金同意,執行機構得婉拒其申請或解除投資契約,並由申請人承擔衍生的相關法律責任且絕無異議。
(四) 申請案受理流程
1. 申請人應提出投資案申請表、聲明書及各項附件資料,並依據申請人身份別同時檢具天使投資人/機構投資評估報告書、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畫書等文件,向本方案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2. 申請人為新創事業者,應同時檢附稅籍登記及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企業負責人或主要經營者(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總經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債信查詢紀錄、個人信用報告等)。
3. 本方案執行單位依據申請文件檢視內容、確認申請案符合本方案投資規範,並依據申請文件提供投資案彙整說明。
4. 經檢視確認符合本方案投資規範且完成投資案彙整說明之申請案,本方案執行單位應將全數申請文件呈報本基金。
二、審議程序
(一) 審議機制
1. 申請本方案案件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由投資評估審議會進行相關審議。
2. 每次審議會應有 5 位審議委員出席,除主席外,另 4 位審議委員分別由本方案審議委員名單及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會技術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各自依序邀請 2 位委員出席。。
3. 申請案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方案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 審議流程
1. 本基金收到本方案執行單位提報投資案申請文件,應召開投資評估審議會,投資案申請人應向投資評估審議會提出報告。
2. 若申請人係新創事業且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該天使投資人應同時出席該場會議。
3. 經核定的天使投資人提出且投資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之投資申請案,本基金得逕行參與投資,並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辦理情形。
4.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完畢或經本基金核定逕行投資之申請案,由執行機構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國發基金。
陸、投資案簽約及撥款
(一) 信託資金專戶
1. 本基金將委由執行單位洽詢金融機構擔任本方案信託管理機構,並開立信託資金專戶。
2. 信託管理機構則代表信託資金專戶與天使投資人、被投資事業分別簽訂投資協議書,並辦理投資案簽約及撥款事宜,取得被投資事業股票或權利證明憑證,並代為保存。
(二) 投資案簽約撥款流程
1.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通過投資案,執行機構檢視符合審議會決議後,始參與投資。
2. 申請人收到審議結果,如同意接受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結果或國發基金核定參與投資之條件,應正式函覆執行單位。
3. 執行單位收到申請人函覆後,通知信託資金專戶、新創事業、天使投資人等三方辦理投資協議書簽署事宜。
4. 經執行單位確認投資協議書全數簽署完成,將指示信託資金專戶辦理資金動撥作業,本方案始正式投資該新創事業。
柒、投資後管理
一、被投資事業應配合辦理工作事項
(一) 按季提供本方案執行單位財務資訊及公司營運概況說明;如被投資事業屬主要營運活動於我國的境外新創事業,須提供經董事會通過之財務資訊。
(二) 配合本基金與執行單位不定期訪視要求,辦理實地訪視。
(三) 重大會議通知,如董事會議與股東會等。
(四) 針對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應遵循下列規定:
1. 所稱有利害關係,係指交易人與被投資事業間符合公司法第 369-1
條至第 369-12 條所稱之關係人或關係企業。
2. 本方案辦理被投資事業投資評估審議決策時,利害關係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不得參與表決。
3. 關係人交易應逐案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並函知執行機構。二、與本方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應盡工作事項
(一) 至少提供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營運成長。
(二) 定期取得被投資事業財務資訊及公司營運概況說明,隨時掌握及瞭解其財務與經營狀況。
(三) 定期參與被投資事業董事會議、經營或業務會議與股東會等,充分了解公司經營的政策方針與業務範疇內容。
三、被投資事業投資後訪視作業
x基金得於投資後訪視被投資事業,被投資事業應配合辦理。被投資事業如有臨時性特殊狀況或突發重大事件,本基金得與本方案執行單位、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不定期訪視被投資事業,實地瞭解其經營概況。
四、本方案執行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及公司治理事務。
捌、激勵措施
為激勵天使投資人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等協助,本基金得於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 7 年內,被投資
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各得以本基金帳列投資餘額之 1.5 倍優先購買本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之半數股份或受讓本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半數出資額。
x、退場機制
被投資事業於本基金投資後 7 年內辦理現金增資時,本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 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 7 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本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
前述買回年限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延長者,依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辦理。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
一、 目的
106 年 03 月 24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55 次會議通過
107 年 02 月 01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64 次會議修正
107 年 05 月 04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66 次會議修正
107 年 09 月 27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69 次會議修正
108 年 01 月 28 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第 72 次會議修正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本方案以扶植風險性較xx創企業為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獲利報酬為單一考量。
二、 方案額度
由本基金匡列新臺幣 10 億元辦理。三、 執行期間
自通過施行日起 5 年內均得受理申請。四、 投資對象
由本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本方案所稱之新創事業係設立未逾 3 年、實收
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000 萬元之企業,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資格
x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
(一) 天使投資基金
(二) 創業投資事業
(三) 天使投資組織
(四) 天使投資俱樂部
(五)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六、 投資原則
(一) 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本基金共同搭配投資,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本方案投資對象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三) 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為原則。
(四) 本基金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情形提高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五) 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
(六) 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七、 審議會組成
為辦理本方案案件申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本基金應設置投資評估審議會,協助進行相關投資審議事項。
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委員至少 13 名,任期 1 年,由本基金召集人依實際審
議需求聘任,並指定 1 人為會議主席。每次審議會議應有 5 位審議委員出
席,除主席外,另 4 位審議委員分別由本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委員
名單及投資評估審議會技術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各依序邀請 2 位
委員出席。主席xx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 1 人擔任主席。申請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基金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八、 投資審議
(一) 申請人應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基金提出申請。
(二) 經本基金檢視符合本方案申請資格之申請案,本基金應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並由申請人向投資評估審議會提出報告。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後由本基金參與投資,並將投資情形提報本基金管理會。
(三) 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通過投資案,於檢視符合審議會決議後,始得參與投資。
(四) 經本基金核定之天使投資人申請本基金搭配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300 萬
元以下,且其投資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投資金額之案件,本基金得逕行參與投資,並將辦理情形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
九、 激勵措施
為激勵天使投資人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及網絡連結等協助,本基金得於投資時與天使投資人及新創事業經營團隊約定,在共同投資期間 7
年內,被投資事業股票尚未上市(櫃)前,各得以本基金帳列投資餘額之 1.5倍優先購買本基金持有被投資新創事業之半數股份或受讓本基金對被投資事業之半數出資額。
十、 退場機制
被投資事業於本基金投資後 7 年內辦理現金增資時,本基金得以該次現金增資價格或每股淨值孰高之 90%為出售價格,將全數持股出售予共同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或該事業經營團隊,並以天使投資人優先;若該事業 7 年內未辦理現金增資,該被投資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買回本基金全數持股或辦理該事業之清算解散。
前述買回年限若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延長者,依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辦理。
十一、 執行方式
為強化投資評估及管理,本基金得遴選執行機構協助辦理本方案相關事宜。
執行機構辦理本方案應就投資申請程序、審議機制、資金管控、經營輔導、激勵措施及退場機制等訂定相關作業要點,經本基金同意後據以執行。
十二、 投資管理
(一) 為確保本方案投資款及資產安全,執行機構應依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辦理相關事項及設立信託資金專戶管理本方案資產。
(二) 執行機構於本基金參與投資後,應取得投資事業股票或權利證明憑證,委託本方案之信託資金專戶保管。
(三) 執行機構得按季向本基金申請投資案所需預估股款撥至信託資金專戶。
(四) 執行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及公司治理事務,並每年向本基金提報本方案辦理情形。
(五) 執行機構應按季提供本方案投資事業之財務資訊及營運概況資料,本基金得會同執行機構前往投資事業瞭解其經營情形。
(六) 本基金於年報中揭露本方案相關投資資訊。十三、 實施及修正
x方案經報奉本基金管理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須知附件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案申請表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案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資料 (擇一勾選) | □ | A.天使投資人/機構 □天使投資人姓名:____________ □天使投資機構名稱:___________ 欲搭配本方案投資之新創事業名稱: | |||||
□ | B.新創事業 □有搭配本方案投資之天使投資人/機構 □天使投資人姓名:____________ □天使投資機構名稱:______ ___ □無天使投資人/機構搭配投資 | ||||||
關係人說明 (請勾選) | □ 新創事業(被投資公司)與天使投資人/機構符合關係人投資 □ 屬公司法第 369-1 條至第 369-12 條所規定之關係人/企業 □ 屬實質關係人/企業 □ 新創事業(被投資公司)與天使投資人/機構非關係人投資 | ||||||
天使投資人/機構基本資料 (下方一、二欄位擇一填寫) | |||||||
一 、天使投資組織 、機構基本資料 | 組 織 、 機 構名 稱 | (中文) (英文) | 統一編號 | (無則免填) | |||
機 構 所 在 地 | 實收資本額 | (無則免填) | |||||
主要聯絡人 | 姓 | 名 | 職 | 稱 | |||
連 絡 電 話 | 傳 | 真 | |||||
電 子 郵 件 | |||||||
人二基、本天資使 料投 資 | 姓名 | 聯絡電話 | |||||
電子郵件 | 傳真電話 |
任職單位 (概述) | 現職單位 | 過去任職單位 | |||
公司名稱:任職部門: 職稱: | 公司名稱:任職部門: 職稱: | ||||
三 、被投資公司基本資料 | 公司名稱 | 中文 | 英文 | ||
申請案屬性 | □ 國內 (下方公司屬性擇一勾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閉鎖型公司 □其他:___________(如尚未成立公司或公司籌備處) | ||||
□ 境外 (請填寫境外公司設立國家) | |||||
負責人姓名 | |||||
主要連絡人 | 姓名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傳真 | ||||
電子郵件 | |||||
公司地址 | (請填寫國內營運主體地址) | ||||
公司網址 | 成立時間 | 年 月 日 | |||
實收資本額 | 新臺幣 元(無擇免填) | 統一編號 | (無擇免填) | ||
員工人數 | 人(若於不同地點都有員工,請分別列出) | 專利權數 | |||
公司簡介 | |||||
主要產品 | |||||
x次預計 募資總金額 | (請擇一幣別填寫) □ 新臺幣 元; □美 金 元 | ||||
搭配投資金額 | 配合投資金額:______(天使基金):______(國發基金) | ||||
政府獎補助計畫 | □ 曾取得政府獎補助計畫: □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補助計畫:___年________計畫名稱) □其他政府獎補助計畫:___年_________(計畫名稱) □ 未曾取得政府獎補助計畫 | ||||
以下由投資服務辦公室填寫 | |||||
經辦人 | 受理日期 |
行政院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申請文件檢核表
申請人請備妥下列文件,確認文件簽署並依檢核表自行檢查無誤後遞交執行單位辦理投資申請。
申請人自行檢核表(請勾選) | 經辦人員檢核 | |||
無天使投資人配投 | 有天使投資人配投 | 文件項目 | 有 | 無 |
附件二、申請表(含申請文件檢核表) | ||||
無需檢附 | 附件三、天使投資人/機構投資評估報告書(無則免) | |||
附件四、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畫書 | ||||
無需檢附 | 附件五、利害關係人聲明書 | |||
附件六、公司聲明書 | ||||
附件七、公司負責人/主要經營者聲明書 | ||||
附件八、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 ||||
無需檢附 | 附件九、新創事業投資實績或財力證明文件 (屬本方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二款之天使投資人者應擇一提供) | |||
無需檢附 | 信用證明文件 | |||
過往取得政府輔助計畫之佐證文件(無則免) |
申請人: (簽名暨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請須知附件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天使投資人/機構投資評估報告書建議架構
天使投資人/機構投資評估報告書建議架構
壹、 新創(被投資)事業說明
一、新創(被投資)事業基本資料
請參考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劃書建議架構內容。二、新創(被投資)事業概況介紹
請參考新創(被投資)事業營運計劃書建議架構內容。貳、 新創(被投資)事業募資規劃
一、新創(被投資)事業募資目的
二、新創(被投資)事業本次募資股權結構說明
包含本次發行新股或釋出老股之每股金額、總募資股數及金額;增資前後股東增減、股東持股數與持股比例變化等。如已有公股或陸資投資,無論持股比例高低,皆須完全揭露。
三、建議投資本案原因
四、補充說明(若無則免填)
可說明價格合理性分析、投資報酬率分析、風險分析、退場機制分析等。參、 本案天使投資人/機構概述
建議說明天使投資人/機構現有資金規模、過去投資實績、現有投資組合主要投資領域及投資概況。
申請須知附件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新創事業(被投資)營運計畫書建議架構
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建議架構
壹、 新創(被投資)事業簡介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基本資料
(一)負責人姓名
(二)主要聯絡人資訊主要聯絡人
含姓名、職稱、連絡電話、公司傳真、電子郵件等。
(三)設立地點及組織型態
須說明公司設立地點位於國內或境外,公司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閉鎖型公司或其他組織型態。
若尚未設立公司或籌備中,須說明公司成立時程規劃及預定地點。
(四)公司地址
須填寫國內營運主體地址。
(五)公司網址
(六)實收資本額
(七)統一編號
(八)成立時間
(九)員工人數
(十)專利權數
(十一) 公司簡介
(十二) 組織架構及所屬人員業務說明
含公司組織圖、主要經營團隊之學經歷、專業能力及負責業務範疇等。
貳、 公司概況說明
一、公司概況(建議可包含主力產品/技術說明)
二、未來發展願景(建議可包含國際市場布局、行銷通路拓展等說明)三、公司營運模式、營收來源等說明(若無則免)
參、 募資規劃(已有天使投資人/機構欲投資者免填)
一、增資資金用途
二、增資條件及增資前後股權架構說明
包含本次發行新股或釋出老股之每股募資金額、總募資股數及金額;增資前後股東增減、股東持股數與持股比例變化等。如已有公股或陸資投資,無論持股比例高低,皆須完全揭露。
肆、 補充資料
一、是否獲得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補助計畫或其他政府獎補助專案(若無則免填)
請說明已申請並獲核准之政府補助計畫名稱、核准通過日期、核准金額。若為取得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補助計畫者,需述明所選擇的回饋方式(優先認股制或現金回饋),並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二、是否進駐國內外創業育成機構或加速器(若無則免填)三、預期產業效益或其他社會性效益(若無則免填)
申請須知附件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利害關係人聲明書
利害關係人聲明書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 關係企業
第 369-1 條
x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第 369-2 條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第 369-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第 369-4 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第 369-5 條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第 369-6 條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369-7 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第 369-8 條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
公司為前項通知後,有左列變動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再為通知:
一、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三、前款之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再低於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
分之一時。
受通知之公司,應於收到前二項通知五日內公告之,公告中應載明通知公司名稱及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額度。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責令限期辦理;期滿仍未辦理者,得責令限期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第 369-9 條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第 369-10 條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
第 369-11 條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第 369-12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 聲明人x已詳細閱讀並充分了解公司法第 369-1 條至第 369-12 之條文內容,並同意上述表格如有填寫不實,願承擔因此衍生之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聲明公司: (簽名暨蓋章)
公司負責人: (簽名暨蓋章)
申請須知附件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公司無信用問題及犯罪情事聲明書
公司無信用問題及犯罪情事聲明書
茲切結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乙案,本公司聲明下列事項均屬確實:
一、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二、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三、本公司最近兩年內並未遭檢調單位搜索,且並未發生繫屬中或判決確定之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
四、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五、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聲明人同意在本申請案通過投資評估審議核准投資及完成投資協議簽署前,如上述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經國發基金同意,執行機構得婉拒其申請或解除投資契約,並由聲明人承擔衍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聲明公司: (簽名暨蓋章)
負責人: (簽名暨蓋章)
申請須知附件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案申請人/被投資事業負責人聲明書
投資案申請人/被投資事業負責人聲明書
茲為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乙案,本人聲明下列事項均屬確實:
一、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二、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三、本人最近兩年內並未遭檢調單位搜索,且並未發生繫屬中或判決確定之訴訟
(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四、本人無涉下列公司法第 30 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聲明人同意在本申請案通過投資評估審議核准投資及完成投資協議簽署前,如上述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經國發基金同意,執行機構得婉拒其申請或解除投資契約,並由聲明人承擔衍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聲明人: (簽名暨蓋章)
申請須知附件八:「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謹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單位名稱: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二、蒐集目的:本會受託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之投資案申請、審議、撥款及投資後管理等業務,依行政執行、投資管理等特定目的蒐集台端之個人資料。
三、蒐集個人資料類別:依主管機關公佈之資料類別如下:
C001/辨識個人者、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負債與支出、C086/
票據信用。
本會實際取得之個人資料,以個人資料來源提供之內容為準,如有非屬上開資料類別內容者,由個人資料來源予以增補。
四、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自申請辦理本方案起至雙方(含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間權利義務均已了結後五年。
(二) 地區:臺灣地區及業務所需之臺灣以外地區。
(三) 對象:
1. 使用於本會於蒐集之目的宣告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進行之各項聯繫及通知。
2. 使用於政府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請求提供時。
(四) 方式:本會將透過數位或實體形式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及權益
(一)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二) 請求進行之方式,應由當事人以正式書面來函,詳細寫明所欲行使之權利種類、內容以及當事人連絡資訊,未具備上述要件者,為尚未完成請求之程序,本會得通知當事人補件,並於完成補件後,始完成請求程序,並開始起算辦理期間,以避免因資料不備而不慎或不當損害當事人權利。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提供充足且正確資料時,可能因無法進行審核或處理,致本會無法繼續辦理本方案之申請作業、相關業務服務或影響辦理時效。
七、本方案保有修訂本同意書之權利,本方案於修正本同意書內容後將且透過當事人所提供之聯絡方式進行通知,如未提出異議,即表示當事人已同意本方案所更改之內容。
□ 本人已詳閱以上告知內容,並同意以上之告知內容。
同意人: (簽名暨蓋章)
申請須知附件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新創事業投資實績或財力證明文件
天使投資人新創事業投資實績或財力證明文件
依據本方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現任職或曾隸屬上述投資機構、組織之成員,或具有投資新創事業實績的天使投資人或企業投資代表,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佐證文件之一以資查驗:
一、曾參與一件(含)以上之新創事業投資案
請提供曾參與一件(含)以上之新創事業證明文件,或提供相關可查詢之資料如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境外公司請提供公司註冊地點)、投資時間點、公司聯絡人及電話。
二、財力證明文件
請提供月薪達新台幤 20 萬(含)以上或境內外淨資產總額達新臺幣 1,500 萬元之財力證明文件(擇一提供):
□ 薪資扣繳憑單,或勞保明細,或薪轉存摺明細
□ 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存款證明文件
□ 持有有價證券最近一個月證明文件
□ 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一年內繳稅單據
□ 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提供人聲明依據上述要求提供之文件皆屬事實,如有任何造假,願承擔因此衍生之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提供人: (簽名暨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