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金門大學與 實習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基於培訓實務專才,共同推展實習合作教學與實務訓練之互惠原則,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一、實習合作職掌:
甲方 :聘雇乙方學生,並參與課程規劃、實習職務分配、報到、訓練及協助輔導實習學生之生活言行。
乙方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承辦學生實習有關業務、課程規劃及聯繫,各系專業教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二、合約期限: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三、實習相關內容:
1. 本次實習名額共 人,乙方於實習前 週將實習學生名單及報到資料寄達甲方。
2. 本次實習課程名稱為 。
3. 實習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週實習時數 小時,每日 小時。
4. 甲方於學生報到時,應即給予職前安全衛生訓練,並派專人指導。四、膳宿
1. 住宿: 。
2. 伙食: 。五、保險
實習學生報到時,乙方應即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六、實習學生輔導
1. 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由甲方實習單位主管擔任指導老師,督導實務實習工作內容及進行技能指導工作。
2. 實習期間乙方定期安排輔導老師赴甲方訪視實習學生,負責專業實務實習輔導、溝通、聯繫工作。
3. 甲方所安排之工作不得要求學生協助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乙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本約。
七、實習考核
1. 實習期間由xxxx老師及甲方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核實習成績。甲方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實習成績考評表擲交乙方,俾利核算實習成績。
2. 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甲方知會乙方共同協商處理方式,經輔導未改善者,取消實習資格或轉介其他實習單位。
3. 實習結束後,由甲方為完成實習學生開具載明實習單位名稱之「實習證明書」。
4. 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課程合作更臻完善。
八、合約之終止:合約有效期間,若一方欲提前終止某一學生之實習,應至少於一週前向另一方之聯絡人提出及告知。
九、
1. 本合約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民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合約書未盡周詳之處,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則。
2. 甲、乙雙方因本合約內容涉訟時,雙方合意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照。
立合約書人:甲 方: 代 表 人: 職 稱:
電 話:
地 址:
乙 方:國立金門大學代 表 人:校長 xxx代 理 人:主任 xxx電 話:(082)313918
地 址:892-50 xxxxxxxxx 0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