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14]疾病保险 02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您有保证续保的权利 2.3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18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4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4. 保险费的支付 9.1 保单年度
1.1 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2 宽限期 |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1.3 投保年龄 |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9.4 周岁 |
1.4 犹豫期 | 5.1 效力中止 | 9.5 有效身份证件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2 效力恢复 | 9.6 恶性肿瘤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 合同解除 | 9.7 肝脏恶性肿瘤 |
2.2 保险期间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8 肺部恶性肿瘤 |
2.3 保证续保 | 7.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 9.9 胃部恶性肿瘤 |
2.4 保险责任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2.5 责任免除 |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1 现金价值 |
3. 保险金的申请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12 酒后驾驶 |
3.1 受益人 | 8.1 年龄错误 | 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2 未还款项 | 9.14 无有效行驶证 |
3.3 保险金申请 | 8.3 合同内容变更 | 9.15 机动车 |
3.4 保险金给付 | 8.4 联系方式变更 | 9.16 情形复杂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5 争议处理 | |
3.6 诉讼时效 | 9. 释义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A 款”简称“银发安康 A”。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A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50 周岁至 75周 岁。保险期间为 5 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95 周岁;保险期间为 10 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8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5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5 年和 10 年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证续保 您可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书面保证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取保险费后,视为保证续保,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自动延续一个保险期间。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调整保险费率外,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职业、收入状况变更而拒绝续保或变更续保条件。
若您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60 日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视为重新投保,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
续保时,您应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对应的交费标准支付续保保险费。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疾病发生率与实际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可能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提前通知您。您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我们按新的
保险费率标准收取续保保险费;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不申请续保本 合同。 |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 (18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生效时无疾病观察期,但续保后复效的,疾病观 察期重新计算),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恶性肿瘤确诊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 (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在任何情况下,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最后一个保险期间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 ||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
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约定保险期间为 5 年的,交费期间为 5 年;约定保险期间为 10
年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7.2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8.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6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9.7 | 肝脏恶性肿瘤 | 指原发于肝脏的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9.8 | 肺部恶性肿瘤 | 指原发于肺、气管、支气管的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 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9.9 | 胃部恶性肿瘤 | 指原发于胃的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9.10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1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
9.12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3 | 无合法有效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驾驶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 ||
9.14 | 无有效行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 |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9.15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9.16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 |
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 | ||
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