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委託合約書
立合約人
南華大學創意產品設計學系 (以下簡稱甲方)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辦理媒合大專院校文創相關科系開發文創商品事宜(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合約,雙方合意內容如下:
第一條:委託服務
乙方為「躍動城市‧創藝無限」嘉義市文創產業發展計畫,委託甲方執行本計畫,甲方同意受託,並依據本合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從事本研究。
第二條:委託計畫內容
x計畫之內容如所附「躍動城市‧創藝無限」嘉義市文創產業發展計畫書(以下稱計畫書)。
第三條:執行期間
x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 102 年 8 月 15 日起至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止。第四條:計畫經費
x計畫預計產出 10 件文創作品,由乙方補助甲方給予教師指導費、材料費、授權費、工讀費每件計新台幣伍仟元,總計新台幣 xx x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前條補助經費於甲方繳交成果完成品及相關資料予以乙方驗收無誤後支付,付款方式為現金支付(匯款方式),逾期未付時,乙方應按應付款之千分之五按日計付遲延違約金給甲方,如逾 30 日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研究進度
甲方應依計畫書之約定,進行本研究。
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就本研究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或派人員至甲方了解甲方執行本研究之情形。甲方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成果報告
甲方執行設計前,須與乙方溝通設計項目,並經乙方同意後始得進行。
甲方應完成 10 件具嘉義市意象之文創作品,且為異材質媒合之形式,其中至
少須含 3 件禮品。
繳交格式:以立體作品(草模)、平面作品型式呈現。及學生創作過程之照片 10
張(電子檔格式)、學生創作之手稿,執行完成後,繳交書面成果報告與光碟 1份,成果之內容及格式依甲乙雙方約定辦理。
第八條:保密義務:
雙方對於本合約之未公開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並妥善保管因本計畫而知悉或持有之未公開資料,不得任意洩露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雙方並應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遵守本合約之規定。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甲方所提之作品須為原創,不得有抄襲、模仿之情事,若有侵犯第三人權益,概予乙方無關。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另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共有。有關專利申請費、維護費等必要支出及衍生利益分配事宜,由雙方另行協議處理。
第十條:成果發表
乙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甲方將本研究之成果用以學術發表。第十一條:權利義務轉讓
甲乙雙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二條:聯絡人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xxx
xx:系主任
電話:00-0000000 轉 2230傳真: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x 00 x乙方聯絡人: 姓名:xx如
職稱:代理局長 電話:00-0000000傳真:05-2711645
地址:嘉義市忠孝路 275 號
第十三條:生效日期
x合約經甲乙雙方簽章後,自第三條所訂執行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雙方在第八、九、十、十一條中互負之義務,不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第十四條:契約終止
x合約之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為之,不生效力。第十五條:不可抗力因素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合約者,該方不負給付義務或遲延責任。
第十六條:一部分無效及全部無效
x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惟除去該無效部分,將影響整體計畫之執行者,全部無效。
第十七條:合意管轄
因執行本合約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附件效力
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合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合約本文為準。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
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第十九條:合約份數
x合約壹式 伍 份,由甲方執參份,乙方執貳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 方:南華大學創意產品設計學系代 表 人:xxx
職 稱:系主任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xx:08628737
計畫主持人:xxx職 稱:系主任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 x:00-0000000 轉 2230
乙 方: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代 表 人:xx如
職 稱:代理局長
地 址:嘉義市忠孝路 275 號統一編號:76847371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