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由合金软磁粉芯产品产生,公司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主要为光伏发电、变频空调、UPS 电源等行业中龙头企业的一级供应商,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的结算周期以 90-120 天(不含 120 天)为主,在款项结算方面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 票的方式。公司考虑到上述票据的承兑风险相对较低,且可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通过票据背书部分转让予上游供应商,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为保持与主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在保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x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xx:00000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x)
xxxx(0000)第 431-4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
(2021)第 431 号《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1)第 431-1号《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1)第 431-2 号《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1)第 431-3号《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等法律文件,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因《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即 2021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
变化,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正 文 5
第一节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5
一、 关于《问询函》问题 1 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5
二、 关于《问询函》问题 3 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11
三、 关于《问询函》问题 4 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13
第二节 关于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和更新 1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6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6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21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2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2
七、 发行人的业务 23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4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6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6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6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37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38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8
十九、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8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9
二十一、 总体结论性意见 39
正 文
第一节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1 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关于《问询函》问题 1“(3)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主要原因;经营性现金流与同期净利润、营业收入规模是否匹配,产生较大差异的合理性;截至目前,发行人现金流量水平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的补充和更新
(一)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主要原因
依据发行人《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44,341,298.54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223,554.88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8,953,624.9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54,518,478.38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39,563,495.95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98,849,968.84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4,719,332.57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6,237,012.3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99,369,809.6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851,331.31 |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4,851,331.31 元,主要原因为应收款项回款采用承兑汇票结算占比较高、收款时点与付款时点存在时间差异、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应收款项回款承兑汇票占比较高,收款时点和付款时点的不匹配,
在公司业务规模增长的情况下,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1)公司应收款项回款承兑汇票占比较高
依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由合金软磁粉芯产品产生,公司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主要为光伏发电、变频空调、UPS 电源等行业中龙头企业的一级供应商,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的结算周期以 90-120 天(不含 120 天)为主,在款项结算方面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公司考虑到上述票据的承兑风险相对较低,且可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通过票据背书部分转让予上游供应商,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为保持与主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在保证营运资金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接受客户以承兑票据结算相应货款。受上述结算方式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规模小于当期营业收入规模。
(2)销售收款时点和采购付款时点存在时间差以及现款支付规模较大
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中,占比较高的能源电力、外购氮气和人工成本均需采用现款结算,属于刚性支出。在公司销售回款中票据结算占比较高的情况下,公司各期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规模有限,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规模相对较大,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导致公司在业务增长时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2021 年 1-9 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幅明显高于营业收入增幅
依据发行人《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 年 1-9 月,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增幅与同期营业收入增幅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 1-9 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52,225.33 | 33,795.12 | 54.54%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3,956.35 | 5,809.76 | 140.22%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9,885.00 | 5,580.01 | 77.15% |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 1-9 月 | 变动幅度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471.93 | 2,792.61 | 60.13% |
依据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说明,2021 年 1-9 月,发行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原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同量采购情况下,原材料采购支出增加;同时,发行人在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为合理提高原材料采购储备量和增加公司在采购中的议价空间,适当提高了原材料采购中现款结算的比例;另一方面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根据排产计划,公司提前进行了原材料备货,导致采购支出较去年同期增加。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长较
多,主要原因为随着发行人业务增长,公司 2020 年度年终奖较 2019 年有所增长,
导致 2021 年一季度支付的年终奖大于 2020 年一季度支付的年终奖;另一方面,因业务规模增长,公司职工人数随之增加,导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金额增长较多。同时,经营业绩的增加导致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与公司客户的款项结算特点、公司业务模式以及业务发展阶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二)经营性现金流与同期净利润、营业收入规模是否匹配,产生较大差异的合理性
1、经营性现金流与同期营业收入规模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本题“1、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主要原因”之“(1)公司应收款项回款承兑汇票占比较高,收款时点和付款时点的不匹配,在公司业务规模增长的情况下,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所述,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受该结算方式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规模小于当期营业收入规模。
2、经营性现金流与同期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依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净利润分别为 6,898.63 万元、8,459.50 万元、10,652.65 万元、8,435.6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833.81 万元、4,827.53 万元、3,496.71万元和-4,485.13 万元,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完全匹配,主要原因如下:
(1)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不能完全匹配净利润的增加。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和承兑汇票余额逐渐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各期结合实际营运资金需求,使用票据进行贴现、背书情况的不同,针对 2020 年下半年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公司为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原材料采购储备和增加公司在采购中的议价空间,提高了原材料采购中现款结算的比例,导致公司经营性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有所降低,使得当期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规模较大。
(2)存货增加及经营性应付减少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存货规模持续增加,且原材料价格上涨,发行人备货支出逐渐加大,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支出增加的同时净利润无相应幅度增长。
综上所述,受公司结算方式、公司业务模式以及业务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规模小于当期营业收入规模;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趋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上述情形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三)截至目前,发行人现金流量水平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
1、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 0 元,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已获准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3,000.00 万元(含 43,000.00 万元),假设本次发行规模为 43,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45.74%,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或者企业债的融资安排。发行人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申报后每一期末将持续满足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的要求,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前,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及企业债。
2、可转债发行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假设本次发行规模为 43,000 万元,发行后收到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账户且全部未转换为股票,则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 18.15%增加至 40.45%,资产负债率虽有增加,但低于“70%”的风险临界值,公司的流动比率将从 5.00 提升至 7.94,公司的流动性有所提升;假设本次发行规模为 43,000 万元,发行后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投放,并假设已发行可转债全部转换为股票,则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 18.15%下降至 13.21%,公司的流动比率将从 5.00 提高至 5.57,流动性有所增加。
综上,如果本次可转债成功发行,将优化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流动性比例与发行人对比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 | 指标 | 2021 年 9 月末 |
横店东磁(002056) | 流动比率(倍) | 1.5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7.32% | |
天通股份(600330) | 流动比率(倍) | 1.47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6.70% | |
东睦股份(600114) | 流动比率(倍) | 1.27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0.53% |
可比上市公司 | 指标 | 2021 年 9 月末 |
平均 | 流动比率(倍) | 1.42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4.85% | |
铂科新材(发行可转债之前) | 流动比率(倍) | 5.00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18.15% | |
铂科新材(发行可转债之后且全部 未转换成股票) | 流动比率(倍) | 7.94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0.45% | |
铂科新材(发行可转债之后按募投 项目使用并假设全部转换成股票) | 流动比率(倍) | 5.57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13.21% |
注: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如上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的流动比率远高于与同行业水平,资产流动性较强。如果本次可转债发行成功、按募投计划投放,并成功转换为股票,则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流动性仍将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3、在公司最近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余额为负数的情况下,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1)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足以支付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6,898.63 万元、8,459.50 万元及 10,652.65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8,670.26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3,000.00 万元(含 43,000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可以支付债券本息的可能性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为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应收款项采用票据结算方式占比较高与采购付款周期时间差导致。业务规模增长和票据结算带来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增加,公司客户主要为光伏发电、变频空调、UPS 电源等行业
中龙头企业的一级供应商,客户信誉良好,由此产生的存货和应收账款都是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优质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公司收到的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各报告期期末,公司承兑汇票余额中银行承兑汇票占比约 92.70%,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随时用于贴现或背书。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较低,按目前市场成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流利率水平测算,公司需承担的利息费用较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支付对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较小。因此,公司目前的现金流量及可变现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具备对可转债本息的一定偿付能力。
(3)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预计产生的增量现金流量与债券偿付情况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计划建设期为 36 个月,预计于达产期满
后可实现正向现金流量,预计第 6 年可回收全部投资。
本次债券期限为 6 年,本次债券期满后,即本次募投项目第 6 年末(T+6)
当年可变现现金流预计为 32,326.83 万元,相比本次债券最后一年需要偿付的债
券本息金额 44,075.00 万元(其中本金 43,000.00 万元、最后一年利息 1,075.00 万元),已具备较强的偿付能力。
虽然公司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但在公司规模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可通过票据贴现、催收应收账款或者外部融资来保证日常经营资金xx,同时公司与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获取一定的信贷额度,为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性提供了支持。经发行人基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测算,发行人各期资金及可用授信额度可以覆盖本次可转债相关本息支付需求,相关利息支付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影响不大,即使出现极端情形,公司亦具备足够资金可偿付本次债券到期本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与同期净利润、营业收入规模产生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截至目前,发行人现金流量水平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3 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问询函》问题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的补充和更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监事xx、xxx、xxx均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亦不是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且截至本次可转债发行时本人已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具备本次可转债的优先配售资格,本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市场情况、本次发行具体方案等确定。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或者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总监xx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但其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截至目前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尚未归属),其针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且截至本次可转债发行时本人已获得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的实际归属或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并具备本次可转债的优先配售资格,本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市场情况、本次发行具体方案等确定。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或者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xx、xxx、xxx及高级管理人员xx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进行说明并作出相应承诺,该等承诺符合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关于《问询函》问题 4 回复的补充和更新
《问询函》问题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的补充和更新
依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账面价值为 12,500.00 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发行人购买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该等理财产品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流动性强的特点,不属于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账面价值为 336.31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构成为押金保证金等,其构成均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其中不存在拆借资金和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账面价值为 641.46 万元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和预付融资担保费,其构成均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关,其中不存在拆借资金和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4、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账面价值为 1,325.96 万元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为铂科实业用于对外出租的厂房。上述厂房系在发行人收购铂科实业前所建,其设计与布局不能满足发行人现有产品的生产流程及安装设备的要求,无法作为发行人生产场地使用,因此将其对外出租。投资性房地产构成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关,不属于为获取投资收益而进行的财务性投资。
5、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账面价值为 8,391.87 万元的其他非流动
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和预付房屋款,其中预付房屋款 3,329.01 万元为发行人与深圳市大沙河创新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南山智谷产业研发用房定制协议》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南山智谷产业研发用房(南山智谷项目一期 B座 12 层至 14 层)并根据协议支付的定制保证金,该研发用房用于解决公司深圳总部现有租赁场所研发、办公场地不足和亟需升级的问题。上述产业研发用房的土地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大沙河创新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公司已承诺,上述购置的产业研发用房仅限于自用,5 年内不向第三方转让。因此,预付设备款和预付房屋款均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关,其中不存在拆借资金和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6、资产负债表其他科目下的财务性投资项目
除上述资产科目外,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未持有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长期应收款等可能含有财务性投资的资产,亦不存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情形。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财务状况分析”之“(四)财务性投资”部分补充披露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
第二节 关于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和更新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决议仍在有效期内;依据《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对照《证券法》《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各项实质性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和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依据前述制度选举产生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该等组织机构及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
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898.63 万元、8,459.50 万元、10,652.65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8,670.26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说明书》《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改变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2018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8.29%、16.25%、19.77%和 18.15%;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833.81 万元、4,827.53 万元、 3,496.71 万元和-4,485.13 万元。发行人 2021 年 9 月末的净资产为 9.4 亿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获准尚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假设本次发行规模为 4.30 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取得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并 经 x 所 律 师 检 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2309 中国检察网
(xxxxx://xxx.00000.xxx.xx/00000/)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四、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并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129.12万元、9,850.94 万元、8,056.98 万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xxxxx://xxx.00000.xxx.xx/00000/)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披露的信息及其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不低于六个月,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较高者,且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并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时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向下修正的幅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其中附加回售条款约定如出现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情
况,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发行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公司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基于该等独立性拥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权益登记日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摩码投资 | 2,889.99 | 27.87 |
2 | xxx | 1,392.45 | 13.43 |
3 | 罗志敏 | 748.77 | 7.22 |
4 | 阮佳林 | 748.77 | 7.22 |
5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347.87 | 3.36 |
6 | 陈崇贤 | 333.62 | 3.22 |
7 | 杜xx | 262.72 | 2.53 |
8 | 铂科天成 | 198.66 | 1.92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6.44 | 1.51 |
10 |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142.60 | 1.38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为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杜xx先生。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股份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1 | xxx | 551,322.00 | 3.96% |
2 | xxx | 1,044,000.00 | 13.94% |
3 | xxx | 0,000,000.00 | 27.64% |
除前述情形之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设立了苏州分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MA27CDPQXK |
注册地址 | 苏州xx区金山东路 79 号 13 号苏州龙湖中心 14 层 11 单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磁性材料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11 月 4 日 |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设立其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依据《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 1-9 月 |
营业收入 | 32,416.94 | 40,254.33 | 49,682.61 | 52,225.33 |
主营业务收入 | 32,160.78 | 39,992.20 | 49,430.12 | 52,010.98 |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或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其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主要资产均处于适用状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开展状况正常。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杜xx先生。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1 | xxx |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持有发行人 13.43%股份 |
2 | xxx |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持有发行人 7.22%股份 |
3 | xxx |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持有发行人 7.22%股份 |
4 | xxx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5.62%股份,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持有发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行人 3.22%股份 | ||
5 | 广发乾和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6.05%股份,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持有发 行人 3.36%股份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目前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力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xxx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力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主营业务 |
1 | 深圳市摩码克来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化工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
2 | 阜新市德丰精密机械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精密机械加工行业项目投资 |
4、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力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1 | 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 | 模切产品、不干胶标签及包装制品的 生产与销售 | 杜xx于2018 年8 月将其持有的 21.07%股权 (对应出资额 86 万元)以 173.2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
2 | 深圳市摩码众达 成材料企业(有限合伙) | 投资及管理咨询 | 摩码投资于 2020 年 6 月将其持有的 39.5%股 权(对应 79 万元财产份额)以 7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 |
3 | 深圳市摩范标签 材料有限公司 | 标签材料的研发与 销售 | 深圳市摩码众达成材料企业(有限合伙)的 全资子公司。 |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4 | 深圳市摩码赢联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包装防伪材料、防伪设备,包装产品设计、策 划及销售 | 深圳市摩范标签材料有限公司持有 50%股权的公司。 |
5 | 惠州市摩码菱丽 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光电材料生产销售 | 摩码投资曾持有 51%股权的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注销。 |
5、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惠州铂科、铂科实业、河源铂科、成都铂科 100%的股权。
6、关联自然人
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以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1 | xxx |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长 |
2 | xxx | 发行人董事 |
3 | xxx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4 | xxx | xx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5 | xxx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6 | xx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7 | xxx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8 | xx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9 | xxx | 发行人监事 |
10 | xxx |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
11 | xx | 发行人财务总监 |
12 | xxx | 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总经理 |
13 | xx | 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 |
14 | xx | 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监事 |
15 | xx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16 | 居学成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17 | 彭学武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18 | xx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
19 | xxx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
20 | xxx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7、其他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法人还包括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报的关联方尽职调查问卷回复信息和资料,查阅文件等方式对此部分关联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深圳市纳宇电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配偶xxx持有其 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2 | 深圳市环天宇电子经营部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配偶xxx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2017 年9 月将所持有100% 出资转让给xxx。 |
3 | 随州百老汇家居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xxx配偶的姐姐xx xx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
4 | 深圳市雅力佳印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xxx配偶的姐姐xx 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5 | 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xxx担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6 | 深圳市赛欣瑞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7 | 深圳市嘉盟购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持有其 50%股权,并担任 执行董事。 |
8 | 深圳洲际通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担任其董事。 |
9 | 深圳骄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xxx持有其 70%股权;发行人独立董事xxx近亲属xx持有其 30%股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0 | 深圳市旭生三益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40%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 |
11 | 深圳市未名北科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75%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2 | 深圳市赛欣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95%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3 | 深圳市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报告期内曾担任其董 事。 |
14 | 深圳市前海四海新材料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
15 |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注 1)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报告期内曾担任其董 事。 |
16 | 深圳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
17 | 深圳市深研汇智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
18 | 云杉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11.43%股权, 并担任其董事长。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9 | 云杉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 17%股权,并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
20 | 深圳北大深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总经理。 |
21 | 长沙市雨花区好言好语万境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彭学武近亲属xx持有其 70%股权,xx配偶xxxx有其 30%股权,xx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22 | 长沙市雨花区好言好语培训学校有 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彭学武近亲属xx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长、经理。 |
23 | 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xx担任其董事。 |
24 | 宁波善若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xx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 |
25 | 千里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xx持有其 99%股权。 |
26 | 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 | 发行人股东xxxx有其 51%股权,并担任其 执行董事兼经理。 |
27 | xxxx包装有限公司 | 发行人股东xxx配偶xxxx有 63%股权。 |
28 | 浦江崇达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股东xxx的弟弟持有 100%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经理,于 2019 年 12 月注销。 |
29 | 东莞市智远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配偶xxx持有其 68%股权,于 2018 年 3 月注销。 |
30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注 2)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妻子的妹夫之弟xx持有其 99%股权,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 董事、总经理xxx对其业务具有较大影响。 |
31 | 惠州市摩码鼎力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32 | 东莞市摩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
33 | 深圳市秀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34 | 惠州市摩码精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注销。 |
注 1: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16)系上市公司。
注 2: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的妹夫xxxxxx为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摩码科技”)的控股股东,且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总经理xxx对摩码科技的业务具有较大影响,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与xxx沟通协商一致,并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按照从严界定的原则将摩码科技认定为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依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1 年 1-9 月确认的租赁收入 | 2020 年度确认的租赁收入 | 2019 年度确认的租赁收入 | 2018 年度确认的租赁收入 |
惠州市摩码菱 x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房产及建筑物 | 1.79 | 102.34 | 107.45 | 92.09 |
惠州市摩码鼎 力科技有限公司 | 房产及建筑物 | 97.18 | - | - | - |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51.16 | 563.86 | 427.32 | 325.93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到期日 |
1 | xxx | 发行人 | 1,000.00 | 2021.4.29 | 2022.4.29 |
2 | xxx、xxx、x xx、xxx(注 1) | 发行人 | 1,000.00 | 2021.3.03 | 2023.3.03 |
3 | xxx、xxx、x xx、xxx(注 2) | 发行人 | 5,000.00 | 2020.9.21 | 2022.9.21 |
4 | xxx、xxx、x xx、xxx(注 3) | 发行人 | 1,500.00 | 2020.8.31 | 2021.8.25 |
5 | xxx、xxx、x xx、xxx | 发行人 | 1,000.00 | 2019.10.28 | 2020.10.28 |
6 | xxx | 发行人 | 1,500.00 | 2019.6.28 | 2020.6.28 |
7 | xxx | 发行人 | 1,500.00 | 2019.6.12 | 2020.6.12 |
8 | xxx、xxx、x xx、xxx | xx人 | 2,000.00 | 2018.11.6 | 2019.11.6 |
9 | xxx、xxx、x xx、xxx | 发行人 | 1,000.00 | 2018.9.26 | 2019.9.26 |
10 | xxx、xxx、x xx、xxx | xx人 | 800.00 | 2018.2.8 | 2019.2.8 |
11 | xxx、xxx、x xx、xxx | 发行人 | 2,000.00 | 2018.2.8 | 2019.2.8 |
12 | xxx、xxx、x xx、xxx(注 4) | 发行人 | 1,000.00 | 2018.8.8 | 2019.8.8 |
13 | xxx、xxx、x xx、xxx | xx人 | 500.00 | 2018.2.8 | 2018.8.8 |
14 | xxx、xxx、x xx、xxx | 发行人 | 500.00 | 2017.8.30 | 2019.8.30 |
15 | xxx、xxx、x xx、xxx | 发行人 | 2,000.00 | 2017.12.13 | 2018.12.13 |
16 | xxx、xxx | 发行人 | 400.00 | 2017.11.24 | 2018.11.24 |
17 | xxx、xxx | 发行人 | 600.00 | 2017.9.8 | 2018.9.8 |
18 | xxx、xxx、x xx、xxx | 发行人 | 1,000.00 | 2017.8.7 | 2018.8.7 |
19 | xxx | 发行人 | 1,000.00 | 2017.6.1 | 2018.6.1 |
20 | xxx | 发行人 | 3,000.00 | 2016.11.24 | 2019.11.24 |
注 1:xxx、xxx、xxx、xxx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注 2:xxx、xxx、xxx、xxx与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注 3:xxx、xxx、xxx、xxx与深圳市xx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注 4:xxx、xxx、xxx、xxx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根据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余额主要为发行人预收摩码光电和摩码鼎力的房租押金,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房租押金 |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 电材料有限公司 | -- | 12.00 | 12.00 | 12.00 |
惠州市摩码鼎力科 技有限公司 | 21.50 | -- | -- | --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已经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分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没有以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及条件限制发行人的权利或加重发行人的义务或责任,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xxx先生未违反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产的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河源铂科位于江东新区产业园区起步区东环南路南面、经八路东边宗地编号为河公易土(2021)34 号的土地取得粤(2021)河源市不动产权第 0050626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产未发生变化。
(二)承租及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以下租赁房产:
序 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不动产 权证号 | 租赁期限 | 租赁情况 |
深圳华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乌石头路 | ||||
1 | 晶玻璃瓶有限 | 发行人 | 未提供房产证 | 2021.11.1- 2022.10.31 | 13 号松坪山单身公寓 3 栋 712 房; 面积:50.3 平方米; |
公司 | 用途:宿舍。 | ||||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xxx 12 | |||||
2 | xxx | 发行人 | 未提供房 产证 | 2021.10.10- 2021.12.05 | 幢 602 室; 面积:85.81 平方米; |
用途:宿舍。 | |||||
3 | 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 司 | 发行人 | 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78917 号 | 2021.10.15- 2024.11.14 | 地址:苏州市xx区金山东路 79 号 13#之苏州龙湖中心 14 层 11 单元面积:117 平方米; 用途:办公。 |
4 | 铂科实业 | 惠州同富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粤(2019)惠东县不动产权第 0063102 号 | 2021.09.01- 2021.12.31 | 地址: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铂科工业园厂房四:四楼南、五楼 面积:2,250 平方米用途:生产和办公 |
5 | 粤(2020)惠东县不 动产权第 | 2021.09.01- | 地址: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铂科工业园共 7 间宿舍; | ||
0001439 | 2021.12.31 | 用途:宿舍。 | |||
号 |
(三)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依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日 2021 年 11 月 4 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新增取得 1 项专利,该等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 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发行人、铂科实 业、惠州铂科、成都铂科 | 一种动态改变电感的电源电路、 电源 | ZL202120468301.2 | 实用新型 | 2021.03.04 | 原始取得 | 无 |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二)依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依据《募集说明书》《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项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期末账面余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押金保证金 | 308.94 | 否 |
其他 | 30.00 | 否 |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等,其构成均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关,其中不存在拆借资金和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付款项
依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
交易”之“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披露的其他应付款外,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期末余额 |
其他应付款 | 138.6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住房补贴等。
据上,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修订《公司章程》。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董事会和 1 次监事会。经查验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的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7-9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补贴金额 | 补贴依据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 1,9000.00 |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 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 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专利支持计划 | 3,000.00 |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 实施细则》 |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上市企业短期流动贷款贴息项目 | 735,500.00 |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实施细则》 |
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 化局-2021 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 200,000.00 | 《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 2020 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政策或合同依据,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以及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记录。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取得粤(2021)河源市不动产权第 0050626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除此之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11 月 5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者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全文,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依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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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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