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甲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i)至(iv)各项 金额的总和:(i)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 算的复利;或(2)相关的甲方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宣布取消加速清 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