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 0 x 00 x邮政编码:100004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051165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0153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
电 话:0755-83198888传 真:0755-83195201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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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 养老金产品”或“本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1 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3]24 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 号)(以下简称“第 95 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 号)(以下简称“第 112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养老金产品、本养老金产品:指由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
1.2 第 36 号令:指 2016 年 12 月 20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
1.3 第 11 号令:指 2011 年 1 月 1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8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1.4 第 24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第 92 号文:指 2016 年 9 月 2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实施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6 第 95 号文:指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7 第 112 号文:指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
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8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9 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10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11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12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13 养老金产品资产:指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依法投资管理的养老金产品的资产,包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购的资金及投资运营收益;
1.14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根据《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在申购成功并取得养老金产品份额后亦称为份额持有人;
1.15 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
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本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1.16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指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设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7 托管人:指接受投资管理人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8 投资管理合同:指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
《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19 托管合同或本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1.20 投资说明书:指《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1.21 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22 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23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4 申购: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25 赎回: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26 养老金产品转换:指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按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养老金产品的份额转换为该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养老金产品的份额的行为;
1.27 养老金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养老金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28 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开立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1.29 交易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3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3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 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1.32 审计费用:指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3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34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资金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资产赎回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35 清算费用:指养老金产品终止时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6 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1.37 产品份额净值:指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产品份额总数;
1.38 产品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39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对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4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1.41 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发行养老金产品,从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2.1.2 甲方声明依据养老金产品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4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为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养老金产品资产。
2.1.5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1.6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商业银行。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
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
3.1.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3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4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养老金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3.1.5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1.6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
3.2.4 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2.5 接受乙方的监督,并配合乙方履行监督职责。
3.2.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
3.2.7 计算并披露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确定养老金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2.8 按投资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3.2.9 按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和年度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
3.2.10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的凭证、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 15 年。
3.2.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养老金产品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3.2.12 组织并参加养老金产品清算组,参与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13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3.3.2 拒绝执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3.3.3 根据本合同监督甲方的投资行为。
3.3.4 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3.3.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4.2 安全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有效指令(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下同)或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养老金产品的任何财产。
3.4.3 以养老金产品名义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4.4 对所托管的不同养老金产品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3.4.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收甲方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3.4.6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4.7 负责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甲
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估值结果、养老金产品净值数据。
3.4.8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范围监督甲方的投资行为。
3.4.9 定期复核甲方编制的养老金产品财务会计报表及信息报告。
3.4.10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3.4.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3.4.12 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3.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参与养老金产品清算。
3.4.14 在甲方向第三方追偿其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3.4.1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 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以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开设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本养老金产品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和使用。本养老金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养老金产品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4.1.2 本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养
老金产品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假借本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本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1.3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2 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2.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为养老金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证券账户开户费发票影印件。
4.2.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2.3 甲方代垫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甲方在资金到达资金托管账户后向乙方出具指令,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划转资金至甲方。
4.3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3.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及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为养老金产品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
4.3.2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4 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投资需要而开立养老金产品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4.5 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
4.5.1 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乙方保管,乙方需对有关凭证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负责辨别有价凭证的真伪,也不保证该等投资本金以及利息的安全。
4.5.2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4.5.3 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乙方 承担。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4.5.4 自养老金产品资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乙方对存放于资金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乙方实际控制的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保管。甲方将养老金产品资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之前、以及乙方依据甲方的划拨指令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付至投资主体账户后至甲方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以现金形式划回资金托管账户期间,乙方不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结算机构、票据保管机构等非乙方保管的财产,乙方亦不承担保管职责。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
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如双方经核查后仍然无法核对一致的,以投资管理人的数据结果为准,如因投资管理人处理结果不准确造成托管资产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
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5.2 估值。
5.2.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价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5.2.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对产品进行估值以披露该日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5.2.3 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产品。
5.2.4 估值方法。
5.2.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2.4.1.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4.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4.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2.4.4 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挂牌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鉴于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的现金流难以确认,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4.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2.4.6 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2.4.7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5.2.4.8 银行存款、备付金、保证金余额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5.2.4.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2.4.1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人是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主会计人。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5.2.5 估值频率。
甲方应每个估值日对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计算,乙方复核。甲方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当日对净值计算结果完成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甲方,由甲方于估值日次日内在指定网站及甲
方官网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月末、季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养老金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2.6 甲方或乙方发现养老金产品估值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2.7 当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2.8 估值错误的处理。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产品份额净值错误。估值错误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2.8.1 估值错误类型。
5.2.8.1.1.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5.2.8.1.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5.2.8.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2.8.2.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5.2.8.2.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2.8.2.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5.2.8.2.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2.8.2.5.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投资管理人应为产品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产品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投资管理人向差错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协助。
5.2.8.2.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其他规定,投资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5.2.8.2.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5.2.8.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2.8.3.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5.2.8.3.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2.8.3.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5.2.8.3.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5.2.8.4 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5.2.8.4.1. 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2.8.4.2.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投资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2.8.4.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2.9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投资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2.4.10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2.10 如果乙方的复核结果与甲方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甲方可以按照其对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如因投资管理人计算结果不准确造成托管资产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5.2.11 暂停估值的情形:
5.2.11.1 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5.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5.2.11.3 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无法提供估值或估值错误导致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5.2.11.4 人社部和产品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3 审计。
5.3.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5.3.1.1 养老金产品终止时;
5.3.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2 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
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0: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甲方过错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需配合甲方的后续处理事宜。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
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乙方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 30)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2.4 申购、赎回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6.2.4.1 投资人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6.2.4.2 T 日(交易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甲方于 T+1 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指定网站及甲方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6.2.4.3 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6.2.4.4 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实行申购
T+1 日、赎回 T+2 日清算交收。
6.2.4.5 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款)与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负责将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到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乙方在资金到账后在日终以传真资金调节表的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
6.2.4.6 甲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甲方承担;乙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6.2.4.7 甲方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养老金产品的数据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养老金产品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7.1 养老金产品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养老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养老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7.2 养老金产品净收益
养老金产品净收益为养老金产品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养老金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7.3 产品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甲方有权根据本产品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要求或投资管理的需求进行收益分配,但应提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甲方官网上披露;
(3)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和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人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 收益分配方案
养老金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7.5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养老金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拟订,由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养老金产品托管人按照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8.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8.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主要包括:
8.2.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本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2.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2.2.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净资产的 8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本养老金产品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已经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2.2.2 本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
准)的 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8.2.2.3 本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2.2.4 本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
8.2.2.5 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8.2.2.6 本产品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8.2.2.7 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2)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3)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独立产生持续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符合上述条件的非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既
有保理融资债权以及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债权人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等。
8.2.2.8 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2)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3)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民币,或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5)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
合上述第(4)款 1 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6)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信托产品的信用增级要求: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 1.5
倍。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8.2.2.9 本产品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2)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
(4)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5)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8.2.2.10 在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时,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本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可作出相应调整。
8.2.2.11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养老金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本章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相应投资品种处于封闭期、锁定期、限售期、停牌、市场流动性受限、发行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的,投资管理人进行调整可不受上述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2.12 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乙方发现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8.3 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乙方发现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应当立即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8.4 乙方的监督需要依赖于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数据的,由于甲方 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监督不准确的,乙 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乙方由于无法从第三方数据提供商取得准确数据 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投资监督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1 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包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各项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均在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9.2 投资管理费。
9.2.1 投资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
9.2.2 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1:前一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投资管理费于合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养老金产品投资于同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等,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供此类产品清单。
9.3 托管费。
9.3.1 托管费按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
9.3.2 托管费计算方式: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托管费于合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向托管
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9.4 申购费用:无。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3 个月 | 0.3% |
持有期≥3 个月 | 不收取赎回费 |
9.5 赎回费用:投资人赎回时,根据持有期的不同确定赎回费用,赎回费全部归入养老金产品资产,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9.6 除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或约定方式从养老金产品资产支付,列入当期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
9.7 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甲方的投资管理费、乙方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养老金产品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9.8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养老金产品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养老金产品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10.1 对指令收发人员的授权。
10.1.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被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文件(“授权通知”)。授权通知载明授权生效日期的,授权通知自通
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乙方收到该通知并经乙方确认后,授权通知生效。乙方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并将其指令接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甲方。
10.1.2 甲方、乙方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0.2 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当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0.3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3.1 甲方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收发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0.3.2 乙方收到指令后,应当对有关内容、印鉴及签名进行审慎地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回复前暂缓执行指令,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乙方应当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10.3.3 如因养老金产品资产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的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立即通知指令发送方。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情况下发送的指令,乙方将视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
达时间。
10.3.4 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当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0.4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0.4.1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10.4.2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章约定的监督流程处理。
10.5 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致使本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10.6 授权的变更。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生效日且该生效日期晚于乙方确认日期的,则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乙方变更指令接收人员,应当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生效日且该生效日期晚于甲方确认日期的,则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10.7 其他事项。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乙方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甲方向乙方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10.8 如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授权文件、指令和通知的,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11.1 定期报告。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确认的养老金产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确认的养老金产品年度报告。养老金产品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如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生效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养老金产品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11.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1.3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 30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向甲方提供本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11.5 监管部门对于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2.1 提供虚假信息;
12.2 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为其自身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12.3 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2.4 将不同养老金产品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2.5 侵占、挪用养老金产品资产;
12.6 将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担保;
12.7 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金产品资产;
12.8 将不同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混合管理;
12.9 在合同期内将养老金产品资产转由第三方托管;
12.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13.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13.2 因本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养老金产品资产或者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13.4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3.5 如养老金产品资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3.6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 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3.7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养老金产品
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13.8 甲方及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9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10 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甲方及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非因甲方、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
13.11 乙方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的机构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养老金产品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12 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 养老金产品资产损失,乙方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裁决。仲裁应适用该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书面确认,且首笔申购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在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在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甲方应当自备案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在甲方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2)变更投资经理;
(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5)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上述变更自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甲方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其中涉及上述第(2)项变更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人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披露)。
15.4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4.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 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16.1 甲方、乙方于托管业务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允许第三方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6.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流程备忘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18.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应当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8.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8.4 各方在以电话方式对约定事项进行通知或者确认时,任何一方有权将电话内容予以录音。电话录音具有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18.5 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备案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中金幸福晚年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