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编号:SC-KJXY-20231127510504000001
四川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购选定合同
框架协议编号:SC-KJXY-20231127510504000001
征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采购中心
入围供应商:泸州市人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CHT-2024-042021
甲方: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乙方:泸州市人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金额(元):120000.00
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 服务名称: 服务标准
数量: 1 服务价格: 120000.00元
服务内容: 1.提供免费检测服务;2.实际维修总费用=工时总费用+材料总费用,其中:工时总费用=工时单价(一类企业50元,二类企业46元)×工时定额×60% ,材料总费用
=4S店厂家指导价(原厂配件)×供应商报价折扣率 。工时费中工时定额依据为《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T/CQFX 001—2020)。 3.除收取工时费、材料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服务项名称:服务标准 服务内容:1.提供免费检测服务;2.实际维修总费用=工时总费用+材料总费用,其中:工时总费用=工时单价(一类企业50元,二类企业 46元)×工时定额×60% ,材料总费用=4S店厂家指导价(原厂配件)×供应商报价折扣率 。工时费中工时定额依据为《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T/CQFX 001— 2020)。 3.除收取工时费、材料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完全响应征集文件的要
求,服务标准:完全响应
(2)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3)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
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4)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5)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
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6)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7)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
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
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8)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
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9)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
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11)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12)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
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13) 服务名称: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 4.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
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5.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行业标准。 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7.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8.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9.为托修方提供24小时服务,汽车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供应商承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供应商拖回修理。 10.市
区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1.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
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xx(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
(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2.维修的车辆免费洗车。对未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3.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4.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供应商响应内容:
(14)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供应商响应内容:
(15)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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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
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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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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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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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
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
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供应商响应内容:
(20)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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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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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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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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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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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服务名称: 委托维修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商应对托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托修方汽车维修保养申报表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2.对确需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商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方,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4“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方和维修商经办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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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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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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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
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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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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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
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
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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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供应商响应内容:
(32)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供应商响应内容:
(33)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供应商响应内容:
(34)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
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
车以外车辆的要求。供应商响应内容:
(35)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供应商响应内容:
(36)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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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服务名称: 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获得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供应商违约行为。 4.有权对供应商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维修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供应商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5.要求查询供应商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供应商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6.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7.不得向供应商提出维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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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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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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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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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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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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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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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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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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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供应商响应内容:
(47)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供应商响应内容:
(48)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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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服务名称: 技术保障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有与本次采购相适应的车辆维修场地、设备和人员(至少设置2个公务用车维修专位,安装可接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能使用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供承诺书)。2.提供服务于本项目的人员队伍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和技术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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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51)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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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53)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54)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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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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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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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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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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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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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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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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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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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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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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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的维修保养服务指泸州市龙马潭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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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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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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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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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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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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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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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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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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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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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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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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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服务名称: 环保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收集、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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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供应商响应内容:
(75)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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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供应商响应内容:
(77)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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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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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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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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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
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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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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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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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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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服务名称: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办理要求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维修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合格 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xxx在接到维修商通知后与维修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按流程支付维修费用;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托修方向维修商提出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托修要求。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供应商响应内容:
(86)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87)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88)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89)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0)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1)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2)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
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3)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4)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5)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6)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供应商响应内容:
(97) 服务名称: 管理要求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应向采购人公开,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质量保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2.维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合理。3.维修工艺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4.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xx、优质的服务。5.有符合规定的出厂质检工序。6.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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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99)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0)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1)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2)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3)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4)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5)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6)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7)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8)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09) 服务名称: 维修费结算方式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费用计算:本次采购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2.结算时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供应商不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110)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供应商响应内容:
(111)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供应商响应内容:
(112)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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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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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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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
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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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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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
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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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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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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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
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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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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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维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维修企业将免费及时抢修。经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1)发动机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者1年,(2)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3)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4)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商免费换件和修理。 4.在定点期限xx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维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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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服务名称: 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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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23) 服务名称: 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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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24) 服务名称: 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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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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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服务名称: 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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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26) 服务名称: 零部件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27) 服务名称: 零部件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28) 服务名称: 零部件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29) 服务名称: 零部件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30) 服务名称: 零部件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31) 服务名称: 零部件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
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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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服务名称: 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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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133) 服务名称: 零部件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供应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采购人、供应商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4.供应商对于换下的配 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安全环保相关部件除外)。 5.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 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 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7.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T30512)相关要求。 8.供应商应当建立零部件低库存率管理制度。供应商响应内容:
二、服务时间、地点
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
2.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内。
3.服务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182号。
三、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依据采购需求的约定。
2.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
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付款方式
服务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若未提出异议,应在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
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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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决纠纷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李春霖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15228283284
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182号
乙方(公章): 乙方代表:王勇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泸州龙南支行
银 行 账 号:2304024609201031253
乙方联系人:王琴
联系电话:18281126686
供应商所在区域: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银行行号:230402460920103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