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安联安行万里境外旅行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列各项条款,并特别关注其中字体加粗的内容。完整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请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1 保险责任
三、境外住院医疗费用,四境外门诊医疗费用,五、境外牙科医疗费用,六、境外住院津贴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予给付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或境外住院津贴:
(1)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支出的境外住院治疗费用;
(2)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支出的紧急门诊和意外牙科费用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
(3)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到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建议;
(4) 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回到中国后再进行医疗治疗的建议,而救援机构当时合理地认为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回到中国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5) 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原始书面病历和原始医疗费凭证;
(6) 常规定期发生的治疗或护理的费用索赔;
(7) 非在中国境外产生的费用;
(8) 自被保险人首次治疗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的费用;
(9) 因矫治性辅助措施、屈光异常产生的治疗费用,除非因意外伤害引起并且有必要治疗;
(10) 因慢性牙科疾病需要进行的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的费用索赔,包括但不限于龋齿和牙xx。七、未成年人子女住院陪同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予给付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 救援机构合理认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回到中国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3) 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书面病历和医疗费凭证;
(4) 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格的医师出具的书面病历,证实当时有必要的医疗原因确实需要被保险人陪同未成年子女住院接受治疗;
(5) 未成年子女住院进行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而该牙科疾病并非因意外事故引起;
(6) 未成年子女因接受常规定时发生的治疗或护理而住院;
(7) 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境内住院。八、紧急医疗救助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予给付医疗运送和送返、送返未成年子女、遗体或骨灰送返或境外丧葬费:
(1)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的旅行费用中已经包括的费用;
(3) 救援机构未批准同意的丧葬费用;
(4) 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
2.2 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境外意外身故或伤残、境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或在xx、海军、空军服役;
(6) 被保险人猝死,或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或患性病、癫痫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
(7)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者除外;
(9)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1) 使用人工空气呼吸器潜水、狩猎、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非徒步的速度竞赛、赛马、马球、马术表演、赛车、拳击、室外滑雪、室外滑冰等运动(但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包括人造潜水中心、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最大潜水深度以 18 米为限)、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或骑马等项目不在此列),或从事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 暴动、内乱或任何恐怖活动或图谋的恐怖活动;
(13) 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14)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5) 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16)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或化工业、采掘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航空摄影、爆炸物处理、交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7)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或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或者受雇从事离岸作业,或者前往、离开离岸作业现场途中,如油井、矿井;
(18) 被保险人出境从事劳务输出或援外工程等工作;
(19)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运动;
(20) 被保险人未服从当地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官方在公众媒体上的警告和禁令而引起的理赔,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传染性疾病、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2、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伤残或身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境外住院、门诊或牙科医疗费用、境外住院津贴、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医疗运送和送返、送返未成年子女、遗体或骨灰送返或境外丧葬费的责任。
1) 一般责任免除: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和/或内乱引起的保险索赔;
(2) 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3) 因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或企图发动的恐怖活动引起的保险索赔;
(4) 被保险人本人实施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5) 因精神正常或失常时的自伤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未遂、自损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6) 因打架斗殴、故意挑衅导致他人攻击或谋杀引起的保险索赔;
(7) 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 无原始凭证或收据的费用。
(11) 因牙齿或义齿的镶补、修复所产生的费用。
2) 医疗责任免除:
(1) 因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提出保险索赔;
(2) 因慢性病提出保险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任何部位的结石,癌症(包括白血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颈椎及腰椎部分的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除外),扁桃腺切除手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白内障,甲状腺机能亢进,卵巢囊肿和/或子宫肌瘤的手术,结缔组织疾病,肝硬化,肺结核;
(3) 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提出保险索赔;
(4)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提出保险索赔;
(5) 因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提出保险索赔;
(6) 因精神疾病、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等提出保险索赔;
(7) 因一般身体检查、康复疗养、监护、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中暑或屈光不正等提出保险索赔;
(8) 因不孕、怀孕、流产(意外事故导致者除外)、分娩等提出保险索赔;
(9) 因药物过敏提出保险索赔;
(10) 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治疗或其它医疗服务;
(11) 因酗酒、服用或滥用非法药物、违禁药物提出保险索赔;
(12) 因罹患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其它形式或变异的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HIV)而直接或间接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3) 因服用、施用或注射由非合格的医师开具的药方,或者因未完全遵守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嘱咐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4) 违背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建议,自行决定旅行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5) 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目的是到境外接受医疗服务;
(16) 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原因是此前合格的医师已经诊断被保险人身患绝症;
(17) 有关损失已经根据其他保险取得相应的赔偿;
(18) 接种疫苗费用;
(19) 提起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向我们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实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证明(仅适用于遗体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用的索赔);
(20) 提起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病历报告。
3) 高风险运动责任免除:
(1) 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2) 使用人工空气呼吸器潜水、狩猎、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非徒步的速度竞赛、赛马、马球、马术表演、赛车、拳击、室外滑雪、室外滑冰等运动(但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包括人造潜水中心、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最大潜水深度以 18 米为限)、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或骑马等项目不在此列)。
4) 职业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或在xx、海军或空军服役;
(2)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用船舶或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受雇从事离岸作业,或者前往、离开离岸作业现场途中,如油井、矿井、航空摄影;或者受雇处理爆炸物;
(3) 被保险人出境从事劳务输出或援外工程等工作;
(4)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运动;
(5)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或化工业、采掘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航空摄影、爆炸物处理、交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2.3 国家和地区
一、全球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内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阿富汗、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海地、伊拉克、科特迪瓦共和国、利比里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苏丹、南极洲、布韦岛、赫德岛和xxxx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朝鲜、伊朗、叙利亚、缅甸及其他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正在遭受联合国、
欧盟、美国经济或贸易制裁的国家或地区。二、欧洲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内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北美地区包括美国(包括xxx和阿拉斯加)、加拿大和墨西哥;
2、阿富汗、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海地、伊拉克、科特迪瓦共和国、利比里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苏丹、南极洲、布韦岛、赫德岛和xxxx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朝鲜、伊朗、叙利亚、缅甸及其他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正在遭受联合国、欧盟、美国经济或贸易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三、亚太保障
只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内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蒙古。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合同订立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或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本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无息将本保单年度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可能影响保单效力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安联安行万里境外旅行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列条款的内容。完整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请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我们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本合同 2.1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是对于 365 天保险计划,我们将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承担以下之一种相应的保险责任:
(1) 仅对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 45 日或 90 日的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2) 对保险期间内每次出境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时间中在后者为准:
(1)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零时;
(2)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境内。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应不晚于被保险人的历次实际离境日。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境外旅行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时间中在先者为准:
(1)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满期日 24 时;
(2) 被保险人每次返回境内;
(3) 365 天保险计划中,受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 45 日限制的,每次出境时间连续达到 45 日之日 24 时(45
日含始日与终日);
(4) 365 天保险计划中,受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 90 日限制的,每次出境时间连续达到 90 日之日 24 时(90
日含始日与终日)。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2.1 保险责任
三、境外住院医疗费用,四、境外门诊医疗费用,五、境外牙科医疗费用,六、境外住院津贴
1、我们对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及境外住院津贴,进一步约定如下:
(1) 境外住院医疗费用、境外门诊医疗费用及境外牙科医疗费用的累计赔付金额以附录中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累计达到该项基本保险金额时,境外住院医疗费用、境外门诊医疗费用及境外牙科医疗费用的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须住院救治或门诊和牙科治疗费用总额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的,必须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告知有关治疗情况。如果有关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的住院、门诊、牙科等治疗费用提供担保,并直接与医院或其他服务机构结算费用,但该费用支付以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救援机构无法安排住院、门诊、牙科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将把被保险人的报告记录在案并就住院、门诊、牙科治疗提出建议,当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后,经我们确认,我们将向被保险人以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的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合理的住院费按照合格的医师提供医疗咨询和治疗服务时通常收取的医疗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急救车辆费、住院床位费、医药费、X 光检查费、护理费和医疗用品费为准;以上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并且不得超过在没有任何保险保障时可能产生的费用总额;
(4) 合格的医师提供的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5)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相应的补偿,则我们仅负责给付剩余部分的境外住院、门诊或牙科医疗费用。
八、紧急医疗救助
3、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
(1) 当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救助支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在此同意以下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同时救援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并采取适当必要的救助支援措施;
(2) 救援机构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作出决定;
(3) 在任何情况下,救援机构均不能代替当地急救组织的工作,也不予支付届时发生的费用;
(4) 救援机构的医生将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并在必要时与被保险人平时就诊的医生取得联系,以便收集有关信息,从而作出最适合被保险人当时健康状况的决定;
(5)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我们将不予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且当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决定之时起,被保险人将丧失本条规定下享有的一切权利;
(6) 救援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医疗运送和送返时采取的运输工具、最终的目的地以及被保险人所需的治疗;
(7) 救援机构应根据当地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运送和送返过程进行适当介入。救援机构提供救助支援服务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机关的授权或批准;
(8)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暴动、内乱、自由行动或活动之限制、怠工、恐怖活动、内战或对外战争、因辐射源或任何其它天灾事件所引发的后果而导致约定的服务发生延迟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则救援机构和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 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未使用的交通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救援机构,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届时将未使用的交通票证寄给救援机构,或者被保险人从发售交通票据的机构获得退款后,将补偿救援机构因此支付的费用。为提供本条规定中所述的救援服务,救援机构有权对相关的交通票据进行适当更改或升级。
释义18 医院
指持有当地合法医疗机构许可证,拥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能够每天二十四小时提供住院医疗和护理服务的经注册登记的医院,不包括康复疗养中心、诊所、护理机构、治疗机构、戒酒或戒毒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