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男□女 約定簽章樣式 戶籍地址 □同身分證□□□ 本人□同意 通訊地址 □同戶籍□□□ 聯絡電話 公司: 住宅: 行動電話: (親簽) 信用交易約定簽章式樣與普通交易原留印鑑相同。 行業類別 □1 營造/礦砂業 □2 製造業 □3 水電燃氣業 □4 批發/零售/貿易商□5 旅宿/餐飲 □6 運輸倉儲 □7 農/林/漁/牧 □8 金融保險□9 不動產/租賃 □10 軍/警/消 □11 公務人員 □12 律師/會計師/地政士□13 醫藥服務...
(封面)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開戶契約書
開 戶 確 認 書
立約人為向 貴公司開立買賣融資融券信用交易帳戶,對下列所有信用開戶契約及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解,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時,對於本人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特此聲明。
壹、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號申請書(代開戶卡)貳、融資融券契約書
參、證券商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負面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書肆、信用交易融資融券展期申請書
伍、資券互抵同意書
陸、融資融券現償免簽章同意書
柒、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同意書
捌、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帳戶各項通知事項電子郵件寄送同意書玖、聲明書
壹拾、 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壹拾壹、開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信用帳戶應告知事項
此 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 :
立 契 約 人 : ( 親 簽 )
(公司法人戶請於本欄蓋公司大小章)
代表人(法人加填): (親簽)身分證字號:
乙 方: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簽 約 日 期 : 年 月 日
壹、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號申請書(代開戶卡暨代變更基本資料表)
8 | 8 | 4 | - | - |
普通交易帳號:
開設區分:□新開戶 □續約 □重開(前次銷戶: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性別:□男□女 | 約定簽章樣式 | ||||||||||||||
戶籍地址 | □同身分證 □□□ | 本人□同意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 □□□ | |||||||||||||||||
聯絡電話 | 公司: | 住宅: | 行動電話: | (親簽) | ||||||||||||||
信用交易約定簽章式樣與普通交易原留印鑑相同。 | ||||||||||||||||||
行業類別 | □1 營造/礦砂業 □2 製造業 □3 水電燃氣業 □4 批發/零售/貿易商 □5 旅宿/餐飲 □6 運輸倉儲 □7 農/林/漁/牧 □8 金融保險 □9 不動產/租賃 □10 軍/警/消 □11 公務人員 □12 律師/會計師/地政士 □13 醫藥服務 □14 休閒服務 □15 其他/家管 □16 自由業 □17 投資/自營商 □18 媒體文教 □19 學生 □20 學校教師(含行政人員) □21 資 訊 科 技 □22 公 證 人 / 記 帳 士 □23 國 防 工 業 □24 投資或稅務顧問公司 □25 不動產仲介/代銷商 □26 大宗物資貿易商 □27 博弈業(網路/實體) □28 八大特種行業 □29 宗教、慈善、基金會 □30 銀樓、珠寶商 □31 藝術品、古董買賣商 □32 當鋪 □33 實體或虛擬貨幣兌換所 | |||||||||||||||||
服務機構 | 職稱: | |||||||||||||||||
服務機構地址 | ||||||||||||||||||
緊急聯絡人 | 姓 名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 |||||||||||||||||
客戶(個人戶)開戶身分辨識 | ||||||||||||||||||
國籍 | □本國 | □其他 | 出生地 | |||||||||||||||
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含美國公民、美國稅務居民(註 1)、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證(綠卡)】:□是 □否 【註 1】係指在美國工作/居住/求學,本年度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31 天,且(本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去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3+前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6)≧183 天者,即為美國稅務居民。 委託人在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所登記的個人或法人基本資料,應以本次開戶所填的申請表資料為準。委託人確認於申請表資料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並同意由玉山證券自動更新委託人原於玉山證券登記之相關資料。 倘委託人所提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致使玉山證券無法據以評估是否得以遵循以符合適用規範者,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視委託人為不合作帳戶、並據以採取相應之後續行動,以確保玉山證券符合應遵循事項。前開所述適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所為遵循該法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或規範。 委託人承諾所提供的資料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玉山證券。 | ||||||||||||||||||
委託人身分證影本:(請確實核對身分證正本) | ||||||||||||||||||
正 | 面 | 浮 貼 處 | 反 | 面 | 浮 | 貼 | 處 | |||||||||||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確實核對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1.粗線內資料由申請人填寫。
2.各項證明文件如以影本留存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代理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委任授權/受任承諾代理信用交易開戶授權書(法人專用)
茲授權受任人代理本公司與 貴公司訂立信用交易帳戶委託買賣證券開戶契約,關於契約所定,委託人願負全責,絕無異議。
受任人並承諾:因代理委任人在處理上開特別委任事務時,如有任何虛偽不實,受任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議,概與 貴公司無涉。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受任承諾之切實授權書如上。此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任 授 權 人 : ( 簽 章 ) ( 公 司 法 人 戶 之 負 責 人 請 於 x 欄 簽 名 及 x 公 司 大 小 章 )
受 任 承 諾 人 : ( 親 簽 ) 身 分 證 字 號 :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本契約服務或您可能需要本公司或其他玉山金控所屬子公司之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特定目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本授權書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除事先取得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將限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方式,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本告知事項內容如有更新,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本公司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
受任承諾人身分證影本:(請確實核對身分證正本) | |||||||||
正 | 面 | 浮 | 貼 | 處 | 反 | 面 | 浮 | 貼 | 處 |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確實核對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連帶保證人聲明書
(限簽約人之父母、成年子女或配偶提供其財產證明(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為限) 茲同意即委託人與 貴公司訂立「信用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以本人之財產證
明作為徵信要件,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且委託人所有因信用交易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之一切責任,本人願負連帶保證之責,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特此聲明。
此 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聲 明 人 : ( 親 簽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絡電話:
與申請人關係: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本契約服務或您可能需要本公司或其他玉山金控所屬子公司之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特定目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本聲明書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除事先取得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將限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方式,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本告知事項內容如有更新,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本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影本:(請確實核對身分證正本)
正 面 黏 貼 處
反 面 黏 貼 處
貳、融資融券契約書
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就甲方申請在乙方開立信用帳戶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
第一條 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相關章則公告、函示、本契約及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信用資料。
第二條 甲乙雙方間有關融資融券之款項及有價證券之收授,悉以本信用帳戶處理。
第三條 甲方信用帳戶內之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乙方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 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二、 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三、 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四、 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五、 銀行存款。
六、 購買短期票券。
第四條 甲方信用帳戶內之有價證券,乙方除作下列之運用,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 作為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
二、 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券之擔保。三、 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券源。
四、 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五、 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六、 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券。
七、 參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標借或議借。
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全部作為擔保品;或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該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若無操作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情事,應全部作為擔保品。
前項作為擔保品之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融資融券專戶。乙方運用第一項有價證券,應負責於融資融券清結時,以種類、數量相同之有價證券交付,甲方絕無異議。
第五條 甲方委託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時,應自行核算融資融券餘額是否超過約定額度限額,委託償還交易時並應自行確認其種類數量有無超過信用帳戶
餘額;超過部分甲方均應自行負責以現款現券辦理交割。
第六條 乙方逐日計算甲方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比率,其低於乙方所定比率時,甲方應即依乙方之通知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前 項補繳期限,依操作辦法第五十四條定之。
第七條 甲方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時,乙方得依操作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雙方除依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另有約定者外,甲方有操作辦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即依同辦法第
八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甲方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乙方應通知甲方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二、 上市(櫃)有價證券因公司合併終止上市(櫃),而存續公司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三、 上市(櫃)有價證券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甲 方未於前項限期內清償融資融券者,乙方得於次一營業日起準用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乙方依前二條規定處分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甲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並由甲方負擔之。
前項處分所得,抵充甲方所負融資融券債務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不足抵充,甲方應立即清償,否則乙方依法追償之。乙方如因特殊事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取償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第十條 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資利息與應支付甲方之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利息,其利率由乙方訂定。
前項利息按甲方融資或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起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資或融券尚未清結部分,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算收付。
乙方以融資買進之證券供甲方融券賣出,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券手續費,其費率由乙方訂定。乙方因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議借或標購某種差額證券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甲方如有融券該種證券,同意依操作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負擔標借、議借或標購費用,乙方得在甲方繳存之融券擔保品款項中扣抵。
乙方以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或自有有價證券供甲方融券賣出前,由乙方與甲方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議定融券費費率及計算、收取方式。乙方逐日計算擔保維持率時,得將融券費於甲方繳存之擔保品價值中扣除。乙方因發生證券差額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得自甲方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違約事由,按應補差額乘以融資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資違約金,或按應補差額乘以融券費費率百分之十收取融券違約金,或按所定之融券手續費率收取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之規定期限內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甲方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由乙方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依規定代為辦理過戶。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甲方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股票過戶股數,由乙方依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第十三條 甲方有操作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所訂情事之一或甲方死亡者,本契
約當然終止。
甲方於融資融券債務結清後,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因甲方死亡當然終止者,乙方得準用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了結其融資融券餘額,並得於清償債務之必要範圍內處分其擔保品。甲方融資融券擔保品或信用狀況之風險度,經乙方評估達其所訂具體認定標準時,乙方為保障債權,得終止展延該筆融資融券之期限約定,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了結買賣。乙方得於契約期間內修正上開具體認定標準,並應於修正內容生效日前,以雙方約定之時間(或十個營業日前)及方式通知甲方修正內容。
具體認定標準如下,甲方融資融券擔保品或甲方信用狀況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融資融券展期,並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通知送
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了結買賣。
一、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之違約情事。
(二)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之違約情事。
(三)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違規情事。
(四)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五)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之違規情事。二、 甲方有涉及內線交易、操縱市場、詐欺、背信、侵占等違反法令情事者。
三、 甲方財務狀況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動或信用狀況不佳,且甲方無法提供乙方相關財資力以證明財力狀況無虞者。四、 甲方有疑似人頭帳戶或洗錢、資恐等行為之情事。
五、 與甲方具授信關聯性之關聯戶(例如代理買賣等)有前四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六、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二條之各款情事者而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七、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佈之注意或處置股票。
八、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抽檢理財節目之異常推介股票,或經報載有疑似市場人為炒作之股票。九、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達三項(含)以上指標者。
十、 上市(櫃)有價證券或其負責人或高階主管等內部人有涉及人頭帳戶、洗錢、資恐、內線交易、操縱市場、詐欺、背信、侵占等案件,或有會計師簽具保留意見或拒絕簽署財務報告書等負面消息。
十一、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經臺灣經濟新報(股)公司調降信用評等指標為 9 等級或 D 等級者。
十二、 單一個股市場整體融資使用率達 70%(含)以上,且甲方以該有價證券借款金額逾 300 萬(含)者。十三、 甲方於本公司單一有價證券融資金額逾 300 萬(含)以上且佔帳戶整戶融資比例逾 70%(含)者。
上開具體認定標準如上及提前終止展延與了結買賣相關事項,甲方已充分知悉。
甲 方 : ( 親 簽 )
第十四條 甲方於信用帳戶申請書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通訊處所及連絡電話業經變更,未即以書面通知乙方者,乙方得暫停其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
第十五條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子郵件或甲方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甲方要求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應事先出具書面或電子同意書;乙方通知甲方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郵寄通知方式所定截止日同。
乙方以郵寄方式通知者,如因甲方未為前條之變更通知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時發生通知效力。
乙方通知事項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之簽章應與本契約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應於營業日 8:00~17:00 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如甲方不接受乙方之回覆或處理結果,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時有下列情形,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或逕行終止雙方之業務往來關係,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僅受理甲方之既有庫存出清,不接受甲xxx任何交易委託,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庫存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並註銷帳戶。
一、 甲方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 甲方有不配合乙方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
資 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三、 甲方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證券公會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及範本,或乙方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者。
第十八條 x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證券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委託人。
參、證券商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負面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書
立約人同意 貴公司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查詢立約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相關負面資料,並同意該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個人資料之查詢紀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介接服務目的完成後將停止處理及利用前揭金融機構授信業務負面資料。
肆、信用交易融資融券展期申請書
立約人茲就信用交易展延乙事,謹向 貴公司申請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股票展延期限不展延(期限六個月)
展延一次(期限十二個月) 展延二次(期限十八個月),且同意雙方權利義務仍依契約內容及相關法令、公告、函釋等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嗣經修訂、廢止或新增者,亦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予核准展延之申請,已核准者,乙方得通知甲方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甲方無異議:
(一) 甲方融資融券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公佈為停止買賣股票、取消信用交易資格或經公佈終止上市(櫃)者。 (二) 甲方經「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操作辦法」申報為違約者。
(三) 甲方如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三條第四、五項情事,乙方得提前終止該筆融資券之展延期限。 (四) 其他融資融券相關法令所訂乙方得通知甲方提前償還或還券了結情事。
二、 甲方申請之融資融券期限展延,乙方得於每一筆融資融券六個月期限屆滿之前,重新審視甲方信用狀況或融資融券有價證券之風險程度,決定是否同意展延。另甲方如有第十三條第四、五項情事者,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之展延申請。
三、 申請展延之各筆融資融券,若乙方不同意展延者,須於到期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甲方;xxx同意展延者,得不發通知。於一年期限屆滿前之作業亦同。展延期間若因擔保品或甲方信用狀況之風險達乙方認定標準而遭終止展延時,甲方應於乙方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了結買賣。
伍、資券互抵同意書
本人同意 貴公司對本人信用帳戶內,同日為同種有價證券之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均成交者,就其同數量部分,得逕行代為填製申請書辦理融資現金償還及融券現券償還,並就應收付之證券及款項互為沖抵後之差額辦理交割,本人不另逐件申請。但本人對前述融資融券交易不為沖抵時,應於當日收盤前以書面向 貴公司聲明。
陸、融資融券現償免簽章同意書
本人同意貴公司於受理本人非當面申請現金償還融資或現券償還融券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得免經本人於
「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上簽章,並將應付本人之款券撥入與本人委託買賣相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或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若本人以第三人有價證券抵繳擔保品時,應退還之有價證券則請撥入該第三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柒、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同意書
玆同意以本人於 貴公司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時,經 貴公司確認並留存紀錄,本人得以非當面方式辦理。
捌、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帳戶各項通知事項電子郵件寄送同意書
立約人於 貴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立約人同意 貴公司得以憑證加簽加密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項通知事項(以下簡稱通知事項),並取代現行依規定之書面通知。立約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 貴公司得將立約人所開立之證券帳戶(含國內證券交易及外國證券交易)所產生之各項通知事項,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立約人所留存於 貴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若日後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時,需另行以書面或電子簽章方式向貴公司提出申請。
二、立約人了解並同意 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通知事項。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如有下列狀況,立約人不得歸責於 貴公司:
(一) 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二) 立約人未即時更正電子郵件信箱並通知 貴公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三) 提供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四) 其他非可歸責於 貴公司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五) 立約人如未收到通知或內容有差異時,應於五日內自行向貴公司查明,逾期視同無誤,且雙方間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因內容或有無送達而有所變動。
三、立約人簽署本同意書,經 貴公司核對立約人簽章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起生效,立約人如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行辦理,並自通知到達 貴公司審核無誤後之次一營業日起生效。
四、本同意書之效力,除 貴公司另有規定外,適用於立約人於 貴公司已開立之證券帳戶。
五、本同意書約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變更或 貴公司認為有修改之需要時, 貴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公告方式修改之,立約人絕無異議。
六、立約人同意電子通知事項寄送失敗或於日後取消此電子郵件寄送時,將以郵寄方式寄發紙本通知書至立約人指定之地址。
x、聲明書
本人向 貴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信用帳戶,茲聲明本人絕無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所訂情事之一,如有虛偽,悉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為提供您多元化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玉山證券)秉持誠實信用及必要性原則,基於下列目的,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玉山證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一)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及顧問等相關金融業務。 (二)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三)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行銷與顧客管理,包含各項業務之行銷活動(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消費者、顧客管理與服務。 (五)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金融爭議處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及消費者保護。 (八)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及資訊安全與管理。
(九)憑證業務管理。
(十)其他金融管理業務及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二、資料之類別
依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之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及通訊地址、教育、職業、家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以及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玉山證券往來後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三、利用之期間
關於您上述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係依照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四、利用之對象
(一)玉山證券、玉山證券之分公司、與玉山證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與玉山證券所屬金控公司、玉山證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顧客資料之公司、與玉山證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二)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及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證券期貨xx相關機構、以及對第四點第一項所列之利用對象,具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五、利用之地區
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六、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 (一)書面或電子
(二)國際傳輸等
七、個人資料權利與行使方式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玉山證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包含契約約定保存期限內、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有其
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方式,向玉山證券請求上揭資料之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而玉山證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八、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揭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絶提供玉山證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玉山證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玉山證券得拒絕受理與您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壹拾壹、開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信用帳戶應告知事項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知悉 貴公司(以下稱玉山證券)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向 委託人說明玉山證券提供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服務之重要內容如下述,委託人於申辦開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信用帳戶前已充
分 瞭解,特此聲明。
一、進行簽約前請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條款之內容,如您對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服務有任何疑問之處、或申訴之需求,
可 洽詢原服務專員或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
二、依據您與本公司即將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約定,除該契約內容外,包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
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關於有價證券交易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規定,
雙 方均同意受其拘束。
三、您在本公司完成證券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手續後,即可委託本公司以融資融券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得融資融券之國內上市、上櫃
的 有價證券,若您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您應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第十
個 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
四、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委託人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
均 訂有利率與費率標準並經報主管機關備查,且已公開揭露於本公司營業大廳,供您隨時參考查閱。
五、您在本公司融券賣出後,若您融券的標的經本公司向證金公司轉融券,而證金公司券源亦不足並向市場標借或議借時,其所產生之標
借 或議借費用依證金公司計算之費用平均分攤給本公司所有融券戶,該標借費用將在您了結該筆融券交易時向您收取。
六、信用交易帳戶追繳、處分、留置、違約原則: (一)追繳:
1. 當
整戶維持率低於130 時,將通知您就各筆擔保維持率不足130 之融資融券補繳差額。
2. 補繳期限:本公司追繳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
3. 暫
後
緩處分及啟動處分: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130 以上(市值回升或部份追繳回升),本公司得暫不處分您的擔保品,但嗣任一營業日又不足,且您未於當日自動補繳者,次一營業日起本公司將自動處分您維持率不足的擔保品。
(二)處分:
1. 您
信 開
x未依以下之規定償還或更換擔保品,本公司將處分您的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經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即以您的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者,或為處分融資融券擔保品連續六個營業日開市前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或始交易基準價加減百分之十委託買賣而未能全數成交者,或融資擔保品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或第五十條之三
、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停止買賣而無法處分之情形者,或融券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五項辦
理 標購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即以您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者,您應於次一營業日補足。
( 1)維持率不足且未依期限內補繳差額。
( 2)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
(3)融券賣出未依規定回補。
(4)未依期限內更換不合格之抵押擔保品。
( 5)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之有價證券,未於規定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
2. 您
抵 全 止
x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您的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予返還,如不足充
,或為處分融資融券擔保品連續六個營業日開市前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加減百分之十委託買賣而未能數成交者,或融資擔保品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或第五十條之三、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停買賣而無法處分之情形者,或融券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五項辦理標購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您應即清償,
否 則本公司得依法向您追償。
(1)有前項處分情事,且未於次一營業日補足差額。
( 2)自行了結融資融券後,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三)留置:
您 自行處理融資融券擔保品,致發生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30 時,本公司有權於維持其擔保維持率130 之必要範圍內,將應付
款 券全部或部分留作擔保。 (四)信用違約:
本公司處分您的信用帳戶內餘額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本公司將向主管機關申報您融資融券違約,另本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得向您按所定融資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資違約金,或按所定之融券手續費率收取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
七、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屬於信用擴張之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八、您在辦理追繳及融資現償等非交易申請時,請將應付本公司之金額,存入本公司銀行交割專戶。
九、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契約收訖確認:_________________(親簽)
授信帳戶徵信資料表(由證券商填寫)
一、□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二、最近一年累計成交筆數: □10 筆以上,累計成交金額_________元
□申請續約免附證券交易資料
三、徵信方法事項及評估:
( 一 ) 財 產 證 明 總 值 : _ ____ 元
1.財產所有人:□本人所有
□非本人所有,與顧客關係
2.財產明細
□ 最 近 一 個 月 平 均 存 款 餘 額 證 明 : _____ 元
□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證 明 : _____ 元
□ 不 動 產 證 明 : 市 值 _____ 元
他 項 權 利 ______ 元
剩 餘 價 值 ______ 元
□其他證明文件: ,市值 元 (二) 票據紀錄:□非拒絕往來戶 □拒絕往來戶
四、 額度核定:
不 限 用 途 : 萬 元
信用額度:
融 資 : x xx 券 : 萬 元
總 授 信 額 度 : 萬 元
(顧客開立融資融券帳戶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者,額度應合併共用之;但無提供財力證明者,
不可開立不限用途帳戶。)
法定代理人 | 後檯主管 | 營業員 | 開戶及核對身分證件經辦 | 本戶 | 開戶日期: |
簽約日期: | |||||
有效日期: | |||||
違約日期: | |||||
註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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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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