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3-020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尤夫xx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聚氯乙烯树脂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科技”)的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全资子公司尤夫科技拟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集团”)签署《购销合同》,尤夫科技拟向北元集团采购不超过 9600 吨聚氯乙烯树脂,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 万元,采购价格
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2、公司控股股东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胜帮凯米”),胜帮凯米的控股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北元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陕煤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元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聚氯乙烯树脂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xx女士和xxx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 5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与陕煤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397,222.22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第三类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 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贸易经纪;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 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近三年经营情况
北元集团近三年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期间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期末净资产 |
1 | 2020 年度 | 985,351.17 | 168,422.38 | 1,252,358.80 |
2 | 2021 年度 | 1,315,376.83 | 185,048.45 | 1,347,129.47 |
3 | 2022 年 1-9 月 | 996,678.35 | 137,977.09 | 1,358,717.67 |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为胜帮凯米,胜帮凯米的控股股东为陕煤集团,北元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陕煤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元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4、经公司查询,北元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聚氯乙烯树脂,数量不超过 9600 吨,采购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6,500 万元,采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在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的名称、价格、质量要求和供货周期
1.产品规格:甲乙双方同意就乙方现有的 SG-3 型、SG-5(软)规格的聚氯乙烯树脂产品进合作。
产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含税价格 | 税率 % | 金额 |
聚氯乙烯树脂 | SG-3 型 /SG-5 型 | 不超过 9600 吨 | 暂估 6600 元/吨 | 13%增值税 | 不超过6500 万元 |
2.价格及供货量:双方协商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采购乙方的聚氯乙烯树脂系列产品,具体交易的价格、数量、交货方式等由甲乙双方即时签订的《购销订单》进行确定,《购销订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订货需求:甲方需向乙方提出每月的基本需求量,乙方按此需求量排产并提供发货计划。如遇较大变化,双方再友好协商,尽快保证按期交货。
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GB/T5761-2018。
5.供货方式:乙方根据双方单次签订的《购销订单》进行供货,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国内仓库或工厂,乙方承担物流费用。
6.货款结算:款到发货,电汇/6 个月银行承兑;具体以《购销订单》为准。
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25 公斤/袋、0.8 吨/袋,包装物不回收。
8.供需互利:为达成双方互利合作,对于该行业的聚氯乙烯树脂需求,乙方需优先支持甲方需求,以最大限度提供货量给甲方。在聚氯乙烯树脂市场供货
充足时,同等条件下,甲方需优先向乙方采购。
(二)产品验收
1.甲方负责于产品交货后 3 个工作日 内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乙方则有义务提供甲方检验所需要的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说明书等其他与产品相关资料。检验合格后,甲方填写《原材料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检验后如出现产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如甲乙双方对验收原料的结论存在异议,则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三)供货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合作。不管合作与否,本
合同到期自动失效。
(四)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 15 日内 向对方送达不可抗力发生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
1.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包括《安全协议》、《保密协议》等。
2.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尤夫科技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人经营情况稳定,经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煤炭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向关联xx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 万元。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自 2023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陕煤集团及其
关联方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 460.65 万元。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xx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