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福智學校財團法人雲林縣福智高級中等學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09 年 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有效防止本校所屬校內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教職員生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特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規定,訂定「福智學校財團法人雲林縣福智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用以要求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相關管理、指揮、監督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之事項。
二、適用範圍
(一) 適用範圍包括校內所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
(二) 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工作場所之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等)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自營作業者、承攬商、供應商等)。
三、規章內容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本校所有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2.各工作場所應在作業前進行作業檢點與相關環境檢查。
3.工作者應不間斷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4.工作者應依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5.各項作業應依據各工作場所之作業標準執行各項作業。
6.本校所有工作者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並遵守醫療專業人員建議事項。
7.本校所有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據以提出安全衛生相關建議。
8.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9.本校所有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0.本校所有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1.本校所有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二) 自動檢查之實施
1.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依據作業所需擬訂自動檢查計畫,進入此工作場所之工作者應配合實施自動檢查。
2.工作者於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3.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對各工作場所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予以停工,並要求工作者改善。
(三) 採購與承攬管理
1.本校應依「福智學校財團法人雲林縣福智高級中等學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
「福智學校財團法人雲林縣福智高級中等學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若本校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
3.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四) 災害通報與處理:
1.本校工作者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應依相關法規進行災害處理及通報。
2.本校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除必要之職業災害或事故之緊急應變處理外,應保持災害現場之完整,以助後續災害調查或執行相關檢查。
4.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應通報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進行災害調查、統計分析以利相關單位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四、角色權責
(一) 校長
1.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2.擔任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3.核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4.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二)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1.對本校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研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6.研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提案。
7.研議校內之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9.考核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0.研議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
1.擬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2.規劃、督導各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規劃、督導各工作場所負責人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測。
5.規劃、實施全校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相關單位實施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校內工作者之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規劃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校內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9.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四) 各工作場所負責人
1.在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的前提下,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工作場所負責人。
2.擬定各工作場所職業災害防止事項並據以執行。
3.擬定各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並據以執行。
4.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之執行督導。
5.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6.提供工作者改善工作方法。
7.執行校長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交辦之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 工作者
1.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作業前確實實施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向主管人員報告。
3.維持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及紀律。
4.按照規定穿著或配戴個人防護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5.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6.報告所有傷害事故經過(含虛驚事故)及設備損害情況。
7.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情況,提供相關主管安全衛生建議。
8.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相關建議。
9.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始可使用;使用人須取得相關證照。
10.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並據以執行。
11.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安全衛生規定及其它相關有助增進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行為。
12.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3.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五、獎懲
(一) 本校工作者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教職員及學生獎懲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因遵守本規章而避免職業災害發生,有具體事蹟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函送轄區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 本規章未盡事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頒布實施及修正
x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