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6 号),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 52,00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52,000.0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证券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 7,110,905.6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512,889,094.3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18 号《验证报告》。上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公
司将与拟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截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专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 |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 734178914347 | 514,800,000.00 | 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月 8 日以自有资金补足。专户余额尚有部分未支付发行费用。
2.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性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