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甲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i)至(iv)各项 金额的总和:(i)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 算的复利;或(2)相关的甲方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宣布取消加速清 偿的决定。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关于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之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019 年 1 月 22 日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x《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在北京市签订:
甲方: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闽江大道 167 号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 xxxxx 0 x 00 xx 00 xxxxxx(x):xxx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在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乙方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
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
4、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
5、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次债券”系指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本期债券”系指本次债券项下任意一期债券。
(3)“募集说明书”系指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而编制并向投资者披露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发行人”、“甲方”系指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受托管理人”、“乙方”系指发行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债券持有人聘请的受托管理人,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6)“债券持有人”系指根据债券登记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
名下登记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7)“债券持有人会议”系指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8)“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系指乙方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甲方制定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信用风险管理”系指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本期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公司章程”系指甲方现行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1)“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证券交易所”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3)“工作日”系指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即,不包括中国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14)“受补偿方”系指乙方、乙方的关联方及其各自的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方或雇员。
(15)“法律、法规和规则”系指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16)“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本协议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3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3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即视为同意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3.3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并于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4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同时,甲方应确保甲方文告中关于意见、分析、意向、期望及预测的表述均是经适当和认真的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之后诚意做出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3.5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甲方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四)甲方放弃债权、财产或其他导致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20%);
(六)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八)甲方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九)甲方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生重大变动;
(十)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变更;
(十一)甲方发生可能导致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的重大变化;
(十二)甲方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甲方未能或预计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
/或本金;
(十五)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六)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七)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上市服务的;
(十八)任何甲方文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十九)甲方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任何证券可能被或
已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上市/转让服务;
(二十)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甲方拟变更或者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十二)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作出投资决策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
(二十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甲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甲方应按月(每月 3 日前)向乙方出具截至上月底是否发生第
3.5 条中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甲方应当保证上述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7 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信息,为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3.8 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甲方不得在其任何资产、财产或
股份上设定担保xx,xx:(0)该等担保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存在;或(2)在本协议签署后,为了债券持有人利益而设定的担保;或(3)该等担保的设定不会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4)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而设定担保。
3.9 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甲方不得出售任何资产,除非:
(1)至少 50%的对价系由现金支付;或(2)对价为债务承担,由此,发行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解除某种负债项下的全部责任;或(3)该等资产的出售不会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10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本息或偿还债务本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下简称“预计违约”)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追加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新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或者,乙方按照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的授权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采取追加担保方式的,甲方应当及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担保函,办理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工作,配合乙方对保证人和担保物状况的了解和调查,并督促、提醒担保物保管人妥善保管担保物,避免担保物价值降低、毁损或灭失。办理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工作前,甲方和担保物提供者(如有)及相关中介机构与登记机构应进行充分沟通。
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包括:(1)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购买商业保险;
(2)未经乙方同意,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不新增债务或新设对外担保;(3)未经乙方同意,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不新增对外投资;(4)未经乙方同意,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不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资产;(5)不向股东分配利润;(6)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7)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8)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甲方同意承担因追加担保和履行上述偿债保障措施或采取财产保全(包括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3.11 甲方未能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以下简称“实质违约”)时,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尽快落实后续偿债措施,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后续偿债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部分偿付及其安排;
(二)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
(三)由增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
(四)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同时,发生实质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追加担保,或由乙方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追加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方式、要求及费用承担等参照本协议第 3.10 条执行。
3.12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
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
3.13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4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3.15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 4.17 条及第 4.18 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3.16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甲方本次债券所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甲方应当在公布年度报告后尽快向乙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并根据乙方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甲方应当在公布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后尽快向乙方提供半年度、季度财务报表。
3.17 甲方应向乙方及其顾问提供,并帮助乙方及其顾问获取:
(1)所有对于了解甲方和/或担保人(如有)业务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甲方和/或担保人(如有)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和前景;(2)乙方或其顾问或甲方认为与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及(3)其它与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全力支持、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甲方须确保其提供给乙方及其顾问的
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 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乙方有权不经独立验证而依赖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一旦甲方随后发现其提供的任何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产生误导,或者上述文件、资料和信 息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或者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乙方使 用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未经授权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甲方则应立即通知乙方。
3.18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 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 督。
4.2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4.3 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如有)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就本协议第 3.5 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保证人的内部
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二)每年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三)调取甲方、保证人(如有)银行征信记录;
(四)对甲方和保证人(如有)进行现场检查;
(五)约见甲方或者保证人(如有)进行谈话。
4.4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每年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5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甲方确定的其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4.6 乙方应当每年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7 出现本协议第 3.5 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保证人(如有),要求甲方或者保证人(如有)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8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9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 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10 甲方发生预计违约情形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第 3.10 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甲方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申请的以及由乙方申请的财产保全)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先行代甲方垫付财产保全费用,如其决定垫付,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向其偿付该等费用。
乙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若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1)相关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金钱担保、物的担保;(2)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3)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
4.11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乙方有权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乙方处理上述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为执行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而发生的律师x等费用之承担按照本协议第 4.18 条的规定执行。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针对甲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诉讼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4.12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4.13 甲方发生实质违约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
同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4.1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档案,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本息全部清偿后或实质违约处置总结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之日起五年。
4.15 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4.16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17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受托管理人报酬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已包含在承销费中
不含增值税),该等报酬及相应增值税由乙方在向甲方划付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前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扣除。
4.18 除第 4.17 条所述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外,甲方应负担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召集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用的律师见证费等合理费用;(2)因甲方未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3)文件制作、邮寄、电信、差旅费用、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而聘请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其他垫支的合理费用。
上述所有合理费用在费用发生时应由甲方支付,乙方并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如乙方垫付该等费用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出具账单及相关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4.19 甲方若延迟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则应向乙方按延付金额每日支付万分之二的延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4.20 乙方为履行其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及划转情况。
4.21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4.22 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的信息披露均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但乙方有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或法院命令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命令的要求,或根据政府行为、监管要求或请求、或因乙方认为系为在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的程序或调查中进行辩护或为提出索赔所需时,或因乙方认为系为遵守监管义务所需时,作出披露或公告;
(二)对以下信息无需履行保密义务:(1)乙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晓,该第三方同甲方之间不存在因任何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禁止其向乙方提供该信息;(2)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由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作披露而造成的;(3)该信息已由甲方同意公开;(4)并非直接或间接利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5)乙方在甲方提供以前已从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
(三)在甲方允许时,进行披露;
(四)对其专业顾问进行披露,但该等专业顾问须被告知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五)向其内部参与本协议项下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披露。
4.23 本协议所述保密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及终止后两年内有效。
4.24 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披露,或为甲方的利益利用乙方在为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服务、进行任何交易(以自营或其他方式)或在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4.25 乙方可以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媒体宣布或宣传其根据本协议接受委托和/或提供的服务,以上的宣传可以包括甲方的名称以及
甲方名称的图案或文字等内容。
第五条 信用风险管理
5.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以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一)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明确还本付息计划和还本付息保障措施;
(二) 根据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并应于每个还本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及内容向乙方提供《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明确说明甲方还本付息安排及具体偿债资金来源。
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逃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或资产债务证明;(2)故意放弃债权或财产;
(3)以不合理对价处置公司主要财产、重要债权或债权担保物;(4)虚构任何形式的债务;(5)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资产、业务混同等。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生本协议第 3.5 条约定的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重大风险事项或甲方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必要时以临时报告的方式进行披露;
(四)根据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风险事件;
(五)配合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根据证券交易所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二的约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5.2 乙方应当在履职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本期债券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根据已依法建立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由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或岗位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二)根据对本期债券信用风险状况的监测和分析结果,对本期债券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或违约类),并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核查频率等要求,通过现场、非现场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期债券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持续动态监测、风险排查;
(三)发现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风险事项或甲方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应及时督促甲方或其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如甲方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在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发现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风险事项或甲方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重点说明
相关重大事项及其对本期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具体影响,以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五)根据乙方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协调、督促甲方、增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避免预案存在相互冲突或责任推诿等情形,并协调甲方、增信机构根据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本协议对以上内容有进一步约定的,按照相关约定具体执行。
第六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其核查情况、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甲方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五)甲方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六)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八)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九)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十二)发生本协议第 3.5 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3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 3.5 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乙方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6.4 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目的,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乙方对上述信息、文件仅做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甲方和乙方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分别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以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和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7.1 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2 乙方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但乙方在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可能发生、存在的利益冲突除外。
7.2.1 乙方担任本协议项下的受托管理人不限制乙方开展的正常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或其关联方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本期债券和甲方发行的其他证券;(2)乙方或其关联方为甲方的其他项目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3)乙方或其关联方为甲方发行其他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和/或承销商;(4)乙方或其关联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允许的范围开展其他的与甲方相关的业务。
7.2.2 乙方或关联方在任何时候:(1)可以依法向任何客户提供服务;(2)可以代表自身或任何客户开展与甲方或债券持有人有
关的任何交易;或(3)即使存在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可以为其利益可能与甲方或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对的第三方行事,并可为自身利益保留任何相关的报酬或利润,但须满足乙方不能够违法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来为该第三方行事。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进一步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7.2 条的约定从事上述业务的,不构成对发行人和/或债券持有人任何权益的损害,发行人和/或债券持有人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7.3 乙方不得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7.4 乙方已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隔离和防火墙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乙方保证:(1)不会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2)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被乙方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3)防止与本协议有关的敏感信息不适当流传,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管理。
7.5 甲乙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直接导致债券持有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债券持有人可依法提出赔偿申请。
第八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8.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二)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四)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8.2 新任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甲方的利害关系;
(三)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8.3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受托管理人的,乙方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乙方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债券二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本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8.4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 承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与甲方签署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及时将变 更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8.5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
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8.6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xx与保证
9.1 甲方保证以下xx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三)甲方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支持、配合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为乙方的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及其代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前述人员的责任。
9.2 乙方保证以下xx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二)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 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 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10.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2 以下事件亦构成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违约事件:
(一)甲方未能或预计不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二)甲方或甲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公司债、债务融资
工具、企业债、境外债券、金融机构贷款、其他融资)出现违约(本金及利息逾期、债务已被宣告加速到期、其他附加速到期宣告权认定的违约形式),且上述债务单独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甲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
(三)甲方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甲方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甲方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四)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甲方发生解散、注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五)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xx与保证;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九)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出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涉及的住房租赁项目;
(十)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违约事件触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1.3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职
责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4 乙方预计甲方违约可能发生的,乙方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甲方追加担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二)在债券持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失的紧急情形下,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甲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
(四)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交易上市场所。甲方预计违约且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视情况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做出以下授权:
(一)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等;
(二)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请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担保物;
(三)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
(四)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违约事项所需的其他权限。
以上授权应同时包括同意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共同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所有因从事授权事项而产生的法律、诉讼等费用(不包括本协议约定应由发行人承担的部分)。
11.5 甲方违约事件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
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二)在知晓甲方未履行偿还本期债券到期本息的义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与甲方谈判,促使甲方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三)要求甲方追加担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四)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决议形式同意共同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等费用(不包括本协议约定应由发行人承担的部分),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甲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甲方提起诉讼/仲裁、处置债券担保物(如有);
(3)需要对甲方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方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并履行相关受托管理职责;如甲方进入重整、和解、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上述程序。
(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交易上市场所。
11.6 加速清偿及措施
(一)如果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违约事件中第(一)或第(二)项情形发生,或甲方违约事件中第(三)至第(十)项情形发生且一直持续三十(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单独和/或合计代表百
分之五十(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宣布本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二)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甲方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i)至(iv)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或(2)相关的甲方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1.7 甲方保证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条款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 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不能按时支付 x期债券利息或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延迟支付的本金或 利息,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50%)。
11.8 如果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违约事件中第(一)或第(二)项情形发生,或甲方违约事件中第(三)至第(十)项情形发生且一直持续三十(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
11.9 双方同意,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的申请文件或公开募集文件以及本期
债券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或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或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或因甲方违反与本协议或与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因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从而导致乙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乙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乙方或其他受补偿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或缴纳罚款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以使乙方或其他受补偿方免受损害。如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最终裁决完全由于乙方或其他受补偿方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而导致乙方或该等其他实体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11.10 甲方如果注意到任何可能引起本协议第 11.9 条所述的索赔、处罚,应立即通知乙方。
11.11 甲方同意,在不损害甲方可能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权益下,甲方不会因为对乙方的任何可能索赔而对乙方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出索赔。
11.12 乙方或乙方的代表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行业自律组织拟对乙方或乙方代表采取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提出申辩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并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有关证据。
11.13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外,乙方不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履行/承担相关义务和
责任的情况负责。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2.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福州进行仲裁。双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3.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自本次债券首期发行之日起生效。
13.2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协议,本协议即构成甲方、乙方和全体债券持有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3.3 本协议之规定若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任何冲突或抵
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13.4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5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一)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本次债券存续期届满,甲方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偿付完毕本次债券本息;
(三)通过启动担保程序或其他方式,本次债券持有人的本息收益获得充分偿付,从而使本次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止;
(四)甲方未能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债券本息。乙方为了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已经采取了各种可能的措施,本次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维护,或在法律上或/和事实上已经不能再获得进一步的维护,从而使本次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止。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
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融侨江滨广场
100-2 号融侨中心 38 层甲方收件人:xxx
x方传真:0591-86325563
乙方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33 层
乙方收件人:xx
乙方传真:010-65051166
14.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4.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二)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三)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14.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2)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5.2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系依照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本协议所独自设立的合同关系、在本协议下作为独立订约人而非以其他任何身份(包括受托人的身份)行事;乙方本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任何义务系为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双方特此明确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受托责任、顾问责任或类似责任,甲方特此确认对此理解并同意,而且放弃任何相反的权利请求。
15.3 本协议项下任何公告均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予以公开披露。
15.4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时,双方应当协商订立新的条款,以取代该无效条款,双方订立的新条款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
15.5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15.6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余肆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文)
(本页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字盖章页,本页无协议正文)
甲方: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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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字盖章页,本页无协议正文)
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37 / 42
附件一:
序 号 | 核查内容 | 是否有相关事项发生 | 是否影响本 期债券偿付 | 事项具体描 述 |
1. |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 发生重大变化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2.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3. | 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4. | 放弃债权、财产或其他导致其发生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1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5. | 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20%)2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6. | 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7. |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8. |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9. | 甲方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生 重大变动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体描述。 |
10. | 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 立案调查或者发生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1. | 甲方发生可能导致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的 重大变化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2. | 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3. |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 重大变化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4. | 未能或预计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 利息和/或本金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5. | 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 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6. | 甲方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等可能导致偿 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我公司已对截至 年 底下文所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保证下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采用集团报表合并口径
2采用集团报表合并口径
17. | 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 上市服务的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8. | 任何甲方文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19. | 甲方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任何证券可能被或已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 或上市/转让服务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体描述。 |
20. | 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体描述。 |
21. | 甲方拟变更或者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22. |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作出投资决策或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23. | 指定的负责本次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或其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 是/否/不适用 | 是/ 否/ 不适 用 | 如有, 请具 体描述。 |
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信用风险排查操作约定
第 1 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风险监测,并根据信用风险检测和分析结果,将本期债券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及违约类。
第 2 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本期债券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确有理由认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其债券风险分类。
第 3 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将本期债券初步划分为相应风险分类,但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发行人业务模式、所处行业特性等实际情况,确有合理依据和理由认为本期债券可以调整风险分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自行确定本期债券的初步风险分类。
第 4 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初步划分的本期债券风险分类情况,组织对债券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进行排查。
风险排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甲方应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现场或非现场风险排查提供充分便利,按时提供风险排查必备信息和材料,并保证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现场排查方式的,甲方应当至少派出一名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全程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现场排查工作。相关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一经指定,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或延迟履行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现场排查工作的协助。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现场排查情况提出其他配合事项需求的,甲方应当尽最大合理努力予以满足。
第 5 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开展信用风险排查,并重点查明甲方是否具有偿债意愿和偿债资金来源,以及增信机构(如有)是否具有落实增信措施的意愿和相关资金来源及具体安排。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还本付息管理制度提前落实偿债资金,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向其提供已按时足额将偿债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的证明文件。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前落实偿债资金,应按如下方式履行义务:(1)本期债券由增信机构提供增信或由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流动性支持的,甲方应督促增信机构或第三方履行担保或流动性支持责任;(2)本期债券无增信机构或流动性支持第三方的,或经甲方督促后增信机构/流动性支持第三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还本付息管理制度关于偿债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尽快落实偿债资金,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其已按上述约定履行
义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 6 条 如本期债券被初步列为正常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采取非现场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提醒发行人落实偿债资金,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人应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提醒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发行人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发送《偿付资金安排情况的调查表》(参见附件三)。
第 7 条 如本期债券被初步列为关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前 2 个月开展风险排查。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初步列为关注类的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不清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开展风险排查。
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每年对本期债券以采取现场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如本期债券被列为关注类)。
第 8 条 如本期债券被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期债券被列为风险类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风险排查,且必须至少在
x期债券每次还本付息日前 2 个月完成一次排查,并视风险状况增加后续风险排查的频次。
风险类债券的风险排查应当以现场方式进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应当至少参加风险类债券的首次现场排查和每次还本付息日前的现场排查。
如经排查发现不影响当期付息或还本,但后续还本付息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仍应当将本期债券列为风险类债券管理。
第 9 条 如发行人已发行了多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债券信用风险程度等因素,统筹安排风险排查工作,优先排查风险程度较高的债券。
第 10 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开展信用风险排查后,根据排查结果及时正式确定本期债券风险分类。
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本期债券信用风险程度较为明确或者风险状况恶化较快、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的,可以不经初步风险分类及风险排查,直接正式确定其风险分类。
正式确定风险分类后,债券风险程度发生变化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其风险分类。
债券受托管理人确定债券风险分类结果后,应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对认定其债券风险分类等级存在不利影响的相关因素。
附件三
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格式)
债项简称 | 偿付日期 | 金额 | 自有资金 (亿) | 银行借款 (亿) | 委托借款 (亿) | 信托借款 (亿) | 其它来源 | 其它来源金额 (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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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