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重要提示:
請於使用或簽署本卡或使用任何服務前細閱本信用卡持卡人合約(適用於一般港幣信用卡)。閣下使用或簽署或保留信用卡或使用銀行的任何服務即表示,閣下將被視為已接納載於本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並將受其約束。閣下使用信用卡將受本合約規管。
倘閣下不願受本合約約束,(如屬實體卡)請將信用卡剪斷並交回銀行,及/或(如屬電子卡)取消閣下的電子卡賬戶,否則銀行將假定閣下已接納本合約。
1. 釋義
在本合約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語具以下涵義。
「賬戶持有人」指按其姓名開立及存置信用卡賬戶的人士;
「結餘轉戶」指從任何信用卡發行商的任何信用卡,或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的任何賬戶轉撥借方結餘至信用卡賬戶;
「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其繼任人及受讓人;
「銀行集團公司」指具有資料通知所賦予的涵義;
「信用卡」指根據本合約由銀行發出不論為實體或虛擬形式,不論主卡、附屬卡或公司卡,不論為「白金卡」、「金卡」或「普通卡」,或銀行不時指定的各其他類別,並包括基本卡或聯營卡的任何信用卡。信用卡可以下列方式發出:
(i) 僅一張或多張實體卡;
(ii) 一張或多張實體卡及/或一張電子卡;或
(iii) 僅一張電子卡;
「信用卡賬戶」指由銀行就信用卡交易或使用信用卡而記錄支賬及進賬(受本合約所規限)而言,以港幣開立及存置的賬戶,並包括電子卡賬戶;
「信用卡持卡人」指獲銀行以該名人士的名義發出信用卡的人士,包括獲銀行發配電子卡賬戶號碼的任何人士(為免疑問,電子卡賬戶號碼只會發配予該卡的主卡信用卡持卡人),而在文義許可或需要之情況下包括附屬卡信用卡持卡人、彼等各自的遺產代理人及法定承繼人(按文義要求,包括或不包括賬戶持有人);
「信用卡交易」指任何藉使用信用卡及/或透過任何信用卡具備功能購買或支付貨品及/或服務或進行任何轉撥或現金透支,並包括非接觸式交易及電子卡交易;
「收費」指結單上所示任何由銀行向信用卡賬戶收取的款項;
「非接觸式交易」指任何透過任何非接觸式應用程式或任何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支付購買貨品及/或服務,包括但不局限於使用信用卡流動支付服務的任何交易
(其可用性取決於由銀行及有關信用卡公司不時酌情決定的相關條款及條件),不論是否獲信用卡持卡人授權(第7(3)或13(4)條適用的情況則除外);
「非接觸式交易設備」指容許進行非接觸式交易的任何設備,並包括置於實體卡內的任何內嵌式電腦晶片或任何其他設備;
「信用卡流動支付服務」指根據不時生效的信用卡流動支付服務條款及條件提供的任何服務;
「信貸資料機構」指以提供客戶信貸資料服務為商業活動的任何資料用戶,不論該商業活動是否資料用戶的唯一或主要業務;
「資料」應按香港法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界定及根據該條例發出的任何業務守則;
「資料通知」指銀行不時向客戶修訂及發出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電子卡」指銀行不時同意登記、發行或以其他方式發配的虛擬形式信用卡;
「電子卡賬戶」指於信用卡賬戶下開設之賬戶或附屬賬戶,其信貸額可由銀行不時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用作支取所有電子卡交易及所有相關利息、收費、費用、收費、成本及支出;
「電子卡賬戶號碼」指由銀行發配予信用卡持卡人之賬戶號碼,以使信用卡持卡人可進行電子卡交易,而電子卡交易會透過該電子卡賬戶結算;
「電子卡交易」指任何使用電子卡賬戶號碼透過互聯網、電話、傳真或郵購或銀行不時指定之其他方法(視情況而定)進行購買貨品及/或服務,而不論是否獲信用卡持卡人授權(第7(3)或13(4)條適用的情況則除外);
「收費表」指列載不時有效及適用於信用卡之年費、現金透支手續費、逾期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之附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幣」指香港現時的法定貨幣;
「熱線」指銀行的24小時報失熱線;
「中國工商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大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
「最低還款額」指在收費表中指定的最低還款金額;
「一次性密碼」指銀行或任何有關信用卡及付款卡公司向信用卡持卡人發出的任何一次性密碼,並包括(就任何信用卡而言)有關任何特定交易的任何一次性密碼及
(就電子卡而言)任何暫時性的信用卡檢證代碼;
「到期日」指在有關結單中指定信用卡持卡人應付其於任何月份所結欠的信用卡賬戶借方結餘之日期;
「人士」指任何個人、機構、公司、法人團體(屬法團或不屬法團)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個人資料」乃根據香港法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界定及根據該條例發出的任何業務守則所定義;
「實體卡」指銀行不時發行的實體形式信用卡;
「私人密碼」指銀行不時提供或信用卡持卡人不時設定的私人密碼,供信用卡持卡人於使用信用卡時識別自己;及
「結單」指由銀行向賬戶持有人發送的賬戶月結單,載列信用卡賬戶當時結欠銀行的款額。
若條款指明 “僅適用於實體卡”, 該條款下的條文只適用於實體卡,而並不適用於電子卡。
若條款指明 “僅適用於電子卡”, 該條款下的條文只適用於電子卡,而並不適用實體卡。
標題僅方便參考,並不影響解釋。單數詞彙具有複數涵義,而某一性別詞彙亦具有另一性別的涵義。
2. 本合約之適用範圍
2.1 由銀行就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向任何人士提供的所有信貸服務,均受本合約不時有效的條款及條件及任何其他適用條款及條件所規限。簽署、登記、啟動或使用信用卡或准許使用信用卡的人士,須受該等條款及條件所約束(如仍未受約束)。
2.2 本合約對信用卡持卡人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法定代表均具有約束力。
3. 信用卡
3.1 信用卡乃銀行的財產,不可作出轉讓及必須於銀行作出要求時即時交還。
3.2 獲發實體卡的人士收到信用卡時,應立即在實體卡的背面簽署。
3.3 在進行電子卡交易前,信用卡持卡人須以銀行不時指定之方式確認收妥電子卡。未有或延誤以上程序的一切後果由信用卡持卡人負責。
4. 信用限額
4.1 信用卡賬戶的信用限額由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並會通知信用卡持卡人。銀行可按其全權酌情權在毋須事先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或獲得信用卡持卡人同意之情況下修訂該信用限額。
4.2 信用卡持卡人可於任何時間對信用卡賬戶所獲批的信用限額提出申請覆核,惟銀行並無責任批准申請。
4.3 銀行可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惟並無責任)批准超逾信用卡賬戶的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而有關信用卡交易的信用卡持卡人和賬戶持有人須根據本合約的條款對該等交易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
5. 使用信用卡
5.1 信用卡可於銀行或其他接受該信用卡的金融機構及商號購買貨品及/或服務提取現金透支、透過結餘轉戶支付信用卡持卡人除銀行以外的香港其他銀行或信用卡發行商尚未償還的賬項及使用銀行不時提供或安排的該等其他信用卡配套功能或服務。
5.2 (僅適用於電子卡)
(a) 電子卡只能進行非接觸式交易或電子卡交易,於銀行不時指定的商戶購買貨品及/或服務。
(b) 電子卡可用以進行不超過銀行不時指定的指定金額的電子卡交易。
(c) 信用卡持卡人可能需要完成銀行及/或任何有關信用卡及付款卡公司可不時實行的任何步驟或保安措施。
(d) 信用卡持卡人在進行電子卡交易前須仔細檢查每個電子卡交易的交易金額。
(e) 在上文第5.1條及下文第16.3條的規限下,銀行可不時訂定、增加、減少、修改、暫停及/或撤銷電子卡的任何設施、服務及/或利益,而不另行通知。
5.3 (僅適用於實體卡)
實體卡亦可用作進接信用卡持卡人在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而該信用卡持卡人同意該項服務須受在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之上銀行不時生效的任何有關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建議信用卡持卡人在使用該項服務之前應細閱銀行的條款及條件。
5.4 使用信用卡的每位信用卡持卡人及賬戶持有人須確保每位信用卡持卡人在以下情況使用信用卡:
(a) 銀行不時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有關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的信 用限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現金透支限額或結餘轉戶金額限額)並無過額;
(b) 獲銀行通知或於壓在實體卡上的有效日期內使用;及
(c) 秉誠行事,並合理地謹慎及致力保障信用卡。
5.5 於下述情況下,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將告暫停:
(a) 倘本卡遭遺失或被竊;
(b) 倘銀行合理地懷疑信用卡被用作任何未獲授權交易或任何未獲授權用途;或
(c) 倘銀行獲信用卡持卡人通知,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被或可能被披露及/或被任何其他人士知悉。
5.6 (僅適用於實體卡)
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可於信用卡屆滿、遺失或被竊後要求更換及/或補發新信用卡予每名信用卡持卡人。銀行並無責任更換或補發新信用卡,以及倘更換及/或補發新信用卡後,銀行有權徵收有關收費。
5.7 (僅適用於實體卡)
(a) 銀行可隨時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終止任何信用卡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以進接其在銀行的賬戶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
(b) 銀行應書面通知任何信用卡持卡人上文條款第5.7(a)條所述的該終止,而該信用卡持卡人隨後應將該信用卡適當剪斷或劃花後交還銀行。在該信用卡已交還銀行及根據下文條款第5.7(c)條補發一xx信用卡之前,信用卡持卡人暫時無權使用其信用卡。
(c) 倘信用卡持卡人已根據上文條款第5.7(b)條交還信用卡,銀行應向有關信用卡持卡人補發一xx信用卡,該信用卡將不能再次進接其在銀行的賬戶。
5.8 信用卡不可轉讓,而信用卡持卡人不得批准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
5.9 每名信用卡持卡人承諾於任何時候須以誠信合理地處理有關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及銀行的所有交易。
5.10 信用卡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作任何非法用途。倘銀行有理由相信該等指示乃有關任何非法交易,銀行有權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就任何信用卡交易指示拒絕作出行動或使其生效。倘懷疑或有理由相信任何信用卡交易乃作為任何非法交易用途或與任何非法交易用途有關,銀行保留權利推翻或取消該等交易。
5.11 信用卡持卡人須取得任何及所有需要的電腦硬件設備或軟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證書),以進行任何電子卡交易或非接觸式交易,該等費用及開支概由信用卡持卡人自行承擔。
6. 信用卡持卡人資料
6.1 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須儘快以書面通知銀行任何有關職業、業務、住宅地址、工作地址、電郵或電話號碼的改動,以及任何可能影響銀行准許使用或繼續准許使用信用卡的個人或財政狀況變動。
6.2 信用卡持卡人同意銀行記錄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電話對話或任何口頭通訊。
7. 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一次性密碼
7.1 (a) 於銀行向信用卡持卡人編配私人密碼或電子卡賬戶號碼後,其將維持有效直至被取消或與銀行另訂協議為止。
(b) 信用卡持卡人可於任何時間按銀行可能指定的方法更改私人密碼,而新的私人密碼將即時生效。
(c) 信用卡持卡人可根據第17條終止使用其電子卡賬戶號碼。銀行不會更換或補發電子卡賬戶號碼。信用卡持卡人成功終止信用卡賬戶下的電子卡賬戶號碼(連同相應的電子卡)後,信用卡持卡人可於同一信用卡賬戶下重新申請新電子卡。銀行並無義務接受或批准申請,且能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作出決定,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7.2 信用卡持卡人不應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信用卡的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並xxx行事,並合理地謹慎及致力將該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每個一次性密碼保密。
7.3 倘信用卡持卡人獲悉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已被或可能被任何其他人士所知悉,信用卡持卡人須盡快通知銀行或致電熱線,而信用卡持卡人須盡快更改私人密碼及/或取消電子卡賬戶號碼。
7.4 (僅適用於實體卡)
倘信用卡容許信用卡持卡人使用私人密碼進接其於銀行的賬戶,則信用卡持卡人亦須盡快透過銀行的 24 小時報失卡熱線或根據銀行的條款及條件為銀行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銀行。
7.5 在不局限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信用卡持卡人必須採取以下的措施保管信用卡及保密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任何一次性密碼以預防欺詐、被盜竊或未經授權的使用;
(a) 無論在任何時間及情況下,信用卡持卡人均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轉讓信用卡或披露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每個一次性密碼;
(b) 把信用卡及私人密碼分開保存;
(c) 銷毀印有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的原印本或任何其他複本;
(d) 不將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寫在信用卡或經常與信用卡同時保存或接近的物件上;
(e) 不會書寫或記錄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後而不加以掩藏;
(f) 不以容易獲得的私人資料作為私人密碼;
(g) 只在有需要時出示信用卡及,不會遺下信用卡不顧;
(h) 只在有需要時及僅透過可信賴渠道向銀行不時指定的商戶提供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及
(i) 在遵循銀行不時就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任何一次性密碼的安全及保密而作出的任何安全保護措施及其他推薦意見下,使用信用卡。
8. 收費
8.1 銀行可能向信用卡賬戶進行下列收費:
(a) 經銀行同意的任何結餘轉戶的金額;
(b) 任何信用卡交易金額;及
(c) 由銀行不時提供或安排的任何其他信貸或服務的任何到期金額。
8.2 儘管收費乃(不限於)透過(i)電話、傳真、郵購或直接扣款授權,或(ii)在互聯網、自動櫃員機、商號銷售終端機(包括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信用卡付費電話或任何其他容許信用卡使用而無執行簽賬單據或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簽字的任何其他功能上使用信用卡而產生,信用卡賬戶仍可按上文條款第8.1條的規定予以扣款。
8.3 銀行可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惟並非必須)要求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 有人於到期日或銀行通知付款的其他日期或之前從速繳付收費。除接到此要 求或通知時,否則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到期日或之前繳付部份或繳付全部收費。部份繳付的最低款額須為最低還款額。
8.4 銀行可在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共同要求下發出一張附屬信用卡予一名信用卡持卡人(賬戶持有人以外)。賬戶持有人須就使用賬戶持有人的信用卡及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共同要求而發給信用卡持卡人(賬戶持有人以外)的任何附屬信用卡負責。賬戶持有人須就信用卡賬戶結欠銀行的收費總額負責。
8.5 賬戶持有人以外的每名信用卡持卡人,亦須與賬戶持有人共同及個別就其所用信用卡所應計的收費向銀行負責。銀行可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向賬戶持有人或附屬卡信用卡持卡人或兼向兩者收回附屬卡信用卡持卡人所招致的任何收費。附屬卡信用卡持卡人不須對任何其他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的任何信用卡的使用負責。
8.6 在下文條款第11.4條規限下,信用卡持卡人不簽署任何簽賬或現金透支單據,並不會免除賬戶持有人或該信用卡持卡人就此欠付銀行的債務。
8.7 港幣以外貨幣的收費,將按兌換日由銀行(如適用,經諮詢任何相關國際信用卡組織後)釐定的市場匯率兌換為港幣,並以港幣記入於信用卡賬戶。
9. 費用及開支
9.1 銀行亦可向信用卡賬戶扣除下列費用、收費及開支:
(a) 使用信用卡賬戶及信用卡的開卡費及/或年費(視乎信用卡類別而有所不同);
(b) 就提供重發或補發信用卡而徵收的手續費;
(c) 取消費用;
(d) 就每筆現金透支而徵收的手續費;
(e) 就銀行發出本票而徵收的手續費;
(f) 就存入銀行信用卡賬戶而不能兌現的每張支票,以及就每次直接扣款或自動轉賬被拒而退回所徵收的手續費;
(g) 就信用卡賬戶轉出或轉入款項而徵收的手續費;
(h) 每筆現金透支按日計算的財務收費,由現金透支交易的記賬日起計至其全數償還日期為止;
(i) 每筆結餘轉戶按日計算的財務收費,由有關結餘轉戶交易的記賬日起計及計至其全數償還日期為止;
(j) 如銀行在上期結單到期日或之前沒有收到上期結單內列明的全數到期總額, 就到期而未繳付之收費(上文(h)及(i)分段適用的現金透支及結餘轉戶除外),將由上期結單日之翌日起按日計算財務收費,以及就由上期結單日至本期結 單日期間新增的任何收費(上文(h)及(i)分段適用的現金透支及結餘轉戶除 外),亦將由有關交易之記賬日起按日計算財務收費,即使此新增的收費只須 在本期結單到期日或以前繳付;
(k) 倘最低還款額未於結單註明的最遲到期日之前繳付,將徵收一筆逾期收費;
(l) 倘信用卡任何適用信用限額或現金透支限額或結餘轉戶金額的限額過額,將徵收一筆「過額」手續費;
(m) 就提供結單影印本而徵收的手續費;
(n) 就提供簽賬單據正本或簽賬單據影印本而徵收的手續費;
(o) 就任何爭議經調查證實為無根據而徵收的手續費;
(p) 就銀行發出銀行證明信而徵收的手續費;
(q) 就銀行發出稽核確認書而徵收的手續費;及
(r) 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按銀行不時釐定的收費及款額徵收。銀行的費用、收費及利息將根據收費表收取。
9.2 銀行可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豁免上文條款第9.1(a)條所述的部份或全部費用。然而,如有關信用卡於發卡後根據下文條款第17.1條終止,銀行有權徵收取消費用。
9.3 當任何一方取消、暫停或終止任何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信用卡持卡人有責任要求一份最新的結單或不時向銀行查詢信用卡賬戶之尚欠結餘,以便支付欠款,而利息會按銀行不時訂定之利率累積計算,直至欠款全數還清為止。
10. 付款方法
10.1 在下文條款第10.2條規限下,信用卡賬戶須以港幣繳付款項。
10.2 信用卡賬戶付款:
(a) 收費須在銀行於香港的任何分行以港幣或以銀行不時通知的其他方式繳付。
(b) 銀行可(在特殊情況下,惟並無任何義務)接納銀行所接納的其他外幣繳付該信用卡賬戶的款項。
(c) 在按照上文條款第10.2(b)條繳款時,外幣將按銀行於兌換當日所報的適用匯率折算為港幣。
(d) 倘外幣折算後所得港幣款額不夠支付信用卡賬戶未付的款項總額,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須共同及個別對匯兌折算引致的任何差額負責。
10.3 所有繳款:
(a) 須待有關款項獲銀行收納妥當及可提用時方算付訖;
(b) 須全額繳付,(不論以對銷、反訴或其他方式保留賬戶的任何款額,以及儘管任何人士受到任何法律限制、缺乏能力或無能力),均不得予以扣減;
(c) 所有繳付信用卡賬戶之款項將按當時適用之利息由高至低清償結單結欠或按銀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清償結欠。
10.4 信用卡賬戶的一切繳款或進賬,將由銀行按條款第10.3條運用,以及如繳款 超逾有關信用卡賬戶的收費結欠額,餘額將在未來信用卡交易或收費記入信 用卡賬戶時用作支付有關款項。在任何情況下,信用卡賬戶的任何存款結餘,均不計利息。
10.5 如任何適用法例或法規規定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須自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應向銀行繳付的任何款額當中作出任何扣減,則有關扣減的責任須為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的責任,而作出有關扣減後的繳款淨額須相等於銀行應已收納之款額,猶如並無作出有關減扣一樣。於適當時限內向有關當局繳付有關扣減乃信用卡持卡人及賬戶持有人的單獨責任,信用卡持卡人及賬戶持有人須彌償銀行一切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未能繳付所招致的後果。
11. 記錄
11.1 在下文條款第11.3及11.4條規限下,倘無人為錯誤、疏忽或詐騙,銀行記錄 中的任何收費金額,不論如何產生及不論是否獲信用卡持卡人授權,均為最 終及對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具有約束力;而銀行所記錄利用私人 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以互聯網、或以自動櫃員機、商號 銷售終端機(包括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其他電腦終端機或任何電訊裝置方 式所產生的任何收費金額,應對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11.2 如信用卡交易並非因簽賬單據產生,銀行應有權在信用卡賬戶內扣除該信用卡交易的款項,猶如銀行已收到書面經簽署的單據,而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在此授權銀行扣除款項。
11.3 賬戶持有人必須細閱每份結單,並須在出現任何未經授權收費(不論任何原 因,包括因假冒、欺詐、賬戶持有人、任何信用卡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並 無授權或疏忽)情況下,自該結單發出日期起計60日內通知銀行。在該期間後,結單將被視為正確及信用卡賬戶結餘的最終憑證。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 持卡人均不得違規而向銀行進行申索,除非任何上述未經授權收費是因任何 下列原因而產生:
(a) 任何未經授權交易乃因任何第三方的假冒或欺詐行為(包括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或下屬)而產生,而銀行未能就此運用合理審慎及技巧;
(b) 未經授權交易乃因銀行任何僱員、代理人或下屬的假冒或欺詐行為而產生;或
(c) 其他未經授權交易乃因銀行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下屬方面的失當或疏忽而產生。
11.4 如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日前通知銀行發生任何未經授權交易,則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可書面要求銀行,於調查期間暫准毋須支付存在爭議的賬項,以及要求在調查期間暫准毋須就存在爭議的賬項支付財務收費。然而,如其後證據顯示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提出的報告
並無根據,則銀行保留權利可就該有爭議的賬項重新徵收整段期間(包括調查期間)的財務收費。任何調查期間的長短將由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釐定 (除非超越銀行控制的情況下,否則將不會超過90日),而賬戶持有人及該信用卡持卡人須就涉及有爭議賬項的任何調查遵從銀行的指示,並與銀行充份合作。
12. 銀行的權利
12.1 本合約的任何內容不應影響銀行在法律上或根據銀行與任何人士不時訂有的任何其他協議而抵銷債務、調動及運用款項的權利。
12.2 就收費而提供的任何信貸,銀行將僅在扣除因動用信貸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包括但不限於託收款項及匯款成本)(如有)後始用於信用卡賬戶。
12.3 銀行有權(但在法律上無義務):
(a) 使任何人士發出有關以銀行另一賬戶支付根據本合約所應付款項的指示生效;
(b) 隨時及毋須事先通知而將銀行賬目內記入賬戶持有人進賬的任何款項抵銷債務或調動,不論該款項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亦不論為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用以償還應在信用卡賬戶支取的總金額;及
(c) 隨時及毋須事先通知而將銀行賬目內記入信用卡持卡人進賬的任何款項抵銷 債務或調動,不論該款項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亦不論為港幣或任何其 他貨幣,用以償還因其本人使用信用卡而應在信用卡賬戶支取的收費總金額。為了抵銷任何港幣以外貨幣的款項,銀行可按兌換時銀行釐定的適用匯率, 將有關貨幣兌換為港幣。如銀行根據本條款第12.3(b)及12.3(c)條行使其權 利,須從速通知賬戶持有人或(視情況而定)與行使該權利有關的信用卡持卡 人。
(d) 應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及/或於電子卡賬戶被冒用後配予新電子卡賬戶號碼,並於電子卡賬戶扣除行政費用;及
(e) 根據及受限於本合約及銀行不時酌情指定的其他條款及條件,就或透過信用卡及/或電子卡賬戶號碼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服務。倘任何該等條款及條件與本協議有任何衝突或抵觸之處,概以該等條款及條件為準。
12.4 (a)如信用卡賬戶有貸方餘額,則銀行可(但無義務)在信用卡持卡人要求下 (或在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選擇的任何時間)向信用卡持卡人退還信用卡賬戶內部分或全數貸方餘額。
(b) 第12.4(a)條下的退款將按照銀行可能合理施加的有關條件(包括進行退款的方式)進行。
12.5 銀行毋須對任何商戶拒絕接受信用卡或電子卡之使用負任何責任。信用卡持 卡人對商戶之任何投訴,均應由信用卡持卡人與該商戶自行解決,而信用卡 持卡人不可將向商戶之任何索償,用作抵消所欠銀行之債務或轉向銀行索償。
13. 責任的除外情況及限制
13.1 銀行毋須因下列各種情況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承擔任何責任:
(a) 使用信用卡支付的任何貨品或服務出現任何瑕疵,或信用卡持卡人就該等貨品或服務向供應商提出任何索償或投訴,或信用卡持卡人與任何上述供應商發生任何其他爭議,而為免產生疑問,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仍須完全承擔就有關貨品或服務產生的收費;
(b) 任何人士、自動櫃員機、商號銷售終端機(包括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其他電腦終端機、互聯網站或任何電訊裝置拒絕承認或接納信用卡,不論該裝置是否屬於銀行或由銀行操作;
(c) 除上文條款第11條規定外及在下文條款第13.2(a)及第13.5條規限下,信用卡持卡人以外人士產生收費;
(d) 在下文條款第13.5條及第13.8條規限下,信用卡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 (不論是否獲授權)獲得使用信用卡及/或服務的途徑;
(e) 因信用卡持卡人發出任何指示時的市況或在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理由及不歸因銀行任何失責或疏忽而導致銀行未能執行信用卡持卡人的任何指示;
(f) 由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並儲入設有裝置可儲存資料或數據的信用卡所儲存任何資料或數據為不正確,或該等資料或數據因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的疏忽而遺失;
(g) 銀行行使其權利,於信用卡卡面壓印的屆滿日期前要求並促使交回信用卡,不論是否由銀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或電腦終端機提出或促使提出上述要求交回信用卡;
(h) 銀行根據下文條款第16.3條,行使其權利修訂、暫停或撤回就信用卡而不時供應的任何信貸、服務或利益,以根據下文條款第16.4條修訂適用於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的信用限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現金透支限額或結餘轉戶金額限額)或根據下文條款第17條終止任何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
(i) 因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被收回信用卡、任何人士要求退回或拒絕承認或接納信用卡(不論是否銀行所指示),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特性及信譽方面有任何損害;
(j) 信用卡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並非銀行的僱員、代理或受僱人)犯上任何詐騙、假冒或嚴重疏忽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持卡人未能遵守
上文條款第7條或遵循銀行不時有關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任何一次性密碼安全及保密的任何其他推薦意見;
(k)任何第三方(不包括銀行的代理人)的任何行動或遺漏而導致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的借貸可能被利用,而銀行就處理該第三方已運用合理審慎及技巧;及
(l)銀行與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之間透過任何裝置、設備、電訊公司、中介傳遞資料,而任何資料因此或經此被披露或洩露;及
(m) 任何信用卡功能的機械失靈、電力故障、失常、瑕疵、中斷、不足、不可用或其他電子失靈、天災或在銀行合理控制範圍外的任何其他緣故,包括任何政府命令、病毒的存在或可能對通訊網絡構成不利影響的其他破壞性或干擾性內容。
13.2 在信用卡持卡人並無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有根據上文條款第5.8及第7段銀行不時有關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安全及保密的任何其他推薦意見下保管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的前提下,信用卡持卡人及賬戶持有人在下列情況下毋須就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a) 銀行執行的信用卡交易指示乃在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收到信用卡前利用該信用卡而發出,或銀行收到信用卡持卡人根據上文條款第7.3條或下文條款第13.4條(視情況而定)透過熱線或以銀行接納的任何其他方式正式通知其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或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或任何一次性密碼被或可能被其他人士知悉後由遺失、被竊或偽造的信用卡發出(惟在遺失或被盜用卡的情況下,信用卡持卡人須已根據下文條款第13.4及第13.5條行事);或
(b) 損失乃直接因任何自動櫃員機及其他功能的任何不明顯錯誤,或因顯示屏上並無以訊息或通知或吸引信用卡持卡人注意的其他方式作出通知而引致。
13.3 在信用卡持卡人及/或賬戶持有人因任何理由而可能向銀行提起任何訴訟情況下,該信用卡持卡人及/或賬戶持有人同意銀行的責任不應超逾誤向信用卡賬戶收取的金額(及該金額的利息)。
13.4 信用卡持卡人須於發現任何信用卡或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懷疑或被發現遺失或被竊,或用於任何現金透支或自動櫃員機服務或納於信用卡內功能的任何號碼遺失、被竊或外泄予第三方時,盡快合理可行地(透過熱線)通知銀行。
13.5 信用卡持卡人及賬戶持有人將毋須對在銀行收到信用卡持卡人根據上文條款第7.3條或第13.4條(視情況而定)透過熱線或以銀行接納的任何其他方式正式通知有關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或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被或可能被其他人士知悉後所產生的未經授權收費負責,條件為信用卡持卡人並無欺詐或嚴重疏忽或有根據上文條款第5.8及第7段銀行不時有關信用卡及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安全及保密的任何其他推薦意見下保管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任何一次性密碼。
13.6 如信用卡備有可使信用卡用於進接信用卡持卡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之功能,信用卡持卡人亦須根據其不時規管該功能的條款及條件,透過熱線,或銀行接納的任何其他方式,在信用卡被竊或遺失時盡快合理可行地向銀行報告。
13.7 信用卡持卡人須向銀行提供有關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或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外洩情況的所有重要資料,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協助銀行追討任何產生的損失。
13.8 如證實信用卡持卡人已秉誠行事,並已合理地謹慎及致力將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或所有一次性密碼妥為保管及保密,並於得知或懷疑其已遺失、被竊或遭冒用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報失,信用卡持卡人及賬戶持有人根據上文條款第7.3條或第13.4條(視情況而定)發出通知前須就信用卡被未經授權使用(與信用卡賬戶損失有關,但與任何現金透支無關)向銀行承擔的責任,責任最高限額為港幣500元或由監管銀行機構不時指明或認可的最高限額。儘管上述如此,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之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信用卡持卡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根據上文條款第7.3條或第13.4條(視情況而定)之規定向銀行作出通知或沒有根據上文條款第5.8及第7段銀行不時有關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及任何一次性密碼安全及保密的任何其他推薦意見下保管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信用卡持卡人則須對銀行因此而招致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及損害負全責。
13.9 倘於信用卡持卡人通知銀行信用卡、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已經遺失、被竊或被任何其他人士知悉前,信用卡已被用作未獲授權交易,則信用卡持卡人可能需要承擔損失。任何信用卡持卡人根據上文條款第13.4條送達通知前須就影響信用卡持卡人在銀行所開立賬戶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向銀行承擔的責任,將根據銀行不時有效的條款及條件釐定。
14. 同意披露個人資料
14.1 賬戶持有人及各信用卡持卡人同意:
(a) 受資料通知(連同本合約寄發給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約束;
(b) 使用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作資料通知上所列明的用途;
(c) 將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轉讓給資料通知上所列明的人士;及
(d) 資料通知的規則普遍適用於銀行對待其個人資料的方式。
14.2 在毋損資料通知的原則下,賬戶持有人及各信用卡持卡人授權銀行聯絡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僱主、銀行、財務機構、發行信用卡的公司、信貸申報代理人、信貸機構或任何其他資料來源)獲取、交換及披露信貸報告與調查及銀行可能須用於運作信用卡賬戶的任何其他資料。除非賬戶持有人或該信用卡持卡人已首先確認其已事先取得被提名為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的諮詢人的同意,否則銀行不得主動接觸該諮詢人。
14.3 賬戶持有人及各信用卡持卡人授權銀行將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所提供的資料與收集得來而與其有關的其他資料比較,以作核對之用或產生更多資料。銀行可利用所得的比較結果採取任何行動,包括可對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不利的行動(例如:拒絕授權使用信用卡或取消信用卡)。
14.4 在資料通知的規限下,賬戶持有人及各信用卡持卡人授權銀行持有、儲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及管理與賬戶持有人、任何信用卡持卡人及信用卡賬戶有關的任何資料作為信用卡賬戶運作、市場推廣、資料核對、信用調查及執行本合約的用途,以及向下列人士披露必要資料作下列用途:
(a) 受僱於或與銀行訂約向銀行提供與管理及製作信用卡有關的任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與維持及運作客戶賬戶、市場推廣銀行及卡服務有關的行政及資料處理服務,以及打卡服務的任何人士(無論在香港、中國大陸或世界任何其他地區);
(b) 全球其他銀行集團公司;
(c) 於信用卡上印有其名字或標誌的任何人士;
(d) 銀行全部或部份資產或業務的任何實際或被提名的承轉人、承讓人或繼承人,或其他銀行、財務機構、債務託收公司、信用卡及付款卡公司、信貸資料機構;及
(e) 政府或監管當局(不論在香港或在其他地區)及法律顧問及同意在香港、中國大陸或銀行可能合理認為屬適當的其他國家轉讓及使用該等資料。
14.5 賬戶持有人及各信用卡持卡人授權銀行遵照任何法例、法規或法院命令,將有關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的必要資料向政府或監管當局(不論在香港、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作出披露。
14.6 銀行可經認為合適的途徑(例如:郵寄、電郵或手提電話訊息)不時向賬戶持有人及各信用卡持卡人發送市場推廣或宣傳品及文件及/或通訊。
14.7 信用卡持卡人有權要求銀行停止使用信用卡持卡人的個人資料用作銀行的市場推廣用途而不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費用。
14.8 銀行同意在30天內以書面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視乎情況而定)其 在到期日拖欠最低還款額,除非最低還款額在由到期日起計60日屆滿前清還,否則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資料可在最終清還欠賬金額後,由信貸資料 機構再保留多5年或該信用卡持卡人或賬戶持有人通知信貸資料機構其解除破 產當日起計5年(視情況而定),以較早者為準。
15. 轉讓、出讓及分包
為免產生疑問,銀行可根據本合約隨時轉讓、出讓、轉授或分包其任何或所有權利或義務予任何人士而毋須事先通知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
16. 修訂
16.1 銀行可不時修訂本合約及根據本合約須繳或適用的費用、收費及利率。銀行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給予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事先通知。
16.2 如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不接納有關修訂或增加,其須於修訂或增加生效日期前致函知會銀行終止使用其信用卡及(如適用)信用卡賬戶,並(就實體卡而言)將其信用卡剪斷或劃花後交還銀行。信用卡賬戶的任何餘額亦須即時全數繳付。如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於任何修訂生效的日期後使用其信用卡或保留信用卡,則賬戶持有人及任何信用卡持卡人應被視為已在各方面無保留同意該項修訂。
16.3 在上文條款第16.1條的規限下,銀行可不時就信用卡可提供的任何借貸、服務或利益予以訂定、增減、更改、暫停或撤回,而毋須作出通知。
16.4 銀行可隨時通知賬戶持有人即時修訂適用於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的信用限額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現金透支及任何結餘轉戶限額),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
16.5 銀行可於結單內或透過於其分行張貼、報章廣告或其他方式發出與本條款第 16條(上文條款第16.3條及16.4條除外)所指的修訂有關的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訂明該項修訂的生效日期。
17. 終止
17.1 (a) 賬戶持有人可隨時向銀行發出合理書面通知或以銀行可能認為適當的其他方法終止信用卡賬戶。
(b) 在下文條款第17.1(c)條的規限下,除非銀行已收到下列項目,否則終止信用卡的通知將不會生效:
(i) 主卡信用卡持卡人根據下文第17(f)條給予合理書面通知,以取消或終止信用卡賬戶下所有電子卡賬戶;及
(ii) 剪成兩半或劃花信用卡賬戶下的所有實體卡(包括任何附屬實體卡)。
(c) 對於發給信用卡持卡人的任何附屬信用卡,於賬戶持有人將有關信用卡歸還銀行前,或於銀行(其須從速行事)應賬戶持有人的要求進行適用於遺失信用卡的程序前,賬戶持有人仍須對使用該信用卡負全責。
(d) 根據上文條款第17.1(c)條,賬戶持有人同意對銀行因進行遺失信用卡程序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及支出負責。
(e) 信用卡持卡人亦可要求取消其信用卡,但須通知銀行,並將剪成兩半或以其他方式劃花實體卡歸還銀行。為免產生疑問,賬戶持有人或該附屬卡持卡人,均可透過向銀行發出書面合理通知,並交回經剪成兩半或以其他方式劃花的實體卡而將附屬信用卡終止。
(f) 主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銀行發出合理書面通知取消或終止電子卡賬戶。無論以任何理由取消或終止電子卡賬戶,須待銀行實際收到通知后,方告生效。
(g) 根據本條款第17條,本合約終止時,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亦告終止。
17.2 銀行可隨時終止與信用卡賬戶或信用卡,而銀行可按情況決定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亦毋須提出任何理由。銀行可隨時把取消、終止、收回或廢除電子卡或電子卡賬戶,而毋須給予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論與任何其他信用卡一併,或獨立作出取消、終止、收回或廢除)。為免產生疑問,此等情況包括銀行接獲信用卡持卡人通知其私人密碼、電子卡賬戶號碼或任何一次性密碼被或可能被任何其他人士知悉。
17.3 當信用卡賬戶告終止(即使銀行與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事先訂立任何相反協議),或賬戶持有人逝世或破產時,信用卡賬戶結欠銀行的總金額及於終止後須支付的任何收費,得視為立即到期,並須由賬戶持有人及(視情況而定)每位信用卡持卡人支付,其後須按銀行可能不時知會賬戶持有人及該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率計息。即使合約告終止,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須負責信用卡賬戶其下所有未支付收費及利息。
18. 自動櫃員機、銀行賬戶服務、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及其他功能
18.1 如信用卡具備有關功能,可於自動櫃員機、商號銷售終端機及其他電腦終端機(包括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使用或進行電子交易,使用該項功能須遵行銀行就該項功能不時發出的有效具體條款及條件。
18.2 如信用卡具備有關功能,可進接信用卡持卡人在銀行的賬戶,銀行規管該銀行賬戶而不時有效的條款及條件應適用於就此等用途使用信用卡的情況。
18.3 如銀行透過信用卡向信用卡持卡人推介任何其他產品、功能或服務,有關產品、功能或服務亦須受其不時有效的具體條款及條件規管。
18.4 如規管自動櫃員機功能及銀行推介的任何其他產品、功能或服務的任何具體條款及條件與本合約有所抵觸,應以各產品、功能或服務的具體條款及條件作準。
18.5 任何具備非接觸式交易設備的信用卡可進行不超出由銀行不時規定的數額的信用卡交易。非接觸式交易應在可使用信用卡進行非接觸式交易及銀行不時核准的其他閱讀器、機器或認證系統進行。信用卡持卡人可透過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繳付不超出由銀行不時規定的特定數額而不須簽賬、使用私人密碼或一次性密碼,而信用卡持卡人須在以非接觸式交易終端機繳費前小心檢查交易金額。
18.6 在上文條款第18.3條及18.4條規限下,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確認及/或同意:
(a) 任何非接觸式交易設備均可能並非由銀行營運;
(b) 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須遵守所有由非接觸式交易設備營運商不時發出有關使用非接觸式交易設備的通知、指引、規則及指示;及
(c) 賬戶持有人及信用卡持卡人不得改動或容許置於信用卡的任何非接觸式交易設備遭受改動。
19. 通知
19.1 各信用卡持卡人(賬戶持有人除外)不可撤回地委任賬戶持有人作為其代理人,接收銀行送達的下列文件:
(a) 結單,包括根據本合約規定的任何通知(不論在結單頁面或背頁);
(b) 根據本合約由銀行發出的任何其他催繳通知、通訊或通告;及
(c) 法律文件。
19.2 如銀行寄發或提供上文條款第19.1條所指的任何文件,可(i)透過平郵方式寄往賬戶持有人的慣常及最後所知曉的地址,或(ii)透過傳真、電郵或互聯網發送,而該等文件(a)於郵寄或傳送(如寄往香港地址)或以傳真、電郵或其他方式在互聯網上寄出或提供的日期之後2日或(b)於郵寄後7日(如寄往香港境外地址),即視為已妥為送達,惟如該等文件屬法律文件,則上述期間應分別延長至7日及21日,而有關文件不得透過傳真、電郵或互聯網送達,除非法律准許則作別論。
19.3 若賬戶持有人或信用卡持卡人未能收到結單或其他通訊行事,但銀行已按照慣常或最後所知曉的地址發出,或依據在銀行記錄中該賬戶的其他通訊方式發出,則銀行不會承擔責任。若先前按照慣常或最後所知曉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送給賬戶持有人的結單或其他通訊行事,因郵寄地址變更而不能郵寄及賬戶持有人無法聯絡被退回,則銀行獲授權保留該結單或不以郵寄通訊。基於相互保護的目的,賬戶持有人應當立即將地址變更或其他相關資訊知會銀行,以使銀行記錄得以更新。
19.4 (a) 即使本合約已有任何規定,銀行應要求及獲授權根據及依賴可或可視為是透過電話、傳真或電郵或其他方式在互聯網上發出的任何指示或其他通知或通訊行事。
(b) 在下文條款第19.4(c)條的規限下,銀行可(但並非必須)按任何通知行事,惟銀行必須真誠合理地相信該通知屬真實及由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信用卡持卡人(視情況而定)發放。
(c) 銀行可(但並非必須)查證發出或擬發出通知的人士的身份或權能,或查證透過電話、傳真或電郵或其他方式在互聯網上發出的任何通知的真確性,而毋須以任何方式進一步確認該通知。
(d) 各信用卡持卡人及賬戶持有人承諾,如銀行因收到任何電話、傳真或電郵或其他互聯網通知而合理招致及因執行或遺漏任何事宜而產生所有合理索償、索求款額、訴訟、法律程序、賠償、損失、費用及支出,包括所有法律收費及開銷,會向銀行作出彌償保證,惟由銀行欺詐或疏忽所導致者除外。
(e) 銀行可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但並非必須)以書面及/或銀行決定 的任何其他形式記錄以電話作出的通知。除非有明顯錯誤、欺詐或疏忽,否則該等通知的記錄應屬不可推翻及對通知所發給的賬戶持有人或信用 卡持卡人具約束力。銀行亦可要求該信用卡持卡人書面確認透過電話作 出的任何指示。
19.5 本合約及收費表當其時生效之版本可於銀行分行索取及在銀行之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瀏覽。
20. 執行的收費
賬戶持有人及(視情況而定)每名信用卡持卡人須就銀行在執行或企圖執行本合約時而正當地招致的任何及所有合理收費,包括所有合理法律收費、債務託收代理的收費及開銷,向銀行作出彌償。如有所要求,銀行須向賬戶持有人及(視情況而定)每名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其須根據本條款第20條支付所有開支的分類清單。
21. 排除第三方權利
並非本合約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人士或實體,將不會擁有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香港法例第623章)下強制執行本合約中任何部分的權利。
22. 法律及語言
22.1 本合約應依香港法律詮釋,而信用卡功能的條款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22.2 如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方面為或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約其餘條款及條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得受到影響。
22.3 本合約的運作不得豁免或限制香港法律禁止所豁免或限制的本合約任何一方的任何責任。
22.4 本合約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在各方面均須以英文本為準。
生效日期: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